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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自由论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刘纲纪的实践美学观以实践本体论为哲学基础,以创造自由论为理论核心,以审美反映论为艺术本质,三者环环相扣,构成了实践美学史上独特的一页。在刘纲纪的哲学美学中,自由这一概念极为重要。人类通过有目的有意识的劳动从自然取得了自由,刘纲纪说,正是这种创造自由的劳动产生了美。由此,刘纲纪认为,美是客观存在着的,是我们意识之外存在着的一个感性具体的对象,它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而非意识创造的产物。
创造自由论_刘纲纪文集

刘纲纪:创造自由论

章 辉

在实践美学的发展史上,刘纲纪以其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独到理解,提出了自成体系的实践美学观。刘纲纪的实践美学观以实践本体论为哲学基础,以创造自由论为理论核心,以审美反映论为艺术本质,三者环环相扣,构成了实践美学史上独特的一页。

人从自然发展而来,本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的存在一刻也离不开自然,但人类的历史存在并不同于自然史本身。在何为自然与人的存在的本体这个颇有分歧的问题上,刘纲纪主张本体论可以分为自然本体论和人的本体论。刘纲纪认为,马克思一方面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承认自然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另一方面是人类“使自然生成为人”,而使人与自然达到统一的决定性的因素是人类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即劳动,马克思的贡献主要在后一方面,即第一次指出了物质生产实践是人类全部历史生活和发展的根基、本源。也就是说,当问题涉及包含自然和社会在内的整个世界的本体时,本体只能是自然物质,而当问题涉及与自然界有别的人类社会时,本体则是以自然界为其前提基础的人类实践,即马克思主义的自然本体论历史地、逻辑地包含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本体论,但不能代替它。在此基础上,刘纲纪进一步认为,实践有三个基本特点:第一,人类的实践活动既是满足生存需要的活动,同时也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自然的活动,是创造性的能够支配自然从自然取得自由的活动,正是它推动人类从满足肉体生存需要,维持和再生产人的生命的必然王国领域进到以人的才能的全面发展为目的本身的自由王国领域。第二,人们只有结成一定的社会组织才能改造自然,因此人改造自然的生产实践不是单个人的活动,而是结成一定社会关系的人们协同进行的活动。第三,实践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不是自然物质的活动,但实践的目的、对象、手段和结果都是客观的,是由具体的历史条件和自然条件所规定了的,所以实践是一种客观物质的历史存在。根据以上理解,刘纲纪把马克思的哲学定义为“以物质的自然界为基础的实践的人本主义”,这一提法肯定了自然对于人的先在性和实践对于人的本体性,以及人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重要地位,从而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一切唯心主义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区别开来,这种对马克思的解读也不同于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人的自然科学式的唯物主义。刘纲纪的美学观就建立在这种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的基础之上。

在刘纲纪的哲学美学中,自由这一概念极为重要。根据对马克思、恩格斯和毛泽东思想的理解,刘纲纪认为,自由可以界定为通过对自然界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自由的获得以人类的实践活动为基础,是历史的、具体的、有条件的。人类通过有目的有意识的劳动从自然取得了自由,刘纲纪说,正是这种创造自由的劳动产生了美。劳动有一个从单纯满足物质生存需要到以人类自身才能多方面发展为目的的发展历程,所以美作为人的自由的感性具体的表现最初产生在劳动领域,以后超越了物质生产劳动,扩大到和物质生产劳动并无直接关系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从自然取得自由的劳动一方面以对自然必然性规律的认识和遵从为前提,美与真就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劳动又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活动,自由的取得离不开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因此,美又同道德上的善联系起来,美是真与善的统一。

