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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灾情

时间:2022-02-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震后大理又遭遇大火、水灾。据统计,震倒及被烧毁房88972间,倒墙96753堵,被灾户11223户,灾民31271人,压死人口5873人,受伤3717人,其他牲畜、农具、粮食等财产损失合计约5000万元。据大理镇守使李选廷等官员报告的统计结果,此次大理地震,按最低赈济标准,仅房屋修建补贴、灾民补贴、抬埋费用、养恤、重建等项需赈款360余万元。当地政府官员首要措施是救火、控制社会秩序。
本章小结_穿越震荡构建和

清末至民国时期,社会各界对各种自然灾害的形成、发展、影响规律知之甚少,对地震灾种更是茫然,专业人士也只了解到地震前兆、震时注意室外避难、震后会发生气象等次生灾害这些基础知识,即便这些认识也未成为社会的常识为人所知,更不可能转化为有效的政府防震抗震措施。总之,地震科学知识的局限,交通条件、地震速报等方面的限制,让云南地方政府的救灾观念依然停留在震后的消极救灾,即使是带有预防性质的仓政思想,实际上也属于灾后的赈济范畴。

正是上述的几个原因影响了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震灾特点的认识,以致政府对震后的应急抢险重视不够,从而使抗震救灾的着力点与其他自然灾害等同,故清末至民国时期云南的荒政适用于所有自然灾害,没有专门针对地震灾种的特效措施。

在震后的救灾过程中,政府仍旧是救灾主体中的主导力量,负责灾后赈济工作组织、救济动员、救灾款物供应等职责。但是,清末至民初,全国各地内忧外患、军阀混战、兵灾匪祸不断,荒政在国家政务中的边缘化位置,以及政府拮据的财政状况,加之粮食短缺、通信交通方式落后等因素的制约,政府抗震救灾总体能力低下,救灾不到位、缺位情况比比皆是。

政府在救灾中的不到位和缺位,导致了救灾责任滑落,客观上留出了社会管理的权利空间。民国时期成长起来的民间组织,接手政府默许让渡的社会管理权利。这些民间组织通过督促政府办赈、向社会各界宣传灾情、向国内外呼吁捐赠、组织社会捐赠,或直接捐款救济等形式,弥补政府救灾的不足。从资金动用看,民间组织所起的作用已超过官方,这种情况在民国中期特别显著,比如各县同乡会、各地商会、中国华洋义赈总会云南分会等等。民间组织的震灾救济活动,及时弥补了政府救灾的不足,使震灾救济落到实处。救灾力度的大小和救灾的实际效果,反映了民间组织实际已居于赈济的主导地位,故清末至民国时期云南的抗震救灾模式实际上是以社会为主导的社会抗震救灾模式。

民间组织的震灾救济行为,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政府救灾的偏差,舒缓了灾区民众的困苦,另一方面强化了以民间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在公共管理方面的地位,从道德和政治两个层面提升了社会的文明程度。

【案例】

1925年云南大理地震救灾分析

一、地震灾情

1925年3月16日晚上9点30分,大理发生7级地震,震中在大理古城,地震波及弥渡、祥云、宾川、邓川、蒙化等地,昆明等地有震感。震后大理又遭遇大火、水灾。地震后30多天,余震不停,灾民皆露宿风餐,家财被烧毁者,或投奔亲戚,或彻夜坐卧旷地中,无屋无铺盖,任风雨之侵凌不已。[69]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给大理等县造成了极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据统计,震倒及被烧毁房88972间,倒墙96753堵,被灾户11223户,灾民31271人,压死人口5873人,受伤3717人,其他牲畜、农具、粮食等财产损失合计约5000万元。据大理镇守使李选廷等官员报告的统计结果,此次大理地震,按最低赈济标准(大理官方确定的最低赈济标准是灾害损失的5%),仅房屋修建补贴、灾民补贴、抬埋费用、养恤、重建等项需赈款360余万元。[70]

二、救 灾

地震后,大理地方政府承担了抗震救灾组织、救济工作。当地政府官员首要措施是救火、控制社会秩序。“镇守使(李选廷)率官吏军团亲出救火,并派人分巡各街市以备非常。”救人救命似乎不是要务。

