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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生态学的最高规范与基本原则

时间:2022-0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9.3 深生态学的最高规范与基本原则深生态学超越了一般对环境问题的有限的、零星的、浅层的探讨,试图勾勒出一个综合的有益于人类从根本上克服生态环境危机的哲学的或宗教的世界观。这两个最高规范是深生态学环境伦理思想的理论基础。我们要正确评价深生态学理论,务需对深生态学的最高规范及其基本原则,有一个全面的、客观的了解。
深生态学的最高规范与基本原则_环境哲学环境伦

9.3 深生态学的最高规范与基本原则

深生态学超越了一般对环境问题的有限的、零星的、浅层的探讨,试图勾勒出一个综合的有益于人类从根本上克服生态环境危机的哲学的或宗教的世界观。深生态学的理念,与以专家至上的工业化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世界观根本不同。对于深生态学来说,研究我们人类在地球家园的位置,包括研究作为原始整体一部分的我们自我。超越一种狭隘的物质主义的科学的实在理解,精神的和物质的实在方面便融合为一体。深生态学的意识是要寻找更为客观的意识,寻找通过一种积极的、深层的拷问和对生活过程和方式的沉思而获得的认知。澳大利亚哲学家瓦韦克·福克斯(Warwick Fox)简洁地表述了深生态学的核心直觉:“这种观念表明,我们在存在的领域不能作固定的、本体论的划分,在人类与非人类的实在性上不存在分叉,……在一定程度上说,我们的视野囿于各种界限,我们便是缺乏深生态学的意识。”[16]

从这一最基本的深生态意识的视角出发,阿恩·纳斯为深生态学理论创立了两个“最高规范”(ultimate norms)或“直觉”(intuitions):“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和“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biocentric equality)。这两个最高规范是深生态学环境伦理思想的理论基础。比尔·迪伏和塞逊斯指出:“这两个最高规范或直觉并非来源于其他的原则或直觉。它们是通过深层探究和对哲学及宗教境界的智慧的重要揭示而获得的。它们当然不可能借助基于通常的机械的假设和它的十分狭窄的事实限定的现代科学方法论来证实。”[17]深生态学的这两个最高规范和由此引申的基本原则,构成深生态学的基本环境价值观念。我们要正确评价深生态学理论,务需对深生态学的最高规范及其基本原则,有一个全面的、客观的了解。

9.3.1 自我实现

深生态学家认为,深生态学的自我实现规范,保持了世界上许多文化和宗教(如基督教、道教、佛教、土著美洲人的原始宗教等)传统中的生态意识传统,超越了现代西方的“自我”(self)意识。现代西方的“自我”被定义为一种孤立的、不断追求基本的享乐主义的满足,或追求一种狭隘的个人在此生或来世的获得拯救的观念。这种由社会所规定的狭隘的自我或社会自我困扰着我们,促使我们去竭力追逐在我们的社会或社会有关团体中看来是淘汰或时尚的东西。我们就这样被掠夺了初始的对我们唯一的精神的、生物学的个人身份的追求。人类精神的成长或伸展是从我们不再用孤立的、狭隘的自我来认识和理解我们自身的时候开始的,是从我们最终把家人、朋友和我们的种类看作是一个整体的时候开始的。但是,深生态学的自我观念,需要人类的现有精神有一种进一步的成熟和成长,需要一种超越人类的包括非人类世界的确证。我们必须以一种超越我们狭隘的当代文化假设、价值观念、时间与空间的俗常智慧来审视自我。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我们才能有希望达到完全成熟的人格(personhood)和独特性(uniqueness)。[18]

纳斯指出,人类自我意识的觉醒,经历了从本能的自我(ego)到社会的自我(self),再从社会的自我,到形而上的“大自我”(self)即“生态的自我”(ecological self)的过程。这种“大自我”或“生态的自我”,才是人类真正的自我。这种自我是在人与生态环境的交互关系中实现的。比尔·迪伏和乔治·塞逊斯在阐述“自我实现”这一最高规范时指出,一个有教养的、非主宰的社会能帮助个人从“真实的作品”(real work)变成一个完整的人(whole person)。“真实的作品”可以象征地简称为“大自我中的小自我”(self‐in‐self)。而“大自我”(self)则代表着大自然原始的整体。这一自我的完全展开过程,也可以用格言来概括——“除非我们都获得拯救,否则没有一个个体能获得拯救。”他们强调指出:“在这个格言中,‘一个个体’不仅包括我自己,一个个体的人,而且包括所有的人类、鲸鱼、灰熊,整个雨林生态系统,山脉与河流,土壤中最微小的微生物,如此等等。”[19]