刘纲纪所说的美学意义上的自由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必然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为前提,但他认为,美学意义上的自由还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美学意义上的自由超越了物质生活需要满足的范围,即使是在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范围内的美的事物的美也并不是仅仅来自需要的满足,而是来自这满足需要的事物的取得显示了人改造世界支配客观必然性的智慧和才能。二是美学意义上的自由是对客观必然性的一种创造性的掌握和支配。仅仅遵循和符合必然性并不产生美,只有既符合客观必然性又不受客观必然性所束缚的创造性的活动才能产生美,而且这种创造性与不同的个性相联系,是个体所特有的独创性的表现。三是美学意义上的自由是个人与社会高度统一的实现。由于人只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所以人的自由的实现同人的相互依存的社会性不能分离,美产生于个人与社会达到统一的地方。美学意义上的自由的三个特点是对哲学意义上的自由的进一步申论。总之,美产生于实践对自然的改造中,是劳动创造了美,美的本质是人与自然、个体与社会统一的表现,也就是人的自由的表现,“所谓美,就是那通过人类生活的实践创造所取得的,感性具体表现了人的自由的各种对象”(1)。刘纲纪强调,这种自由不是精神活动的产物,而是人在实践中掌握了必然,实际改造和支配了世界的产物,是他克服各种困难的创造性劳动的成果。由此,刘纲纪认为,美是客观存在着的,是我们意识之外存在着的一个感性具体的对象,它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而非意识创造的产物。美的客观性不等于自然物的客观性,它可以脱离个别人的意识而存在,但不能脱离人类社会而存在,机械唯物主义美学观的弊病在于看不到美的社会性。所谓美感就是人把自己所创造的生活以及他所生活的周围世界当作其作品观赏,从中看到了他创造的智慧、才能和力量的种种表现,看到了人的自由获得了实现而引起的精神愉悦,而机械唯物主义所认为的美之为美的属性只有在表现了人改造世界支配自然所取得的自由时才能成为美的。

刘纲纪不是从实践直接推导出美的本质,而是多层次多方面地考察了美的特性。他认为美有二重性:一是属于客体的东西表现了属于主体的东西。客体只有在表现了主体的情感、理想和愿望时才是美的,而这是实践的结果,实践是变主体的东西为客观存在的活动。二是属于自然的东西表现了属于人的东西,纯粹的自然性不可能有美。第三,是属于个体的东西表现了属于社会的东西。艺术作品中的个性化的东西渗透着具有普遍性社会性的内容才能引起同情和共鸣。刘纲纪还论述了美的发展历程,他说,人类劳动所特有的自由创造性与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不能分离,所以美一开始同满足需要的劳动和劳动产品不能分离。人类最初只是从需要的观点而不是审美的观点去看他的劳动和劳动产品,这时能最好地满足需要的产品就是那些不容易获得的产品,对需要的满足来说最好的东西同时也是美的东西,“好”和“美”是一回事。但这种美还局限于满足需要的劳动范围,只有被局限了的意义,而严格意义上的美是完全超出了物质生活需要满足的美。美如何从其产生的物质生活需要满足的领域进入到超越之的广大领域呢?刘纲纪认为,有下面几点值得注意:第一,正如生产工具比它所生产的东西更宝贵一样,人类在他的发展过程中一定会认识到,他创造的智慧、才能和力量的发展提高比他一时的需要的满足更重要、更宝贵,由此,那和人类需要的满足不可分的人的创造的智慧、才能和力量的发展,具有自身独立的意义和价值,不再只有当它直接带来需要的满足时才有价值。第二,与之相关,直接与人的劳动相联系的人的社会性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决定性作用,人只能在社会中存在,只有结成社会人才能战胜自然,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因此,美与人的社会性本质的实现,即与善的实现联系起来,“好”不一定是“美”,“善”才是“美”,美已经超出了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第三,一方面美具有塑造人的社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个体意识到他只有与人的社会性存在,只有与善相一致的时候才是自由的真正实现,才有真正的美可言,这样对于美的追求、美的创造和欣赏就逐步地发展为人类精神活动的一方面而与单纯的善区分开来了。

总之,美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美”与“好”的合一到“美”与“好”的区分,这时美还处于物质生产劳动的领域。二是从“美”与“善”的合一到“美”与“善”的区分,美已经超出物质生产劳动的领域而成为社会精神生活的一个独立的存在了。美以人类能力的发展本身作为目的(自由王国),它以物质生活需要的历史发展(必然王国)为最终根基,当个人与社会、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超越了生存需要的满足,表现为人的个性才能自由发展的时候美就产生了。美作为人的个性才能的自由发展的表现存在于多方面:一是在人改变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的创造的智慧、才能和力量中,也就是在生产斗争和社会斗争中。二是存在于个人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中,这种社会关系由于是对个体个性才能发展的肯定而具有美的意义。三是存在于人赖以生存的周围自然环境中,人一刻也离不开自然界,经过人的漫长的劳动改造的自然界成为人的个性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因而对人具有美的意义。这第三方面就是自然美。