地震后两天,即3月18日,政府才开始组织救灾机构,成立善后筹赈会,善后筹赈会设评议会、会计处、庶务处、粮秣处、卫生处、清理处、编查处、文牍处。此外设工赈局。善后筹赈会的建立,让政府的救灾工作有了条序,但是,政府平日对备灾政务的漠视,以及救灾资源的短缺,极大地限制了政府救灾作用的发挥。

根据大理地方政府与云南省政府的电文,省政财前后拨给大理等属灾区的救灾款项共6万元,政策方面,省政府允许灾区各县政府提用当地所有积谷、存款用于办赈。在救灾指导方面,省政府派出李伯庚参赞前往灾区,一是向灾区官民表示慰问,二是汇同大理镇守使一同办赈。大理灾区官员无奈,经请示后,强制命令大理各县知事代运米盐到大理城,以办粥厂赈济灾民,同时要求士绅捐款救济。所幸大理官员办事得力,抓得着赈灾要点,一方面开办粥厂,组织医疗;另一方面以工代赈,低价售米,努力恢复街市,恢复经济秩序。

政府的办赈,另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是部分办赈官员乱作为、不作为。例如,有的办赈人员从救灾工作中牟取私利,有的不作为,有的报灾不实。时人有对联反映了赈灾中的这些舞弊行为:赵寅生、马石生、王朔生三生有幸;杨德成、苏锦成、严宝成一事无成(以上人员均是大理筹赈会主要办事人)。[71]

与政府救灾效果相比较,民间救济力度更大。1925年,在云南弥渡同乡会的呼吁下,中国华洋义赈总会云南分会在昆明成立,该分会成立后,承总会拨赈款295000国币,合滇币728280万,旨在救济大理等属震灾,后因大理震灾急赈已过,该款用于其他自然灾害救济和社会救济,总之,该分会所做工作,“于本省赈灾各事与有力焉”。

1925年4月,大理基督教信徒成立“大理基督教震灾筹赈会”,通信全国各地教会募捐赈济。自5月至11月止,到大理城乡及海东、邓川、凤仪等处受灾地区,放赈二十六七次,共济滇币4000余元。基督教徒韩纯中、普照恩等组成“大理基督教震灾筹赈办委会”,分放赈款及粜米两种。因当时不但受震灾,再遇粮食减收,米价高涨,教会粜米是在米价高涨时买入低价卖出。[72]

同时,大理地方也成立震灾筹赈局,由士绅管理,通过以施粥、粜米放赈款及修复卫市口南北铺面、以工代赈等办法救济灾民。当时教会放赈及地方筹赈工作,对受灾人户救济。

其他士绅社会名流的救灾活动以凤仪县旅省同乡会会长彭嘉猷等人最为得力。大理地震后,凤仪县旅省同乡会会长彭嘉猷与有关人员积极督促政府办赈,在他们的推动下,云南省议会很快就大理震灾一事召开会议拟定赈济办法五条:“一、请政府由下关分银行于前拨三万元之外,再加拨十万元,速发赈济;二、被灾各县所征田赋应一律提出办赈,其未征者全数豁免;三、请政府通电中央、各省及友邦,广为募捐;四、通电镇守使及各县知事,将被灾情形照像绘图,分别寄交本会,以便汇印,广为劝捐;五、由本会通知各法团、各名流,开公民大会,公举职员设立筹赈事务所。”[73]

三、得 失

1925年云南大理地震救灾的得失可从多个侧面来评价。

作为救灾主导力量,政府在1925年大理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并不突出,表现在政府救济组织不到位,抢险救灾环节几乎被忽略,民众死伤多,救济力度小,震后灾民缺衣少食。

作为政府救灾的补充力量,民间组织和社会个体积极参与救灾,他们一方面呼吁、组织省内外、国内外社会力量募捐到比政府救灾物资多得多的救灾款物;另一方面为政府救灾出谋划策和督促政府救灾,较好地控制了社会秩序,缓和了社会矛盾。

