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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浙江是我国历史文化村落保有数量较多的省份之一。浙江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大批历史文化村落得到培育和建设,一大批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李强指出,历史文化村落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积淀,是中华民族的文化记忆和文化标志,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
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_新农村人文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发展研究

2.4 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协调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村容整洁是新农村建设的题中之意,如何保护和利用好以古村落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历史文化遗产,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必不可少的内容。2006年《新农村建设十二条》规定新农村建设中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保护用地不计入总用地规模的规定。

农村历史文化遗产是农耕文化的精粹,是历史的写照,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载体,是一种潜在的高品质资源,具有特殊的经济、历史、旅游和欣赏价值,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古村落是新农村建设中最生动、最完整的历史与文化的沃土。保护以古村落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历史文化遗产是农村文化发展中走现代化与传统相融合、经济与文化相统筹、自然与社会相和谐之路的一种可行模式,是文化农村的最佳选择。中国文物和古建筑学泰斗罗哲文说,中华文化的根基在村落,西安、洛阳和北京等都是从村落发展起来的。一个古村落大多由一个庞大的家族组成,那里有创业始祖的记载和传说,有古老的遗训族规。而且古村落的先民在村落选址、建筑与环境营造方面,运用古代堪舆学的理论,择吉而居、顺应自然、合理布局,创造了天人合一的境界。现在国际上随着工业化推进,无一不是强调原生态,强调原汁原味。一些发达国家的农村建设出现了逆城市化趋向,不再追求建筑的现代化,而是强调返璞归真,追求建筑与自然的和谐。如果我们所有的农村都跟着城市走,盲目建设高楼大厦,攀比“高大洋”,变成了“城市小区”,就会“村将不村”。结果让很多乡村迷失了自我,失去了千年的文化传承。因此,有关专家一再告诫:建设新农村,千万别误入“城市化”的歧途。希望各地能够自觉保护农村中的古朴风貌,特别是已经不多的古建筑群。别等到拆完了,又去搞仿古建筑,到那时就悔之晚矣。要充分认识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新农村建设并不一定要破坏古村落、古民居和古建筑,古村落、古民居和古建筑的保护和新农村建设并不是对立的,它们可以协调发展,并相互依存。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一定要对保护农村历史文化遗产予以高度的重视,使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浙江是我国历史文化村落保有数量较多的省份之一。据浙江省农办牵头组织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浙江大地上,坐落着609个历史文化村落,其中古建筑村落324个,这些文化村落年代上起南宋,下至新中国成立前后,或古韵悠远,或景观独特,折射出浙江底蕴深厚的历史文化,是我们共同的文化家园和心灵故乡,是世人了解浙江历史、浙江文化的重要窗口。

面对这些先人遗留下的珍贵的历史遗存,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该如何保护?这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2.4.1 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近年来,浙江省一直重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积极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明确提出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出台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村落普查工作的通知》,组织得力、任务明确、成效显著。为避免古建筑和民族民间艺术遭到破坏和流失,浙江省文化、文物部门建立了大量民俗博物馆,对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文物保护工作卓有成效。一大批具有浓厚乡土气息的历史文化村落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和利用,如西塘、乌镇、楠溪江走马塘古村落以及景宁大均乡畲族民间艺术生态保护区为代表的一些历史文化村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保护利用模式,在全国都有较大的影响。

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深厚基础,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撑,也是一个区域、一个村落的魅力所在。浙江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大批历史文化村落得到培育和建设,一大批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历史文化村落的存有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连片且上规模的历史文化村落越来越少,一些健康的民间习俗逐渐消逝。

2012年4月11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村落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保护、传承和利用历史文化村落及传统优秀文化作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对历史文化村落与存有环境的保护力度,悉心保护历史文化村落的建筑形态、自然环境、传统风貌以及民俗风情,让它们古韵长存、永续利用,使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更好地传承给后人。

2012年5月9日,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江山召开。浙江省委副书记李强出席会议并强调,做好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利用工作,是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需要,是彰显美丽乡村地方特色的需要,是全面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需要,是加快推进乡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我们要以等不起的紧迫感,坐不住的责任感,慢不得的危机感,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保护力度,努力把历史文化村落打造成为浙江省农村的“金名片”。