自然美包括单个自然物和人类所生活的整个自然环境的美。刘纲纪认为,自然美在物质生产劳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物质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人对自然的改造既包括人对个别自然物的形态的改变,也包括在不改变自然物的形态的情况下,对自然物的属性和规律的广泛的认识和利用。美学意义上的自然美不是作为劳动产品来看的自然物的美,而是超越劳动的范围同人的社会发生了多方面的联系的自然界的美,那被人类所征服和支配了的自然物由于其被征服和支配是人类克服了巨大困难的创造性活动的结果,是人类战胜自然的智慧、才能和力量的见证,也就是人类能够从自然取得自由的见证,具有了同人类自由个性的表现相关的某种社会的精神的情感的内容,成为人化了的自然才对人类有美的意义。而所谓对自然美的欣赏就是人在他所认识和支配了的自然界中直观到他从自然所取得的自由,自然美欣赏中的拟人化现象是经过实践而人化了的自然美在人的心理想象中的反映,它决非自然美的创造者。可见,刘纲纪的自然美观与李泽厚基本相似,反对朱光潜把精神意识的对象化视为自然美的根源。

关于艺术的历史发生学根据,刘纲纪认为,由于生产劳动不仅满足了人的物质生活需要,还是一种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它引起了和物质需要得到满足不同的精神上的愉悦,即在自己所取得的成功面前感到无比自豪之情,人由此产生了模仿冲动,要把那体现了他的创造性力量的劳动过程和结果通过某种形式加以再现,以使他能从这种再现中再度体验那由于他的创造的成功而引起的喜悦之情,艺术就产生于这种模仿冲动。可以看出,刘纲纪的艺术发生学与普列汉诺夫的艺术起源模仿说是一致的。

根据唯物主义对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的关系的看法,刘纲纪认为艺术是一种精神现象,是对现实的一种反映。刘纲纪说,反映这一概念应作宽泛的理解,它只是就艺术作品与整个现实的关系而言,即使是表现论所说的对思想情感的表现仍然是对存在的一种反映。反映的对象包括客体、主体和客体与主体的关系,而且意识对这三者中任何一方面的反映都表现为一种双向的反映,即既是对于对象的反映,同时又是对于作为反映者的人自身所处的历史条件的反映,反映不应该局限于认识论即科学理性的领域。刘纲纪认为,艺术反映对象与科学反映对象是不同的,因为艺术作为现实的反映其内容只是那些能够唤起人们喜悦感情的东西,即它是和人类的创造有关的感性具体地体现了人征服外界自然并从中取得自由的对象,而且它不只是对个人,而是对整个人类社会都有意义和价值的对象。刘纲纪批评旧唯物主义哲学所主导的反映论美学不懂得艺术所反映的客观现实同时就是人自身的对象化,把艺术对象和科学对象等同,从而认为艺术不过是一种形象化了的科学认识,因此抓不住艺术的特殊本质。刘纲纪强调,同一个客体对象,是作为包含反映的主体在内的人自身的对象化,还是仅仅作为客观的对象去加以反映,这是艺术对象和科学对象的根本区别。

艺术以人的劳动生活的创造为对象,由于劳动是社会性的,所以艺术也以人的社会本质的实现为对象,古今艺术都要肯定或否定、直接或间接地把个人与社会矛盾的统一感性现实地呈现出来。由于艺术以人类生活的感性的实践创造以及人的社会本质的具体实现为其反映对象,所以艺术也就是以人类在他的生活的实践创造中感性现实地表现出来的自由为其反映的对象,艺术本质由此推演而来。刘纲纪认为,艺术是把人的生活作为人的自我创造或自我实现的过程和结果来反映的,它感性现实地显示了人如何通过他改造客观世界的创造性活动使人的自由获得了实现,因此,艺术对生活的反映本质上就是对广义上了解的客观世界的美的反映,艺术的本质就是美。刘纲纪指出,各种否认美为艺术的本质的看法,最重要的原因是对美作了狭隘的理解,停留在美是和谐的古典观点上,没有看到就其普遍本质而言美是人在他的生活的实践创造中所取得的自由的表现,是人的个性才能的自由发展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表现。美作为人类生活实践创造的产物,客观存在于人类的生活现实中,艺术美只能是现实美的反映。广义理解的美作为人的个性才能自由发展的表现,不仅表现在和谐中,也表现在人为取得自由而进行的斗争中,表现在和人的自由的实现相联系的各种尖锐的矛盾冲突中,这就展现为美、崇高、悲剧、喜剧等美学范畴。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学大讨论中,李泽厚、洪毅然等人主张以马克思的实践论为美学研究的哲学基础,实践美学由此发源。80年代随着对马克思《巴黎手稿》的进一步研究,实践美学也发展起来并成为中国主流美学学派。《巴黎手稿》给美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哲学视野,指示了美的本质与人的本质的关联性,给人们的美学思考提供了极大的阐释空间,许多学者从对《巴黎手稿》基本思想的理解出发,提出了自己的实践美学发展观,这些观点既有相似性和继承性,也有由个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美学基本问题理解的不同而导致的差异。刘纲纪对实践美学的推进表现在:对马克思的实践观做了新的阐发,强调了实践本体论的地位,祛除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学大讨论中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的旧唯物主义痕迹,反对了机械唯物主义和各种唯心主义美学观;突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自由这一概念,把美与个体自由的实现联系起来,提出了审美的个体主体性问题;把美和艺术的本质与人类实践的特点联系起来,不是从实践直接推演出美的本质,而是多层面多角度地考察美的特征及其发展历程;给予反映这一概念以新的哲学内涵,纠正了反映论美学把审美反映等同于科学式的认知,把艺术家等同于科学家从而导致了对审美主体予以忽视的思维缺陷,维护了审美反映的独特性和艺术主体的创造性,等等。总之,刘纲纪从自己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出发,构建了一个逻辑严密、结构完整的美学问题域,把实践美学的发展推进到一个更深的层次。

