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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公平正义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基础。其结果把初次分配完全交给了市场,放弃了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加重了再次分配的道德压力,从而使分配公平失去了完整性。较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是“以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为主,以再分配实现公平调节为辅”。由此视之,不能忽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公平正义[152]

Fairness and Justice in the Initial Distribution of National Income

余玉花 周燕平

[内容提要] 分配公平应该是所有分配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国民收入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要考虑公平的问题,公平应贯注于分配的全过程。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基础。中国初次分配不公平主要体现在资本所得畸高、财政收入增长、劳动所得比重低的问题。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性的重要前提,是关注劳动在分配中的实际地位。劳动特别是物质财富直接创造者的劳动在分配中的地位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合理与否的关键,亦是分配正义的实质所在。劳动者分配话语权的缺失无疑是初次分配不公平的重要因素,由于劳动者分配权的缺失,不仅“按劳分配”不能真正落在实处,“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无法获得公平的分配结果。提高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政府的分配政策导向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提高劳动分配率,平衡初次收入分配中各方利益的关系;公共政策需要解决收入与贡献不对等、同样的贡献没有获得同样的收入的问题;通过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分配权;创造公平竞争、公平分配的社会环境;进行分配伦理的宣传和教育。

分配公平问题是当今中国所面临的一个急切需要破解的难题。因为分配问题不仅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增长的条件,而且也关系到社会合理性与国家稳定发展的问题。分配公平问题是基于分配不公平的现实而提出来的。分配不公平存在着两种情况:一种是分配平均主义,如中国改革开放前的“吃大锅饭”,另一种是分配差距悬殊,造成的社会贫富的鸿沟。当今中国的分配公平问题显然是指后者,即分配差距过大。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根据洛伦茨曲线而提出的“基尼系数”为衡量收入分配的差距提供了数学依据,为世界各国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考虑到历史和道德的因素,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若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而0.4作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警戒线”。

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持续高速发展,2009年在遭受美国特大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下,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8.7%,中国的GDP已超过日本,排名世界第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很大的提高。但是令人担忧的是,中国的基尼系数也呈上升的趋势,基尼系数已经超越国际警戒线的0.4。来自世界银行与亚洲开发银行的信息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由1993年的0.407上升到2009年的0.47之上,属于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国家。虽然对中国的基尼系数如何看存在着分歧,然而不可无视的是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是客观存在的。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个危险的信号,严重的可能引发社会不安定,这几年社会上出现的仇富、仇官的社会心态和极端事件的发生与收入分配的问题有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极为关注。国民收入分配问题的背后包含着社会价值观和社会伦理指向的问题。从伦理的视角来看,收入分配差距问题首先是一个合理不合理、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基尼系数过大的“警戒线”不仅是社会安全的指标,同样也是收入分配呈现不公平的指标,不公平是不安全的前导,只有认识和解决分配不公平才能排除社会的不安全。

从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的基尼系数即出现上升的趋势,引起学术界和政府的关注,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方案,政府也出台了多项针对性的政策。但是,从近几年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明显,基尼系数上升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甚至还在继续上升。其原因在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以至影响经济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实施。分配上的认识误区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密切相关。一段时间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政府,都把分配的公平性寄托于再分配上,忽略了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思路和对策。其结果把初次分配完全交给了市场,放弃了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加重了再次分配的道德压力,从而使分配公平失去了完整性。

分配公平应该是所有分配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国民收入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要考虑公平的问题,公平应贯注于分配的全过程。较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是“以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为主,以再分配实现公平调节为辅”。相反,如果初次分配差距过大,既要拖累经济的发展,影响效率,也会拖累再分配的公平。这些年中国消费需求总是上不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是中低收入者比重过大,其实质是初次分配不公平带来的结果;一些拉美国家出现的“拉美陷阱”也警示我们:在初次分配丧失公平而出现大量贫困和失业人群时,政府只能出台超水平的高福利进行二次分配纠偏,最后是不堪的财政赤字、频仍的财政和金融危机,并且危及社会的稳定。由此视之,不能忽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事实表明,初次分配的公平是很重要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基础。

问题在于,国民收入分配怎样才算公平,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收入分配本身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分配既与经济效率有密切关系,又与产品的产出相关;分配意识既受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也有人们当下利益追求所望;而处于不同的利益关系中的人对公平的理解亦有所不同。如对于企业者来说,建立在效率优先基础上的按要素贡献分配是最公平的,而在劳动者看来,按劳分配是最为合理的。即使按劳分配也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换算中的合理性问题。因此,需要综合多方面的情况来判别分配的合理性。有的经济学家提出从分配率、每小时劳工成本中的福利开支、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三个方面来考量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

