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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学语言与物种概念

时间:2022-02-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分类学、系统学与命名学之间的范畴之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指涉的层面不同。因而分类学与语言有直接的联系,命名必须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分类学语言不可避免受到文化的影响。数学家声称神在创世过程中用到了数学法则,并认为只有这种法则符合语言能直接揭示事物本质。麦克马洪声称,约翰·雷这种“中立”的姿态为真正的博物学研究树立了典范。分类学语言抑或数学语言都不可避免涉及信息的选择与简化。
分类学语言与物种概念_约翰雷的博

4.1 分类学语言及基本术语的确定

分类学涉及几个不同层面:经验活动的层面、哲学思辨的层面,以及以语言形式记录下来的分类系统。分类学、系统学与命名学之间的范畴之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指涉的层面不同。然而这几个层面之间的界限并不绝对。对某些植物进行归类,并用共同名称来加以指称,这一过程本身既是分类,也是命名。因而分类学与语言有直接的联系,命名必须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说分类的目的是为了区分出自然事物之间的相似与差异,分类系统就是一门用来表达事物秩序的语言。

秩序本身既关于自然,也关乎社会。因此,分类学语言不可避免受到文化的影响。在中世纪时期,宗教语言提供了关于社会关系和宇宙秩序的语言,从而也主宰着分类学语言;动植物从属于自然与超自然、人类行为之间构成的严密的网状结构;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之间存在某种隐喻的类比关系,甚至是直接的关联。例如,格里科饶有趣味地论述了他所谓的“前林奈时期植物学分类学的社会政治学”:人们根据植物生长的高度划分其等级,并将特定等级的植物与特定阶层的人群联系起来;长在树上的水果是天然适于高等人的食物,而低等人群则只适合食用长在地里的东西,例如土豆(Grieco,1991:131-149)。麦克马洪也非常强调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相互影响。她指出,富勒、布朗和伊弗林等人的博物学著作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追求,而是政治文学的一个支流,他们研究植物乃至自然哲学,从本质上来说是关乎政治的。共和时期保皇党派用博物学来影射政治:英格兰是个由“花园议会”掌管的乐园,花朵居于上位,禾草以及其他植物居于下位;玫瑰本该“名正言顺地”引领群芳,却被“只配长在自耕农园地里的野蛮的土耳其植物”郁金香虢夺了王位。保皇党的统治被譬喻为“文明的花园”,议会党政权,则是不文明的政治荒野(McMahon,2001:47-51;54-59)。

当旧秩序变得不再适用时,人们开始重新寻找一种直接指向自然事物、并能揭示事物本质的语言。正如本书“语言学”一章中所指出的,十七世纪英国的学者们主要采用两条进路来探寻自然秩序。其一是以牛顿为代表的数学家,他们认为自然秩序以数学公式的形式体现出来,并将数学推崇为“探究复杂事物”的绝对方法;其二是以约翰·雷为代表的博物学家,他们倾向于沿用日常的、传统的语言来描述直观的经验感受。从本质上来说,这两种进路并无区别。两者都相信自然界中存在一种稳定且恒常不变的秩序,并试图描述这种秩序。数学家声称神在创世过程中用到了数学法则,并认为只有这种法则符合语言能直接揭示事物本质。例如,佩蒂(William Petty)督促皇家学会的会员“用数学来探讨物质,因为只有借助数字规则,自然哲学,尤其是物质理论,才能从‘质’和‘词’造成的混乱中摆脱出来”(Petty,1674:5)。博物学家同样试图描述“在哲学上中立”的观察结果。约翰·雷试图以描述经验事实为主,避免与任何道德隐喻产生关联,这一点在“语言学”一章所引《鸟类志》序言的声明中表现得很明显。麦克马洪声称,约翰·雷这种“中立”的姿态为真正的博物学研究树立了典范。约翰·雷在论著中首先进行术语界定,正是试图达到一种无私利性的、中立的、直接与经验事实相连的分类系统(McMahon,2001:61-63)。然而无论数学家还是博物学家,观念都必然受到社会与文化的影响(N.Gillespie,1987:1-49;P.Harrison,2001)。例如,约翰·雷多次提到“存在的秩序”,并表示从较低等形式的物体中不可能生出较高等级的事物,因此从泥土中不可能自发生出昆虫乃至植物,植物中也不可能生出动物。基于这一点,他断言一切都是从种子中产生,并将一些富于传奇色彩的物种视为旅行者的讹传,从他的分类系统中排除出去。例如“藤壶鹅”(Bernarl Goose)(注:即黑雁。“Barnacle”一词最初用来指一种野鹅,即Anas leucopsis,后来才用来指甲壳类动物藤壶。约翰·雷将藤壶等统称为贝类生物(shell-fish)。):“藤壶鹅”又名“树鹅”,一说这种鹅从贝壳中生成,一说从树上长出。约翰·雷在旅行见闻中提到海龟背上附生的藤壶,并明确否认从藤壶壳中生长出“藤壶鹅”的可能性(Ray,1673:290-291)。