在救灾过程中,政府和社会互相合作,良性互动,有效缓和了灾区社会矛盾。政府较为开明,愿意接纳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接受社会团体、士绅名流的办赈建议,形成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救灾主体结构。大理等属震灾筹赈事务所官绅合议,提出三条筹款建议:“一、令饬本省各县知事召集殷实绅商,晓以大义,尽力认捐,务成巨款,以救灾民,仅奉文一月内解缴事务所;二、电达北京执政府及各省军政机关、法定团体与国内外名流、慈善家劝捐,并由所派请专员前往劝募负责进行;三、电达北京公使团,转达各本国政府人民,代为劝捐,并特函请在外交界声誉卓著之国内名流,力予赞助。”[74]为了保证这些建议的实施,该筹赈事务所还要求省政府尤其是省长唐继尧亲自出面办理:“以上三条办法,第一条非请钧长作主否则万难施行。本省现值民生凋敝、物力维艰之际,总协理非不知此种办法迹近强迫,第以此等灾情出于非常,究非水旱之灾可比,权衡轻重,自不能不稍分殷实者之余财,以拯救垂死之灾黎。至第二、三两条办法,以钧长历年护国护法之功,名震海内,一言之微,重胜九鼎,必能唤起国内外救灾恤邻之同情,解囊相助。”[75]  省政府对这些措施及时回应支持,唐继尧省长在《通令省内各县及外交司劝募震灾捐款并令震灾事务所查照由》电文中作了安排:“兹据呈前情查该所集会议决募捐办法三条,洵属筹赈要务,除办法第一条业经本署办理有案并由该所派员往前劝募、负责进行不议,并将办法第三条再饬外交司并案办理。”[76]此外,前文所述弥渡同乡会、凤仪同乡会也积极为政府建言献策,为大理地震获得了更多救灾款项。

民国十四年(1925年)大理地震救灾作为民国年间云南抗震救灾的一个典型案例,有力地说明当时社会参与救灾的意义和作用,同时也说明,当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处于和谐而非对立时,自治性社会往往会成为国家解决社会难题的积极支持力量。

【注释】

[1][美]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谢亮生等译:《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 1949—196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

[2][美]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谢亮生等译:《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 1949—196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

[3]转引自邓云特 《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7月影印第1版。

[4]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7月影印第1版,第443页。

[5]同上。

[6][法]魏丕信著,徐建清译:《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

[7]参见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编 《续云南通志长编》(中册)卷43《民政·地方岁入一》,1985年,第506页。

[8]该表依据 《续云南通志长编》中提供的地方岁入数据整理而来。参见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编 《续云南通志长编》(中册)卷43《民政·地方岁入一》,1985年,第506页。

[9]参见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编 《续云南通志长编》(中册)卷40《民政五·积谷》,1985年,第261页。

[10]同上。

[11]此表由作者根据 《续云南通志长编》(中册)卷40《民政五·积谷》(第292~345页)数据整理而来。各年应积谷标准为上一年积谷数与计划增加数之和。从表中可知,自民国二十二年 (1933年)起,各年积谷均在增加。

[12]参见 《续云南通志长编》(下册)卷69《农业一》,1985年,第249页。

[13]民国二十四年 (1935年)是云南社会较为稳定、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故将该年的粮食产量用以代表民国时期云南粮食的生产水平,就不至于低估民国时期云南的粮食生产能力。

[14]参见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编 《续云南通志长编》(下册)卷69《农业一》,1985年,第252页。

[15]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纂:《云南省志》卷71《人口志》,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6]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云南省志》卷15《粮油志》,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17]云南省赈务处编汇:《云南大理等属震灾报告》,民国十四年 (1925年)。

[18]同上。

[19]王景来、杨子汉:《云南自然灾害与减灾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页。

[20]李向军:《清代救灾的制度建设与社会效果》,《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

[21][法]魏丕信著,徐建消译:《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22]李向军:《清代救灾的制度建设与社会效果》,《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

[23]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清代地震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75~178页。

[24]刘源:《乾隆三年宁夏大地震》,《历史档案》2002年第2期。

[25][法]魏丕信著,徐建清译:《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26]每天每个成人半升的粮食是1743—1744年直隶灾荒时政府的救济标准,这个标准在后来的饥荒赈济中也被经常使用。清代云南历次震灾,口粮赈济标准大致与之同样。此处引用的半升米谷热量与人体每天所需能量的研究转引自 [法]魏丕信著,徐建清译 《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7、304页。

[27][法]魏丕信著,徐建清译:《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魏丕信这里所言的查灾程序是清代荒政勘察受灾耕地的一般做法,地震查灾大体如此。

[28][法]魏丕信著,徐建清译:《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

[29]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云贵总督硕色等折 乾隆二十年四月十二日》,《清代地震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96页。

[30]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云贵总督爱必达等折 乾隆二十六年五月初四日》,《清代地震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71页。

