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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视阈之下的法治建设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将国家治理作为一个焦点话题后,很快就认识到了法治在社会主义理论中的重要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提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入发展历程来看,法治越来越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必要组成部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来看,法治国家已经成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一种国家形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视阈之下的法治建设_国家治理现代化丛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系统地回答了在中国这样一个东方大国认识和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但社会主义却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每一代社会主义的建设者都在以自己的经验与创造丰富着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来自新中国60多年社会主义的认识和实践史,在探索既是社会主义的又是中国的发展路径的过程中,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事业逐步地具有了越来越浓郁且自觉的中国特色。这既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和前进的经验的概括与总结,更是得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一系列教训,人类走向社会主义的方式和道路不同,他们所收获的社会主义的具体形式和形态等也自然就会有特色化的差异。因此,社会主义在人类历史上并不存在一个标准的模式,而是存在众多特色、形式、形态不同的个性化或特色化的社会主义,承认现实社会主义模式多种多样。[7]不同特色、形式、形态的社会主义只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与基本方法,即使在具体的提法或说法上有所不同,也都并不妨碍其探索符合自身国情的特色化的社会主义。世界各国的社会主义者在理论上肯定了社会主义存在不同的特色、形式与形态,也就打破了个别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探索和创造的霸权,并因此而打破了人们在社会主义模式认识上的僵化。这一方面有利于鼓舞世界各国人民坚持自己在社会主义方面的探索勇气,积极推动社会主义事业与理想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在不同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形成了求同存异的关系,既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交流合作,更有利于增强各社会主义国家独立开创和推进符合自身国情的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建构和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与事业的特色化推进密不可分,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与事业的理解与推进则既受制约于同苏联在社会主义模式上的一系列争论,也受制约于中国在生产力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存在的大量传统文化遗留。在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经历了在社会主义革命道路方面的个性化创造,在成功地实现了社会主义革命道路开创及理论建构之后,中国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路径站在了迈步进入社会主义的门口,但在迈步进入社会主义的时候还是受到了当时苏联理论界对社会主义模式的僵化认识的影响,将社会主义与模式化了的生产关系联系了起来,将社会主义改造的重点放在了生产关系的改造上,通过生产关系等方面的一系列根本改造建造了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建构起来后,中国社会主义在理论上又面临着来自帝国主义和修正主义的威胁,从而将重点转到了以政治手段巩固社会主义政治上层建筑的方面上来了。直到十年“文革”结束,中国才再一次提出了对社会主义进行再思考和再认识的任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就是创造性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成果,在其中邓小平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8]改革开放,提供了一个在全球化背景下对社会主义进行反思的机会,正确地解决了社会主义应该如何面对资本主义社会所创造的人类优秀文化,不同特色的社会主义都应该积极有效地吸取资本主义社会所创造的人类优秀文化。随着经济上的对外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的整体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越来越能够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的整体内涵,也越来越能够积极有效地自觉吸取资本主义社会所创造的人类优秀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理论上的突破和超越,一方面表现为对以往僵化社会主义模式的突破和超越,大胆吸纳了被计划经济体制果断否定的东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认识即明显地表现出了这种突破和超越;另一方面还要突破传统社会政治及革命传统等在治理方面的限制,传统注重伦理而法治缺失的精神与惯性融化在现实的治理体系中,革命中的道德理想主义与较重的行政化特征也在中国社会主义的治理体系中影响较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进一步完善,国家治理方面的局限性就越来越突出,建构现代国家,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关照对象,甚至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焦点话题。[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将国家治理作为一个焦点话题后,很快就认识到了法治在社会主义理论中的重要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提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入发展历程来看,法治越来越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必要组成部分。法治与法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获得理论地位,首先在于法治与法制能够确保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有序展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其首要目的就是要实现和维护正常健康的社会秩序,而社会秩序的恒久稳定则又依赖于一整套关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等的制度,法制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提供必要的制度,让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入及理论的相应创新,公民权利越来越突出起来,而法制和法治也在目的上逐步将人的权利纳入其中,并以权利作为法制和法治调整的重要内容,这就在理论上接近了把法制和法治作为了实现社会主义人本价值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不断地深化着人们对社会主义本质与规律等的认识,而法制和法治在人们所把握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中也越来越成为了关键的核心本质,从健全法制到依法治国,从依法治国到法治国家,法治逐步成了理解和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被看作“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10]。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来看,法治国家已经成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一种国家形态。作为一种国家形态的法治国家,一方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在政治上层建筑层面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中国特色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完成形态和基本的程序、形式等。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入发展,各项事业都表现出了对法治国家的强烈需求,而法治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形态,也越发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上层建筑的一种必然要求。在中国,“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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