正如斯特恩所说,如果说博物学家对事物的认识是自然的,整体的,那么语言的限制却使研究必然是文化的,从技术上来说则必然是分析的(Stearn,1986:116)。“在最宽泛的意义上,分类过程是一种简化过程,涉及某种信息选择。……狭义的生物系统分类过程,则涉及对信息的选择、阻止和简化。”(Anderson,1974:58-70)当博物学家们试图用语言去概括事物之间的相似与差异,并彼此间进行交流时,他必须忽略很多细节上的差异,而采用一种更粗略的方式,将一组个体归在同一名称下。“就像艺术家一样,他首先看到的是所有的特征,随后逐渐认识到不同特征之间的关联;他将具有大多数共同属性的生物联系在一起,通过建立秩序来避免思维上的混乱。”(Stearn,1986:117)约翰·雷指出,自然界中存在的都是单个的事物,共相只是人类思想的创造。但是,“如果对每一个体进行命名,名称数量将是无限的。此外,总会有某些个体消亡,另一些个体诞生,因此语言将会持续变化;新的名称被造出来,与此同时旧的名称消失。这样一种语言也无法更为广泛地流传,只能停留于那些懂得并且熟悉同一组具体事物的人群当中”。因此他承认,用同一个名字来指称“几乎在一切组成部分及其特征上具有某种极其重要的同源性(homology)”的多个事物,对于人类创造和使用一门共同的语言是必需的(Ray,1696:1-4)。

分类学语言抑或数学语言都不可避免涉及信息的选择与简化。但是无疑,数学家在这种简化抽象的道路上走得更远,而且他们自以为完全摆脱了人为和文化的因素干扰。与数学家相比,博物学家对“质”的丰富性保留着更多的关注与情感上的共鸣。因此他们满足于用普遍层次上得出的规则性来描述自然种类的存在秩序。约翰·雷深切体会到自然事物的丰富多样,这使他从根本上反对任何绝对的分类法则。出于一种博物学家在大自然面前特有的谦卑,他也否认人类有能力掌握神的语言,不愿将任何人为发明提升到神的造物的高度。在他看来,语言是“人类所特有的”。“即使上帝没有赋予人类语言,人类自己也会创造出语言。”(Ray,1717:268-269)语言的产生过程,伴随着人类对自然事物的认识以及相应的分类活动。语言与分类是同一历史过程的产物。

建立符合“自然”的分类系统,首先需要从词语辨析与术语界定开始。就前者而言,约翰·雷编写了《古典词汇》等著作。就后者而言,他汇总了一个庞大的词汇库。无论是在《植物志》还是《植物分类新方法》等著作中,他都极为重视对术语的界定。他的著作看起来极其近似于现代的植物教科书。其术语界定通常从前人文献出发,结合经验考察来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在此过程中,他通常会审慎地指出相关观念的来源和出处。这为我们理解当时整体的植物学研究水平带来了便利,同时也提供了追溯植物学术语演变过程的珍贵文献资料。例如他指出,他用“petal”一词来专指“花叶”以免与“叶”混淆,是沿用Fabius Columna的观点(Ray,1682)。对于“植物”一词,他首先引用荣格的定义,“植物是一种有生命的物体,依附于地上或其他物体之上,并从中汲取养分,生长并进行生殖”。随后又补充,这一定义适用于“完整的植物”,因为“不完整的植物”不具有种子,因而不会进行生殖(在其他地方,约翰·雷提到了植物的各种繁殖方式。关于孢子生殖,此处不加讨论)。对于“花”,他指出,按照荣格的定义,花是植物中较纤弱的部分,能通过色彩或形态,或结合两者区别出来,并且紧紧连接在果实基部。而在他看来,更准确的定义是:植物中较纤弱的部分,能通过色彩或形态,或结合两者区别出来;出现于果实之前(注:有些果实,如瓠果,在花开之前就已经开始发育了,只是受精后种子才开始发育。),开放后不久即凋落或枯萎。他指出,荣格的定义过于狭隘,因为并非所有的花都依附于果实基部,有些植物的花与果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不过他承认,后一种定义同样存在不足,因为并非所有的花都开在果实之前,而且有些种类的植物往往开出许多“浪花”。然而每种植物似乎都天然能结出一种果实,不结果的花应当被视为一次失败的“结果”行为,因此不必考虑进来(Ray,1682:20-23)。

