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目的论判断力的分析论
我们在前面已指出过,审美判断力在康德看来构成目的论判断力的前提和真正的本质根据,目的论判断力只不过是由艺术品中所包含的自然合目的性形式的原理通过类比而向自然的客观质料上的推广运用(参见本书第一章第三节)。不过,康德又认为,一旦目的论判断力的原理被接受,那么当我们回过头来考察自然美(而非艺术美)时,即当“自然不再是如同它显得是艺术那样被评判,而是就它现实地是艺术(虽然是超人类的艺术)而言被评判了”时,这种关系便颠倒过来了,于是“目的论判断就充当了审美判断所不得不加以考虑的自身的基础和条件”。[1]康德在另一处地方说得更明确:“一旦凭借有机物向我们提供出来的自然目的而对自然界所作的目的论判断使我们有理由提出自然的一个巨大的目的系统的理念,则就连自然界的美、即自然界与我们对它的现象进行领会和评判的诸认识能力的自由游戏的协调一致,也能够以这种方式被看做自然界在其整体中、在人是其中一员的这个系统中的客观合目的性了”。[2]这样,自然目的论就反过来成了作为有机体和自然整体看的自然美之所以可能的条件。目的论判断与审美判断的这种交互融合激发起我们对大自然的道德感情,从而为审美判断(因而也为认识)向道德的过渡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补充。
然而,自然的主观合目的性(审美)究竟是如何过渡到自然的客观合目的性(目的论)的呢?这个问题在“审美判断力批判”中始终是引而不发、未加深究的,更没有对这种自然的客观目的性原则进行具体的分析。因为这种原则本身并不是先验的或先天的原则,而只是将反思判断力的先验原则即主观形式的合目的性原则(审美判断力)在自然的客观质料方面加以推广运用,是帮助知性在自然身上运用目的概念的“调节性”规则。[3]所以在审美判断力的先验原则被阐明之前,是无法对自然目的论规则作出本质的规定的。不过现在,这条规则却有必要通过批判来阐明其含义、原理和适用范围,以便用来弥补审美判断力的不足。因为自然的主观合目的性虽是一条情感的先验原则,具有某种“主观普遍性”,但毕竟未顾及到自然物客观的存在,现实自然界仍然和审美观照处于外在的对立之中;而人类作为整个自然界的一部分,如果不能在大自然身上看出(哪怕只是用类比和象征的眼光)对人类及其道德性的某种好意或“恩惠”,人在审美中的自我欣赏就毕竟是封闭的,我们对自然美的热爱或崇敬就会得不到自然本身的肯定和承认,审美的主观道德意义就仍然与自然界盲目的机械作用处于不可调和的关系之中。所以,康德在“目的论判断力批判”中的任务,就是要为认识向道德的完全过渡作出最后的努力,为填平这一裂痕抹上最后一道灰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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