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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人格的塑造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道德人格的塑造良心是社会道德文明在人格世界的内化和结晶,它是人格向善的内在保证机制。所谓道德人格是人格在道德上的规定。道德人格塑造是人格改造在道德方面的组成部分,它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提高良心自律能力,使罪犯改恶从善,形成向善的道德人格。由于良心代表了人性中高级的方面,道德人格的塑造在人格改造中是一个高层次的组成部分。
道德人格的塑造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四)道德人格的塑造

良心是社会道德文明在人格世界的内化和结晶,它是人格向善的内在保证机制。正如弗洛伊德所指出,超我(良心)是道德化的自我,代表了人性中高级的、道德的、超个人的方面。在第三章探讨道德良心培育的意义和特点时,我曾指出:道德良心培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罪犯的道德人格层次,并进一步塑造其善良的道德人格。所谓道德人格是人格在道德上的规定。道德人格塑造是人格改造在道德方面的组成部分,它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提高良心自律能力,使罪犯改恶从善,形成向善的道德人格。由于良心代表了人性中高级的方面,道德人格的塑造在人格改造中是一个高层次的组成部分。下面,我们对良心培育和道德人格塑造的过程、内容和方式作一探讨。(143)

以道德人格塑造为目的良心培育过程是以良知唤醒到形成良心自律能力的完整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作为道德人格塑造的内容来说,它包括了道德认识教育、道德信念确立、道德情感培育、道德意志锻炼和道德习惯养成。因为“道德人格是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习惯及其过程的集合体。”(144)下面,我们就此作一探讨:

第一,良心培育的起点和中心是构建良心的理性基础。马克思指出:“理性把我们的良心牢附在它的身上。”(145)良心首先是良知,无良知即无良心。良知是如何形成呢?是通过道德教育形成的。所谓良知,即道德认识,是道德主体所具有的关于善恶的知识和对于道德行为的价值判断能力,或者说,是指道德主体能够区别和认识什么为善,什么为恶,哪一种行为是有道德价值的,哪一种行为是没有道德价值的。善恶的概念包括“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什么是光荣,什么是耻辱”,“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等等。道德认识必须上升为道德信念,才能最终得到巩固,成为良知。因为所谓信念,是指个体坚定地相信某种理论或知识的正确性,并以此来支配和激励自己的行为。所以,道德认识只有被道德主体坚信不疑,成为道德信念,才能成为指导良心发展的理论基础。罪犯是不是完全丧失了良知呢?并不是的,大多数罪犯具备最基本的良知,至少,他们在内心深处承认犯罪是一种恶行。然而,罪犯的良知毕竟是黯淡的。大多数罪犯受教育太少,文化素质低下,他们缺乏道德知识。他们对善恶的认识和判断是初级的、简单的、肤浅的,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此,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他们往往是容易丧失良知的。比如,有的人为了所谓“江湖义气”而为朋友“两肋插刀”,报复他人而犯罪。“义气”看似一种“善,在法治社会里却往往是一种恶。由于缺乏坚固的理性基础,罪犯的良知不仅黯淡,而且虚弱,在本我快乐原则的欲望冲动之下不堪一击。良心培育首先是构建理性基础。在构建良心的理性基础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通过道德教育向罪犯传授道德知识,使他们形成道德认识和科学的道德价值判断能力,而且,应当进一步使他们在形成道德认识的基础形成道德信念。

第二,培育和改善良心的土壤和气候——道德情感。道德情感是良心的存在方式,良心是由各种道德情感组成的。我把道德情感看成是良心能够生存、发展、能够从中吸取阳光、营养和水分的土壤和气候。道德情感越丰富、越强烈,良心的发育和成长必然越充分。罪犯的道德良心之所以苍白瘦弱,往往是因为缺乏丰富、强烈的道德情感。不少罪犯虽然认识到犯罪是恶行,是不道德的,然而,却并没有对盗窃、诈骗、抢劫、贪污受贿之类犯罪产生强烈的道德情感,如羞耻感、厌恶感、罪恶感;同时,他们虽知守法、热爱劳动、敬业、助人等是善行,但并没有对此产生强烈的道德情感,如义务感、荣誉感等。道德人格最鲜明的外在表现就是道德情感。培育罪犯的道德情感,使他们对恶产生强烈的否定性情感,对善产生强烈的肯定性情感,是道德人格塑造的重要方面。

第三,培育道德意志和道德习惯。良心的生命源泉是道德意志,良心的道德自律能力之大小最终体现于道德意志的强弱。道德意志是道德认识和道德信念转化为道德行为的关键所在。因为道德意志具有实践性,因此,道德意志的培育和锻炼是罪犯道德人格塑造的最终目标。罪犯的改恶从善之路并不是一条坦途,其间充满各种困难和障碍,它们既来自于罪犯的内心世界,又来自于社会环境。比如,不少罪犯虽有改恶从善的愿望,却难以抵制各种物质的诱惑,难以控制本我的快乐原则冲动;有些罪犯的求善愿望和行为则遭到来自狱内罪犯亚群体的嘲讽、报复和打击;不良的社会道德风气又会以活生生的现实证明着“做好人吃亏”,无情地摧毁着有些罪犯确立不久的道德信念;如此等等。可见,没有坚强的道德意志,良心的自律能力最终是难以形成的。有了道德意志,才可能逐渐形成道德习惯,这样,道德人格的塑造才达到了自己的最终目标。罪犯的道德意志锻炼和道德习惯养成,是应当从小事做起的。比如,对人有礼貌、举止文明、热爱劳动、做事负责、遵守公共秩序、说老实话、做老实事等等。正是在这类每天都要遇到的日常生活小事的千百次重复中,个体的道德意志和道德习惯才可能逐渐养成。

