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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需求与利率的关系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始于1996年的国债市场公开操作,目前主要依托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为平台。央行票据的使用,是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工具形式上采用的一项重要创新,增强了公开市场操作的有效性;值得一提的是,央行票据的定向发行有时带有惩罚性的特征。再贴现政策和再贷款政策通常用于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季节性的短期流动性需求或流动性支付危机。
我国货币政策的常用工具_中国货币政策绩效研究:基于社会福利角度的考察

(一)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的常用工具分类

根据货币政策工具的职能和效果不同,我国的货币政策工具可划分为三类:(1)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或称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这类工具主要从总量层面上对货币供应和信贷规模进行调节[5];(2)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作为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必要补充,是中央银行针对某些特殊用途或特殊经济领域展开的信用调节,以特定商业银行或整个商业银行体系的资产运用或负债经营活动为调节对象,侧重于对银行业务活动等方面进行控制[6];(3)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除以上常规性及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外,中央银行有时还运用一些补充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对信用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7]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特点是通过货币当局对货币数量的调节作用于整个经济运行,此类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频率较高;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用于对某些特殊行业进行信用调节,如对消费信贷实行优惠利率等,此类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往往是配合国家产业调整等宏观调控目标而进行的;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由于具有较强的直接干预色彩,已经越来越少被采用。

(二)我国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1998年起,我国取消贷款规模限制,同时逐渐减少其他诸如贷款限额、信用分配、利率限制等补充性和选择性政策工具的运用,转而大力发展货币市场,通过公开市场业务等操作间接调整经济。

1.我国货币政策的公开市场操作

我国的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始于1996年的国债市场公开操作,目前主要依托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为平台。早在1994年3月开始的外汇市场公开操作,事实上是为配合我国外汇结售汇制度而进行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中央银行票据发行与交易。其中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8]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而逆回购则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中央银行票据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基础货币投放。

在我国现有的汇率制度下,贸易顺差及资本账户下流入的外汇资产需要通过结汇兑换成人民币才能够在国内市场流通,这类由于结汇而被动投放的货币被称为“外汇占款”。由于外汇占款增加了货币供给,为保证货币供给量稳定,央行就需要通过本币公开市场操作回笼货币。随着我国外汇储备的持续快速增长,央行运用国债的正回购操作吸收过剩流动性的空间缩小,于是央行于2002年9月24日首次创造并使用了央行票据代替国债进行正回购操作。央行票据的使用,是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工具形式上采用的一项重要创新,增强了公开市场操作的有效性;值得一提的是,央行票据的定向发行有时带有惩罚性的特征。

外汇占款的投放,可以理解为货币当局在外币公开市场操作中实现了货币的净投放。在完全结售汇制度下,当出现贸易顺差或资本净流入时,为维持货币供给量的稳定增长,就需要在本币公开市场上进行相应的反向操作(有时会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进行货币冲销。

图3.1.1 新增外汇占款、公开市场货币净投放、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由图3.1.1可以看到,与我国新增外汇占款规模持续保持较高水平相对应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币公开市场操作上经常性的货币净回笼,且前者规模较大的时段往往对应着后者较大规模的相应操作(有些时候会通过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实现)。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外币公开市场操作(外汇占款的发放)与本币公开市场操作的加总即为我国央行通过公开市场向市场注入的净货币资金量。在较长一段时期,由于新增外汇储备的持续快速增加,导致央行本币公开市场操作被外币公开市场操作所绑缚,货币政策操作空间下降。

2013年1月18日,央行宣布推出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SLO),作为公开市场常规操作的必要补充,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相机使用。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以7天期以内短期回购为主,遇节假日可适当延长操作期限,采用市场化利率招标方式开展操作。央行根据货币调控需要,综合考虑银行体系流动性供求状况、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等多种因素,灵活决定该工具的操作时机、操作规模及期限品种等。该工具原则上在公开市场常规操作的间歇期使用,操作对象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具有系统重要性、资产状况良好、政策传导能力强的部分金融机构(见表3.1.2),操作结果滞后一个月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交易公告》对外披露[9]

