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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两部《济贫法》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颁布并实施《济贫法》。新《济贫法》规定,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政府实行救助是其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政府负有保障公民生存的责任。
英国两部《济贫法》_社会保障概论

2.2.1 萌芽阶段:英国两部《济贫法》

在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商品经济逐渐取代了自然经济,不断摆脱人身依附关系的农民开始向城镇流动,从而造成了日益增多的贫困现象和社会问题。面对日益增多的保障需求,家庭和慈善机构已力不从心,特别是英国在16世纪开始的“圈地运动”使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大批农民在摆脱了土地束缚的同时,也失去了生活保障,出现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英国政府首先从积极救济贫民入手,于1530年至1597年通过了13个有关处理流浪者的法案。

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颁布并实施《济贫法》(旧《济贫法》)。该法案用征税的办法对圈地运动中流离失所的贫民实行救助,并组织失业者从事劳动,安置孤儿当学徒。16世纪的法国,随着教权衰落,王权兴起,为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由宗教团体把持的“慈善”事业逐步由世俗政权接管,神职人员主持的社会救济事业被削减,社会救济由乡村走向城镇,由分散走向统一,其内容也由单纯发放赈济物资转向实行劳动培训、儿童教育等,社会保障从单一缓解社会冲突转变为同时向社会成员提供劳动机会,以维持生产关系。当然,这些措施带有传统救助事业的特征,大多出于宗教信仰和人道主义的动机,并未承认救助事业是一种社会义务,也未承认公民要求救助是一项公民权利。

旧《济贫法》的出现,表明当时的英国统治者已经意识到失业和贫困的危险,需要由政府采取一些措施来缓和因这些问题而导致的社会矛盾。但救济费用逐年递增,财政不堪重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英国议会根据1817年和1832—1834年《济贫法》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于1834年通过了新《济贫法》。依照新《济贫法》的规定,济贫资金来源于地方税,济贫事务仍由地方与教区共同负责。尽管新《济贫法》对申请救助的贫民要求的条件仍较苛刻,诸如受助者必须住进济贫院,同时取消对无业贫民的一切货币和实物形式的救助,只允许将他们收容进习艺所,从事沉重且待遇极低的工作,而且夫妇不能同居。但是,新《济贫法》较旧《济贫法》还是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正如英国史学家对《济贫法》的评价“固然缺憾甚多,但仍不失为社会组织的一大进步”。新《济贫法》规定,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政府实行救助是其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政府负有保障公民生存的责任。这样一种新的社会保障理念,把社会救助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使社会救助成为一种制度。

新《济贫法》对贫民实行社会救助,稳定了社会秩序,对19世纪中叶英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也为欧洲其他工业化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立法基础和制度借鉴。随后,瑞士于1847年制定《济贫法》,丹麦于1853年出台《济贫法》,挪威于1845年颁布《济贫法》,荷兰于1854年实施《济贫法》。这样使社会保障最低纲领的社会救助在西欧、北欧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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