[31]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云贵总督富纲折 嘉庆四年五月八日》,《清代地震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74~175页。

[32]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云贵总督阮元等折 道光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清代地震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79页。

[33][法]魏丕信著,徐建清译:《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34]参见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编 《续云南通志长编》(上册)卷28《议会一》,1985年,第1040页。

[35][法]魏丕信著,徐建清译:《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页。

[36]同上书,第201~203页。

[37]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清代地震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79页。

[38]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清代地震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80页。

[39][法]魏丕信著,徐建清译:《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40]这是乾隆二十六年 (1761年)的赈济标准,此赈济标准为雍正二年 (1724年)嵩明、宜良地震后确定的地震救济标准,该标准在云南一直沿用到道光时期,其间若灾情特别巨大,则在此标准上加赈。光绪年间的震灾救济标准,据光绪十四年 (1888年)五月二十日云南巡抚谭钧培奏折中称:被灾最重者,每户赈银一两,稍次者八钱,又次者五钱,压毙每丁口给埋银六钱,伤者给医药银三钱。若灾情浩大,受灾面广,赈济标准会降低,赈济时间则延长。如乾隆三年 (1738年)宁夏大地震的赈济标准:粮米在原赈济一个月基础 (三仓斗)上加赈五个月,加赈期每月每大口八合三勺,小口减半;房子按两口一间、三口两间、五口三间标准给银自己建盖,每间给银二两。

[41]这个比例是可以实现的。民国时期的民国政府行政院的一条法令 《粮食消费节约办法》可以说明这一点,该办法规定:“每50千克纯净干燥的稻谷最低出率36.75千克,每50千克纯净干燥的小麦最低出率42.5千克,轻则罚款,重则治罪。”按照这条规定,稻谷的最低出米率在七三成以上,而小麦等杂粮的出粮率最低为八五成。所以,谷物平均七成的出粮率是可靠的。

[42]造成民国十四年 (1925年)省城昆明的这种社会状况的直接原因是连续的全省性的自然灾害,而民国十三年 (1924年)全省各地水旱灾害到民国十四年 (1925年)4月份的全省大范围内的霜灾很可能都是由于民国十四年 (1925年)3月大理大地震的孕育和爆发而引起的。因为,据气象学界的研究,大地震不仅会影响震前其他地方的气候,还会影响地震后的天气变化,从而导致其他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从这个意义讲,可以说民国十三年 (1924年)和十四年 (1925年)云南全省性的水、旱、霜灾是大理地震灾害的组成部分。从事灾害问题研究的学者夏明方在他的论文 《从清末灾害群发期看中国早期现代化的历史条件——灾荒与洋务运动研究之一》(刊于 《清史研究》1998年第1期)中做了具体论述:“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来观察,这种旱震交织并发的情况,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偶然的巧合,而只是孕震过程中造成的气象效应,是地震引起的气象变异。据耿庆国统计,从公元前231年到公元1971年的2202年间,华北及渤海地区发生的69次大地震,除了1337年及1338年河北、山西的两次地震外,其余67次,都是旱震震例。”换言之,这一时期该区域发生的大地震无一例外地都在震前引起了大旱。此后,郭增建等人根据地气耦合原理又进一步指出:“大地震不仅与大旱灾有关,也与大洪大涝有关,不仅可以影响震前气候,也能影响震后气候,不仅属于同域相关,即大地震与大旱大涝在同一范围内发生,而且存在着异域相关,即大地震和大旱大涝位置各异,如蒙新甘交界地区的大地震与黄河流域的大旱大涝、滇缅地区的大震与长江珠江的巨洪之间,在地震前后表成的地气耦合过程的有效时段内 (一般是一年)均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

[43]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续云南通志长编》(中册)卷41《民政六·赈济》,1986年印,第401页。

[44]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续云南通志长编》(中册)卷41《民政六·赈济》,1986年印,第406页。

