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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行的东方哲学理论概述

时间:2022-02-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认为人只要发扬“诚”的德性,即可与天一致。而“天人合一”的学说大致可以分为五类:一是《易传》中的天人合德的人生最高境界和最高理想。二是以孔孟为代表,天人合一即天人相通。将人类社会与天地宇宙视为一个整体。四是荀子、刘禹锡为代表的人定胜天式的天人合一。
善行的东方哲学理论概述_善行旅游:遗产旅游理念与行为准则

在古代东方的文化传统中,就产生过非常深刻的类似“善行”的生态直觉,这些生态直觉对于当代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天人合一”思想在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体现

(一)“天人合一”思想在《周易》中的体现

在《周易》的“大畜”一卦中,专门描绘了农业生产活动的生动景象。大畜全卦不仅讲了田间种植,还讲了饲养牛、马、猪等牲畜和农民的劳动生活,描绘了人们在美丽如画的自然环境中劳动,依靠阳光水土草木条件,繁殖牛羊,生产五谷,与自然环境水乳交融、和睦生存的景象。这里已经体现了中国文化传统中“天人合一”的思想。

“天人合一”的思想在《周易》中是以“与天地合其德”的理想来表达的。易以天地的生生不息为准则(“生生之谓易”),天地最伟大的德行就是生养万物,保护自然的和谐(“天地之大德曰生”)。所以,圣人应该学习天地之大德。《周易·文言》说:“人们所说的圣人,他的德行与天地相符合,生养万物,他的光明像日月那样普照一切,他的进退像四时一样井然有序,他的赏罚与鬼神相配合,吉凶一致。他的作为先于天而施发,但上天不会背弃他;他的行动后于天而开展,是遵循天道运行的规律。”(“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这是要求人们的一切行为都要以预见自然规律、遵从自然规律、符合自然规律为前提,才能获得成功。人类既要改造自然,又要顺应自然,要调整自然使其符合人类的生存愿望。既不破坏自然,也不屈服于自然,而以天人相互协调为理想目标。

(二)“天人合一”思想在儒家思想中的体现

1.孔孟的“天人合一”学说

《周易》中“天人合一”的思想深深地影响了儒家。虽然儒家关心人胜过关心自然和生物,但在“天人合一”观念的支配下,也把人视为自然大家庭中的一个成员,主张与万物和谐相处。《礼记·中庸》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认为人只要发扬“诚”的德性,即可与天一致。

孔子曾说过:“伐一木,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他谴责不按季节乱伐林木,随意捕猎的行为,把对待生物的态度当成是一个道德问题。

孟子主张天人相通,人性即天性。强调人类要爱护自然之物,即生物。因为物可以养育人,所以,爱物是为了爱人。为了爱人,也应该把爱物和爱人有机地结合起来。他说:“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仁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

2.荀子的“天人合一”学说

荀子明确提出“明于天人之分”“制天命而用之”,要求人们在不破坏自然环境的前提下改造和利用自然。荀子认为,要想使自然界为人类贡献更多的财富,必须将管理社会的群道原则推广到管理自然中去,对自然万物施以仁的精神,在人与物、物与物之间建立起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良好秩序。他还把保护自然作为王者之制。荀子说:“君者,善群也。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故养长时,则六畜育;杀生时,则草木殖。政令时,则百姓一,贤良服。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荀子·王制》)这就是说,要管理好社会,包括生物群体,就需要在生态环境中建立合理的生长和制约的协调关系,要在人们中间制定保护自然资源,使畜养杀伐不失其时的制度,使万物皆得其宜。这一思想与今天人们按照生态规律制定环境保护法,以维护自然界的动态平衡,是非常合拍的。

