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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由与自治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他看来,自由与民主是对立的,自由是机构的自由,即在有组织的社会团体中获得的自由,而民主是没有组织的,往往是社会混乱由以产生的原因。真正的自由主义者所需要的是公民的自由,是机构的自由,而不是没有组织的民主,不是民众的自发活动。[12]在利伯那里,“机构自由”是与“自治”紧密相连的。他赞赏英国的自治制度,认为它对国家日益扩大的政治权力提供了一种最可靠的约束。

二、公民自由与自治

利伯是一个坚决的自由主义者,反对任何专制政体。早在青年时期,他就因持这种政治立场两度被捕入狱。移居美国后,他继续宣扬他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其中一个核心思想就是“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他往往又称之为“机构自由”(institutional liberty)。在他看来,人是社会性动物,人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社会,而社会是由各种各样具有不同程度的相对独立性的机构(institution)组成,人的自由与这种种机构密切相连。他把自由比作不断生长的花草,而把机构或制度比作花草赖以生长的花床。自由就其本性而言是不断发展的,它具有自己的性格,这种性格正是从社会机构或社会制度中获得的。因此,所谓公民自由也就是机构自由。他说:“除了机构自由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公民自由……因此,在青年人中间培养一种机构精神,这是我们的最高职责之一。”[10]

利伯是自由主义者,而不是民主主义者。在他看来,自由与民主是对立的,自由是机构的自由,即在有组织的社会团体中获得的自由,而民主是没有组织的,往往是社会混乱由以产生的原因。真正的自由主义者所需要的是公民的自由,是机构的自由,而不是没有组织的民主,不是民众的自发活动。政治投机者往往以“民主”招牌为掩护,颂扬民众是无所不能的,把民众的喧哗吵闹看作人民的真正呼声,利用民众的自发活动来达到自己的自私目的。他甚至把民主政体看作专制政体的一种形式,与君主政体处于并列地位。他说:“一切专制政体,无论是君主的或者民主的,在原则上都是相同的。”[11]

在他看来,防止专制政体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现机构自由,即在社会中建立各种各样的机构,它们都拥有相对的自主权,同时又相互关连,形成为一个整体。这些具有相对自主权、从而具有机构自由的机构,不仅包括各个州以及其他地方政府,而且包括家庭、教会以至语言、科学、贸易、审美趣味等等,所有这些机构或制度都是文明社会的生活所需要的,它们普遍存在于一切文明社会之中,甚至可以说来源于人的本性。他说:“机构是一些广泛地和反复地使用的惯例、法律或者规则所组成的系统或者团体,它自身中包括有一种机制,借助于这种机制,它完成自己的独立活动,实现自己的延续性以及一般说来实现它自己的进一步发展。它的目标在于产生、实现、调节或者认可行为的连续性以及特定种类的交易或生产。”[12]

在利伯那里,“机构自由”是与“自治”(self-government)紧密相连的。他说:“机构这个观念包含着一定程度的自治。”[13]所谓“自治”,他指的是在国家具有最高主权的条件下,各个州、郡、市的地方政府以及它们之外的各种社会机构,如家庭、学校、教会等等,都具有程度不等的自主权,都有权制定不同的辅助法规或章程,并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加以实施。一个特定的社会具有多大的自由,这可以根据它具有多大的独立自主权加以确定。他赞赏英国的自治制度,认为它对国家日益扩大的政治权力提供了一种最可靠的约束。他说:“按照英国人的观点,机构自治就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政府的各个基层部分以及那些最高的和最有权威的部分,都是一些实在的机构……它还在于各种各样的机构,无论是商业的、宗教的、文化的、科学的、慈善的或者工业的,都被赋予一种赖以诞生和成长的充分自由,并得到公平的保护,只要它们是合乎道德的,而且没有侵犯其他机构的平等权利。它从普遍存在的自我信赖和自我尊重的精神中吸取其营养,这是自由的真正美感。”[14]

按照利伯的观点,机构自治是一种深受民众欢迎的管理方式,它基本上是一种同心协力的合作,各个机构都具有明确规定的自由,它们相互制约,同时又相互支持。它来源于社会生活的需要,是健全的社会由以构成的结构或纽带。它与中央集权制度是对立的,特别是对专制政体的否定。他说:“机构自治是自我信赖的政治体现,是对自我控制的相互承认。平等在这种观念中获得了政治实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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