但刘纲纪的理论探索在今天看来却有不少疑点,其中有些还是实践美学的代表人物所共同具有的理论缺陷。

第一,把美定义为实践对自然的改造所取得的自由,这种美学观有着明显的人类中心论特征。自由这一概念内涵丰富,在认识、伦理意志、实践活动、情感体验等领域,自由的哲学含义是不一样的。刘纲纪认为,自由是对自然的支配和改造,它现实地历史地决定于人类实践的水平。可见,这里的自由仍然是认识和实践意义上的,而非审美体验中的情感自由,用其去界定审美活动就不合适。刘纲纪认为,美与自由相关,在自然中,自由来自对必然的认识和对自然的改造;在社会中,自由的获得是个体与社会相统一的结果。显然,这两个自由概念的内涵是根本不同的,用其笼统地界定美是不恰当的。

第二,刘纲纪力图在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个体与社会的统一中规定美的特性,他把美和美感分开,认为美是人类物质实践的产物,又是人的个性才能自由发展的表现。那么:(1)群体性的实践如何与个性自由的发展相统一?人类群体的实践如何落实为个体的精神性的审美活动?人类实践只能把人和动物区别开,只能产生人的“类本质”,而无法使个性自由得到发展。个体的人从自然分离开来后又生活于社会中,只有挣脱社会的束缚才有个性的发展可言。从历史上看,人类个性自由的问题也只是在近代历史上才凸显出来。(2)美既然是人的自由的表现,而每个人的自由观和对自由的体验各不相同,因此同一对象对于不同主体会成为美或不美的,那么如何判别自由的价值所在?答曰通过社会实践。刘纲纪说,美是社会实践而非主体意识的产物,可以根据人类社会实践来判定究竟哪一种看法同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一致,从而确定不同主体所说的美是否具有客观历史的价值,美所表现的自由只有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才是真正有价值的。但难点在于,把对美的判断标准推向了一个先在的权威的客观规律,以所谓的客观历史规律为正确的美感反映标准,必然导致审美权威主义,这就抹杀了审美民主。而且,对极具个体性、精神性的审美活动却用人类理性的物质实践活动来检验和规范只能大而无当,隔靴搔痒,这两种活动应该具有不同的“尺度”。(3)相比李泽厚而言,刘纲纪更为重视个体主体性,但其美学客观主义立场却具有无法解决的理论矛盾。刘纲纪说,美虽然具有不以主体的意愿好恶为转移的客观性,但只有当它为主体所感知和体验到的时候它对主体才存在,对于每一个主体来说,对美的存在的感知和把握表现为主体的完全的活生生的情感。问题是,既然美只存在于个体的审美感受中,由于个体对同一对象的审美感受是不同的,那个客观存在的美又存在于何处呢?这诸多矛盾正暴露了客观主义美学的两难:美是客观的,但它又与人的精神情感有关,那么主观的情感与客观存在的美的关系如何呢?

(原载章辉:《实践美学:历史谱系与理论终结》,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注释】

(1)刘纲纪:《艺术哲学》,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06、4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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