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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伊丽莎白执政以来,颁布了一些济贫法案,其中1601年的济贫法案最著名。该法案正式承认政府有济贫责任,并建立了初步的救济行政制度与救济工作方法。时至今日,从社会福利视角反思济贫法中体现的责任、资源和服务方面的内涵及其形成的社会场景,从社会工作角度领悟其中的价值、方法等专业元素,对面对当代社会的议题不无启发。伊丽莎白济贫法有具体的规定。伊丽莎白济贫法为英国奠定了政府主持社会救济事业的方式。
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_社会工作概论

1.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

英国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受工业化及城市化的影响,其城市贫困问题亦较为严重。为了解决当时的贫困问题,最先由教会开办了济贫事业。随着贫民的增多,教会财力入不敷出,政府逐渐接办上述工作。伊丽莎白执政以来,颁布了一些济贫法案,其中1601年的济贫法案(Poor Law)最著名。该法案正式承认政府有济贫责任,并建立了初步的救济行政制度与救济工作方法。

济贫法反映几方面的信息:一是社会工作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容易起步,二是其首要议题是舒缓物质贫困(救济),三是政府在其中起关键作用,四是社会政策在面对大规模社会问题时作用显著。时至今日,从社会福利视角反思济贫法中体现的责任、资源和服务方面的内涵及其形成的社会场景,从社会工作角度领悟其中的价值、方法等专业元素,对面对当代社会的议题不无启发。

伊丽莎白济贫法有具体的规定(马凤芝,1998:29)。(A)每教区应向地主征收济贫税。(B)贫民救济应由地方分区主办,每教区设立监察员若干人,中央政府设立监督人员。(C)有工作能力的贫民须参加工作,以工作换取救济。教区设有贫民习艺所供男女儿童习艺,教区也义务代为介绍工作,或配给原料与工具,强制生产。(D)禁止无家可归者及无业游民行乞游荡,设救贫所收容救济,强迫其在所工作。有家者给予家庭补助,使其仍在家居住。(E)人民有救济其贫穷家人或亲属的义务,贫民不能由家人或亲戚处获得扶养时再由教区救助;且救助对象也限于在该区出生者或最近在该区住满三年者。(F)把贫民分三类:体力健全者须强迫入“感化所”(probation home)或“习艺所”(work house)工作;不能工作者包括患病者、老年人、残废者、精神病患者及需抚育幼小子女的母亲们,令其入“救济院”或施以“院外救济”(outdoor relief);失依儿童包括孤儿、弃婴等则设法领养或寄养。

伊丽莎白济贫法为英国奠定了政府主持社会救济(social relief)事业的方式。其中,教区须为所在地居民充实救济经费,为不能工作者及儿童准备粮食,为体力健全者准备工作。这些原则表明政府真正接受了对无力自供者的救济义务,成为后来各国社会救助的依据。而政府的参与、专人的负责、院外救济的实施等做法,亦已隐含了某些社会工作的观念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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