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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意识的构建是什么?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要改造罪犯,使他们的人格动力得到升华,就必须通过自我意识的构建为其筑成健康充实的人格基础。罪犯之所以不能完成社会化,自我缺陷是最基本的原因之一。我们把理性称之为自我理性认识,所以,理性的构建就是通过教育使罪犯的自我理性认识能力得到提高和发展。
理性构建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二、理性构建

自我意识构建的主体内容是理性的构建,因为理性是人格自我意识系统中最重要的要素。人之所以能够成为自由的自觉的主体,首先是因为人具有理性。人格动力的升华,不是非理性的过程,而是在理性指导下发生的。理性黯淡是罪犯普遍存在的、最根本的人格缺陷之一。因此,要改造罪犯,使他们的人格动力得到升华,就必须通过自我意识的构建(特别是理性构建)为其筑成健康充实的人格基础。缺乏这一基础,人格动力是不可能升华的。从一定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人格改造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罪犯成为一个理性的人。

什么是理性构建呢?简而言之,就是提高和发展罪犯对事物的合乎逻辑的推理、判断、分析、思考的认识能力,并在这一认识能力的发展基础上形成理智。其中,最重要的是提高和发展罪犯的自我认识能力,并由此成为一个有自知之明的理智的人。这种自我认识能力可以分解为罪犯人格中主体的我对客体的我的认识能力和评价能力。个体通过各种社会实践推进着自身人格的社会化,在这一过程中,自我意识是不可缺少的中介。个体只有通过自我意识才可能把社会的道德规范、社会的价值观念、社会对自我的认识和评价逐渐在人格中内化,形成与社会文化相融的道德规范、价值观念、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罪犯之所以不能完成社会化,自我缺陷是最基本的原因之一。其表现一方面在于自我的空虚、衰弱和丧失;另一方面在于自我的虚假和偏差。这是我在第四章里已经阐明的。因此,自我意识的构建就在于使罪犯的自我充实、健康、有力而且真实并进一步形成创造性的自我,去积极主动地生活。在自我意识构建中,理性的构建是主体内容。我们把理性称之为自我理性认识,所以,理性的构建就是通过教育使罪犯的自我理性认识能力得到提高和发展。

黑格尔把自我意识发展分成三个主要阶段,这些阶段各与主体的一定成熟程度和主体与世界相互作用的性质相适应:第一阶段,“单个自我意识”,它只意识到自身存在、自己的同一性和同其他客体的区别。这种对自身作为一个独立单位的意识是必要的,但也是很狭隘的;它必然会转化为承认自己的不足,承认周围世界的无限性和自己的渺小性,其结果就是感到自己与世界不谐调和力求自我实现。黑格尔把自我意识发展的这个阶段称为“欲望自我意识”。第二阶段,“承认自我意识”,其前提是人际关系的产生:人意识到自己是为他人存在。个体与他人接触,从他人身上认知自己的特点,因此,对个体说来,自己的“自我”有了新鲜性,引起他的注意。对自身单个性的意识从而转化为对自身特点的意识。相互承认是最基本的心理过程。但是,不能把这个过程归结为和平的心理接触,黑格尔认为这基本是一个冲突的过程,并且把它同统治和从属的关系相联系。在心理学上,这首先是差异意识。第三阶段,“全体自我意识”,也就是说,相互作用使“自我性”掌握“家庭、乡里、国家以至一切美德——爱情、友谊、勇敢、诚实、荣誉”的共同原则,从而不仅意识到自己的差异,而且意识到自己的深刻共同性以至同一性。这种共同性就构成“道德实体”,使个体的“自我”成为客观精神的一个因素、一个部分。(20)

理性的力量

俄国作家托尔斯泰:理性是人类的最高能力,理性未充分发达的人,不可能懂得自己活着的意义,也不可能懂得人们活着的意义。

意大利神学家阿奎那:人类行动的准则和尺度是理性,因为理性是人类行动的第一原理。

法国思想家笛卡儿:理性或良知……是唯一使我们成为人,并使我们分别于禽兽的东西。

撇开黑格尔神秘的“客观精神”,我们看到,他所阐明的,是个体自我意识发展的内在基本规律,这是一个体自我意识的发展过程,也是个体人格的社会化过程。(21)黑格尔所分析的这三个阶段,使我们看到,在与外部世界的交往中,个体的自我意识是如何从狭隘走向宽阔、从欲望走向道德、从个体走向全体发展的。这一个体自我意识的健康发展史,也使我们看到罪犯自我意识的重大缺陷和发育不良。许多罪犯的自我意识只是停留在“欲望自我意识”阶段,他们只关心自我的存在,因而非常狭隘;他们以自我为中心,并不意识到自己为他人存在;他们更没有发展为“全体自我意识”,掌握“家庭、乡里、国家以至一切美德——爱情、友谊、勇敢、诚实、荣誉”的共同原则,意识到自己的深刻共同性以至同一性,难以构成“道德实体”。所以,罪犯与社会是冲突的。因此,自我意识构建(主要是理性构建)的目的在于使罪犯的自我意识从“欲望自我意识”发展到“承认自我意识”,并进而发展到“全体自我意识”。(但是,并不磨灭自己的个性)在这一发展历程中,理性始终是指路明灯。我们将通过提高和发展罪犯的自我理性认识来引导整个自我意识的发展。

