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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特别是今年几起冤假错案的重新审查,表明了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语境下,坚持“以人为本”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坚持人民主权论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提出及确立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也为人民主权论提供了保障。“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原则。
浅谈“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_中国梦的理论内涵与时代价值

汪京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描绘了一幅法治中国的蓝图,做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总部署,是我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在新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奋斗宣言和行动纲领,这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特别是今年几起冤假错案的重新审查,表明了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分析”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是十分必要的。

一、“以人为本”法治观的内涵

在西方的人本主义,主要有三种解释,一是与信仰主义相对立,出现于文艺复兴时期,那时的“以人为本”反对基督教神学,用人性反对神性,用人权反对神权,提倡回归世俗生活反对禁欲主义;二是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他反对神学和黑格尔的思辨唯心主义,强调人是自然的产物,而不是上帝的产物,人以自然界为基础和自然界处于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中;三是西方人本主义哲学思潮,主要是反黑格尔的的“理性”,强调应该赋予生命意义和价值,把人视为万物的尺度来进行研究。但人本主义与“以人为本”的涵义是不同,马克思主义哲学被视作“以人为本”的哲学,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是人类视野中现实的具体的人,具体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人,现实的人。

“以人为本”在不同学科领域中的内涵是不同的,具体来说在哲学中的“以人为本”主要指的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人本主义;政治学中“以人为本”主要是指以民为本思想和政治理念;法学中的“以人为本”主要指的是人权至上的法律思想观点。当代中国“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是以人权为本,重视人权的同时也体现出人的义务。它的内涵是一切为了人,这是基本原则,基本价值取向,也是一种思维方式。“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将人的价值视为最高,崇尚彰显人性、人权,认为公民的权利优先于权力,将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看作实施法治的目标,可以说是法的“人本主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告中强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语境下,坚持“以人为本”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

二、“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现实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观坚持“以人为本”。在世界范围内,关于人性尊严在二战后被写入宪法成为了各国普遍的现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来源于人类千百万年的社会实践,法是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社会主义是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解放的事业,所以社会主义法治也必定是为了这个宗旨服务。社会主义法治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观点,肯定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地位。

社会主义法治观坚持人文关怀。追溯我的历史,农业文明时期存在“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的争论,但是最终还是儒家思想更具有合理性、合规律性,被大多数统治阶级所接受。究其原因还是儒家思想更加符合农耕文明的生产力发展要求。对于统治者来说民本思想更加具有工具性、手段性的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应该坚持人文关怀,这样更能够显示人性化、公平化、民主化,更有利于确保全体国民的利益平等。俞吾金说过,人文关怀就是对人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和对人类解放与自由的追求等。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确保每个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该坚持人文关怀,这样才能尽可能保证经济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坚持人文关怀是依法治国基础。

社会主义法制观坚持人民主权论。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问题成了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这不仅体现出我党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也体现出国家加强了对于公权力的约束。在国家权力增加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人民主权的保障问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人民主权论,任何的国家权力和公共权力必须建立在对于人民主权的保护上,这也司法为民的体现。坚持人民主权论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提出及确立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也为人民主权论提供了保障。

三、“以人为本”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人权的原则

“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必须将保障人权作为其存在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人权是法治程序所要实现的主体,而法治的价值前提是它对基本人权的承认和保障。法是人类为了生存而创造,所以法在诞生的时候便有了人类思想的烙印,法治是有目的的、有价值观念的,在当代依法治国的根本就是要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在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把保障人权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必须确保公民各种合法权利及义务的实现。在此基础上,依法治国必须接受来至公民的监督,从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环节接受来至公民的监督,使法律真正做到保障人权。

(二)统筹协调的原则

“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将人及人权作为法的最重要基础,但是“以人为本”不是绝对了的人类中心主义,也不是绝对了的人本主义,它是建立在统筹协调人与各个事物之间关系矛盾基础上的。它承认人的有限性,宇宙的无限性。社会主义法治观必须尊重人与人权,大部分法律都是处理人人之间的关系,也有部分法律是处理人与其他事物之间的矛盾,因此“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要兼顾人性中的缺点,对人类加以限制,统筹协调好人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其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发展,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统筹协调好人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我们法治建设的一个重点问题,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

(三)科学合理的原则

“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原则。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所以社会主义法治观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合理的立法、司法、执法是法律实现其功能重要前提,立法不科学合理法律就会变得失去意义,失去权威;司法不科学合理社会就将变得不公平,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从而引发社会的动荡;执法不科学合理就降低法律效力,甚至使法律失去效力。只有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才能使法律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真正保障人的权力,实现社会公平。

四、“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实践探析

(一)立法环节的实践探析

应当加强关于人权法制的建设工作,为人权立法提供明晰的宪法根据。应尽可能的将宪法依据进一步加以具体化。所以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必须真正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理念,在立法环节切实体现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态度。应当切实的加强人权建设,让社会底层民众和弱势群体享受到法治建设带来的福利,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保障。明确划分公权力和私权利,监管好公权力,保障好私权利。在立法环节上进一步明确公权力界限,分清职责,将为民谋利作为公权力的基础和出发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也就实现了真正的“以人为本”。坚持民主立法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实行民主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力。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原则,必须努力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司法环节的实践探析

探索公民参与司法制度的构建,加强公民在司法改革中的参与度。如果公民能够更多的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那么司法权的运作就容易被公民监督,也更容易使公民决定和行使部分司法权力,从而保障“以人为本”的法制建设。另外,让公民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这就更加能够体现公民对于司法工作的意志和意愿,容易直接的对于司法改革做出客观的评价,确保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在司法体制设置及制度建构的环节应更加便利公民。使公民能够更近距离的接近司法,清晰地看清自身所享有的权利,使司法渠道更加畅通、快速,尽量减少司法工作的环节,降低公民行使司法权力的成本。

(三)执法环节的实践探析

执法者应该首先明确身份,明确执法目的,强化群众意识、去除特权意识。树立执法为民、执法为公的思想。正确合理的使用公权力,摒弃一些坏观念、旧观念,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真真正正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加强执法者自身素质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思想水平和职业道德,严管严控,加强监督,保证公正执法,依法执法,提高执法能力。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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