3.汉代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学说

《周易》和先秦儒家中的“天人合一”思想发展到汉代,被董仲舒发挥为“天人感应”的学说,用以论证君权神授的天人宇宙论图式。尽管这一将自然事物人伦化,将天上事物人间化,把主宰意志的天和自然的天结合起来的神学目的论非常荒谬,但在这种荒谬的理论中,也还包含着强调天与人、自然与社会的有机统一,依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天人合一”有两层意思:一是天人一致。宇宙自然是大天地,人则是一个小天地。二是天人相应,或天人相通,是说人和自然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故一切人事均应顺乎自然规律,达到人与自然和谐。

董仲舒的名言是:“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春秋繁露·阴阳义》)在董仲舒那里,天是一个有喜怒哀乐的天,当然,也是一个主宰世界,可以和人感应、能够给人以吉凶祸福的天。到今天,天人合一似乎又成为中国古代所有思想的核心,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被赋予从来不曾有过的人与自然和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意义。

(三)道家的生态哲学

老子在《道德经》里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认为,人来源于自然并统一于自然,并且必须在自然给予的条件下才能生存,也必须遵循自然的法则才能求得发展。

庄子也肯定了人的一切皆得之于天地自然。“汝身非汝有也……孰有之哉?曰:是天地之委形也。生非汝有,是天地之委和也;性命非汝有,是天地之委顺也;子孙非汝有,是天地之委蜕也。”(《庄子·知北游》)既然人的身体、生命禀赋、子孙皆不为人类自身所拥有,而是大自然和顺之气的凝聚物,那么人类就应当尊重天地自然,尊重一切生命,与所有的生物为友,与人类居住的自然和谐相处。显然,老子和庄子的这些见识与现代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十分符合。

二、“天人合一”思想的古今哲学解读

无论是《周易》还是儒家、道家对“天人合一”的思想都有着本质相似的阐述。而“天人合一”的学说大致可以分为五类:一是《易传》中的天人合德的人生最高境界和最高理想。天有高尚的德,人应该效法天德,向自然学习,与天合德。二是以孔孟为代表,天人合一即天人相通。天道与人性合而为一,天的道德属性包含于人性之中,天的法则根源于人间道德,天德寓于人心,人心与天心相通。三是董仲舒的神秘的天人相类。将人类社会与天地宇宙视为一个整体。四是荀子、刘禹锡为代表的人定胜天式的天人合一。这一类观点将天、人区别开来,揭示了“天之所能”与“人之所能”两者之间彼此制约、互相作用的辩证关系,认为天人之分与天人之合互为条件,没有“分”也就无所谓“合”,主张天、人各司其职、发挥作用,求得天人和谐。五是老、庄为代表的天人相混不分。人是属于自然的一部分,是自然界的一种存在形式,人性的真谛就是自然性,故而应当忘己、无己,把自己完全融化于自然之中。

“天人合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天人同构”“天人感应”“天人相通”。天有五行,人有五脏;天有四时,人有四肢;天有春夏秋冬,人有喜怒哀乐;天有阴阳刚柔,人有君臣男女。这就叫“天人同构”。因为“天人同构”,所以“天人感应”。譬如说,天上出了“扫帚星”(其实就是彗星),人间就要倒大霉。如果出了“祥瑞”,则证明当今皇上乃“尧舜之君”。这就叫“天人感应”。

若是从现代工业文明的天人相分观念回到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观念上来,就要找到人在自然中的正确位置。第一,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观念的产生,与中国传统的农业文明分不开。然而,当代工业文明条件下的人类已经受到工业文明以来的天人相分观念长久而深刻的影响,但要看到,转换这一观念已经刻不容缓。我们只有摆正我们人类在自然中的位置,认识到我们自己的限度,我们才能在深层观念上约束我们自己的狂妄想法。第二,天人合一说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事实描述。因此,天人合一不仅仅是一种观念,同时也是对于自然环境与人类存在的一种事实描述。人与自然本身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它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它对应了中国传统的天道人道是一个道的观点,也是对人心与天地之性为一的见证。第三,天人合一观是一种人类责任观。孟子强调以爱之心及己、及人、及物,表明了人类对于自己以及对于自己的生存环境的责任感。天人内在相通,但人因得天地之灵因而最贵。人因有生有气又有知,因而是天地万物中最为珍贵的存在者,这种存在者作为一种自为的存在者与那些自在的存在者不同,他能感知到自己的存在以及万物的存在,从而他负有爱护这一切的责任。并且,由于天地万物同体同源,人对自然所造成的灾难就是对人类自身造成的灾难。人类不是自然世界的主宰者,而是自然世界的呵护者、看护者。人类必须承担起这一责任,才能与这个世界和谐共处。