罪犯自我理性认识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认识社会关系中的自我,或者说是“外部的自我”。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主体的我对客体的我的认识和评价是不能离开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教育和引导罪犯通过他所生活于其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自我理性认识。其内容主要包括:作为客体的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名誉如何;在生产关系中承担什么社会角色和任务,起什么作用,是否对社会有所贡献;在恋爱、婚姻、家庭关系中承担什么社会角色和义务,是否尽到了责任;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价值在哪里;在各种人际关系中,是受到他人尊重、被人喜欢,还是被人疏远和反感;作为客体的我,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规范,道德品质如何;社会是否承认了自己的价值;等等。这种对社会关系中的自我所进行的理性认识,是通过社会比较实现的,正如美国社会心理学家L·菲斯汀格所指出的:个体对于自己的价值是“通过与他人的能力和条件的比较而实现的”,是一个“社会比较过程”(22)。通过这种社会比较,罪犯作为主体的我对客体的我会形成理性认识:我是怎样一个人,我的人生价值如何,我是否优秀,是否善良,是否被社会所肯定,等等。这里的自我理性认识之中包含着自我评价。

第二,认识精神的自我,或者说是“内部的自我”。在教育和引导罪犯对社会关系中的自我进行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我们还应当进一步教育和引导他们对精神的自我进行认识和评价。所谓“精神的自我”是指罪犯内在的人格世界,主要是指那些与罪犯精神特征密切相关的人格要素,如气质、性格、能力、需要、兴趣、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信念、信仰、理想等。这种对精神的自我的认识和评价,不仅通过社会比较,而且最终必须是通过内省实现的。我们可以教育和引导罪犯作为主体的我去认识、分析和评价作为客体我的气质类型和性格特点,需要层次的高低,兴趣品质如何,能力大小,世界观的内容(特别是价值观和人生观),相信和坚持什么信念,支配自己行为的观念是什么,有没有信仰和理想,良心是否健康有力,等等。通过对精神的自我的理性认识,罪犯应当对自己作出一个比较客观的评价,例如认为“我是性格善良的人,但容易冲动”、“我之所以犯罪是因为需要层次太低”、“我能劳动,但缺乏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支配我行为的信念原来就是‘金钱万能’”、“我的良心已逐渐对我缺乏支配力了”,等等。

外部的自我和内部的自我是统一的:社会关系中的自我是精神自我的外化(即行为化);而精神自我的形成则离不开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社会关系中的自我与精神的自我互为因果,融为一体。所以,主体的我在对客体的我进行认识和评价时,应当将外部的自我与内部的自我相统一。(23)自我理性认识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罪犯客观而比较完整地认识自己,包括自己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社会价值、自己的权利和责任、自己的人格特点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形成对自己人格缺陷的分析和理性认识。罪犯只有认识自己的人格缺陷,才可能进一步形成主体意识,成为自我改造的主体。

自我意识的构建是人格改造的基础,而理性构建又是自我意识构建的基础。因此,监狱在人格改造的过程中,应当探索和发展多种方式去帮助罪犯进行理性的构建。从世界各国监狱的罪犯改造实践看,在监狱的许多改造活动中都可能蕴含理性构建的目的:

第一,通过指导罪犯写自传(其中包括生活史和犯罪史)构建理性。中国许多监狱非常注重组织罪犯写自传(主要是犯罪史),这是理性构建的重要方式。写自传的过程,是罪犯作为主体的我对客体的我的认识和评价过程。在写自传的过程中,罪犯回忆自己的人生经历,思考各种人生问题,特别是对自己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过程作了冷静的反思。在这一反思过程中能提高罪犯的自我理性认识。

第二,鼓励罪犯写日记,在写日记的过程中进行自我理性认识。有的监狱组织罪犯写日记,这是一种很有效的改造方式。写日记不仅能提高罪犯的识字能力、写作能力,而且能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同时写日记也是一种自我理性认识的过程,因为罪犯作为主体的我在日记中所写的对象主要就是作为客体的我,包括“我”的种种感受、体验和认识。监管人员所要做的,是指导罪犯如何将写日记成为一种思考的过程,而不是记录日常琐事。(24)