除了对“植物”及其各部分的定义之外,他还界定了很多不同类型的植物及其部分,例如“瘦果”、“球根植物”、“梨果植物”等。这类努力似乎沿袭了古典人文主义的进路。然而从他的描述以及他所提倡的命名原则来看,他更为注重的是:分类并不是在“词”的层面上进行,而是对“物”本身加以归整。“词”应当反映“物”的特征,并起到一种加强记忆的鲜明效果。在谈到早期植物学家时,约翰·雷评价他们“无疑是基于一种相似性来给他们观察或发现的植物命名。然而他们并不总是基于一种主要或最显著的部分,例如花或果实的相似性,而是经常通过一些附属性的部分,或某些并非为该属一切种所共有的地方,例如叶、根或茎的生长方向来命名。由此他们就将相异的事物划分到了同一个属”。命名的偏颇直接导致错误的分类。依据他的命名原则,名称不仅要恰当准确地反映最具有代表性的特征,而且还应注意到简洁性:“植物以及其他自然事物的名称越短越好,最好是能仅用一个词来表达,如果名称是源自某个非常显著之处,那就尤其好。”他举了一个具体的例子:Goedartius将某种常见的蝶形花(Papilion)命名为“Oculus pavonis”,这个名称能使人更快、更清晰地想到这种植物,若是采用现代植物学家希望赋予这种植物的那类更长、同时又没有什么生动形象性的名字,就达不到这种效果(Ray,1696:5-16)。

约翰·雷试图通过规范日常语言的使用方式来传达博物学家对自然物直观的经验认识,在这点上他多少取得了成功。怀特曾如是说道:“外国人做的分类法,种与种之间的差别,我看很模糊;其中的大多数,通常有一两个具体的特征,其余的描述则很泛泛。但我们的国人,即杰出的雷先生,却是唯一精于描述的人,一个词,一个术语,莫不有精确的含义。他的追随者和效法者们,虽得益于新的发现和现代的知识,然仍不能望其项背。”(怀特,2002:223)正如斯特恩所说,现在所使用的术语多数归功于约翰·雷和林奈。这对于建立现代的系统分类学是必不可少的。

4.2 分类学基本词汇:“物种”(species)

作为分类等级的基本范畴,“物种”一词被视为分类学的“基本建构单元”(P.Davis,1978:325)。正如Nelson和Plantnick(1981)所说,分类学家实际上关注两个层面上的归并:将个体归并为种,然后将这些种归并为更高的范畴。换言之,分类涉及两个问题:种的辨识,以及种的归并。“种”这一范畴无疑是人类文化中最古老、定义最为明确,与此同时也最令人费解的概念之一。分类学的历史性与复杂性,从有关“物种”概念研究的卷帙之浩繁可见一斑。尽管国内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定义及其在历史上的演变与发展进行了大量讨论,然而对“种”的本质,迄今仍未达成普遍的共识。

V.V.斯瓦拉扬将历史上不同的“物种”概念宽泛地划分为五大类:唯名论的物种概念、分类学(本质主义或类型论)的物种概念、生物学的物种概念、系统发育的物种概念,以及其他。其中的分歧关涉物种本身的客观实在性、物种是个体的还是一个集合概念、物种是变化的还是固定不变的等等。早期的物种概念,通常是被归为唯名论的,或是本质主义的。按照迈尔的说法,“唯名论是经院哲学仅有的另一个有影响的学派,它强调只有个体真正存在,个体按名称包罗在一起成为门类。在中世纪时唯名论对生物学并没有影响,现在也仍然不清楚它对经验论和种群思想最后兴起是否有过贡献,影响程度如何也不明了”(迈尔,1990:107)。相反,“本质主义”概念占据生物学长达一千多年。自亚里士多德到林奈,前达尔文时期的博物学家们一直持有本质主义的物种观念。自然界中物种类型在数量上保持一定,不会增多也不会减少,这与基督教宣扬的特创论是一致的。“这种类型论的物种概念,也被称为‘分类学物种概念’,一直以来是从特创论中自然推导出的结论。”(Sivarajan,1991:91-104)然而也有一些研究者指出,在达尔文进化论提出之前,主宰西方思想的“存在之链”的概念,以及自然的连续性,使早期博物学家更倾向于接受物种变化,而不是物种不变的观念(Ziekle,1959:636-644)。