第四,良心的培育对于罪犯来说是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过程。我们曾经在第四章里探讨罪犯的道德水平,认为大多数罪犯还未达到“习俗道德水平”中的尊重权威阶段(见表4.2)。所以从总体上看,罪犯的道德水平发展比较低。他们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的主要原因在于他律,或是为了避免惩罚,或是为了功利,至多是为了在人际关系中得到他人承认,远远没有达到自律的水平。但良心的最高价值在于体现了人类的精神自律,因此,良心培育的最终目的应当使罪犯的道德水平从他律上升到自律。尽管达到这一目的是非常困难的,但良心培育是必须以此为目的。否则,良心的培育就没有意义了。良心培育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是监狱的道德教育发展和转化为罪犯的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因为良心的培育和发展最终是个体在“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中自我反省、自我审判、自我分析、自我评价、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的过程中完成的。这一过程是个体对道德人格的自我改造和提升的过程,在伦理学上称为道德修养。道德修养经历的环节包括学习、思考、选择和实践。首先是学习伦理学知识。苏格拉底说“美德即知识”,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学以成性。缺乏伦理学知识,即无所谓道德修养;其二是思考,即把学习伦理学知识与静思默想结合起来。思考的过程是运用伦理学知识和社会道德规范标准来自我反省、自我解剖、自我审判、自我评价的过程。中国古人所提倡的“吾日三省吾身”、“反躬自省”、“省察克治”、“自讼”等都是思考的过程。其三是选择。学习和思考的结合是为了道德行为上的选择。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存在着各种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的矛盾和冲突。任何道德主体都面临道德选择。个体修养的目的就在于提高自身的道德人格层次,作为正确的道德选择,借用孔子的一句话是“择其善者而从之”。其四是实践。道德修养不仅仅是“闭门思过”,它最终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道德人格作为人格在道德上的规定,最终体现于人的实际的和潜在的道德行为模式的总和,即在道德实践上“做什么”。如果罪犯能够进入我道德修养的各个环节,那么,他们的良心培育才可能从他律发展到自律。

良心培育不仅具有丰富的内容,而且具有丰富的方法、途径和形式。“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容决定形式,但形式又积极影响内容,对内容有巨大的反作用。”(146)离开了丰富的方法、途径和形式,良心培育很可能成为单调枯燥、缺乏感染力的道德说教。因此,我们应当在人格改造的实践中探索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良心培育的方法、途径和形式。我们称之为良心培育方式。根据现代世界各国监狱的罪犯改造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基本方式:

第一,伦理学知识传授。这是良心培育的基本方式,也是良心培育的基础所在。因为良心首先是良知,而所谓良知,是以伦理学知识为基础的道德认识。马克思说:“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147)这里所说的知识,首先是伦理学知识,其中包括:道德的起源、发展和本质、道德的结构和功能、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职业道德、爱情、婚姻和家庭道德、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以及道德行为、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等等。由于罪犯的文化程度和道德人格状况存在种种差异,监狱的伦理学知识传授必须充分考虑到罪犯的接受能力,力求深入浅出,富有感染力和说服力。而且,应当针对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以及个体道德人格特点设计不同的伦理学知识传授的重点内容。例如,对性罪犯来说,性的伦理道德知识传授更为重要,对于文化教养低下、愚昧盲动的青少年罪犯,公共道德的知识传授更为重要。

第二,道德评价和道德讨论。在伦理学知识传授的同时,在罪犯中开展道德评价和道德讨论活动是很有意义的。所谓道德评价和道德讨论,是在伦理学知识传授的基础上,教育、引导和组织罪犯对现实社会生活中人的道德行为或事件作出“是善,还是恶”或者“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的分析、讨论和评价。现实的社会生活是很复杂的,人的道德行为也是很复杂的,我们往往不能够一目了然地对许多道德行为或事件作出“是善还是恶”的判断:有善的动机,未必有善的效果;反之,有善的效果,也未必有善的动机;有些行为从一种角度看是善的,但从另一角度看则成了恶的;有些行为究竟有没有道德价值,究竟是否值得?等等。在狱内开展道德评价和道德讨论活动,不仅能够使罪犯巩固自己所学到的伦理学知识、加深对这些知识的理解,并运用于道德认识活动,而且,能有效地增强他们的道德意识和判断善恶的能力。当代美国著名道德心理学家科尔伯格提倡“道德讨论法”(新苏格拉底法)。(148)“这种方法的实质是通过引导学生就道德两难问题进行讨论,诱发认知冲突,促进积极的道德思维,从而促进道德判断的发展”。(149)科尔伯格认为,成熟的道德判断对道德行为有较大的预示性,而且道德判断本身也是道德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因而,道德讨论可以通过提高道德判断能力进而间接影响道德行为。(150)因此,我认为,教育和引导罪犯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讨论,是培育其良心、塑造其道德人格的方式之一。而且,这一方式有助于罪犯形成主体意识,他们不是被动地接受道德教育,而是作为道德认识主体去对社会道德现象(包括人和事件,也包括罪犯自身和犯罪现象)作出善恶的分析、讨论和评价。

第三,宗教教诲。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监狱都把宗教教诲作为唤醒罪犯的良心、使他们改恶从善的基本方式之一。例如美国,在监狱中比较有影响的是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目前,联邦监狱雇佣了近百个全日制传教队伍,另外还有一大批自愿的业余的传教人员。(151)宗教教诲之所以能够成为良心培育的基本方式,是因为宗教与道德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宗教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指的是它们在一定条件下互相依赖、互相渗透、互相转化。正是这种内在联系使得宗教与道德在具体历史阶段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水乳交融的关系中共同作用于社会生活”。(152)因此,宗教教诲能够成为监狱对罪犯进行道德改善的基本手段。

