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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态和事件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辩护命题这种本体论的形而上学学者通常声称,在相同的本体论领域内,还有其他的实体。他们谈到了事实、事态和事件这些实体。在新近的形而上学思维中,这些实体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当然,我们所指出的事实包含个别、性质和联系,但是,这个事实不可能归结于后者,在范畴上,它是与后者有关的,可是,它是不同的独立事物。譬如,我们发现,形而上学学者告诉我们,如同个别的命题是存在的,个别的事实也存在。

第四节 事实、事态和事件

辩护命题这种本体论的形而上学学者通常声称,在相同的本体论领域内,还有其他的实体。他们谈到了事实、事态和事件这些实体。在新近的形而上学思维中,这些实体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同这些实体范畴相连的哲学议题是复杂而困难的。时间不允许我们详尽地研究这些哲学议题。尽管如此,以后几章的讨论预先假定了对这些范畴的某种熟悉,所以,让我们快速地浏览这个领域。让我们从事实这个范畴开始。

到底什么是事实呢?标准的答案是,事实就是世界上使得真命题成为真的事物(27)。对于记得第一章和第二章关于主谓真理的本体论基础这个讨论的人来说,启用事实的基本论点应该是很熟悉的。最初的主张是,当命题是真的时候,它们同世界内的事物处于一种特殊的关系,它们必须“匹配”这些事物。就如通常所说的,它们必须同这些事物相符合。所以,一个真命题同世界上的某个事物处于相符合这种关系,正因为该命题同那个事物处于那种关系,它才被当作一个真命题。论证事实的存在作为一种独立的本体范畴的重点是指出,仅仅列举存在于世界上的各种个别和属性(性质、种类和关系),我们不可能完整地和充足地确定,在世界内究竟什么使得一个真命题成为真的。大卫·刘易斯有个大胡子这个命题是真的。仅仅提到大卫·刘易斯这个个别的人,具有大胡子这种性质以及这两个事物都存在,我们无法确定,在世界内,究竟什么使得这个命题是真的。因为对于大卫·刘易斯有个大胡子这个命题的真理性来说,仅仅这两个事物的存在是不够的。也许,我们可以这样想,如果我们对该列举加上我们所谓的例证这种关系或者联系,我们就成功地确定了什么使得此命题成为真的。但是,少许的反省就发现,情况并不是这样。再次,大卫·刘易斯、具有大胡子这种性质和例证这种关系或者接头很可能都存在,但是,大卫·刘易斯有个大胡子这个命题却是假的。任何个别、一般和关系的系列,不管它是多长,都不足以确定使得这个命题成真的事物。为了确定此命题的客观联系物,也就是,真命题所符合的世界上的事物,我们必须这样说,“事实上,大卫·刘易斯例证具有大胡子这种性质”或者“大卫·刘易斯例证具有大胡子这种性质是个事实”。当我们这样说的时候,我们指出了超越有关的个别、性质和联系的某个事物,也就是,我们指出了有关的事实。当然,我们所指出的事实包含个别、性质和联系,但是,这个事实不可能归结于后者,在范畴上,它是与后者有关的,可是,它是不同的独立事物。

这样,事实就是存在的事物。我们用“事实是……”这种形式的名词短语来指称它们。这些名词短语联结了一个完整的陈述句,我们用来确定有关事实的整个句子就是这样的句子,在我们的标准机制内,它的作用是指出,这个事实使得这个命题成为真的。譬如,为了指出那个命题,我们使用一个名词短语,即“大卫·刘易斯有个大胡子这个命题”,为了确定使得这个命题成真的那个事实,我们使用这个名词短语,“大卫·刘易斯有个大胡子这个事实”。所以,确定这个命题和这个事实的机制之间是相似的。事实这种概念的辩护者把命题解释为有结构的实体,为了阐明他们所谓的真命题和使其成真的事实之间存在着相符合这种关系,他们通常求助于这种相似性。他们声称,语言的相似性来源于基本的本体相似性。命题和事实都有以某种方式相联系或者联结在一起的构成部分。一个句子的语言结构和命题及事实的本体结构之间确实存在某种相似性。譬如,构成命题的含义或者意义的这些词项指出了或者表述了世界上的事物。这些词项以命题构成这种方式相联结,正因为它们是这样的,整个命题表述或者描述了世界的某种存在方式。另一方面,事实的构成部分是个别或者一般,这些实体以事实构成这种方式相联结,事实的构成实体正是命题的构成项所指出的或者表述的那类事物。当构成一个命题的词项所表述的事实的构成实体以某种方式相联结,而这种方式就是整个命题所表述的或者描述的它们被联结的方式,那么,此命题就当作真的。它的真理性是最严格意义上的相符合。每个命题的构成部分表述了一个事实的构成部分。整个命题的结构表述了整个事实的结构。所以,在构成部分和整体之间,我们具有一对一的相符合。我们被告之,那种相符合就是所谓的真理。