SLO的推出,可以提高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灵活度以及央行对银行间流动性调节的精确度,能够有效轧平短期事件性冲击导致的资金成本波动。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近年来包括SLO推出在内的一系列改革,体现了央行对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有序推进。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相对稳定的银行间市场利率将逐步取代存贷款基准利率成为央行新的政策利率;而货币政策调控的思路也将由传统的数量调控为主逐步向价格调控为主过渡。

表3.1.2 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参与机构

2.我国的再贴现、再贷款政策操作

再贴现政策和再贷款政策通常用于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季节性的短期流动性需求或流动性支付危机。这类政策的作用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调整再贴现率影响商业银行借入资金的成本;另外一种则是选择性地规定具有再贴现能力的票据种类,以达到调整产业结构或信贷结构的目的(左伟,2004)。现实中,再贴现、再贷款业务在很多国家是一种带有惩罚性意味的工具,当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中央银行会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出现,但同时会以高过市场利率的价格借出资金以示惩罚。但是,市场利率是随着货币供求关系的变动而经常波动的,当市场利率高于再贴现利率或再贷款利率时,就意味着商业银行能够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成本向中央银行借入资金,用于实现自身信用的扩张;而当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时,金融机构则可以通过同业拆借等方式获得资金。在这两种情况下,再贴现、再贷款工具将会丧失调控作用。

如图3.1.2所示,与相应期限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以及市场化程度较高的SHIBOR利率相比,我国现行的再贴现利率、再贷款利率整体偏低,“惩罚性”的特征并不明显,而且存在调控工具失效的可能。

图3.1.2 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SHIBOR利率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10]

3.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率调节

理论上讲,准备金率调节是通过对货币乘数的调节实现对全社会流通货币总量的调节,进而达到调节经济的目的。但就我国历次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结果来看,准备金率的调整并未实现我国货币供给量的大规模收缩或扩张。换而言之,准备金率调整在我国近年来并未起到“巨斧”的作用效果[11]

1998年3月、1999年11月央行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都没有出现理论中应该有的货币扩张,原因在于银行体系中存在的大量呆账、坏账造成我国商业银行惜贷,从而使得准备金率的调整并没有实现传统货币经济学理论中货币创造的政策效果。

而2006年7月5日至2008年6月15日不到两年的时间内,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连续上提17次,即由7.5%上提至当前的16.5%,同样未能实现剧烈的收缩效果。这是由于外汇储备持续增加下央行被动投放的外汇占款大量停留在商业银行体系中,其中部分富余流动性以超额准备金的形式存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上调时,这些超额准备金直接用于补足法定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未受到严重影响。

图3.1.3 大型中资银行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与超额准备金率

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如图3.1.3所示,2006年起我国大型中资商业银行的实际存款准备金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与超额准备金率的加和)呈现较快增长的态势,法定准备金率的上调事实上是为了冻结部分由于持续贸易顺差、外汇占款激增导致的商业银行体系中流动性过剩,以防范银行体系在流动性充足的情况下由于信贷扩张冲动而可能出现的资产质量下降。

从更深层次分析,我国准备金率历次调节并未起到“巨斧”作用的原因包括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的市场化程度不够、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程度不够、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等。在传统的中央银行体系下,商业银行除需要追求企业经营利润之外,还肩负着金融稳定、国企改革等诸多目标。商业银行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现代化、市场化的进程。在金融开放背景下,我国较高水平的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一方面削弱了本国商业银行与外资商业银行竞争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削弱了我国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因此,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节工具的使用必须也必将越来越淡化出我国货币政策调节的历史舞台。

4.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除以上货币政策工具之外,中国人民银行经常使用的政策工具还包括利率工具等。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12]:①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包括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13];②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③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④其他相关政策的制定。

存款准备金利率是对我国商业银行上缴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所给予的利息补偿。目前,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现行利率水平为1.62%,超额准备金的现行利率水平为0.72%,而同期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差一般在2%~3%(尚未扣除管理费用等)。我国偏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利率水平不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自主创新的动力。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和浮动区间的调整以及对调整利率结构和档次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将在我国货币利率政策工具的选择和调控、我国货币政策操作从数量调整型向价格调整型的过渡中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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