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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新时期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社会管理能力提出的一项新要求。由于领导干部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组织者,又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者,因此,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应当包含以人为本、以人民利益为本的价值取向。维护稳定需要法治。
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_中国梦的理论内涵与时代价值

张玉晶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新时期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社会管理能力提出的一项新要求。由于领导干部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组织者,又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者,因此,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逻辑基础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理念为逻辑基础,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和法律规范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推理、综合判断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思维与其他思维方式相比较,其核心价值不同。政治思维的核心价值在于权衡利与弊,道德思维的核心价值在于评价善与恶,经济思维的核心价值在于对比成本与效益,而法治思维的核心价值则在于预判合法与非法。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把合法性作为处理问题的前提,围绕主体合法,目的合法,权限合法,方式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对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进行思考,分析和判断。

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理念以及法治精神的指导下,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法律创设的制度、机制和程序推进改革发展,处理社会问题,实现科学发展的措施、方式和方法。法治方式是制度运用,程序适用和权力限制,它治国以公,理政以道,治人以本。“法治”既讲公平,又讲效益,既是善治,又是良治,既追求正义,又维护秩序。相较于人治而言,法和制度的作用重于人的作用,规则的作用重于道德教化的作用,普遍性和原则性重于个别性和特殊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重于变动性和灵活性,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义。法治方式要求领导干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应当包含以人为本、以人民利益为本的价值取向。这里使用的是“法治”,而不是“法制”或“法律”,而法治本身就包含一定价值取向。

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价值意蕴

深化改革需要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纵观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历史上所有的改革几乎都涉及到变法,比如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戊戌变法。这些变法举措对当时中国的政治、社会发展起到了进步意义的推动作用。可见,改革需要法治,改革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改革共识需要以法治来凝聚;改革进程需要以法治来引领;改革行为需要以法治规范;改革成果需要以法治确认、巩固和扩大。所以深化改革就必须要变法。改革不仅需要法治,改革也推动法治进步发展,为法治建设指明方向,驱动法治配套改革,倒逼法治自身改革。

推动发展需要法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这里的“三个更好”其实就是在谈发展。发展是硬道理。我们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100年不变,科学发展观也要求把发展当作第一要务,发展仍然是我们解决各种问题的基本途径和方法。发展必须要法治,因为发展不能乱发展,发展要科学发展,要保证科学发展,必须依法发展。比如PX项目,政府不能因为抗议就马上当地出来宣布暂缓,或者干脆进一步宣布永远不做,这不是利于发展的法治方式。应经过民主程序、法定程序来决定一个项目的做与不做。否则不仅科学发展实现不了,连发展也实现不了了。

化解矛盾需要法治。一个时期以来,中国的矛盾纠纷不断,四中全会指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信访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补救性措施,经过这些年实践,日益暴露出上访制度的弊端,争议最大的“拦截上访人员措施”就如一把双刃剑,虽然可以解决一部分社会矛盾,但也衍生出了新的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必须靠法治,要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维护稳定需要法治。归捋社会不稳定因素形成的路径:权利受侵——合法途径——上告上访——违法被抓——自杀袭击——报复社会。可见,权利受侵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本。维稳就是维权。维权的方式有人治、策治、德治、法治。人治最大的缺陷是人无完人,既然人无完人,人治就难免犯错误。策治最大的缺陷是不可诉性,违反政策没有合法的依据去制裁,政策侵权也没有规范的救济程序,由此造成很多社会矛盾纠纷难以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现在引起规模性上访的各种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大部分是由于政策、土政策或者错误执行政策造成的。德治最大的缺陷侵犯权益无强制性救济。法治则具有强制性。宪法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终极力量保证实施的,它能够克服政策、道德、信访等社会规范体系的局限性,要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必须靠法治。

三、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一)从法治教育中促成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要着眼于深化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突出抓好“三学”。一是主题牵引学。结合“六五”普法活动,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单位”主题活动。通过进一步规范学习内容,丰富学习形式,集中解决学什么、怎么学的问题。二是环节考核学。各级组织部门要注重对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进行考察,将“法治能力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三是阵地常态学。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的主阵地作用,通过多种学法制度和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常态课(基本法理知识、宪法、刑法等);普及新法课;专业法培训,将领导干部头脑中关于法治的碎片化知识整合为系统化、规范化,促进领导干部程序、权限意识和依法执政能力的统一。

(二)从法治实践中锤炼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要着眼于提高领导干部法治运用能力。法律的价值在于应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一是结合业务进行实践。领导干部要立足本职岗位创新多种途径积极实践用法。坚持把分管业务当作用法的桥梁、把工作岗位当作用法的平台、把解决问题当作用法的核心。如进行公共决策时遵循民主程序,主动向社会公示和征求意见,对医疗、养老、就业等重大民生问题采取指标化惯例,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运用法治手段对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进行处理和负面评价。二是配合司法参与实践。领导干部要配合法院的法治工作,在协助送达文书、执行等方面提供便利。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代理案件就是一个重要的方式。通过出庭应诉,面对面地听取群众意愿和呼声,也是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思路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从思维训练中完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要着眼于培养领导干部逻辑思维模式。“思维决定方式”。思维训练的重点:一是力戒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有部分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的其他属性也相同的推理。比如一只狗回家被牵制,一只狗自觉回家。不能因为这两个主体都是“狗”或者“主体都回家了”就推理狗不嫌家贫。二是熟练掌握演绎推理的基本方法。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即“演绎”,得出具体陈述或个别结论的过程。演绎推理的逻辑形式对于理性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人的思维保持严密性、一贯性有着不可替代的校正作用。这是因为演绎推理保证推理有效的根据并不在于它的内容,而在于它的形式。三段论是演绎推理的一般模式,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大前提——已知的一般原理(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小前提——所研究的特殊情况(通过证据证明的事实),结论——根据一般原理,对特殊情况做出判断(通过推理判断得出的结果)。如依据三段论的思维模式做出某案应做无罪判决便是基于法律规定疑罪从无(这是大前提),某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是小前提)所做出的结论。

(四)从法治事件中吸取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要着眼于推广领导干部正反典型经验。要大胆提拔使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坚持给人治亮“红灯”,不断引导和激励领导干部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近年来,我们党加大了对腐败的惩治力度,2014年严肃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1 487件55 101人。其中,案件大多涉及惠民资金和涉农补贴申报审核、管理发放环节“雁过拔毛”、“跑冒滴漏”、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救灾、教育就业、医疗卫生、“三农”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的达9913人。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剖析,发现其共性或无法制平等原则:重国有轻民营;或无权利尊重意识:重权力轻权利;或无程序正义观念:重实体轻程序;或无人权保障理念:重打击轻保护。这是值得我们领导干部警醒和反思的。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广大领导干部要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和更加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征程中努力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贡献新的力量!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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