然而,不是所有的赞同事实这个概念的学者都把相符合这个概念理解为刚才所描述的那种一对一的匹配性。有些学者甚至建议,我们可以启用事实造就真命题的这个概念,但是不承诺事实和命题具有构成部分这种观点。可是,他们一般是少数派。比较通常的观点是,命题和事实都具有所谓的逻辑形式(28),它是各自的构成部分的范畴本性以及把它们联合成其命题和事实的那种联结或者联系的一种函数。譬如,我们发现,形而上学学者告诉我们,如同个别的命题是存在的(例如,大卫·刘易斯这个个别的人有个大胡子这个命题),个别的事实也存在。通常说来,这些事实展示出两种形式之一:有些事实的结构是,一个个别例证一种单元的一般,即一种性质或者一个种类,还有一些事实的结构是,若干个别进入一种关系。后者可以潜在地被划分成无限种逻辑形式:包含个别之间二元关系的关系性事实,包括个别之间三元关系的关系性事实等等。其次,赞同事实这个概念的学者通常还谈论不可被归结的一般事实,譬如,所有的人都不是不朽以及所有的三角形都有三条边都是事实。对于这类事实的论证只是,有关的普遍性(它的标志是“所有”这个字)不可能从一系列的个别事实推演出来,不管该系列是多么的长,包含所有人的相应系列总是一个单独的事实,包含所有三角形的一个系列也是如此。最后,这些学者经常告诉我们,正如我们区分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一样,我们需要区别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托尼·布莱尔是首相就是一个肯定事实,他不是查尔斯的中卫就是一个否定事实。

事实的亲属是哲学家所谓的事态(29)。事态就是比尔·克林顿是个慢跑者,二加二等于四,大钟楼是威斯明思特最高的建筑,九是一个质数,QPR赢了FA杯。它们都是事态,它们本质地或者必然地具有可获得或者不可获得这种性质。由二加二等于四所形成的这些事态必然可获得,由九是一个质数所形成的这些事态必然不可获得,由比尔·克林顿是个慢跑者所形成的这些事态只是偶然地被获得,最后,由QPR赢了FA杯所形成的这些事态是偶然地没有被获得。

事态通常被想象为柏拉图主义的唯实论者所赞同的一般。正如柏拉图主义者所坚持的,每个一般是永恒而必然的存在,所以,事态的辩护者也坚持,每种事态是永恒地和必然地存在的。就如柏拉图主义者区分一种性质的存在和它的实例之存在,事态的辩护者也告诉我们,事态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获得是另一回事。即使由九是一个质数所构成的这种事态是必然地不可获得,但是,它却是存在的。事态的辩护者否定,承认这个事实并没有造成任何问题。有问题的观点是认为这种事态被获得了,但是,它却不存在和不可能存在。

很显然,事态与命题具有一种密切的关系。由二加二等于四所形成的这种事态同二加二等于四这个命题相连。由九是一个质数所构成的这种事态与九是一个质数这个命题相连。事态的辩护者向我们保证,这些联系不是偶然的。他们坚持,在命题和事态之间存在着一对一的联系。正如通常所说的那样,每个命题只决定唯一的事态,并且,每种事态被唯一的命题所决定。此外,一个命题的性质和它所确定的事态的性质之间也有紧密的联系。一个命题是真的仅当它所决定的事态被获得了。一个命题是假的,仅当它所确定的事态没有被获得。同样如此,一个命题必然地是真的,仅当它所确定的事态是必然地被获得,而一个命题必然地是假的,仅当它所确定的事态不可能被获得。关于偶然的真命题和偶然的假命题和与其相连的事态也是如此。事态的辩护者用命题和事态之间的这些关系来支持一个命题的真理性依赖于世界上的事物是怎么样的。对于一个真命题来说,就是它所确定的事态在世界上被获得了。所以,真命题和世界之间存在相符合这种关系。通常,事态论学者告诉我们,相符合可以用事实这种术语来表征。一个事实的存在究竟是什么呢?它就是一种事态被获得了。譬如,仅当比尔·克林顿是个总统这种事态被获得了,比尔·克林顿是总统就是个事实。如果那种事态的确被获得了,我们可以说,与克林顿是个总统这个命题相符合的事实是存在的。