从初次分配来看,分配率是收入分配公平性的重要指标。分配率指劳动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高,则意味着劳动可分配的总量大,反之,劳动可分配的总量小。分配率虽然不能直接表明分配的差距,但这是分配的前提,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分配结果产生影响。发达国家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分配率相对比较高,一般在54%—65%之间。比较之下,中国的分配率比较低。全国总分配率为40%—50%左右,东部发达城市低于全国分配率。[153]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来看,劳动报酬处于“三低”状态。第一,实际工资增长率低。随着经济发展,国家财政收入不断增长。据报道,近几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从1994年的10.39%提高到2008年的19.99%,但与此同时,我国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154]第二,工资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的比重低。工资收入代表的是劳动报酬在个人收入中的比率。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居民工资总额大约在2.3万亿元左右,占当年城市居民6.78万亿元全部可支配收入的33.9%。换言之,在城镇还有4.48万亿元是通过非工资的方式分配的。说明在整个居民总收入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通过非规范的途径流入个人手中。第三,劳动在企业内部的分配所占的份额低于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所获得的巨大利益,大部分为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所占有,而一线的劳动者收入偏低,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存在不公平,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得不断提高、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趋势。总之,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有者所得畸高、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劳动所得增长缓慢乃至下降的状态。

初次分配不公平还反映在不同行业之中。垄断行业凭借其所拥有国家垄断地位,无偿地占用社会生产资源(以国家的名义使用全社会的生产资料),使财富流向垄断行业,并获得高达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数十倍的收入。除此以外,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区域之间主要是沿海与内地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受教育的机会不均等,也是拉动全国贫富差距的主要因素。

造成中国初次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比较复杂,不外有如下几种情况:第一,历史积淀的社会结构问题所致。中国长期处于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态,虽然从19世纪就启动了现代化,但由于战争,现代化城市化的速度极其缓慢,一直到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以及后来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才使中国的现代化城市化有了快速的发展。尽管如此,城市化的程度还没有突破50%,农业人口还是大大超过城市人口,农业的现代化举步维艰。在这种情况下,要快速缩小城乡差别是很困难的。第二,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制度漏洞所致。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一场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自我调整,这一体制改革不亚于一场经济领域的革命,而且前所未有,没有经验可言,也没有任何可借鉴的理论模式,一开始完全就是“摸着石子过河”,逐渐向前推进的。在推进的过程中难免有不周全,特别是新建的制度也未必是完全合理的,其中有不少不完善的地方,可能导致分配的差距。如,国家对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倾斜政策以及国有某些部门的垄断地位而造成的区域间和企业间较大的分配差异。第三,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分配机制尚未建立。分配问题上无章可寻,通常是管理者确定分配方案,劳动第一线的员工参与权利没有保障,在大多数的私营企业里更是老板说了算。第四,法制的不健全和执法软弱所致。主要体现为少数人通过不合法而获得的巨额收入,即通过“寻租”活动和内部人控制以及权钱交易,加上其他非法行为获得的。“寻租”活动扩大了收入的差距,而且是形成高收入阶层的重要因素。内部人通过控制公有资产占有量而转化为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乃至一部分个人的利益。这部分利益的分配很不透明,自然也很不合理。近年来,房地产开发领域,黑幕重重,开发商与地方当局的少数人,从中捞取巨额利润和好处费。权钱交易所造成的分配不均是最为不公平的,为法理难容。第五,不平等交换而造成的分配差距。如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交换。

排除历史原因和某些无法克服的客观因素之外,分配理论的偏差和不完全是初次分配不合理的主观因素。分配理论的偏差前已论及,那就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公平被排除在初次分配之外。在这样的分配理论之下,初次分配的不公平势所必然。分配理论不完全指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按要素分配)并存的分配制度”没有细化合理可行的指导方案,国家只是出台了最低工资线的规定,分配的权力基本掌控在资本所有人与管理者手里,资本、技术、管理这些要素的重要性被不恰当地推高,最低工资线成为确定员工工资的依据,以至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比例失衡,造成收入分配上的过大的差距。所以,需要对现行的分配理论与分配实践不公平进行批判与反思。