第三,心理治疗。罪犯由于遭受各种负性生活事件(如判刑入狱、家庭经济困难、父母病亡、恋爱关系中断、离婚等),容易形成各种不健康的心理,如焦虑、苦恼、忧愁、恐惧、绝望等。因此,监狱非常重视心理治疗工作。对罪犯的心理治疗过程也是一种理性的构建过程。罪犯通过向心理医生咨询、倾诉、宣泄,不仅减轻了内心的焦虑和压力,而且,还可能在心理医生的指导下,对自我进行理性的认识,去冷静而理智地对待负性生活事件,使自己的心理恢复健康。

第四,在个别教育中注重理性构建。个别教育是中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由监管人员针对某一个罪犯的人格特点和他在服刑期间所遇到的具体困难和内心矛盾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情绪和反常行为而进行面对面的教育和引导,帮助罪犯以健康积极的态度投入改造。由于个别教育富有针对性,并且充满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的情感交流,因此,是很有成效的一种教育方式。但个别教育也往往存在“就事论事”的肤浅性。因此,应当把理性构建的主题纳入个别教育之中,使监管人员在从事个别教育时,不显山不露水地帮助罪犯“认识你自己”,形成自我理性认识,把理性构建的主题巧妙而自然地融化于具体矛盾的解决之中。

第五,文学创造。不少国家的监狱鼓励罪犯进行文学创作(如话剧、小说、散文、诗歌的写作)。在文学创作的过程中,罪犯常以自己的生活经历为素材,因此,其中也包含着自我理性认识。(25)

第六,在狱内的学习、劳动、生活和人际交往中教育和培养罪犯的自我理性认识能力。例如,在狱内劳动中,罪犯的人格特点都会表现在劳动过程中(如性格是勤劳还是懒惰、能力强弱、责任心如何等)。又如,在狱内人际交往中,罪犯也会表现自我的内心世界。监管人员应当善于在狱内各种活动中教育罪犯进行自我理性认识。(26)

第七,在分类教育中启发和引导罪犯形成自我理性认识。分类教育是针对某一种类型罪犯所具有的相近的类型化特点进行教育,例如对性罪犯的教育、对盗窃犯的教育,等等。(27)分类教育也是中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方式之一。监管人员在分类教育中应当注重启发和引导罪犯形成自我理性认识。因为某一种类型的罪犯都具有相近的生活经历、犯罪原因以及某些相近的个性心理特征。在分类教育的过程中,如果我们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对某一罪犯的犯罪原因和犯罪经历以及由此揭示的人格缺陷进行剖析,就可能启发和引导类型相近的罪犯们自然而然地在内心进行自我理性认识。

第八,以心理学、教育学行为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生理学科学为基础,设计多种治疗方案,组织各种形式的治疗团体和治疗方式,使罪犯在治疗过程中构建理性。在这方面,西方监狱(特别是美国监狱)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例如在实施心理疗法的过程中通过分组讨论,鼓励犯人从自己的行为过失中找到矛盾心理并清除这些矛盾心理,通过这一内心剖析,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心理剧也是一种治疗手段,犯人作为表演者靠自发的动作向组员表现本人的情绪,暴露自己精神上的问题;交往分析则是引导犯人作自我的经历分析,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和评价,改变消极的、自暴自弃的记忆;埃哈德讨论训练法则迫使作为受训者的犯人检查控制自己生活的信仰体系,因为,这些信仰体系使犯人的行为成为无意识和习惯性的。诸如此类的治疗方案都包含着一个共同的主题:使罪犯进行自我理性认识。罪犯只有在自我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才可能改变自我。(28)

第九,各种量表、问卷、调查表(如艾森克人格问卷明尼苏达多相人格量表)在狱内的运用,有助于罪犯的自我理性认识。

第十,教育和引导罪犯从犯罪史、犯罪过程(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劳动历史、两性关系、受教育状况等角度(见表5.1)对自己的道德人格状况进行分析,形成自我理性认识。

第十一,在气功训练中构建理性。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和白茅岭监狱将气功训练运用于罪犯改造。我以为,气功训练可以同理性构建相结合。因为中国的气功不仅养生,而且修身,包含着道德修养上自我完善的目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把罪犯的气功训练与他们的自我反省融为一体,达到理性构建的目的。

总之,监狱可能在罪犯改造的实践中探索和创造丰富多彩的方式去帮助和推动罪犯进行理性构建。需要强调的是,理性构建应当是知识构建的过程。离开了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教育学、生理学等各种与人相关的知识,人就不能进行自我理性认识。苏格拉底认为哲学的任务是“认识自己”,目的在于改善人类。而“认识自己”必须以知识为基础,所以美德即知识。

西方监狱成人教育的成功经验:自尊与责任

西方国家监狱对成年犯人进行教育,成功的教育实践是:(1)能使犯人获得积极的经验,从而增强他们的自尊;(2)能帮助犯人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3)能帮助犯人认识到,监狱提供的教育可以使他们在生活中有更多的选择机会;(4)在一个学年中,能向犯人提供等级不断递增的教育;(5)使用个别化的、以犯人的能力为基础的教育指导方式;(6)吸收犯人参加对个人学习需要和进步的评价。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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