然而,谈论事实和事态很可能造成一些忧虑。关于事实,其忧虑是,事实这个概念太接近于真命题这个概念,以至于它不能扮演事实论学者所赋予它的解释性角色。事实被假设为真命题所相符合的事实。如果这被看作是关于命题的真理性解释,而不仅仅是某种同义反复的表达,那么,我们必须具有这样一种关于事实的概念,它独立于我们对一个真命题这种概念的理解。但是,我们真的需要它吗?好像并不需要。因为这是一个事实或者那是一个事实这种说法究竟是什么呢?那种说法不就是它是真的吗?譬如,克林顿是总统是个事实这种说法就是说克林顿是总统是真的。由此可见,引进克林顿是总统这个事实,我们几乎不能够声称,我们解释了那个命题的真理性。这两个概念乃是同一回事。

关于事态,其忧虑是,我们并不需要命题和事态这两个概念。事态的辩护者告诉我们,这两个范畴的实体之间存在着一对一的联系。但是,命题和事态是如此的相似,从而,难以想象这两个概念都是必需的。它们都可以被掌握或者理解,所以,它们的功能都是解释行为,它们都是肯定行为以及否定行为的内容或者对象。其次,命题的真值这个概念是如此地接近于事态的可获得或者不可获得这个概念,其中一个概念的理论功能也可以被另一个概念来执行。假如是这样的话,我们可合理的假定,承认命题和事态作为分离而不同的形而上学范畴的任何本体论犯了不必要地重复实体的错误。

这两种忧虑推动了邱成在七十年代所辩护的本体论框架(30)。他没有被事实可被区分于真命题的这个观点所说服。但他对把命题和事态这两个概念联结在一起的相似性印象深刻。事实上,他认为,这些相似性超出了命题和事态的范围,它们包含我们所谓的事件。如同命题是真的或者假的以及事态可获得或者不可获得一样,事件是发生或者不发生。在这些相似性内,他看到了支持以下这个观点的基础,我们只具有一种范畴的事物,而不是三种互相不同的范畴的事物。

邱成把事态当作基本的和原始的概念。他把事态表征为如下,事态有两种本质特征。第一,它们是可被理解,被想象或者“被接受”的事物。也就是,它们可以是精神行为的对象。第二,它们是可以获得或者不可获得的事物。或者,如其所说,它们是可发生或者没有发生的事物。事态的发生不同于它的存在。每种事态是个必然的存在,然而,不是每种事态都发生了。

邱成认为,有两种类型的事态是存在的。有些事态是这样的,如果它们发生了,它们就会在任何时候都发生。对于这类事态,任何一种事态不可能在时间点t发生了,但在不同的时间点t′却没有发生。邱成把这种事态叫做命题。他告诉我们,它们的发生或者不发生就是具有一个真值,即它们是真的或者假的。他还说,发生的事态就是事实。然而,其他的任何一种事态是这样的,它在时间点t发生了,但在不同的时间点t′却没有发生。邱成把这些事态叫做事件。他告诉我们,它们的发生或者获得是我们所谓的一个事件的发生或者出现。

在此,到底发生了什么呢?邱成假定。他称之为命题的这些事态有一种本质性质,即它们从来不改变或者变换其真值。不管一个命题的真值是什么,无论它必然地或者仅仅偶然地具有其真值,它在任何时候具有其真值。早先就“丁·史模曼正赶去他的办公室”这个句子,我们讨论过这个议题。我指出,有些哲学家相信,这个句子所表达的命题有时候是真的,有时候是假的。但我也说过,其他哲学家却否定这点。当我今天说出一个句子,为的是说某个事物是真的,而明天我说出同一个句子,为的是说某个事物是假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我表达了同一个命题。我说过,后者把命题注入于这些句子所发生的各种场景内(时间,地点等等)。邱成不仅赞同第二组哲学家,而且,他把命题之真值的不变性作为这种类型事态的辨别特征。