分配伦理认为,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性的重要前提,是关注劳动在分配中的实际地位。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财富之母。劳动特别是物质财富直接创造者的劳动在分配中的地位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合理与否的关键,亦是分配正义实质所在。劳动的分配地位如何体现?一般是看劳动在分配中所获得的合理比例。问题在于分配比例是如何确定的?这里涉及收入分配权的问题。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资本(企业)和财政(政府)三个方面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就要有分配方案,谁提出方案和谁主持方案都将影响分配的结果。让我们具体讨论一下劳动、资本(企业)和财政(政府)三者的关系。在资本(企业)和财政(政府)之间,是利润与税收的关系,而税率是由政府所决定的。在这一对关系中,政府拥有分配权,资本(企业)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在资本(企业利润)和劳动(工资)之间,在劳动力富裕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收入(工资)在市场的作用下,基本是由企业(资本)说了算。在这一对关系中,可以说分配权掌握在企业(资本)的手中。综合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可见政府具有绝对的分配权,资本(企业)具有相对的分配权,而劳动则处于分配权利缺失的状态下,这就不难理解中国劳动在初次分配中比例偏低的结果。正是由于劳动者分配权的缺失,降低了劳动在分配中的地位,以至于资本(企业)借由市场劳动力的竞争而压低劳动者的工资。可见,分配权是决定劳动在分配中地位的关键,同样也决定了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从经济伦理的要求来看,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权利缺失是不公平的,背离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社会主义之所以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最根本的道德理由是,劳动是社会财富的主要源泉,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活劳动是财富与价值的来源,劳动才能增值,劳动提供人们各种需要。因而劳动者不仅有权参与财富的分配,而且也应该具有收入分配的话语权,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分配结果。而当前,劳动者分配话语权的缺失无疑是初次分配不公平的重要因素。

自然,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根据现在经济制度和生产方式尚不能全面实施“按劳分配”,需要补充“按生产要素分配”。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于当前中国来说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既可以优化资源的配置,也符合收入分配的公平要求。但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应该是“按劳分配”的补充,至少要与“按劳分配”结合起来考虑,而并不应该取代“按劳分配”。另外,对“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有一个正确理解以及合理地实施“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首先,在各个生产要素之间,劳动要素仍是其中要素之一,且是首要的生产要素,不能以其他要素来淡化甚至于否定劳动要素在生产要素中的重要性,从而忽略劳动要素在分配上的重要考量。其次,应合理地根据各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这里涉及贡献指标如何衡定的问题。现在劳动者所得到的分配收入,往往只是工资收入,工资一般算在成本之内的。工资虽然与效益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工资与效益成反比关系,工资很难体现劳动者的实际贡献,因此,工资不仅不能完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且工资被排斥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之外,其结果劳动者无缘享受效益贡献中的分配。即使工资收入,特别是直接生产物质财富的劳动者工资,由于受劳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也长期被压得很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由于贡献指标的不明确,往往是管理者或企业所有者说了算,或者把贡献都归之于管理者和经营者,劳动被排除在贡献分配之外,其结果“按生产要素分配”则可能背离分配的初衷,导致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再次,如果劳动被考虑进“按生产要素分配”之中的话,也有一个生产要素之间合理分配的比例问题。不可否认,也有企业根据效益给员工发奖金的事实,但是奖金分配悬殊,有的差级上百倍,其依据何在?企业主与管理者往往参照发达国家CEO的标准,但是对于一线的员工却不参照国外员工的标准,通常以国内最低工资线为标准依据,两种参照标准必然拉大分配的差距,而这种不合理的分配比例往往是由于劳动者缺失分配权所致。劳动者分配权的缺失,不仅“按劳分配”不能真正落在实处,“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无法获得公平的分配结果。

对于初次分配不公平的伦理批判已经形成社会共识,也引起政府高层的高度重视。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上作报告时说:“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温家宝总理多次从伦理的视角表达了自己关于分配公平的观点。他认为,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政府有责任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分好。他在世界经济论坛第四届新领军者年会(2010年夏季达沃斯论坛)天津梅江会展中心开幕式上致辞中提出:通过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155]如何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不仅仅是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决策实践问题。