[45]同上书,第403、405页。

[46]同上书,第406页。

[47]同上书,第419页。

[48]云南大理等属震灾筹赈事务所编印: 《云南大理凤仪等属震灾纪略》,民国十四年(1925年)。

[49]《灾情一瞥》,载 《云南日报》1940年4月19日。

[50]罗晓华:《科举制废除后的乡村士绅》,《中州学刊》2004年第2期。

[51]同上。

[52]罗晓华:《科举制废除后的乡村士绅》,《中州学刊》2004年第2期。

[53]同上。

[54]云南全省赈务处编汇:《凤仪县知事巧电呈凤仪地震情形请拨赈济由》,载 《云南大理等属震灾报告》,民国十四年 (1925年)。

[55]云南全省赈务处编汇:《弥渡呈请委员勘灾并拨款项赈济各情由》,载 《云南大理等属震灾报告》,民国十四年 (1925年)。

[56]云南全省赈务处编汇:《大理全体官绅电呈读省会有宥电政府加拨十万元恳迅颁明令即赐施行俾劫后遗黎稍庆复苏由》,载 《云南大理等属震灾报告》,民国十四年 (1925年)。

[57]流沙:《石屏震灾记》,《云南日报》民国二十九年 (1940年)。

[58]《石屏地震后民厅派员勘赈情形》,《云南日报》民国二十九年 (1940年)。

[59]云南全省赈务处编汇:《凤仪县同乡会公呈震灾奇重待赈孔亟等情由》,载《云南大理等属震灾报告》,民国十四年(1925年)。

[60]转引自云南省地震局编 《云南省地震资料汇编》,地震出版社1988年版,第277页。

[61]云南全省赈务处编汇:《弥渡县同乡会公呈县属与大、凤同时被灾请并案给恤由》,载 《云南大理等属震灾报告》,民国十四年 (1925年)。

[62]云南全省赈务处编汇:《宾川旅省代表呈请急赈以救民命由》,载 《云南大理等属震灾报告》,民国十四年 (1925年)。

[63]《云南省各县赈灾资料》记录:赵运使钟奇发来三千五百三十二元;李指挥捐来一千三百一十一元六角;旅缅侨胞捐来七百七十五元零四仙;省府汇交下关分银行转发一千三百零四元四角二仙;腾越商界捐送一千六百七十元零九仙;顺宁捐送一百元;省赈务处汇发一万六千七百八十九元九角九仙六厘;旅京同乡捐送一千一百九十一元二角七仙八厘。《云南大理等属震灾报告》记录:蒙化官绅捐1000元,上海缪延之募获5000元滇币。

[64]该款系由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云南分会拨发,原计划六成用于工赈,四成用于急赈,因考虑此款拨出时,大理救灾已过急赈期,于是该会以急赈款改作慈善款,用于救济老弱。工赈款只用了一部分,剩余款项陆续赈济民国十四年云南发生的各次疫病、水灾、火灾、旱灾等灾害中的灾民。

[65]日本原外务大臣来电云大理震灾捐款,日华实业协会日金四千元,东京市长日金一千元,大臣五百元,共日金五千四百元。

[66]民国以来,云南政务、财政独立,仅以关税上交中央。此次大理地震,经省长唐继尧的电呈灾况,请为募集,故有此款下拨。俱见 《北京勘电执政令部拨给震灾赈款一万元由》:“临时执政令,据云南省长唐继尧电呈滇省大理凤仪等属惨遭地震,在理一属同时兼受烧灼……著财政部拨给银一万元,交该省长遴委妥员核实散放,毋令失所,以惠灾黎。此令京勘印 (五月二十八日)。”

[67]《云南大理震灾之惨状,大理震灾会之哀鸣,灾情不亚于去年之日本东京》,《顺天时报》1925年5月25日。

[68]《震灾之蠲恤》,《时报》1925年11月28日。

[69]云南省赈务处编:《云南大理等属震灾报告》,1925年3月。

[70]云南大理等属震灾筹赈事务所编:《云南大理凤仪等属震灾纪略》,1925年10月印,第8页。

[71]蔡世剑:《1925年云南大理地震赈务研究》,《思想战线》2010年第 S1期。

[72]大理州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大理文史资料第二辑》,1984年,第145~146页。

[73]《云南省议会拟定赈济大理等县震灾办法五条咨请省政府查照办理由》,载 《云南大理等属震灾报告》,1925年。

[74]云南全省赈务处编汇:《大理等属震灾筹赈事务所呈请向少内外募捐祈衡核施行由》,载 《云南大理等属震灾报告》,1925年。

[75]同上。

[76]云南全省赈务处编汇:《通令省内各县及外交司劝募震灾捐款并令震灾事务所查照由》,载 《云南大理等属震灾报告》,19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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