所以,命题这些事态总是发生或者总是不发生。可是,邱成所谓的事件这些事态可能有时发生,而有时不发生。在此,邱成假设,事件是可以重复发生的,用他的话来说,事件可以重新发生。它们具有一种内在的普遍性,即它们的发生不局限于任何一个特别的时间点。每个事件可以发生在某个特殊的时间点,如果它发生了,那么,在那个时间点之后,它继续地存在,并在以后的某个时间点上又可能发生。根据邱成的观点,当我谈到一个好像不可重复的事件,我实际上并没有在这样做。譬如,当我说,在一八八三年七月二十一号上午十点地震震撼了洛杉矶,以及在一九零三年一月十四号下午两点地震震撼了洛杉矶,我并没有承诺一些特殊的或者个别的事件的存在,也没有承诺这些事件只可能发生一次。也许,我还可以谈论这两种情况内的同一个事件,也就是,同一事件在不同的时间发生了。所以,邱成不但把事件当作可以重新发生的或者被重复的一般事物,而且把它作为这种事态的辨别特性。

七十年代的邱成从事态这个概念出发,即事态是一个精神行为的潜在对象并且它有发生或者不发生这种性质,然后,他声称,他能够解释命题、事实和事件各自是什么。他自称,他建议的理论框架具有容纳所有日常素材的资源。对于任何一种命题理论——事实理论以及事件理论,如果它们是充足的话,那么,它们都必须容纳这些日常素材,这些都是狂妄的声称。但是,对于它们,九十年代的邱成不再感到自信了(31)。也许,在命题不可能改变其真值这点上,同七十年代的自己相比,邱成变得比较的不确定了。他指出,拒绝承认时间作为实体的本体论框架有它的吸引力,但是,当这种框架把每个命题的真值永久地固定之后,它缺乏“更新”命题内容的资源。如果时间这些实体是不存在的,那么,当我今天肯定地说出“丁·史模曼正赶去他的办公室”这个句子,并且当我明天肯定地说出同一个句子,为什么我们不应该认为这两个句子表达不同的命题呢?如果九十年代的邱成在真值不变性方面的立场还不是完全清楚的话,毫无疑问,他逐渐地否认把事件当作可重复的事物这种本体论是令人满意的。他已经声称事件是个别。

在这点上,邱成加入了显然是关于事件这个概念的主流新思潮。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事件是在时空方面可确定的个别。根据这种观点,当我谈到在一八八三年七月二十一号上午十点地震震撼了洛杉矶,或者在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八号下午三点一次爆炸使得半导体工厂毁成平地,我所谈到的是不可重复的或者个别的事件。当今,在哲学领域内,许多理论把事件当作个别。但是,其中的两种解释特别地有影响和值得一提。第一种是金姆的解释(32)。按照金姆,一种事件就是一个偶然的个别在某个时刻例证了某种性质。他把事件看作一种结构体,每个事件包含一个偶然的个别或者一些偶然的个别、某个性质以及某个时刻。事件的存在和发生就是有关的一个个别或者一些个别在有关的时刻具备有关的性质。根据这种所谓的性质被例证的观点,事件e在数目上同一于事件e′仅当e和e′具有相同的构成个别、性质和时刻。所以,由一八八三年七月二十一号上午十点地震震撼了洛杉矶构成的事件不同于由一九零三年一月十四号下午两点地震震撼了洛杉矶构成的事件。因为虽然这两个事件包含洛杉矶市这个相同的个别和受到地震的震撼这种性质,但是,它们的构成时刻却不相同。

唐纳·戴维申对事件的解释颇为不同(33)。戴维申认为,假设事件作为一种单独的本体论范畴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我们需要事件作为因果关系的项,第二个原因是,为下述这些句子内的副词的行为提供一种解释。