李强指出,历史文化村落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积淀,是中华民族的文化记忆和文化标志,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对国家、对历史、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把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围绕“修复优雅传统建筑、弘扬悠久传统文化、打造优美人居环境、营造悠闲生活方式”目标要求,把保护利用历史文化村落作为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内容,在充分发掘和保护古代历史遗迹、文化遗存的基础上,优化美化村庄人居环境,适度开发乡村休闲旅游业,把历史文化村落培育成为与现代文明有机结合的美丽乡村。并强调,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保护的统一,坚持保护物质遗产和保护非物质遗产的统一,坚持保持历史面貌与改善人居环境的统一,坚持保护优先与有序利用的统一,按照“有规划、有项目、有资金、有队伍”的要求,科学编制规划,强化要素保障,加大投入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整体、系统、有序地推进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力争尽快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012年6月4日,浙江省农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建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文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村落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农办、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林业局、文物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开展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的要求,按照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和民俗风情村落三种类型进行普查,以彰显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的地方特色和人文特点。随后,各地区积极响应、成立工作组、明确任务,及时开展历史文化村落普查工作。

2012年7月10日,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在杭召开。省委副书记、协调小组组长李强在会上强调,要认真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在系统调研、科学决策上抓落实,在完善方案、有序实施上抓落实,在强化保障、措施到位上抓落实,在优化服务、协作共建上抓落实,在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上抓落实,努力把历史文脉传承好、保护好,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浙江作出贡献。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全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方案》。

2.4.2 历史建筑保护与村落个性风貌发展

浙江大地上散落着大量的古村落,它们点缀在山水田园风光中,浑然天成;世代以农耕为主,古风尚存。这里的乡民们,诗意地栖居,无争地生活,他们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缩影。

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在遗产岌岌可危的情况下出台的,恰逢其时,为依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进行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在急功近利和无知的推动下,破坏性建设和建设性破坏齐头并进,许多遗产到了濒危的边缘,亮起了红灯。在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再不下决心及时保护,我们这一代人成为千古罪人,再也无机会挽救回那些珍贵的遗产,将愧对子孙。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遗产保护领域的一个基础性法规,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第一次从国家法规层面明确了几个体系:一是明确了名城、名镇、名村的历史遗产保护体系,一改过去只有历史名城的提法,城乡一体化,加入名镇名村,用城乡统筹的概念保护历史遗产。二是保护的内容更加清晰,除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外,还有两个层次的保护,一层是历史文化街区,另一层是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把保护的范围从点扩大到了面,而且更重要的是要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轻易拆掉或仅保留外观,可称“原物保护”;属于历史文化街区的,要保护外观整体的风貌,不必强求所有建筑的“原汁原味”,可称“原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非文物古迹、非历史地段的大片地方,只求延续风貌特色,不必再提过高要求,可称“风貌保护”。有区别、有重点地做好工作。三是确立了历史遗产保护的工作体系,从申报、审批、规划到实施都有具体规定,特别是明确了责任体系,政府、开发商、社会大众等各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明确。四是解决了法律关系的衔接,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城乡规划法》和《文化保护法》结合起来了。

2011年10月,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动员令,标志着我国文化改革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明确提出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到201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力争比2010年翻一番,占全省GDP比重7%,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性产业。为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决定》从优化文化产业布局、提升文化产业发展层次和加强现代文化市场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其中,在空间布局方面,《决定》提出,要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划引导,积极培育全国一流的文化产业中心,打造一批特色文化产业基地,发展一批特色文化产业,形成一批特色文化产业县(市、区)。

2012年4月11日,为了更好地保护、传承和利用好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传统建筑风貌、人文环境和自然生态,彰显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的地方特色,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在文件中对历史文化村落是这样定义的:“历史文化村落包括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和民俗风情村落等。古建筑村落是指现存古民宅、古祠堂、古戏台、古牌坊、古桥、古道、古渠、古堰坝、古井泉、古街巷、古会馆、古城堡等历史文化实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丰富和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自然生态村落是指古代以天人合一理念为基础,村落选址、布局、空间走向与山川地形相附会,村落建筑与自然生态相和谐,农民生产生活与山水环境互交融,自然生态环境、特种树木以及相应村落建筑保护较好的村落。民俗风情村落是指根据特定民间传统,形成有系统的婚嫁、祭典、节庆、饮食、风物、戏曲、民间音乐舞蹈、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的民俗文化延续至今,为当地群众所创造、共享、传承,并有约定俗成的民俗活动的村落。”