第一,政府的分配政策导向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提高劳动分配率,平衡初次收入分配中各方利益的关系。首先,政府不能把初次分配的问题简单地放给市场,在我国“刘易斯拐点”尚未到来前,市场就是资本的天下,劳动者无法抗拒资本的力量,在收入分配上必然处于弱势。这就需要政府在初次分配上应当有所作为。针对目前存在的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体现不足的情况,分配政策应适当向劳动方面倾斜,提高劳动要素报酬水平,提高劳动收入在GDP中的比重,提高工资在成本中的比重,增强工资福利性要素,坚持和落实劳动成果共享的原则。其次,政府的分配政策不能单一的,而应是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组合配套政策。事实证明,最低工资线的指导政策不能真正地解决初次分配的不公平比重的问题,因为最低工资线没有体现劳动者参与创造财富的分配。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工资(V)只是劳动者基本生存的价值体现,劳动者没有在剩余财富(M)中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收获。政府的政策应当规定劳动者在剩余财富中的分配的比例,而不是一条下线规定,重要的在于制定各种生产要素之间尤其是劳动与资本之间合理的分配比例。再次,明晰生产要素产权关系。按生产要素分配实质上是生产要素产权主体凭借对生产要素的合法产权获得相应的收入,体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公平性。实现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关键在于明晰生产要素产权关系,所以必须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明晰的产权。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在于确保劳动者和资源(资本)的自由地和创造性的结合,在于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合理产权的有效保护。最后,合理确定政府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劳动分配率不仅仅涉及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还涉及企业(利润)与政府(税收)的分成问题。在目前中国的初次分配中,政府的比例明显过高。政府分的蛋糕多,一方面压低了企业的利润空间,进而挤压了劳动者的收入,另一方面,钱多了也助长了政府的浪费之风气,政府开支越来越大。据统计,2007年我国政府开支占财政收入的29%,而美国为9%,欧洲为5%,日本仅占4%。这些年我国GDP每年增长不到10%,但税收和行政开支的增长速度却以两位数的比例增长。解决政府与企业的分成,一方面政府要节流惠民;另一方面,税收要合理,根据不同的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的税收管理,对于那些吸纳了大量劳动力的中小企业,应当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提高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公共政策需要解决收入与贡献不对等、同样的贡献没有获得同样的收入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从两方面来考虑:其一是,政府要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力度。从行业间的收入分配看,少数垄断行业获得了过高的收入,并不是因为贡献大,而是取决于垄断价格的高低。对此,一方面国家应该加快反垄断立法的进程,使反垄断法早日出台。在法律没有出台前,要有相应的政策措施。如,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实行国家大企业资源配置的结构转变,使之主要面向公共领域的社会需要,或者现有的国家垄断行业向市场开放,特别要打破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垄断行业的“准入限制”,让国内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也能进入该类行业,打破垄断的局面;另一方面在尚未完成垄断行业改革之前,政府要限制垄断企业的定价权,通过听证制度,反映各相关群体的利益,同时监控垄断企业的分配权,使垄断企业的分配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其二是,规范国有公司高管薪酬和取消国有企业不合理的福利特权。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应加以限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特别是国企的薪酬水平必须与绩效挂钩,改变少数经营者获得了不当的过高收入,大部分普通员工却没有从企业增长的利润中获得更多的收入的状况。从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看,高管薪酬与职工收入增长一般不应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企业管理者与企业员工同享利益、共担风险,推进企业内部分配的合理化。另外,政府干预国有垄断企业不合理的福利特权。不合理的福利特权包括子女受教育和就业特权、城市入户特权、行业内公共资源无偿享用特权、过高分配企业利润特权等。国有企业的资本大多属全民所有,那些特权都是对全民资产的滥用,是极不公平的,作为全民资产管理者的政府有责任进行干预,取消不合理的福利特权。

第三,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分配权。前述分析说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贫富差距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而劳动者分配权的缺失是劳动者收入低下的根本原因。因此,提高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最重要的是解决好劳动者分配权利缺位的问题,保证劳动者拥有实质性的收入分配权,在分配问题上有发言权。劳动者分配权的实现需要从制度上获得保证。首先,立法保证劳动者的分配权。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完善劳动力市场立法、收入分配立法,推动《工资法》出台,确定劳动者收入分配权,规定企业必须承担的保障职工权益的责任,将劳动收入分配比例纳入法制化的管理体系中。其次,健全改革工会组织,由工人推选并从工人中产生工会组织的代表,工会组织强化代表工人利益和维护工人利益的职能,保证劳动者在分配上的话语权。再次,建立收入分配协商制度。工资收入不能由企业主或经营者单方面决定,应以工会作为劳动方的代表,通过与企业管理者、经营者、承包人集体谈判,劳资双方进行协商,兼顾双方利益而定。

第四,提高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需要创造公平竞争、公平分配的社会环境。在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提倡在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前提下促进收入的平等,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提供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人人共享的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就业扶助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不平等的制度分割,实现收入分配结果的相对平等。同时要严厉打击和取缔不合法收入;依法加大对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利用权力瓜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证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正常秩序。

第五,提高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政府和学界有责任进行分配伦理的宣传和教育。无论是政府、企业经营者还是劳动者都应当建立分配公平的理念。对于劳动者来说,积极主张自己的分配权利,合理合法地追求自己应得的利益。对于政府来说,坚持按劳分配的伦理原则,国家税收必须兼顾劳动的分配比重。对于经营者来说,必需尊重劳动在分配中的地位,自觉遵守经营成果、经济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同维护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版。

李铁映:《关于劳动价值理论的读书笔记》,《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丁堡骏:《马克思劳动价值与当代现实》,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一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导,第二作者为宁波市第三中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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