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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政策规定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离休.根据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文件,离休是指新中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或工人,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界限时,实行离职休养制度.老干部的离休年龄是:正省级干部为65岁,副省级及以下干部为60周岁,其中女性处级以下干部为55周岁.目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政策规定_社会保险实验教材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1.退休人员类别

(1)离休.根据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文件,离休是指新中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或工人,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界限时,实行离职休养制度.老干部的离休年龄是:正省级干部为65岁,副省级及以下干部为60周岁,其中女性处级以下干部为55周岁.目前,除个别在人大、政协任职的同志还没有办理离休手续外,在职人员中再没有符合离休标准的了.

(2)正常退休.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休的,为正常退休.

(3)提前退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提出要求,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第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第二,工作年限满30年的.提前退休目前只在国家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中实行.

(4)因病、因残退休.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因病、因残退休是指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办理因病(残)退休手续.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和工伤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办理因残退休手续.因工致残退休不受年龄和工龄限制.

(5)退职.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正常退休和因病(残)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国家公务员不实行退职.

(6)延长离退休年龄:根据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人退发〔1990〕5号、国办发〔1991〕40号、劳人老〔1987〕2号等文件,干部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特别是在当前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分流任务重的情况下,更应该如此,应该坚持到龄即退.对于高级专家,特别是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及民主党派人士,应当延长他们的退休年龄.

2.退休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干部和工人退休的主要规定包括:

(1)干部退休条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干部的退休资格的一般要求是: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第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第二,男年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第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退休条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对工人的退休资格一般要求如下:第一,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20年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的.第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的.第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第四,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5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第五,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

(3)提前退休条件.依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国家对提前退休的工种年龄和工作年限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为: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为: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称“特殊工种”).特殊工种一般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统一确定的.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或者退职时,需要通过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4)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合同制工人退休条件.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退休待遇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新、中、老人、特殊人员的退休金的支付办法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新人.这里的新人一般指1997年7月1日后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和利息等因素确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中人.这里的中人一般指1997年7月1日前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国发〔1997〕26号令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令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备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增发一定的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关系.

(3)老人.这里的老人一般指2006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4)特殊人员.

①服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②退休人员判刑后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的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判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或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③下落不明退休人员待遇的发放: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经办机构应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发生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按死亡的待遇规定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新增的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如下: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本法第2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本法第2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按照该文件第2条办理.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地方政府规定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较为具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能有所不同,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下面以浙江省宁波市的养老保险政策为例来说明不同退休人员在待遇标准计算方法上的不同.

1.“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式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其中,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表71)执行.

表71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样式)

2.“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式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新人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其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3.“老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老人”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其公式表示为:

  “老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前档案工资×计发比例+综合补贴

            +历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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