第四,惩罚体验。刑罚以惩罚的严厉性为本质特征。狱内每一个罪犯都可能从内心深处体验刑罚的惩罚。在对罪犯的良心培育过程中,惩罚体验是极为重要的一种方式。我们甚至可以说,如果罪犯没有惩罚体验,那么,他们的良心就无法得到培育。所谓惩罚体验,是指受惩罚者对惩罚的内心感受以及由此形成的对惩罚的认识。罪犯的惩罚体验越深刻,其良心得到培育的可能性越大。在任何人的良心之发生和发展过程中,惩罚体验都是不可缺的。在探讨“人格的结构”时,我们曾阐明超我的形成。弗洛伊德认为超我(即良心)是这样形成的:在儿童的早期生活中,父母总是根据自己的道德标准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去评价儿童的行为,给予某些“好”的行为以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对于另一些“坏”的行为则给以惩罚。长此以往,儿童就明白什么行为是“好”,什么行为是“坏”,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评价了。当自己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时,就感到愉快;反之,则感到内疚(内心的良心谴责)。这样,父母的奖励和惩罚使社会道德文明内化为儿童的良心了。可见,惩罚体验和奖励体验一样,是良心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对于罪犯的良心培育来说,惩罚体验更是必不可少的。惩罚体验使罪犯由感受法律的强制力、体会社会道义对自己的巨大谴责力量从而开始进而意识到自己的罪恶、反思自己的罪恶,并为此感到痛苦、不安和内疚。而这一过程,正是良心的开掘和培育过程。惩罚体验是一种痛苦的体验,而这种痛苦的体验归根结底是由犯罪造成的,因此,惩罚体验就可能使罪犯形成否定犯罪的良心。监狱是不应当掩饰或否认刑罚惩罚的严厉性的,相反,监狱应当教育和引导罪犯去体验这种惩罚的严厉性,并通过这种惩罚体验培育自己的良心,形成自律的力量。这里显示了罪犯良心培育过程中的辩证法:良心的自律是从对“他律”的痛苦感受中发生的。

第五,心灵震撼。在监狱的罪犯改造过程中,某些教育活动能够对罪犯的内心世界产生强大的冲击力量,使他们的心灵受到震撼,使沉睡和麻木已久的良心得到唤醒。我们把这种良心培育的方式称之为心灵震撼。比如中国不少监狱曾经组织和邀请不幸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到狱内控诉犯罪为他们带来的巨大创伤和痛苦;还有许多监狱曾经选择典型的罪犯以忏悔自己的犯罪为内容,到其他监狱的犯人中演讲,以自己的教训唤醒听众的良知;还有的监狱则邀请罪犯的亲属到狱内讲述犯罪为自己带来的种种不幸和痛苦;诸如此类活动,由于其内容真实动人,富有感染力,对犯罪的控拆具有强烈的道义谴责力量,因而能够对罪犯产生巨大的心灵震撼力量。许多罪犯在这类活动之后对犯罪感到内疚,深有忏悔之意。心灵震撼是良心培育的一种方式。

第六,静默中顿悟。所谓顿悟,是指忽然之间的觉悟。在良心培育过程中,顿悟也是一种重要方式。罪犯的良心仿佛是被层层泥沙所堵塞的泉眼,而顿悟则仿佛是泉眼中猛然冒出清泉。良心是罪犯人格世界中固有的,只是由于各种强烈的欲望和非理性的冲动,它被堵塞和封闭了。当罪犯顿开茅塞,理解了道德知识,良心就会猛然觉醒,冲破这种堵塞和封闭。顿悟主要是在静默中发生的,即黑格尔所说的“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中发生的。因为在“最深奥的内部孤独”中,人才可能摆脱外部世界的干扰和诱惑,进入内心世界去进行自我反思。宗教所创造的修炼,就是道德人格自我完善的方式。例如佛教所创造的“入定”(即坐禅)的修持方法,就是要求修炼者离开喧闹,静思默想,通过自己的智慧和觉悟,认识人生真谛。道教提出内观、守静、存思、守一的精神修炼方法,也是为了自身的道德完善。宗教修炼为人类的道德自我完善提供了一种方式,即静默中的顿悟。这一方式同样可运用于罪犯的道德人格改造。滚滚红尘中,在各种欲望和利益的驱动下,许多罪犯为生活而奔波,为生活而犯罪,难以进入(也没有想到要进入)静思默想之中,久而久之,内心世界就杂草丛生、一片荒芜了。而监狱,则能够为罪犯创造静思默想的机会。(153)中国监狱组织和引导罪犯写自传(包括生活和犯罪史),是一种富有成效的良心培育方式,它就是在“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中进行的。在写自传的过程中,罪犯对自我进行分析和认识,对走过的道路进行回顾和反思。在静思默想的回忆和反思中,罪犯可能达到顿悟。

第七,人道主义感化。监狱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体现在尊重其人格、维护其自尊心、保护其合法权利、关心其身心健康、改善其生活条件、禁止体罚和肉刑、帮助其回归社会等等各个方面。人道主义作为一种精神,体现于监狱的法律、政策和各项制度之中,体现于监管人员的罪犯改造和监狱管理的实践之中。实行人道主义的过程,是对罪犯感化教育的过程,也是良心培育的过程。良心培育是马克思所说的“用爱交换爱,用信任交换信任”的过程。通过实行人道主义,监狱才可能与罪犯建立彼此信任和理解的关系,罪犯才可能在人道主义的感化之下恢复良知。

第八,潜移默化。所谓潜移默化,是指人的思想、性格或道德情操受到感染、影响,在不知不觉之中发生了变化。潜移默化也应当是良心培育的一种基本方式。潜移默化的主角是谁呢?是监狱文化,它包括行刑理论、监管人员的工作作风、监狱的道德风气、监狱的人际关系、监狱的价值观念、监狱环境等。监狱文化对罪犯的道德人格具有深刻的影响;不良的、病态的监狱文化能使罪犯的道德人格在不知不觉中日益堕落,这样的监狱被人们称为“犯罪学校”或“大染缸”;而良好的、健康的监狱文化则能使罪犯的道德人格在不知不觉中得到净化和提升。因此,良好的、健康的监狱文化就能够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培育罪犯的良心。

良心培育的方式应当是丰富多样、不拘一格的。我在上面根据现代监狱的罪犯实践总结了几种基本方式。这些方式的归类是相对的、模糊的,因为它们之间互相交叉、互相渗透、互相包容,并无明显的界限。例如,在监管人员的人道主义感化中包含了潜移默化这一对罪犯良心培育的方式;在道德知识传授过程中,也可能使罪犯顿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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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港的自由女神像》(法国)弗·奥·巴托尔迪

自由,是人类最高的核心价值观。“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匈牙利诗人裴多菲的诗流传全世界,表达了人类对自由的热爱,脍炙人口。自由,同样是《共产党宣言》的最高核心价值观,它所追求的社会是这样的社会:“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而最能高度表达人类这一核心价值观的艺术形象就是这尊自由女神像。她头戴花冠,右手高举火炬,左手抱着被马克思称赞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神情庄严肃穆,屹立至今已经一百多年。或许,只有法国艺术家才能创造出如此杰出的艺术,因为法国是“自由、平等、博爱”的起源地。