三、传统哲学中的“义利观”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博大精深,其中的“义利观”问题是关乎人类社会伦理生活中的基本问题。“义”的繁体字为“義”,甲骨文作头,在写法上从羊从我。在古代,羊被作为美善吉祥的象征,与第一人称“我”会意形成“义”,最初用来表示对美善吉祥事物的守护和追求,后来逐渐引申为适宜、合理这类意思。义者宜也。“义”就是要求人们在遇事时要采取最为合适、恰当的行动,作出最为合理的处置。“利”从词源学的角度来分析,从对甲骨文的研究中发现,所谓“利”,最初的本意是指使用农具采集果实,或拿刀割禾。后来,“利”逐步推演为祭祀占卜意义上的“吉利”,即举行一定有目的有意义的特定的活动能够达到人们期望达到的结果,又被引申为利益、好处。

孔子的“义利观”: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孔子看来,人若成为完美的人,其根本途径便是以义自律;否则,不但绝难成为“完美的人”,反而会变为难以雕琢的朽木。“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在义利的关系问题上,孔子认为,义利既不可分割,又以义为先,以义制利。“见利思义”,是孔子确立重义轻利的理论基调;以义制利,是孔子义利观的基本思想原则。

孟子的“义利观”:儒家学派的另一重要人物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义利观,提出了贵义贱利的观点。孟子认为,人之行义,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有别于禽兽的本质体现。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孔子区别义利,而孟子则扬义贬利,并将二者推向对立。这便是孟子义利观的本质特征。

荀子的“义利观”:荀子非常重视义利之辨,他提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好利并不错,关键是求利不能克义。荀子的观点是正确的求利之道,是先义后利,以义制利。

道家的“义利观”:道家既视义如浮尘,又视利如稗糠。老子提出,“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庄子也说,“自我观之,仁义之端,是非之涂,樊然淆乱,吾恶能知其辩”。道家对人的生命持超然态度,当然也就对“利”更不看在心里。

由于义利关系在理论上的解决直接关系到一个伦理思想体系的性质,在实践上的解决则直接关系到人们道德行为的选择、实际生活的幸福与社会的安危治乱。传统义利观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义利之辨”,一向被视为中国伦理学史上头等重要的问题。程颐曾云:“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朱熹更认为:“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义”是中国传统儒学中处理个人与他人、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相互关系的道德规范,代表了社会行为的原则性与崇高性。从道德原则的角度来看,“义”认为,人的行为应符合正义原则,同时强调人应该扬善抑恶,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坚持向善的选择,必要时可以“舍生取义”。这无疑具有永恒的精神价值。和“义”相比,“利”的内涵相对简单一些。“利”可以分为“公利”和“私利”。“公利”指的是国家、社会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在孔子看来,出于公心,维护国家、社会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行为,就是符合“义”的行为。从此层意义上讲,“公利”即“义”。孔子提出“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把做对老百姓有利的事情,给老百姓以好处,使百姓过上安乐的生活,作为正当的价值追求。而在孔子的“义利观”中,与“义”相对的“利”主要指的是个体之利,即私利。在义与利的面前,先哲们主张的“重义轻利”“见利思义”“以义制利”“舍生取义”的道德观念与善行旅游中主张的“义利观”“向善”的理念有着时代之别,但却是同根之源,对当今人们价值观的形成仍然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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