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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公布的概念和形式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凡是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有关单位依照上述七种形式公布档案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无权公布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批准,以其中任何一种形式公布档案,均构成违法行为。利用者需要公布档案的,必须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档案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准予公布档案给予答复。必要时,档案馆和利用者可以签订利用、公布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档案公布_档案管理理论与实务

(一)档案公布的概念

档案的公布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有关机关依法以各种形式将可以向社会开放利用的档案的全部或部分原文,或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行为。

(二)档案公布的形式

档案公布的形式,从内容上可以分为公布档案的全部原文、部分原文和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三种。

档案公布的形式,从手段上来看,主要有以下七种形式:

1. 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2. 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3. 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4. 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5. 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6. 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7. 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凡是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有关单位依照上述七种形式公布档案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无权公布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批准,以其中任何一种形式公布档案,均构成违法行为。

(三)档案公布的权限

档案法律法规对档案公布的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所有权不同,其公布权限也不同。

1. 保存在档案馆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各档案馆公布,必要时由档案馆事先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或者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2. 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档案,如果是已到了开放期限但尚未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由该单位公布,必要时,由本单位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3.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档案的所有者公布,但在公布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

利用者需要公布档案的,必须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档案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准予公布档案给予答复。必要时,档案馆和利用者可以签订利用、公布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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