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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建工会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会的性质决定了组建工会是职工的自愿行为。因此,依法组建工会的第一要义是宣传工会、组织职工,唤起他们依法组建工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法律的这一规定,正是从组建工会难的实际状况出发,赋予上级工会的权利。上级工会应主动承担起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建会的责任。筹备组的成员必须慎重选择构成,为日后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奠定基础。
依法组建工会_工运事业改革创新与民生工会建设

一、依法组建工会是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

随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出现了大量新经济组织,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逐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吸纳新增就业人员的重要领域,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利益,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历史地成为工会工作的第一位任务。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00年11月在浙江宁波召开全国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会议,随后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拉开了新时期大力推进非公企业依法组建工会的大幕。

随着形势任务的不断变化,全总提出了“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部署了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两个普遍”工作,确保依法建会工作始终处于工会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为推动依法组建工会工作,各级工会连续开展了“世界500强建会集中行动”“农民工集中入会”“广普查、深组建、全覆盖”“双措并举、二次覆盖”以及“开业五年未建会企业攻坚”等系列行动,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推进建会工作持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基层工会组织数达276.7万个,覆盖企业469.2万家,会员总数达到2.9亿人,成为工会工作的一大亮点。

二、职工是组建工会的主题

工会的性质决定了组建工会是职工的自愿行为。《工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的建立必须建立在职工具有依法组织工会和加入工会的内在动力和自身要求的基础之上,不得强行命令,不得包办代替。然而由于职工对工会组织的认识、对组织工会的意义、工会的地位作用等的认知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这就需要做好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工作。因此,依法组建工会的第一要义是宣传工会、组织职工,唤起他们依法组建工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职工加入工会首先要问有什么好处,不少地方把职工加入工会的十大好处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加以表述,在网上广为流传:

1.单位聘用你时,工会可以教你签合同;

2.单位处分你时,工会有权提意见;

3.单位辞退你时,应先通知工会;

4.单位与你发生劳动争议时,工会帮你来调解;

5.你想跟老板谈工资的事,工会代表你协商;

6.你想掺和掺和单位的事,工会通过职代会帮你实现;

7.你想学点文化与技能技术,工会职业教育助你圆梦;

8.你若工作之余还有精力,工会有打球、照相、吹拉弹唱等你参加;

9.你在工作生活中有了困难,工会会助你一臂之力;

10.你若工作干得出色,工会可以推荐你当劳模。

实践证明,只要职工真正认识了工会,坚定了加入工会的愿望和信心,那么,任何阻挠建会的阻力都将被他们冲破。因为组建工会是法律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他们手中持有“尚方宝剑”。沃尔玛、肯德基、太古公司等建会的“钉子户”,无一不是依靠职工自愿结合的力量攻坚克难的。

转变建会方式至关重要。“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法律的这一规定鲜明地厘清了是职工建会还是雇主建会这个组建工会的本源问题,无比权威地回答了职工是建会的主体这一重大命题。然而,在少数地方推进组建工会时,往往忽视组织发动职工这个关键环节,而是一味地去找雇主沟通,雇主不同意就束手无策,甚至有的地方在组建工会的申请表上还设计了“企业是否同意”或“企业意见”一栏,要求企业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

《工会法》规定,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我们说,组建工会时与企业行政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这是应当的,甚至是必需的。但“雇主不同意就不能建会”的怪圈必须用法律的利器给予击碎。正确的做法是,积极与企业行政沟通协商,讲明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职工的权利,争取企业的支持;把主要精力用在组织和发动职工上,启发他们依法组建工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这样组建起来的工会基础扎实,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否则,建立的工会缺乏群众基础,难免“先天不足”。当下要提高建会质量,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建会工作思路,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转变建会发展方式,走依法建会的路子。

三、上级工会加强对职工组建工会的指导和帮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企业建会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建会。资本出于其逐利的本能和武断,一般是不情愿在本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有的千方百计阻挠建会,甚至对带头组建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由于受劳动关系的束缚,自己端老板的饭碗,即使有组建工会的愿望也往往不敢表达。

因此,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很重要的是维护他们组织起来的权利,支持他们组建工会。