【注释】

(1)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事物变化的根据。

(2)谢龙主编:《现代哲学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

(4)人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主体,在这世界中也应包括人自身,人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也必然认识和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发展自己的人格。

(5)(前苏)科恩:《自我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46页。

(6)(前苏)科恩:《自我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37页。

(7)同上书,第47页。

(8)例如,在狱内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不少罪犯之所以不认罪服法,是认为自己“吃风头官司”。在“严打”中被判刑的罪犯往往持这种看法。所谓“严打”,指司法机关在某一阶段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这一阶段的量刑往往比平常更为严格,犯人称为“风头官司”。②认罪悔罪教育无疑是监狱罪犯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如何提高认罪悔罪教育的科学性却是值得研究的。在我看来,实事求是应当成为这一教育的基本原则。只有实事求是地去认识和分析犯罪原因,实事求是地承担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罪犯才可能通过认罪悔罪确立主体意识。

(9)(前苏)科恩:《自我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106页。

(1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3页。

(11)参见孙晓雳:《劳动改造刑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2)例如,上海市监狱在罪犯中评选出的技术革新标兵,就是劳动的真正主体。美国弗吉尼亚西部联邦女子监狱的女囚消防队队员,也是以劳动主体的精神从事消防工作。

(13)判断一个罪犯是否从初级改造阶段进入自觉改造阶段,有二个基本尺度,一是劳动,一是学习。主动积极而勤奋的劳动态度和学习态度,是罪犯确立主体意识的基本表现。

(14)我曾在导论中提出:“人格临时表象”的概念。在罪犯群体内部,对某些罪犯虚假的热情态度也颇有微词。上海监狱里的犯人称之为“搭积木”、“抢镜头”、“抢跑道”。所谓“积木”,是儿童建筑房屋的玩具,但建了要拆的。这类比喻生动地取笑了虚假的热情。“抢镜头”、“抢跑道”则是爱出风头表现自己的意思。这类比喻,既有嫉妒之意,也有冷嘲虚伪的目的。含义颇为复杂。

(15)参见我在第五章中对主观恶性和罪犯道德人格的探讨。

(16)例如,监狱的劳动从强制无酬劳动变为有偿劳动,就是管理方式的改革。至今,有偿劳动已被世界各国监狱普遍采用。有偿劳动对确立罪犯的主体意识是有利的。

(17)参见邵瑞珍主编:《教育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53—54页。

(18)例如美国,在大多数矫正机构中,都有对罪犯的治疗方法,如心理剧、心理疗法、交往分析、现实疗法、治疗团体、埃哈德讨论训练法、情感成熟指导教育以及特殊问题组等。在这些治疗方法中,普遍关注罪犯的自我控制、自我分析和自我矫治。例如,在交往分析中,由主持人与罪犯一起做经历分析;埃哈德训练法则要求罪犯检查控制自己生活的信仰体系,因为这些信仰体系使犯人的行为成为无意识和习惯性的。然后,使罪犯在充分体验了这些信仰体系的基础上,成为自己行为的源泉或主人。诸如此类矫正方法都注重让罪犯自己去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发现问题,从而自己去改变自己(参见杨世云等编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2—219页)。

(19)例如,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组织罪犯自己去学习心理学,办心理学刊物,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0)科恩:《自我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31—32页。

(21)个体的自我意识虽然使人格社会化了,但个体的人格仍然是独立的,具有自己的个性特点的。在个体走向全体的过程中,个体仍旧保持了自身的个性。这一点,黑格尔是忽视的。正如科恩指出的:“黑格尔不重视具体个性的独立意义。”((前苏)科恩:《自我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32页。)

(22)转引自时蓉华主编:《现代社会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7页。

(23)对于有些罪犯,内部的自我还应当包括自己的生理特点。例如,有些性罪犯是因为内分泌异常而导致犯罪行为发生,因此,生理因素也应纳入自我理性认识的视野。

(24)罪犯的日记是否一定要交给监管人员看呢?这应当由罪犯自己决定。如果他希望得到监管人员指导,当然可以交给监管人员看。但一般来说,日记是内心世界的自我对话,监管人员应当尊重罪犯的隐私。这并不妨碍监管人员对写日记的指导。

(25)例如,我在读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罪犯所创作的诗歌中,有这样一首诗《昨天和今天的歌》,其中写道:“我们承受道义的鞭挞、灵魂的苦刑/我们哀叹生的欢乐、死的悲悯/我们肩负沉重的孽债、刻骨的悔恨/我们回眸友谊与初恋、桂冠与掌声/我们缅怀追求与甘甜、理想与憧憬/幻想在生命广场中树立巍峨的丰碑/在鲜花铺就的红地毯上凯旋歌吟/然而——/我们分不清人与兽、鬼与神/旖旎的舞池是魔鬼的祭坛张着黑嘴/疯狂的舞步象夜里的盲乌拍打翅膀/无法遏止,于是我们纷纷堕落地狱/我们象大烟鬼倦缩在潮湿的墙角/苟延残喘吞吐生命的苦汁/挥霍了大红的年华、锦绣的前程。”在这里,有忏悔,有反思,有自我理性认识。

(26)在不少监狱内,我注意到墙上所写着的三句话:这是什么地方,你是什么人,你到这里干什么。这三句话的目的在于罪犯认识自己的角色,遵守监规纪律。我以为,可以设计出目标更高远的,使罪犯形成自我理性认识的格言警语。

(27)罪犯的类型归类应当是多元的和动态的,可以根据犯罪性质、道德人格,个性特点、生活经历等等分类标准归类。每种归类都可以发现罪犯在类型上的特点。

(28)有些治疗方案的效果是比较明显的,例如美国拉维监狱运用心理剧疗法在某些惯犯身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功(参见杨世云等编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2—219页)。