深生态学“自我实现”这一最高规范所要强调的是:个体的特征与整体的特征密不可分;“自我与整个大自然密不可分”。人的自我利益和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完全相同的。纳什认为,一般而言,深生态学家是能够接受那种把自利当作环境政策的基础的做法的,只要把“自我”理解为更大的无所不在的“大自我”的密不可分的一部分。[20]

9.3.2 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

“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是深生态学倡导的另一个最高规范。它的基本要义是:“在生物圈中的所有事物都有一种生存与发展的平等权利,有一种在更大的自我实现的范围内,达到他们自己的个体伸张和自我实现的形式的平等权利。”[21]

“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的这个基本要义所要强调的是,在生物圈中所有的有机体和存在物,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在内在价值上是平等的。每一种生命形式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发挥其正常功能的权利,都有“生存和繁荣的平等权利”。纳斯把这种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看作是“生物圈民主的精髓”。

深生态学的生物中心主义平等理论有一个预设的前提,即生物圈中的所有的存在物(包括人类与非人类、有机体与无机体)有其自身的、固有的、内在的价值。深生态学家认为,这是“以一种超越我们狭隘的当代文化假设、价值观念和我们时空的俗常智慧来审视”而得到的直觉,而无需依靠逻辑来证明。生态系统中物种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是生态系统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一切存在物对生态系统来说都是重要的、有价值的。从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发展来看,一切生命形式都有其内在目的性,它们在生态系统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深生态学坚持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观,在环境伦理学意义上,具有鲜明的“生物中心主义”或“反人类中心论”的倾向。深生态学家都十分赞赏莱昂波特的见解:人类是生物共同体的“普通公民”(plain citizens),而不是大地的主宰和凌驾于其他所有物种之上的“大地主人”(lord and master)。

深生态学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是与它的总体意义上的自我实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比尔·迪伏和乔治·塞逊斯指出:“这一总体意义上的自我实现的观念是,假如我们伤害大自然的其他生物时,我们便是在伤害我们的自身。一切生命没有高低贵贱的分界线,并且每一种事物都是互相关联的。而且,在我们所觉察到的作为个别的有机体和存在物的范围内,这一认知吸引我们去尊敬所有的人类与非人类享有作为整体的部分的个体的自我权利,而没有感到要去建立把人类置于最高层次的种类等级制度的需要。”[22]

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这一直觉或规范的实际含意,是建议我们通常应该以对其他物种和地球产生最小的而不是最大的影响的方式来生活。深生态学家明白,当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在实践上展开的时候,人类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的矛盾。为此,深生态学首先把人类的“生死攸关的需要”(vital needs)、“基本的需要”与“边缘的、过分的、无关紧要的”需要区别开来。深生态学家是生态学与哲学的综合研究专家,他们对食物链思想和生物为生存而吞食其他生物的不可避免性非常了解。纳斯公开承认,人类在生态系统中的参赞化育必然要伴随着对某些生命的杀戮、掠夺和压迫。纳斯和塞逊斯解释说,人对环境的某些影响(即使是杀戮)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这样做是“为了满足生死攸关的需要”。深生态学家肯定人类为满足人类“生死攸关的”、“基本的”需要而对生态环境产生的某些影响,而坚决反对人类为满足自身“边缘的、过分的、无关紧要的”需要,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他们认为,“现代技术文明的根本缺陷,就是丧失了区分这两类对立的需要的能力”。今天,“高度技术化了的现代人拥有的却是这样一种力量,这种力量对生态系统的改变远远超出了为满足他们那些生死攸关的或合理的需要的范围”。[23]

