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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管理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八、图书出版单位违反规定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或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畅销许可证。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图书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管理的通知_2013中国民营书业发展研究报告:教辅管理研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集团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为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提高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质量,促进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图书出版单位以中国标准书号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严格实持资质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材配套、供中小学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出版物,包括中小学教材同步练习类出版物,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

二、图书出版单位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业务,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编辑机构。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编辑机构具备开展单学科或多学科出版业务的能力。每一学科应具有该学科相关专业背景、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编辑人员3人以上。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编辑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30%或每一学科至少1名编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具有教育教学背景或师范专业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30#。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出版管理规定,最近两年未因违反国家法律和出版管理法规受到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中小学教辅材料单学科或多学科出版资质,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出版单位基本情况,申请资质的内容,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资质条件说明、出版经营情况、出版规划等。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编辑人员的职业资格和专业职称证书或证明、学历证书、工作简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出版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年检合格文件。

(五)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近三年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

原出版范围中包括中小学学习辅导材料的图书出版单位也须重新申报

四、本《通知》下发后,新闻出版总署即受理图书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申请,核准情况以复函方式通知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和图书出版单位。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针对所属各图书出版单位的出版能力和经营状况,认真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申报工作。

五、在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所属出版社的资质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所辖、所属出版社(军队系统出版社除外)的资质申请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新闻出版总署(京外中央各部委所属出版社的资质申请经主管部委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军队系统出版社的资质申请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

六、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所辖、所属图书出版单位资质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于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在报送所辖、所属图书出版单位资质申请时,需同时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图书出版单位2011年以来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情况的报告,并就本地区本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管理提出具体措施。

七、出版单位出版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因质量不合格被新闻出版总署连续两年责令收回的,或在中小学教辅材料资质综合评估中不达标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暂停或取消其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

八、图书出版单位违反规定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或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畅销许可证。

九、图书出版单位不具备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自2012 年3月1日起,一律不得新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出版;此前已出版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自2012年6月1日起,不得安排重印或再版。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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