对于约翰·雷的物种观念,通常认为,他在分类学上的重大贡献之一,是将“种”作为基本的分类单元,并且十分重视对种的定义。然而约翰·雷本人所持的物种观念,与他在著作中用到的物种一词,以及他的神学著作中传达出的物种思想,呈现出某种内在的张力。正如上文所提到的,瑞温与凯恩对于能否将约翰·雷的物种概念等同为现代生物学种持有异议。对于约翰·雷物种概念背后的形而上学基础,学界也存在一些争议。斯瓦拉扬指出,约翰·雷是圣经特创论盛行时期将血缘关系作为物种基础并考虑到物种内部多样性的植物学家之一,与此同时,约翰·雷支持特创论,其著作中部分言论表明他依然认同,自然界中物种的数量是确定不变的(Sivarajan,1991:94)。斯洛认为,约翰·雷的物种概念受洛克经验论的影响而产生较大转变,并提倡将“全面考察一切性状”作为鉴别物种的依据。而迈尔注意到,约翰·雷物种概念具有很强的实用主义色彩,并认为“他(约翰·雷)是一个讲究实际的英国人”,“有很多事例表明他完全是根据务实的方式对性状作出了非常规的估价,而且是为反驳图尔纳福才去钻研‘哲学著作’”(迈尔,1990:87-188)。由此类研究中,至少可得出一个结论:约翰·雷的物种概念十分复杂,它是形成于特定思想框架中的历史产物。“如果说约翰·雷将物种的相对稳定性视作绝对稳定性,其错误一部分是源于强烈的科学需要,即为建立分类系统寻找一种稳定可靠的分类单元,一部分源于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传统,即将形式视为非物质的、永恒的,一部分源于对属的传统解读,还有一部分源自基于经验的普遍信念,即自然界的基本结构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变的。”(J.Greene,1992:269)

要理解约翰·雷的物种概念,必须从物种概念的历史发展入手。在古希腊,尤其是柏拉图哲学中,自然界中一切真实的事物都被视为“偶相”(eidos)的影子。现象世界是变动不居的、唯一真实不变的偶相。亚里士多德在物种观念上部分继承了柏拉图的观念,然而对亚里士多德而言,“种”是一个重要的逻辑范畴。“任何拥有一种共同本质的单元都是一个种。这种逻辑意义上的‘种’是一个相对概念,可以运用于分类系统的不同层面。”(Stuessy,2009:138)因此,种下分不同的属,属下又可分为不同的种。逻辑性上的物种概念对于物种概念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并不同于生物学领域的物种概念(包括约翰·雷的物种概念)。尽管中世纪用species一词来翻译亚里士多德的eidos,然而从词源上来说,species一词源于拉丁语的specere,意思是“观看”,通常用来指表象或外在的形相。与柏拉图相似,亚里士多德的eidos体现事物的本质,偏重于实体范畴。

当十七世纪经验主义思潮兴起时,亚里士多德逻辑学以及本质主义均面临冲击,学者对旧词汇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洛克认为,本质是不可知的,因此样式(属性)范畴比实体范畴具有更优先的地位,从经验论来看,能直接体验的属性才是清楚的。例如,对人这一物种而言,“形相(species)是主要的质,它似乎比推理能力在更大程度上规定这个种。因为人刚出生时并不具有推理能力,有些人永远都不会有”(Locke,1959:447)。尽管约翰·雷从未明确提到洛克关于“形相”的阐述,但他确实接受了这种经验论的解释。这使他的物种概念表现出一点的不确定性。正如凯恩所说,包括约翰·雷在内,十七世纪学者提到的物种,部分是逻辑学意义上的物种概念,部分是形态学上的物种概念。此外,他提到非常重要的一点:约翰·雷刻意避免使用form等“被经院学派玷污了”的词语来指称植物。在具体的植物名称下面,除了经实验验证过的种类之外,他很少明确谈及这一名称是否具有“物种”地位。尽管他有时也在逻辑学的意义上使用“种”这个词,但多数是在形态学意义上使用,并且与他在《简论各种不同的分类法》中给出的定义相符(Cain,1999a:55-83)。他关于“偶性”的论证,同样受到亚里士多德思想以及洛克经验哲学的双重影响。在早期论“种性差异”的论文中,他指出叶形和花色等因为环境或栽培条件所致的“偶性”并不构成鉴定物种的标准。而在后来的论著中,他多次提到,同一个种具有很多共同的“偶性”。这里所说的偶性,已经更接近于洛克所谓的属性,而非亚里士多德意义上与本质相对的范畴。在他的植物分类学著作中,当他明确提出自然界不存在绝对的分类法时,他甚至承认,在有些情况下,叶形或花色变化等性状也可以作为判断种的标准。