那么,人类能否拥有自己的文明,也即实现人类自身的价值与繁荣,而又不违背生态中心主义的平等这一基本的深生态学原理呢?在深生态学家看来,这关键取决于人类能否确立一种全新的道德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他们认为,由于人口数量和资源消耗量的急剧增长,特别是对濒危物种栖息地的侵占,人们已犯了严重侵犯其他自然物的权利的罪过。我们生死攸关的物质需要也许比许多人认识到的更加简单。在技术专家占主导地位的工业社会中,铺天盖地的宣传和广告在鼓励错误的需要和破坏性的期望,以图促进增加生产和消费商品。这对包括人类利益在内的整个生态环境利益的“自我实现”,贯彻生态中心主义的平等规范是大相径庭的。人类有着压倒一切的、生死攸关的、对一个健康和高质量的自然环境的需要。为此,深生态学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格言:“手段简单,目的丰富。”(Simple in Means,Rich in Ends.)[24]它对占统治地位的消费主义和物质主义的消费观提出疑问,挑战我们去过简单而又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

“手段简单,目的丰富”,是要通过个体与世上万物和谐共荣的方式寻求自我的实现。深生态学倡导“手段简单”,是要求人们尽可能地尊重自然万物生存与发展的平等权利,尽可能地减少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破坏;“目的丰富”,是要求人们把“生态的自我”的实现,当作追求的重要目标,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看作是人类道德精神的重要进步。比尔·迪伏和乔治·塞逊斯指出:“我们作为个体的人类和作为人类共同体,有着生死攸关的需要。这些需要超越诸如食物、水、住所,而达到包括爱、游戏、创造性的表达、和一个特别的自然景观(或来自实体的大自然)的亲密关系,还有和其他人的亲密关系,以及对精神成长的需要,对变成一个成熟的人的至关重要的需要。”[25]

深生态学家认为,环境伦理学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作为一种文化创造,它可以约束人类过度侵害与干扰生态环境的行为。过量捕杀其他动物的狮子,不能用道德来约束自己;但是,人却不仅拥有力量,而且拥有控制其力量的精神潜能。只有他才能认识到其他创造物自我实现的权利,并依据这些权利来判断他自己的行为。深生态学家约翰·罗德曼(John Rodman)倡导以“生态意识”(即所有的事物和自然系统都拥有“它们自己的目的或目标”,因而都拥有内在价值和存在下去的权利)为基础的伦理。他认为,道德的适用范围包括整个生态系统。在一个所有存在物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共同体中,环境伦理学是约束那个最强有力的成员(即人类)的一种机制。[26]

深生态学家们希望作为深生态学的“最高规范”的“自我实现”和“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观念,能促使人们从根本上转变传统的环境价值观,大量降低其人口数量,大规模地自觉减少其对生态系统的有些影响,并从根本上变革经济政治、社会和技术制度,以维护人与自然万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完整。为了比较完整地表达深生态学的基本环境价值理念,1984年4月,乔治·塞逊斯和阿恩·纳斯在加里福尼亚州的一个名叫“死谷”的野营地相聚,共同总结了15年来对深生态学原则的思考,提出了深生态学的著名“八大基本原则”[27]

(1)人类与非人类在地球上的生存与繁荣具有自身内在的、固有的价值。非人类的价值并不取决于他们对于满足人类期望的有用性。

(2)生命形式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是有价值的,并有助于人们认识它们的价值。

(3)人们除非为了满足生死攸关的需要,否则无权减弱这种生命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4)人类生活和文化的繁荣是与随之而来的人类人口的减少相一致的。非人类生活的繁荣要求这种减少。

(5)目前人类对非人类世界的干涉是过分的,并且这种过度干涉的情形正在迅速恶化。

(6)因此,政策必须改变。这些政策影响基本的经济、技术和意识形态的结构。事情变化的结果,将与现在的情形有深刻的区别。

(7)这种观念的变化主要在于对“生活质量”(富于内在价值情形)的赞赏,而不是坚持追求一种不断提高着的更高要求的生活标准。人们将认识到“大”(big)与“棒”(great)的巨大差别。

(8)同意上述观点的人们有责任直接地或间接地去努力完成这个根本性的转变。

深生态学的上述两个“最高规范”和八个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深生态学理论的本质特点。它们既是一种新型的环境价值理念,又是一种环境保护运动的行动纲领。它们以“激进”的理论方式,对当代环境伦理学理论的发展和全球环境主义运动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近年来,深生态学提出的一些重要环境价值观念,已渗透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政策、环境教育、环境保护实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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