紧接着,浙江省农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建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文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村落普查工作的通知》,按照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和民俗风情村落三种类型开展历史文化村落普查工作。

1.历史建筑生存现状

在古村落的保护和开发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在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和村落个性风貌发展上,仍然存在历史建筑保护的数量与浙江省的历史地位不相称,数量偏少;重现存完整村落的保护,轻现存分散或不太完整的历史建筑的保护;消极对待保护,建设性破坏仍在发生等问题。

通过对浙江省11个地区2382个村庄的调查发现,村庄同化现象严重,个性缺失趋势明显,很多珍贵的文化遗存正处于毫无保护的自然消耗状态之下,风化侵蚀、人为破坏,处境危险,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不够到位,急切需要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和赋予有意义的使用功能。所以,农村历史建筑保护情况不容乐观。

(1)保护措施不够有力。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不够,村民对历史建筑保护不够重视,对于如何在具体的日常行为和生活工作中去切实保护利用好文化资源,更缺乏相当的认识。具体到乡镇至今尚未出台相关的古村落管理办法,保护力量较为薄弱,缺乏对古村落的有效控制和约束,造成了管理无法可依。群众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古村落内基础设施落后和古建筑功能不够完善等因素,群众对拆旧建新以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十分迫切。产权问题,加上经济利益驱动,造成一些古物的破坏和流失。一些很有价值的古建筑构件或由住户卖给了那些不法文物商,或被盗贼偷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2)有关文物保护的法令法规不完善,加之文物执法体制不健全,有关部门职能平行交叉,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没有接地气,宣传层面的多,落实层面的少,持续操作层面的更少。

(3)在农村新社区建设中缺乏有效的政策引导,各镇街在村镇规划制定和审批环节片面强调整齐划一的统一模式,导致一些古村落、古建筑群的建设性破坏。

(4)开发建设冲击较大。近年来,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加快,大规模的开发建设使古村落保护面临危机。新村建设、旧村改造、道路动迁等等,都牵涉到历史建筑保护的问题,使原有的保护性规划较难落实。村落旧有的场所、节点、街巷空间正逐步缺失,部分体现传统特色的历史空间被侵占,出现了水体污染、河被填埋,新建建筑与传统建筑的不协调等诸多问题。住在历史建筑里的居民希望改善居住环境,要求拆掉历史建筑翻造新房;农村环境整治原则要求村容村貌整洁划一,难免破坏古建筑的原有风貌。在现代化大发展的冲击下,古建筑保护的防线常常轻易地被冲破。

2.历史建筑与村落个性风貌的关系

乡土建筑或古建筑,是乡村风貌中的实物载体。乡村风貌是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形成和演变过程中,真实记录传统建筑风貌、优秀建筑艺术、传统民俗民风和原始空间形态。当然,从广义讲,乡村风貌包括近现代和古代建筑、重要史记和代表性建筑,当地的各种民俗、民俗语言、生活民居、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剧以及各种传统技艺等。

建筑与环境密不可分,新农村如果没有历史的记忆,就失去了地域个性风貌。《威尼斯宪章》中提到,“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使当地保护一个环境”。可见,传统民居、戏台、宗祠等农村建筑形态不是孤立的,是特定村落环境约束下的形态选择,同时,也是该村落个性风貌的突出符号。

1933年的《雅典宪章》指出“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其中的古建筑判断标准随时间推移,因国家、民族的历史不同而不同。美国建国一共两百三十多年,所以,几十年的建筑可称之为“古”建筑。而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建筑历史久远度大多以明、清、民初为界,考虑到历史价值,笔者认为“文革”也应列入其中。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社会更加注重对乡村遗产的保护。1999年《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法》认为,乡土建筑、建筑群和村落的保护应尊重文化价值和传统特色,其乡土性的保护则要通过维持和保存有典型特征的建筑群、村落来实现。