《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法律的这一规定,正是从组建工会难的实际状况出发,赋予上级工会的权利。权利即责任。上级工会应主动承担起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建会的责任。近年来,成千上万的基层工会,正是在上级工会派员亲自到企业、到职工中去面对面帮助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许多建会“钉子户”的突破,无不是上级工会包括主要领导亲自出面、亲自协调、亲自指导的结果。因此,上级工会必须从改进作风入手,亲临企业一线,到职工建会最困难、最需要帮助指导的企业去,敢于担当、敢于负责,不怕得罪人,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四、法律对组建工会关键环节的规范要求

(一)成立建会筹备组

筹备组人员从单位实际出发确定,一般为7~9人,主要由上级工会、职工代表构成,一线职工代表至少应占全组人员的1/3。筹备组的成员必须慎重选择构成,为日后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奠定基础。上级工会对筹备组的工作必须全程介入,具体指导。

(二)递交建立工会申请书

《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各级组织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组建工会报上级工会批准,目的是实现全国工会的团结统一,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工会的隶属关系,接受上级工会的帮助指导和服务。

(三)提出工会主席候选人

《工会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工会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一,工会专职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里指的“工会”,既指企事业单位本级工会,也主要指的是上级工会,因为上级工会与企事业单位协商符合协管要求,也更加有效;其二,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特别是工会主席的提名人选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的否决条件;其三,工会主席的提名人选必须按相关规定经会员群众充分酝酿,符合广大会员的意愿,得到广大会员群众的认可和赞同,以确保会员(代表)大会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保证其有较高的得票率。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宣布工会组织的建立,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切忌发生“职代会选举出工会主席”的荒唐之举和荒唐之说。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按《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召开会员大会。

(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成立后的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层工会只要符合《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即具有法人资格。具体讲,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申请取得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即: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能够正常开展工会各项工作,工会经费来源稳定、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获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需提交的材料有: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申请书,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级工会批准建立该基层工会及对选举结果的批文复印件。基层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保证工会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与其他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使基层工会的权益进一步得到法律的保护。

五、坚持不懈地推动依法建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努力把工作做到所有职工中去,把更多职工吸引到工会中来、吸引到工会活动中来,使工会工作更贴近基层、贴近职工、贴近群众,更符合职工群众意愿。”

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是工会工作的永恒课题。目前,尽管这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必须保持清醒头脑,看到差距,突出问题导向,倒逼各级工会不松劲、不懈怠、不停顿,坚持不懈地实现工会组织的广覆盖,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一)必须突出建会工作的重点

1.突出抓好新建企业、新社会组织建会工作。依据工会基层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着力抓好投产一年以上未建会企业的建会工作。积极适应产业活动单位数量较多、发展较快、建会易被忽略的实际,着眼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农业企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突出抓好产业活动单位、农业企业的建会工作,坚持把符合建会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建会视野。

2.突出各类开发区的建会工作。针对企业不断向各类开发区(包括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区等)聚集的实际,坚持把各类开发区作为建会重点区域,不断提高各类开发区工会组织的建会率和覆盖面。

3.突出小微企业建会工作。在抓好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建会的基础上,坚持抓大带小,把25人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建会作为重点对象,实行重点帮助指导,重点调研督查,重点考核激励,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4.突出抓好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外包工入会工作。完善“源头入会、凭证接转、属地管理”机制,创新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外包工加入工会方式,重视外包公司建会,努力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二)必须强化建会工作的措施

1.不断完善党领导下的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格局。坚持党建带工建、党工共建,推动把工会组建纳入基层党建目标考核体系;积极争取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借助社会资源进一步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工会主抓、职工参与的建会工作格局。

2.坚持长效机制激励建会。继续坚持预期目标管理、跟踪调研督导、考核激励等建会工作机制,以制度机制保证建会工作常态持续发展。

3.完善信息功能便利建会。依据全国工会基层组织建设信息管理系统畅通建会信息,准确掌握相关情况,加强信息管理员培训,提高信息系统动态管理水平,提高建会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4.突出服务引导建会。推行会员与非会员的区别政策,坚持以职工群众现实需求为导向,普遍采取建立职工帮扶服务中心(站点)、建立会员优惠基地、发放会员服务卡、购买服务项目为职工群众服务等多种形式,让广大会员群众得到更多实惠,把更多的职工群众吸引到工会中来。

5.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带动建会。要注重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在推进建会工作中承上启下的作用。用务实的举措切实解决乡镇(街道)工会“无人干事”“无钱办事”的难题。大力推进符合条件的社区(村)建立工会组织。继续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选聘、使用、履职、考核、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推进建会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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