(29)我们在探讨情感教育时,包括对情绪问题的探讨。情绪和情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情绪与人的生理需要相联系,往往与人的低级心理过程(感觉、知觉)相联系,它是动物与人都具有的,情绪具有不稳定性,它是现象的东西。而情感则不同于情绪,它同人的社会需要相联系,与人的意识相联系,情感具有稳定性,它是本质的东西。但两者密切相关,互相渗透,互相依赖,既不存在不带情绪的情感,也不存在缺乏情感的情绪。“西方心理学界,对情绪和情感两概念一般不作严格区分,常交换使用”(参见《教育大辞典》第5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68页)。我在论述情感教育时,也论及情绪。

(30)(美)艾德勒等编:《西方思想宝库》,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45页。

(31)在犯罪中,我们可以明确地把不少罪犯归入“情感型罪犯”之中,他们之所以犯罪,既不为了金钱,也不为名利,纯粹出于情绪和情感冲动,特别是那些因发生恋爱、婚姻以及其他两性关系之间矛盾而犯罪的人更是如此。

(32)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系公共必修心理学教研室编:《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03页。

(33)在狱内调查中,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一个文化知识程度较高的罪犯的自白使我印象深刻,沉思良久。他说:“我现在是一个心胸狭隘、斤斤计较的人,甚至爱贪小便宜,爱在监管人员与犯人之间、犯人与犯人之间挑拨离间。有时半夜醒来,扪心自问,在成为一个犯人之前,我可不是这样的人,我敢说,我以前是一个慷慨大方的人,能够宽容的人,也是一个有教养的人。”这个犯人的自白使我思索许多问题,包括罪犯的心境、监狱的环境及两者的关系等等。

(34)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系公共必修心理学教研室编:《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04页。

(35)同上书,第204页。

(36)人的情感层次高低取决于其中包含的理性因素。夏军先生在《非理性世界》中把情感分成三个层次:感受性情感(与认知过程的感觉相联系,如恐惧、痛苦、舒坦、愉悦、悲哀、狭义的爱欲等等);知悟性情感(对某种心境的感悟和知觉、如空虚感、孤寂感、充实感、安全感、平静感等);思维性情感(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理性意识的情感体验,如审美感、道德感、正义感、崇高感、神圣感等)。(参见夏军:《非理性世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出版,1993年版,第292—295页)社会性情感是思维性情感,在情感世界中处于最高层次。

(37)冯契:《人的自由和真善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7页。

(38)《列宁全集》第20卷,第255页。

(39)冯契:《人的自由和真善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6页。

(40)冯契:《人的自由和真善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7页。

(41)同上书,第248页。

(42)把罪犯置于怎样一个环境中服刑,应当成为监狱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参观过美国为数不多的几所监狱,虽然其建筑和设施都非常先进,但环境太“人造化”,而缺乏自然的内容(如树木、花草、甚至天空、白云)。因而不利于人的情绪和情感健康。中国许多监狱都非常注重环境的绿化、整洁和美化,在大墙内种树、栽花、建起雕塑、喷泉、水池、假山等等,这样,使监狱这一坚固而严厉的环境被赋予自然的和生命的内容和色彩。

(43)(美)戈尔曼:《情感智商》,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年版,“致简体中文版读者”,第2—3页。

(44)(美)戈尔曼:《情感智商》,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年版,第281—282页。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

(46)我这里所说的“意志锻炼”,是从人格改造这一特定的角度来探讨的。脱离罪犯改造来探讨意志锻炼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意志本身可能对人的行为起积极作用,也可能起消极作用,在罪犯中,也并不缺乏“意志坚定”或“意志顽强”的人,他们一旦确定犯罪目的,就以犯罪意志千方百计去实现它。因此,我们并不抽象地探讨意志锻炼,而是从使罪犯改恶从善的角度探讨它。

(47)罪犯的改恶从善过程,仿佛逆水行舟,必须有坚强的意志;若要重蹈复辙,则如随波逐流,无需自我意志控制而能自行堕落。

(48)对于罪犯为了奖励而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和行为应当进行具体的分析。在监狱史上,由英国派驻福克岛的官员马可诺奇(1787—1860)首创“点数制”开始(即以劳动刑代替时间刑,用分数作为评定罪犯劳动表现好坏的依据,达到一定的分数即可晋升一级,获得较好的处遇,进入一定级别则可获假释),发展到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累进处遇制,就是通过“奖励分数”来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因此,罪犯为争取奖分而改造是很自然的,符合监狱的意图。但是仅仅为奖分而改造,毕竟是外部动机(即在外在奖励推动下形成的动机)而不是内部动机(即对活动本身感兴趣)。外部动机必须与内部动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推动罪犯的人格改造。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商品交换的观念渗透各个社会生活领域。在狱内的服刑罪犯中有许多人就纯粹以商品交换的观念看待一切,给多少奖分,干多少事,否则就消极应付。这样,他们就很难形成真正的主体意识,对自己的人格进行改造。

(49)(德)黑格尔:《美学》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2页。

(50)有些罪犯的这种惰性和依赖性是在监狱这种特定环境中形成的,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从意志品质的角度看这种惰性和依赖性,还应当从监狱环境本身存在的缺陷分析其形成。在导论中,我曾进行过探讨,认为作为监狱化形态之一的机构化,是人格改造所面临的难题。

(51)在调查和研究白领犯罪人的经济犯罪时,我发现有不少政府官员或者企业管理人员在犯罪时经历了极为激烈的动机斗争。一方面,他们都是有文化教养、有理智的人,清楚地了解贪污受贿之类犯罪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他们又不甘于清廉,难以抑制对财富的欲望。有一个细节能够揭示这种难下决断的心态。有些政府官员往往把受贿的钱放在自己的办公室。这意味着什么呢?他们很希望得到这笔钱,但又不敢收下这笔钱,最终收下了,但不敢拿回家,放在办公室,造成“归公”的假象和自我感觉,自欺欺人。一旦觉得平安无事,则再从办公室取出。所以这一细节揭示了这类罪犯的动机斗争和果断性的缺乏。

