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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科学

时间:2022-09-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休谟的人性科学或社会玄学,据熊彼特的看法,实质上是心理学的。休谟人性概念的一个基本假设是激情绝对先于理性,本能绝对先于反思。基于对理性作用的这样一种看法,休谟对社会起源于契约之说大加驳斥。总的说来,休谟坚持依人性的特质解释社会生活,而这些特质是先于任何反思的。在感情而非理性的范围内寻找社会结合的基础,这是对法国启蒙学者社会思想的突破。

18世纪是物理学的英雄时代。苏格兰学者热衷于把牛顿的科学模式当作一个普遍有效的模式,以此建立关于人的科学。休谟的《人性论》有一个很有意味的副标题: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理方法的一个尝试。休谟认为:“在人类的行动中,正像在太阳和气候的运行中一样,有一个一般的自然规程。有些性格是不同的民族和特殊的个人所特有的,正如有些性格是人类共有的一样。我们关于这些性格的知识是建立在我们对于由这些性格发出的各种行为的一致性所作的观察上面的;这种一致性就构成了必然性的本质。”[3]人类行为、制度等表现出的巨大差异,证明了教育和政府所起的作用,但我们仍可以发现包含在人类动机和行为中的一致性,如同机体组织所有的那种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出自于人性的稳定性。人性的知识对休谟来说乃是一切知识的源泉,因为我们知道的不是事物本身,而是从感觉、联想中获得的观念。

观念的反映论、报道性是启蒙运动的共识,但休谟运用到人性科学上而得出的结论却大大动摇了理性的世界观。启蒙学者都相信运用理性发现的真理,足可以设计和创造一个理性的王国。但正是休谟,“让启蒙运动的武器转而对准了自己”,他“用合理的分析击败了理性的要求”(S.S.Wolin)[4]。休谟认为,科学告诉我们的是什么,但不能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或应该成为什么。在这点上,休谟是实证主义的前驱。

休谟的人性科学或社会玄学,据熊彼特的看法,实质上是心理学的。“他们的联想主义心理学实质上是内省的,也就是说,它把分析者对自己心理过程的观察看作知识的有效来源。”[5]休谟的观点没有为苏格兰学派的其他学者无保留地接受,他们认为人的行为多少还是受社会决定的。但在人性科学可以而且必须成为如同自然科学一样的一门独立科学这个问题上,他们是完全一致的。他们也都一致抛弃了对自然概念所作的规范的和价值的阐释。

休谟人性概念的一个基本假设是激情绝对先于理性,本能绝对先于反思。人们常把苏格兰启蒙学者看成是情感主义者。这是一种误解。他们并不鼓吹人要受激情支配,而只是指出人们事实上受情感支配。

休谟认为,“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用理性来解释,而应归结为人的情感的选择,这种情感的活动不依赖于理智的机能”,因此他认为“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6]。在这个问题上佛格森走得更远,他怀疑把人类与动物相对立的观点。他说:“人的成就同任何动物的成就一样,是受自然的启发,是本能的产物,并受人类生活于其中的各种境况所指引的。”[7]

理性的作用在于支持已作的决定,而不是作决定。它分析所发生的事情,但单是理性本身不足以产生任何行为,或是引起意志作用,或确定善恶的标准。“情感是一种原始的存在”,理性“除了服务和服从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8]

基于对理性作用的这样一种看法,休谟对社会起源于契约之说大加驳斥。他认为不能由人类的理性机能推出社会结合的事实,后者基于更基本的人性特质之上。对共同体生活的好处的意识是在后来才形成的。社会无法根据人类普遍原则演绎产生。社会契约假设参加订约的个人对于以他们的自然倾向为代价换来的社会契约所欲达到的目的多少具有清楚的意识。而休谟认为,只有在人们仅为其自然倾向所驱使而无任何理智计算时,社会才是可能的。但休谟对社会契约论的批评不同于许多别的批评者。与佛格森不同,休谟没有取消社会起源问题;与后来的保守的批评者也不同,他肯定社会契约论所具有的民主政治内涵。他的批评纯为理论的,依据的是反理性主义的人类学。在他看来,维持社会的是人的需要、自然倾向与习惯。社会不能是契约的产物,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对集体生活的种种好处的认识将先于情感和意志。

总的说来,休谟坚持依人性的特质解释社会生活,而这些特质是先于任何反思的。性的冲动是人类社会的第一个原则,由两性关系产生了两代人,以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塑造了集体生活最初的一些习惯,通过对此经验的反省,使人开始了解集体生活的种种好处[9]。人们首先认识到,他们的相互关系中最大的障碍是物品的稀缺,这些物品是人人所欲求的,但由于稀少而无法平均分给每个人。其结果是私有财产的确立,但这同语言的形成一样,并非单个人的行为,而是长期演化的过程。在休谟看来,保障私有财产是社会存在的主要条件,劫取财产则是社会最大的乱源。尽管“人类心灵中任何感情都没有充分的力量和适当的方法来抵消贪得的心理,使人们劫取他人的所有物”[10],但正是自利心导致了对自己的约束。这种自我约束并非产生于利他的仁慈感情,而是产生于同情。同情的心理机制是联想,指导人的行为的不仅是人们对其自身的直接的利益的考虑,而且还有对别人对其行为的反应的考虑,即能够把自己放在别人的立场上来考虑自己行为的利益之所在。当人们认识到,“让别人占有他的财物,对我是有利的,假如他也同样地对待我”[11],一种共同利益的感觉便在全体社会成员中产生,并由此而促成一种约束各自的非义的掠取、保障私有物的占有的稳定的社会安排(规则),人们因而对他们行为的未来的规则发生一种信心,而他们的节制与戒禁正是建立在这种期待之上[12]。正义既不出自人对他人的慈爱,也不可能产生于对人类所欲无限供应的环境,“把人类的慈善或自然的恩赐增加到足够的程度,你就可以把更高尚的德和更有价值的幸福来代替正义,因而使正义归于无用”[13]。“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14]。正义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但非人的刻意的发明,而是生成的制度或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便利,或者说需要,导致了正义”[15]。这是关于自由产生秩序的最初的一种洞见,后经斯密的发挥和完善,成为自由主义社会秩序观的经典纲领。

在感情而非理性的范围内寻找社会结合的基础,这是对法国启蒙学者社会思想的突破。在法国学者(孟德斯鸠除外)那里,感情仅被看作反社会的因素,因其不服从理性的规则。但在休谟、斯密等苏格兰学者这里,人的激情却是普遍性的、联合的与真实的因素,而不是理性主义者为之不安的乱源。我们在这时期的苏格兰学者中实已发现这样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后来在保守主义者那里甚为流行):社会生活基于偏见之上。也就是说,反省之前,总有判断,不论是什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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