这种经验主义和自然主义的进路使他看到,物种存在一定的变化。然而另一方面,这种变化存在一定的限度,例如,马与驴子交配能生出骡子,骡子自身却不能再繁殖后代。变化只存在于相邻的种之间,不可能出现跳跃。用他的话来说,“大自然仅止步于此”。为了解释这种现象,他诉诸当时流行的“嵌套学说”:母体内的种子是一种微型生物,种子与母体植物同时生产,而非前后相交替的序列,所有物体都在起初同一时刻被创造出来。他如是解释子代与亲代之间性状的相似性:

动物的种子具有令人惊叹的性质,能在“有塑造力的自然”塑造与建构下形成一个有机体;种子中包含构成有机体上所有同质部分的本原或基本粒子。事实上,身体各部分似乎都微缩聚集在种子中。否则天生聋盲,手指或其他部位有缺陷或是有赘生物的人,为什么有时会生出具有同样缺陷或不足的孩子呢?然而(实在令人称奇的是)种子上没有任何物体或是较大的物质接近于胚胎的第一本源;仅就其中进入子宫中的东西而言,也无非是一些具有感染力的水汽,抑或其中精微的气体(Effluviums);这些东西似乎能激活雌性卵巢中卵子的芽体(Gemma)或小胚体(Cicatricula),卵子随后再通过输卵管进入子宫中。(Ray,1717:295-296)

在《神学散论》中,约翰·雷对“神创时期”与后来的日常运行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在创世之初,大地中充满孕育万物的种子,产生各种不同的生物;而此后,自然界中一切生物都只能由同种亲代个体的种子产生,而不可能自发生成。“那些长在墙壁、屋顶和其他高处的苔藓类植物,种子是如此微小,以至于摇晃一下它们的小管,里面就会飞出一股烟雾。所以,它们要么是自行漂浮起来,要么就是借助风力轻而易举地飞上屋顶、墙壁或岩石。我们不必奇怪苔藓是如何飞上去的,也不必臆想它们是从那里自发生长出来的。”(Ray,1717:110)然而,受当时显微观察水平的制约,他认为生殖过程中没有“物质”的传递。因此,子代与亲代个体只有可能是同时产生,相应地,同种个体必定存在质的差异。正是基于这一点,他声称每一个体互不相同,共相或普遍性不在自然事物中,而是人类理智臆造出来的。然而他并不否认“共相”具有某种自然的基础,即“重要部分以及主要属性上的相似性”。

约翰·雷的物种概念在本质主义与经验主义之间作出了调和,并通过精确的描述和界定,使物种一词在实际使用中从一种抽象的概念逐渐形成具体的指代关系。笼统而言,在他的著作中,几乎不难找到支持任何一种“物种”概念的论证。他试图以自然主义的视角来考察记录自然现象,而不是从中推出任何确定的结论。由此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了可靠的观察和实验记录。正是因此,林奈和拉马克对约翰·雷物种思想的评价截然不同。然而很显然,我们既不能将约翰·雷的物种概念简单归为是类型论的或唯名论的,也不能刻意将其解读为进化论或现代分子生物学中所谈到的物种概念。

结语:正如本章开头所说,约翰·雷的分类学被林奈分类学取而代之,与这门学科重实用而轻理论的特征有很大关系。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分类学语言的性质。约翰·雷充分肯定了人为的分类法给教学和记忆带来的便利,也充分认可数学或其他符号语言的重要性。但是他更注重自然事物的多样性与个体性,以及事物“质”的维度。他与林奈的显著差异在于,他明确承认,人类无法采用任何一种绝对的分类法来将自然事物毫无例外地归整进来。与此同时,他始终不曾放弃寻找“自然”与“人为”之间的折中点。他试图借助日常语言,精确描述自然事物,以表现博物学家的直观体验。在上述论证的意义上,约翰·雷的分类学集中体现了其博物学研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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