(52)我在阅读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罪犯们写的“忏悔录”中,看到这样一段文字,写出了作者在重新犯罪前的动机斗争:“周围的一切让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有了钱,这一切都有了——有了钱,就能够得到人们的承认和尊重;有了钱,就可以成家立业,可以孝敬老母亲;有了钱,就可以偿还六年官司所欠下的那么多人情;有了钱,就不会手冻裂了还去洗碗,再也用不着在刺骨的寒风中帮人踏黄鱼车了……但是法律?吃了六年官司,对于法律的威严我是再清楚不过了。在我即将滑向深渊的那一刹那,法律猛拉了我一把。可金钱的诱惑实在太大了。一边是法律的威严,一边是未净的劣根性,两者激烈地较量着。”

(53)(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学》,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40—42页。

(54)(俄)乌申斯基:《人是教育的对象》上卷,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22页。

(55)时蓉华主编:《现代社会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0页。

(56)从这个观点当然不能推断出这个结论:越能使罪犯感受痛苦的监狱,就越具有改造罪犯的能力。中世纪的监狱残酷、黑暗、令人恐惧,却并不能改造人。我在这里所说的痛苦感受是指精神上的,而不是肉体上的。我在导论中曾阐述了贝卡利亚的观点:刑罚应给人们的精神上以强烈持久的影响,而使罪犯的身体受到的痛苦是最少的。

(57)(美)霍金斯等:《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58)(美)霍金斯等:《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4页。

(59)同上书,第55页。

(60)同上书,第57页。

(61)同上。

(62)上海市周浦监狱是在90年代以来明确提出对罪犯进行意志训练这一改造课题的。盗窃犯的重新犯罪现象是这一课题产生的主要动因。例如,1993年初,原在周浦监狱服刑的一名李姓罪犯(盗窃惯犯)刑满释放不久,又重新犯罪,回到周浦监狱服刑。监管人员发现他的手指上包扎着纱布,经询问知道,这罪犯为表示痛改前非的决心,在释放回家后,当其亲人面将自己的一节小拇指砍下。但是,仍然难以自控,重蹈复辙。这类案例使周浦监狱监管人员关注罪犯的意志锻炼问题。

(63)从大量的罪犯个案分析可见,罪犯之所以缺乏自觉性、能动性、果断性、坚韧性、自制力等良好的意志品质,深层的原因在于人格的变化,主要是需要层次的变化和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的变化。以政府官员的贪污受贿为例,当这些官员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世界观时,他们是应当果断地拒绝各种贪污受贿的诱惑的,当他们逐渐在内心接受“当官就是发财”“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权力价值观念时,他们的意志也逐渐变得软弱了,动摇了,果断性、坚韧性和自制力都一一崩溃。

(64)刘云耕:《试论对青少年囚犯的智力开发》,(载朱济民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页。)

(65)在文化学习中罪犯的意志得到锻炼的事例是很多的。1989年,我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调查中掌握了不少“变刑期为学期”的典型事例。有一犯人,入监时不会写信。1983年开始读初小,从此开始“悬梁刺骨”式的苦读,自觉放弃一切娱乐,1986年竟达到高中毕业(参见陈士涵:《点燃人生的黎明》,载《大墙内外》1989年第11期)。

(66)罪犯在刑满释放以后,是否具有对挫折和失败的心理承受能力,与重新犯罪的关系比较密切。不少刑满释放人员之所以重新犯罪,往往是因为经不起挫折和困难,如一时找不到工作,经济发生困难等。

(67)我在这里是指注重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监狱,并不泛指一切监狱。

(68)王飞主编:《上海监狱人权记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69)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1995年版,第164—165页。

(70)在刑罚理论中,刑法学家对刑罚的本质的看法存在报应刑论和教育刑论的分歧。我赞同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教育;但是,我也并不否定报应刑论,即刑罚具有报应的本质。我持报应和教育的综合刑论,或者说二元论。在我看来,行刑固然应以教育改造罪犯为最高目的,但是,离开了报应和惩罚,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说,报应和惩罚也可能成为一种教育的过程。

(71)罗竹风主编:《宗教学概论》,1991年版,第244—245页。

(72)(美)霍金斯等:《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36页。

(73)同上书,第39页。

(74)在欧洲监狱史上,早在13世纪初期开始,宗教训诫已成为监狱工作的组成部分,教会坚持牧师必须定期到监狱作布道活动(参见潘华仿主编:《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29页)。

(75)潘国和等主编:《美国矫正制度概述》,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76)潘华仿主编:《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页。

(7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37页。

(78)杨世云等编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1页。

(79)潘国和等主编:《美国矫正制度概述》,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6页。

(80)潘华仿主编:《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页。

(81)吴宗宪主编:《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87页。

(82)在监狱人员的教育下,日本战犯从顽抗走向忏悔,战犯说:“为了真理而学习,就是杀头也要坦白自己的罪行!如果不坦白,真对不起良心。”“我们曾经掘弃青春和生命,犯下了人类所不能容忍的杀人罪犯;今天认罪,同样非有掘弃生命的精神不可!”“我们要交罪,要忏悔,要给自己作出鉴定。”有的战犯在良心的审判中泣不成声地说:“救救我吧!救救我吧!”日本战犯被释放回国后,积极从事反侵略战争,保卫世界和平、促进中日友好的活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劳改工作经验选编》(上册),群众出版社,第12—13页,第36页。)

(83)中国监狱组织罪犯写犯罪史,写忏悔录,组织被害人到监狱讲述自己受犯罪侵害的痛苦,组织罪犯的丈夫或妻子以及子女呼唤罪犯改恶从善等等,都具有使罪犯良心复苏的作用。

(84)中国监狱许多监管人员把认罪服法作为罪犯必须完成的任务,并认为书面的悔罪材料写得越多,这个罪犯的改造表现也越好。这其实是很片面的,很简单化的做法。真正的忏悔必须是发自内心的和自觉的。

(8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9页。

(86)根据我在狱内的观察和调查,至少有这两类罪犯具有较强的良心自律能力和强烈的忏悔意识:一类是道德人格状况历来较好的初犯和偶犯,他们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客观逼迫力很大,在自感孤立无援、无可奈何的情况下犯了罪。例如某些处于弱者地位的女性,受尽凌辱,出于报复而犯罪。这类罪犯有很强的忏悔意识。还有一类是道德人格状况较好的白领犯罪人,如进行经济犯罪的原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在强大的金钱诱惑下未能坚守道德的阵地,在一念之差中犯了罪。他们的忏悔意识也很强。那些腐败成性、主动犯罪的贪官污吏则不在此例。