浙江省村落的发展源远流长,许多农村地区,居住理念、村落布局、建筑风格、民风民俗等蕴涵有丰富的历史、哲学、天象、宗教、艺术等文化内涵。近年来,浙江省一直重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一大批具有浓厚乡土气息的历史文化村落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和利用。以西塘、乌镇为代表的一些历史文化村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保护利用模式,在全国都有较大的影响。这些都是浙江省不可多得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在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的进程中,重视和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和村落个性特色风貌的发展,为浙江省建设绿色生态农村、可持续发展农村提供历史源泉。

但从全省范围上看,仍有相当数量的历史文化村落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有的已是满目疮痍,有的正在逐渐消亡,连片且上规模的古村落群和自然生态风貌依旧的古村越来越少。加强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传承,已经刻不容缓。[1]

为了更好地保护、传承和利用好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传统建筑风貌、人文环境和自然生态,彰显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的地方特色,2012年4月11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在浙江省“十二五”规划中,把“深入实施文化保护工程,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和文物的保护工作”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防止把新农村建设看做是简单的“农村城市化”与“旧村现代化”,避免出现“村村像城镇、村村一个样”的现象,保留农村特有的乡土文化气息。[2]

2.4.3 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与村落个性风貌发展的对策

村落最具吸引力的是它的文化意境。这个意境包括村落的空间形态、建筑风格、居民生活百态等各类文化载体。为了促进农村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村落个性风貌的发展,保证农村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更好的人文生态环境,应当从全面构建生态文明这个角度出发,珍惜自然村落的每一处历史印记,呵护每一个细微的记忆。充分重视村镇历史文化宣传展示,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历史建筑保护的投入。开展农村历史建筑环境的普查;建立镇一级的主题民俗博物馆;做到“三保障”和“三创新”,即教育、人才、资金的保障,制度、工作方法、参与机制的创新。

1.开展农村历史建筑环境的普查,文物保护、活态传承、与时俱进

(1)通过对建筑的建造年代、建造工艺、保存质量、人文地位等条件的综合评价,对古村中的遗存建筑进行保护价值的等级认定。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在“十七大”的报告中指出:“加快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

(2)保护村落传统生活方式

比建筑更珍贵的是那些屋檐下正在进行着的生活百态。传统村落布局以及建筑里人们所保持的生活状态,是村落重要的文化特色,构成了村庄的生命。保护传统的生活方式首先必须保护历史的真实性。传统是历史发展的真实反映,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刻意为之的。其次要保护传统的完整性。再次要保护传统的时代延续性。传统随着时代的变迁也在发展变化,对传统生活方式的保护不是博物馆式的保护,不能为了保持传统而让居民回到几百年前的生活状态中去。

(3)与时俱进,因地制宜,转型发展实现古村商贸复苏

在农村,工业发展与村落个性风貌保护之间的矛盾一直非常突出。身处经济发达地区,村落的经济发展需要依托工业,但工业的发展又会对古村文化保护产生冲击。笔者认为,放弃工业是不可取的,应通过两种途径促使当地工业企业转型发展。一是规模化生产企业逐步外迁,在周边的工业园区集中选址,形成工业园区,可开发工业观光旅游项目;二是根据老街商贸文化展示的需要,引导部分工业企业生产、加工老街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商贸产品和手工艺品,并在老街商铺中进行展示、销售,既实现了产品生产、销售的一体化,又为老街的商贸复苏注入了活力。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引导企业在老街进行某些产品生产工艺的传统与现代对比展示,比如织布工艺等,一方面加大了对企业的宣传,同时也为老街的商贸文化增添了色彩。鼓励游人参与,形成特色的企业文化。

2.建立镇一级的主题民俗博物馆

博物馆是人类历史文物以及艺术成就的伟大宝库,其作用就是永久免费教育大众。博物馆在展示城市的文化特性方面的重要性已经被人们所认识,如上海实施“百座博物馆”计划。但是农村博物馆的作用和地位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农村历史建筑仅仅列入文物保护名单不够,还需要让广大民众,尤其是农村居民认识和了解这些来自他们家乡和生活中的文物,增加自豪感和荣誉感,进而转化为自觉保护的行动。实现这个目的最好的办法是政府在镇建立主题民俗博物馆。