(21)今天早晨水在厨房里很快就开了。

他自称,为了满意地解释(21)这些句子的逻辑形式,我们可用的唯一方式是,把“很快”、“今天早晨”和“在厨房里”这些副词表达式当作形容词那样来表征或者描述一个事件。如他所解释的,句(21)包含对存在的一种肯定。它告诉我们,水开了这个事件是存在的,并且它把这个事件描述成它很快地发生,在厨房里发生的,而且在今天早晨发生的。根据这种观点,事件是个别,但是,它们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被描述或者被表征。按照戴维申,同一个事件可以被描述为我推上了开关,我开了灯,我惊吓了这只猫,我暴露了房间内的丑恶行为,以及我为你读报纸提供了光线。请注意,就金姆对事件的理解而言,在此,我们有五个不同的事件。这五个事件都发生在同一时刻,但是,它们包含五种不同的性质。虽然我在所有五个事件内都起作用,但是,每个事件包含不同于我的一个或者多于一个的个别,并且,它们互相之间也不相同。就戴维申对事件的理解而言,事件是没有结构的个别,任何事件能够以各种方式被描述,而且,每种描述可以引进不同的性质和个别。如果事件缺乏金姆所赋予它们的那种结构,那么,一个事件究竟如何被区别于其他的事件呢?到底什么使得一个事件具有其特殊性呢?戴维申认为,事件可以有不同的表征或者描述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说明,它们的个别性不来自它们的任何“内在”特性。只有通过外在的因素,一个事件才能被区别于其他的事件。在辨别外在因素时,戴维申使用了因果关系这个概念和事件这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他告诉我们,事件e在数目上同一于事件e′仅当e和e′具有所有相同的原因和所有相同的结果。

我们共有三种关于事件的解释。七十年代的邱成把事件解释为可重复的或者一般的时态,通过其呈现给一个认知者的内容,它们可被分辨。金姆把事件解释成有结构的个别,它们的构成部分是一个或者多于一个的个别、一种性质和一个时刻。戴维申把事件解释为无结构的个别,通过其因果历史,它们可被辨别。在新近的形而上学领域内,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其中任何一种解释,也许其他的解释,是否足以强大到满足了加之于事件理论的所有要求。这些要求是很多的,它们把我们引致各种各样不同的方向。仅仅为了提到其中一些要求,我们需要一种关于事件的理论来处理戴维申当作重点的那些句子。既然事件被当作进入因果关系的那类事物,那么,如果我们要进一步地阐明因果关系这个概念时,我们需要关于事件的一种理解。如果我们要提供一种关于解释的前后一致的理论,那么关于事件的一种解释是必需的,因为我们要解释的核心之一,也许是唯一的核心,就是一个事件的发生。如果我们要使得变化和时间具有某种意义,那么我们需要关于事件的一种理解。在精神哲学的领域内,精神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间的关系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在这方面的进步预先假设了,我们知道事件是一种什么事物。既然人类的行为是某种事件,除非我们充足地解释了事件,阐明行为的理论几乎是没有希望的(34)

也许,我们已经讨论的三种理论之一,或者其他的理论,就事件而提出的概念足以丰富地满足了所有这些要求。然而,我们关于事件的概念却没有统一性,所以,无法修改为一种理论。换句话说,情况也许是,为了满足加之于事件理论学者的某些要求,我们需要邱成的事件,为了满足另外一些要求,我们需要金姆的事件,而为了满足其他的要求,我们需要戴维申的事件或者由其他理论所表征的事件。在这个问题上,审判团还在商议之中。

阅读文献

关于命题和与其相关的议题的著作不容易读懂。平特奇的著作的导论(1964)很通俗地讨论了命题和事实。对于本章第一节所讨论的议题,弗雷格在1892年和1919年的著作是经典。对于蒯因的观点,见蒯因(1960:211—216页)。虽然普莱尔的著作(1971)的开头章节是很困难的,但是,仔细地阅读它们是很值得的。罗素的著作(1912)的第十二章清楚地阐述了多元关系的理论。对于包含事实的本体论的经典辩护,见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的哲学”(1956)。邱成的专著(1976)的第四章勾画出了他在七十年代中关于命题和事件的观点。金姆的“事件作为性质的表征”(1993)非常清楚地表述了他在事件方面的观点。戴维申关于事件的任何文章(1980)都给予其途径一种很好的理解。