(87)人的良心自律能力强弱深受社会道德风气的影响。在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中,人们的良心自律能力就比较强;反之,在不良的社会道德风气中,人们的良心自律能力也会下降。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为了牟取暴利,许多人昧着良心制造有毒食品、制造假货,坑害消费者,这就是很普遍的例子;见死不救的、冷眼围观受难者、生命垂危者的报道也常见之于报端。诸如此类现象都表明良心的普遍衰落。这种良心的普遍衰落与不良的社会道德风气互为因果。

(88)(法)卢梭:《爱弥尔》,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11页。

(89)美国心理学家铁钦纳采用“移情”一词以区别“同情”,认为移情能够感受他人的痛苦,但并不沉溺于他人的痛苦之中。(参见[美]戈尔曼:《情感智商》,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9页)我认为两者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因为无论移情,还是同情,都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异,有强烈与微弱之分。要说区别,移情多指一种能力,而同情则多指一种情感体验。

(90)(美)戈尔曼:《情感智商》,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页。

(91)同上书,第115页。

(92)同上书,第106—107页。

(93)(美)戈尔曼:《情感智商》,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年版,第117页。

(94)罪犯的同情心匮乏或者移情能力低下,大多数是因为环境造成的,如社会道德风气不良、极端利己主义盛行。但有极少数人是由于社会本能缺陷,即他们在生理遗传上就存在移情能力低下的原因。在具有犯罪人格的罪犯那里,就存在这种社会本能缺陷者。我在第四章中作过探讨。美国现代心理学家曾认为,毫无移情能力的罪犯“可能源于神经功能方面的缺陷。”(参见[美]戈尔曼《情感智商》,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

(95)最典型的是那些毁容犯罪。例如,1996年9月11日发生在上海的杨玉霞毁容惨案,曾震动上海。罪犯杨玉霞为了报复与她姘居却不同意与她结婚的徐某,用硫酸将徐某无辜的妻子女儿毁容,使母女的容貌惨不忍睹,做母亲的失去一只眼睛,9岁的女儿双目失明。

(96)1989年10月,《大墙内外》杂志刊出报告文学《流泪的黄手帕》,集中报道了罪犯的妻子或女友所承受的痛苦和不幸,读来震撼人心,在中国许多监狱的服刑罪犯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参见宗世杰:《流泪的黄手帕》,载《大墙内外》1989年第10期)。

(9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07页。

(98)根据我在狱内的观察和调查,在白领犯罪人中这类羞耻心强烈的人比较多,他们在犯罪前往往有较好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也比较受到社会尊重。例如,曾经是教师、医生、工程师、经理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罪犯,他们常有很强的羞耻心。

(99)在狱内的罪犯群体中,罪犯之间互相评价,自然而然地分出“社会地位”的高低。有些罪犯是受到尊重的,有些罪犯则被人看不起。大体上,“社会地位”的高低与罪犯的文化教养、能力、案由相关。特别是案由,首先决定罪犯在狱内的“社会地位”。比如,犯贪污受贿罪的经济犯自视甚高,因为这是非常“文明”的犯罪,这些罪犯不屑与鸡鸣狗盗之徒为伍;盗窃犯虽为最不起眼的罪犯,然而他们却看不起抢劫犯,认为他们缺乏“一技之长”,只凭蛮力谋财。性罪犯在狱内是受到歧视的,特别是强奸犯,最被人藐视。在强奸犯中那些奸污幼女的罪犯、乱伦的罪犯则处最低的“社会地位”上。这也是值得研究的监狱亚文化现象。

(100)罪犯所运用的自我防御机制主要有:一、压抑。他们对自己的犯罪和犯罪所引起的各种严重后果采取“不去多想”的态度,认为“事已到此,多想何用?”将可能激发焦虑的思想、观念或愿望从意识中排除,将其控制在无意识领域里;过一天算一天。二、否认。对犯罪所造成的各种痛苦和不幸采取不承认态度,认为不可能。三、投射。将自己的动机、态度、犯罪行为转移到别人身上去,例如,盗窃犯、经济犯中不少人认为,现在社会上谁不自私自利?谁不想多捞点?整个社会没有好人。四、文饰作用,或称合理化。罪犯为减轻犯罪所造成的内心不安,总为自己寻找和编造一种自认为合理、自己能接受的理由的过程。例如,认为自己是“不良社会风气的受害者”,“自己没有学法律,才犯了罪”,等等。

(101)陈仲庚等编著:《人格心理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7页。

(102)同上书,第418页。

(103)转引自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史》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43页。

(104)恻隐之心(同情心)与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的关系“源”和“流”的关系,只有恻隐之心才是人类天赋的“善端”。

(105)在原始时代,曾经存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两性关系。当时,这类两性关系是非常自然的,并不会使当事人有羞耻心。但随着漫长的历史进程,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家庭历史的演变,人类逐步排除了杂乱的性交关系,艰难地从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走向一夫一妻制家庭。那些曾经是非常自然的两性关系就会使人产生强烈的羞耻之心。因此,羞耻心乃文化使然。

(106)在有的民族中,一夫多妻是可耻的,是犯罪;在有的民族中,则盛行一夫多妻制;在有些民族中,同居、婚外恋会受到舆论谴责;在有些民族中则把这些现象看得很平淡;对同性恋,各个民族的宽容程度也大不相同。

(107)(德)弗洛姆:《弗洛姆著作精选——人性·社会·拯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20页。

(108)转引自肖金泉主编:《世界法律思想宝库》,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版,第721页。

(109)(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4页。

(110)《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77页。

(111)关于罪犯道德人格的分析和判断,请参见第五章(见表5.1)。

(112)例如,道德人格较好的人必然富有同情心。罪犯的同情心越能得到培育,他们就越可能把因他人的不幸而形成的痛苦体验转化为“内向的愤怒”,因为他人的不幸是由自己的犯罪造成的。