3.注重农民文化素质培养,提供教育保障

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直接影响了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造成了农村教育的相对落后,影响了作为历史建筑主人的保护意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这一“迫切需要”就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即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各级政府应当不断创新农民文化教育的方法、形式,要引领和帮助农民群众了解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和村落个性风貌发展观念。

4.加强文化队伍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和村落个性风貌要保持和发展,人才是关键。保护历史建筑,发展以村落个性风貌为资源的乡村旅游经济建设,离不开一支数量足、业务强的文化人才队伍。必须提高现有干部队伍的文物保护政策理论水平,加强对农村干部的培训。

农村基层急需大量的专业人才,而政府管理体制内又不能在短时期内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建议政府加快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动和引导大学毕业生、退休工作者以及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到广大农村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

5.加大农村文化建设投入,提供资金保障

经费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和村落个性风貌建设发展的主要瓶颈。没有经费或经费不足,根本不可能开展好历史建筑保护。各级政府一方面要加大投入,整合资源,统筹规划,保证农村历史建筑保护所需经费;另一方面在资金使用上,部门之间,政、企、校之间要协同创新,发挥集约效应。

6.实现制度创新,建立联动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价

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有关的制度研究和建设,总结经验,创新制度,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等,实现系统化科学管理。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筛选、对历史建筑的分级和鉴定以及保护和利用等方面实现制度机制创新和完善。如规划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之间加强联合、系统创新,资金统筹,开展“农村文化遗产普查”和“新农村规划”等,实现部门联动、资源共享、工作有效。

积极引入和推动第三方评价机制的实施,更好地实现过程管理和专业化运作机制的形成。把专业性强的事情交给资质公司或研究机构,有利于政府从技术性工作中脱离出来,更好履行监控职能,也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联动。

7.实现工作方法创新,落实科学发展观,齐抓共管,共建共享

在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和村落个性风貌建设发展过程中,政府一定要树立协同创新观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科学引导工作。新农村不能盲目求新求异,也不能简单复制,要避免千村一面。在对农村个性风貌的现状分析及发展思路方面,积极听取专业研究机构建议,不仅从行政上给予重视,更从科学上指明方向。在专业机构研究人员的帮助下,从农村历史、文化、规划、旅游等各个方面深入分析,给出专业指导,确保新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和农村个性风貌建设走科学发展的道路。如对于农村历史建筑保护问题,政府应该牵头文化、规划、建筑等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对其进行测绘、鉴定、修缮、改造和利用。

在具体工作中,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和农村风貌的建设发展,建立县(区)、镇、村三级农村历史建筑保护的目标责任制,文化、城乡规划、教育、科技、广电等领域和部门齐抓共管,共建共享。各级政府部门要把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和村落个性风貌建设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中心镇、中心村及小康乡镇建设指标。建立县、乡政府领导班子任期责任制的考核体系,确保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和村落个性风貌建设发展在议程、内容、资金、考核和措施上有保证。

8.实现政府、专家、民众共同参与机制创新,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体制的联合、监督机制

农村历史建筑保护除了需要各级政府重视加大投入,还应该逐步形成政府、专家、民众共同参与机制创新,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体制的农村历史建筑保护、监督、评论、批评机制。通过专家讲座、著书立说、媒体宣传、“两会”等途径,畅通信息渠道,推动农村历史建筑的保护,建设特色鲜明的新农村。

综上所述,新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与村落个性风貌保持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是一个综合性、全局性的问题。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农村历史建筑环境普查工作,建立镇一级的主题博物馆,做到“三保障”、“三创新”,把它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抓紧抓好,创造和熔铸既有丰富历史底蕴又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新文化。

【注释】

[1]葛永明.浙江文化古村落:幽幽古村落专家话传承.2012年5月25日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2]作者为省农办社会发展处处长、《浙江特色文化村落保护开发思路与对策研究》课题组主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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