【注释】

(1)见柏扎诺(1837),穆尔的“信念和命题”(1943),弗雷格(1892)和弗雷格(1919),和罗素(1904)。关于命题的一般讨论,可见于乔治·平特奇对自己所书(1964)的导论。还可见大卫的著作(1994)中的第一章和第二章。

(2)对于这种途径的详细讨论,见卡特瓦(1962)。

(3)这种术语起源于斯特劳森(1950)。

(4)在此,我过分简单化了一点。关于自由行为的某些问题已经导致有些哲学家声称,不是所有的命题都是真的或者假的。他们认为,包含将来时的这些偶然命题具有第三种真值,它们是不确定的。然而,这是一种少数派的观点。

(5)对于这方面的术语,见弗雷格(1919)。

(6)例见邱成在其书(1976)的第四章内对命题的解释。

(7)见邱成的著作(1976)之第四章。

(8)这是非常初步地讨论主谓从句所包含的词的指称功能。在这个议题上的著作是很大量的。它包括许多不同的语义学的途径。对于该议题有兴趣的初学者可阅读弗雷格(1892)和罗素的“论指称”和“逻辑原子主义的哲学”(1956),以及凯普伦(1975)。

(9)关于这个观点的讨论,见普莱庭格(1987),尤其是208—209页。

(10)例见丘尔秋(1956)。

(11)对这种观点的批判,见平特奇对其书的导论(1964)和卡特瓦(1962)。

(12)当然,对于认为命题不可能改变真值的唯实论者来说,他们不能借助于这种论证。

(13)关于这个观点的讨论,见立蒙(1966)。

(14)见蒯因(1960:211—216)。

(15)关于赛勒斯对命题的论述,见赛勒斯(1963-b)。

(16)例见赛勒斯(1975)。

(17)见普莱尔的第一章至第三章(1971)。

(18)见米勒(1990)所编的书内的雷姆西的文章(1927),尤其是第38—39页。

(19)普莱尔(1971:18—19)。

(20)普莱尔(1971:24—26)。

(21)不熟悉逻辑学的读者也许会感到这种讨论很难理解。逻辑学家力图用全称量词(x)来处理具有“每个A是B”这种形式的句子。譬如,“每个A是B”被符号化成(x)(如果x是A,那么x是B)。它被解读为,“对于任何一个对象x,如果x是A,那么,x是B”。具有“有些A是B”这种形式的句子被符号化成(Ex)(x是A,并且x是B)。它通常被解读为“至少存在一个对象x,x是A,并且x是B”。在(19-b)内,(Ep)被当作控制命题的存在量词。整个句(19-b)肯定至少一个命题的存在。普莱尔的观点是,存在量词最好被叫做个别量词,并且被解读为“对于一些……”。

(22)见普莱尔(1971:34—37)。

(23)这种量词的解释通常被叫做置换解释。与之相反的解释被叫做客观的或者指称的解释。根据后一种解释,对于被量化的句子,其真值条件涉及满足该句子所陈述的真值条件的对象之存在。按照这种观点,(19-b)是真的,仅当某个存在的对象是假的。但是,约翰却相信这个对象。但是,满足这些条件的唯一对象是一个命题,所以,根据客观的解释,仅当命题这些实体是存在的,(19-b)才可能是真的。按照置换解释,(19-b)的真值条件涉及某个置换实例的真理性,而不是对象的存在。所以,根据这种解释,接受(19-b)这个句子的哲学家并不承诺命题的存在。

(24)见赛勒斯(1963-b:193)。

(25)见罗素(1912:第十二章)。

(26)在此,经典著作是普特南的文章(1975)。

(27)对于事实的经典讨论,见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的哲学”(1956)和维特根斯坦(1961)。

(28)见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的哲学”的第一章(1956)。

(29)关于事态的详尽讨论,见普莱庭格(1970)。

(30)见邱成的第四章(1976)。

(31)见邱成的“事态和事件”(1989)。

(32)例见金姆的“事件作为性质的表征”(1993)。

(33)例见戴维申的“事件的辨别性”(1980)。

(34)近年来,把事件等同于比喻的这种理论越来越受欢迎。根据这种观点,由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八号地震震撼了洛杉矶所构成的事件只是一个比喻,即有关的存在被一个地震所震撼了,对于这种途径的版本,见柏乃特(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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