(113)在第六章阐述弗洛伊德的升华理论时,我们曾探讨过心理焦虑的作用,认为心理焦虑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焦虑水平过低或过高,都是不利于人格改造的。从心理学上看,忏悔必然形成道德焦虑。道德焦虑能使罪犯在内省中引导自己的行为去符合道德规范,改恶从善。但过高水平的道德焦虑令人极度不安和痛苦,也会影响人格的健康。有的犯罪学家认为“过分严格的超我也会产生罪恶感,为了缓和罪恶感,有时会发生希望被惩罚的犯罪。”(参见[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学》,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40页。)因此,忏悔和“内向的愤怒”应当是有度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还应当认为罪犯的自我防御机制(如压抑、否认、投射、文饰作用等)有其积极的一面,即降低了焦虑水平。对这些自我防御机制应当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不宜单纯从“认罪服法”的角度简单否定,还应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认识。

(114)(德)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15页。

(115)(日)池田大作、(德)狄尔鲍拉夫:《走向21世纪的人与哲学——寻求新的人性》,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页。

(116)(德)弗洛姆:《日常生活中的两种生存方式:占有与存在》,载《人的潜能和价值》,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45页。

(11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75页。

(1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

(119)这段描述来自于我为《上海监狱人权记录》一书的序章。因为写的是上海监狱,所以,以上海人为例写罪犯所占的人口比重。

(120)陈士涵:《监狱:人类文明史的一面三棱镜》,载王飞主编:《上海监狱人权记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

(121)最典型的是那些产生于贫困地区的贪官污吏,他们甚至对国家调配给灾民、贫民的救济物资也伸出手来,占为己有,挥霍享受。实在是太缺乏恻隐之心了。

(122)例如,对有些缺乏家庭责任感的女犯,应当培养她们的母爱;对用权钱交易而犯罪的白领犯罪人,应当培养他们的爱民之心,对因恋爱而犯罪的青年人或性罪犯,应当培养他们的情爱,等等。

(1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0页。

(124)人性关系是大量存在的,例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罗米欧与朱丽叶的爱情,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友谊等等,都是纯粹的人性关系,大量的、存在于千万个普通家庭的夫妻之情、母子之情、父女之情、兄弟姐妹之情,也都是人性关系。但在社会生活中也存在非人性关系(我们最好不用兽性关系这个概念),如人对人的占有买卖关系,人对人的剥削压迫关系,人对人的欺骗掠夺关系,等等。

(125)转引自(德)弗洛姆:《弗洛姆著作精选——人性·社会·拯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27—328页。

(126)转引自(美)艾德勒等编:《西方思想宝库》,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85页。

(127)(德)弗洛姆:《爱的艺术》,载弗洛姆:《为自己的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48—251页。

(128)同上书,第248页。

(129)接受型人格的特征是:这类人缺乏给予的能力,他们只求索取,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一旦缺乏他人帮助,就感到焦虑、无可奈何;剥削型人格的特征:依靠暴力和阴谋诡计,不择手段从他人那里索取,满足自己的欲望;囤积型人格的特征是:热衷于贮藏财富,以此为人生目的;交易型人格的特征是:把自己当作商品,把一切事物(包括道德、知识等)都当作可以互相交换的商品;创造型人格的特征是:具有创造性,发展自己的潜能,具有爱的能力,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弗洛姆的这种人格分类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在社会关系中对人格所作的理论分析,而实际生活中的人格不会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

(130)(德)弗洛姆:《弗洛姆著作精选——人性·社会·拯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26页。

(131)(德)弗洛姆:《为自己的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48页。

(132)同上书,第251页。

(133)同上。

(134)(日)池田大作(德)狄尔鲍拉夫:《走向21世纪的人与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3页。佛教的关心人类以外生灵的爱心在现代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

(135)在文明程度高的国家里,有越来越多的人不仅关心人类,而且关心动物和植物的前途和命运,他们努力拯救濒临灭绝的物种。文明程度低的人们则缺乏这种关心,他们为了私欲而猎杀动物,毁灭森林。

(13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41页。

(137)罪犯往往是非常自私的,但是自私并不就是自爱。弗洛姆认为,自私和自爱不是同一的,而是对立的。“自私的人,爱自己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参见[德]弗洛姆:《为自己的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78页)

(138)(德)弗洛姆:《为自己的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52—253页。

(139)同上书,第253页。

(140)尊重人的教育对于不同类型的罪犯应当有不同的重点内容。例如,对于那些危害公共安全和犯杀人、伤害、强奸等罪行的暴力犯罪人,应当教育他们去尊重人的生命和健康,尊重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对于那些犯侵犯财产罪的人,应当教育他们尊重人的幸福权利。

(141)(德)弗洛姆:《为自己的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53页。

(142)例如,美国心理学家丹尔尼·戈尔曼在其《情感智商》中所写的“情感技能的启蒙”中就有关于爱的知识和艺术,其中包括移情、理解他人的感受,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尊重他人的不同观点、善于倾听、巧于提问、学习合作的艺术、学会巧妙调停冲突、诚恳谈判及必要妥协,等。(美)戈尔曼:《情感智商》,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年版,第291页。

(143)道德良心培育(简称良心培育)和道德人格塑造是相同的概念。要说区别的话,前者着眼于人格世界的内部,后者侧重于外在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模式。

(144)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45页。

(1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52页。

(146)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86页。

(1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52页。

(148)苏格拉底乐于同雅典城里的各种公民进行交谈。谈话时,这位哲学家装作好像一无所知,诚恳地向对方提问题,请别人指教他,直到对方惊讶地发现自己一无所知,从而进行反思,这就是苏格拉底讨论法(参见陈士涵:《从苏格拉底讽刺谈起》,载《书林》,1982年第4期)。

(149)戚万学:《冲突与整合——20世纪西方道德教育理论》,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86页。

(150)同上书,第391页。

(151)潘国和等主编:《美国矫正制度概述》,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6页。

(152)罗竹风主编:《宗教学概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7页。

(153)我在前面曾经探讨过在美国历史上极为重要的、并对欧洲各国监狱制度产生巨大影响的宾州制和奥本制都是以静默忏悔作为罪犯改过自新的基本方式的。但是,这两种监狱制度把静默忏悔推向了极端,因而损害了罪犯的精神健康。我们曾经探讨过焦虑水平问题,良心的忏悔和道德焦虑必须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才对人格有益,过度良心忏悔和道德焦虑不利于人格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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