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摹状词的指称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罗素是头一个对摹状词进行系统研究的语言哲学家。专名就是具有命名功能的语词,摹状词则是具有描述功能的语词。在初现的情况下,说话者被认为作出了他的摹状词的存在含义,而在次现的情况下,整个语句可以表述一个真命题,尽管没有一个法国国王。因此,罗素认为,如果不区别开摹状词的初现和次现,就会把上面两个意思完全不同的命题混为一谈,造成混乱。

第二节 摹状词的指称

前面谈到,摹状词是这样一些词组,如“一个穿蓝衣服的人”、“当今的法国国王”等等。摹状词分为不定摹状词和限定摹状词两类。在语言哲学家中间,对摹状词的指称问题研究得最仔细的,在20世纪初有罗素,在50年代有斯特劳森,在60~70年代有唐纳南等人。

一、摹状词理论

罗素是头一个对摹状词进行系统研究的语言哲学家。前面已经谈到,他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可分为两个阶段。在撰写《数学原则》(1903)那段时期,他遵循迈农的对象理论,承认表述虚构对象的摹状词也具有指称。1905年发表了《论指示》一文之后,他转而批驳迈农的观点,否认表述虚构对象的摹状词具有指称,并提出他那著名的摹状词理论以处理那些包含有不真实的或自相矛盾的事物的符号的命题。罗素在评论自己的早期思想时,说他当时没有保持一个人“甚至在进行最抽象的研究时也应当保持的那种健全的实在感”[31]

按照罗素后来的观点,过去的那种看法会导致自相矛盾。以“当今的法国国王是英明的”这个语句为例。罗素认为,在这样的主谓语句(S)中。“当今的法国国王”(D)在形式上是S的语法主词,于是人们以为D也是S的逻辑主词。然而,D并不是S的逻辑主词,而S在逻辑上说也不是真正的主谓语句,因为它的语法主词不指称任何东西。在他看来,任何一个真正具有主谓结构形式的语句,只要这个语句是有意义的,这一事实本身就保证存在着由逻辑的(同时也是语法的)主词所指称的对象。

为了排除这种矛盾,罗素对这种包含有不真实的或自相矛盾的事物的符号的命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他的摹状词理论。这个理论的基础是把专名和摹状词这两种符号截然区分开来,而这种区分又是建立在他把知识分为亲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这一认识论观点之上的。亲知的知识是个人直接感知和经验到的知识,描述的知识则是通过描述对象的属性来了解对象的间接知识。与这两种不同的知识相对应,语言有两种不同的功能:命名的功能和描述的功能。我们之所以能够理解一个具有命名功能的语词,是因为我们亲知这个语词所指的对象;而我们之所以能够理解一个具有描述功能的语词,是因为我们知道这个语词对一个对象的特征作了如此这般的描述。专名就是具有命名功能的语词,摹状词则是具有描述功能的语词。在他看来,这些作为不完全符号的摹状词往往引起哲学混乱,他认为逻辑中有许多不完全符号,它们是各种混乱和错误的哲学的根源,因为人们被语法引入迷途。例如,如果不把“司各脱”这个专名与“《威弗利》的作者”这个摹状词区别开来,就会误以为“司各脱是要死的”和“《威弗利》的作者是要死的”这两个命题具有相同的语法形式,都是把一个谓词归之于一个主词,那就造成混乱了。

我们在第二章谈到罗素的逻辑分析方法时已介绍过他对“司各脱是《威弗利》的作者”这个语句所作的逻辑分析。这里再补充一个例子。按照罗素的这种分析方法,可以把“当今的法国国王是英明的”这个命题分解为:(1)存在着一个唯一的事物X,X具有性质Q;(2)上述X具有“英明的”这个词表示的性质U。这两个命题可合并为:存在着一个唯一的事物X,X具有性质Q和性质U。对于“当今的法国国王不是英明的”这个命题,可以把它分解为:不存在一个唯一的事物X,X具有性质Q和性质U。这是一种用其他符号取代作为命题中语法主词的摹状词的方法。在他看来,对包含有摹状词作为语法主词的命题采用这种分析方法,能使我们以一种可以理解的方式谈论那些不真实的或自相矛盾的事物,如“圆形的方形”、“当今的法国国王”等等,因为我们用这种方法把一个谈论这类事物的命题改述为一个含有命题函项的变元的命题。换句话说,罗素的方法是把任何包含有限定摹状词作为它的语法主词的语句,改述为一个等值的语句,在后面这个语句中,原来的语法主词不出现了。例如,他把“圆形的方形并不存在”(The round square does not exist)这个命题改述为“‘一个对象既圆且方’是假的”(It is false that there is an object x which is both round and square)。前一句语句谈的是具有某些属性的事物是否存在,后一个语句谈的是这些属性本身,原来的那个虚假的事物不再出现了。从技术上说,那个虚假的事物变成了从这些属性中得出的一个逻辑构造。

当摹状词出现在命题中时,罗素还强调把摹状词的“初现”

(primary occurrence)和“次现”(secondary occurrence)区别开,认为忽视这种区别就会造成混乱。关于这两者的区别,他说:“如果一个摹状词出现于其中的命题是从某个命题函项φX将其中的‘X’代以摹状词而得到的,那就可以说这个摹状词在这个命题中有一个‘初现’,如果将φX中的X代以这个摹状词后所得到的只是原有命题的一部分,那就可以说这个摹状词在这个命题中有一个‘次现’。”[32]这里所讲的“初现”和“次现”是指摹状词的辖域。罗素之所以要作这种区分,是因为摹状词的辖域不同,其意义也就不同,尽管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样的命题。例如,“法国国王是秃顶的”这个命题,用数理逻辑的符号来表示,“法国国王是秃顶的”等价于(Ec){(x)[K(x)≡X=C]·B(c)},这就是说,有一个东西,比如C:使得(一)一个东西是法国国王,当且仅当它等于C;(二)C是秃顶的。如果谁要是说“法国国王不是秃顶的”,意味着(Ec){(x)[K(x)≡X=C]·-B(c)},那么这个摹状词就是初现,而如果他用同样的语词形式意味着(Ex){(x)[K(x)≡X=C]·B(c)},那么这个摹状词就是次现。在初现的情况下,说话者被认为作出了他的摹状词的存在含义,而在次现的情况下,整个语句可以表述一个真命题,尽管没有一个法国国王。这就是说,每一个命题,如果其中有一个摹状词是初现,而这个摹状词并不摹状任何东西,那么这个命题是假的。如果我们原有“X是秃顶的”这个命题,并以“法国国王”代入“X”,然后再否定这个结果,那么“法国国王”在这里是次现,这个命题是真的。因此,罗素认为,如果不区别开摹状词的初现和次现,就会把上面两个意思完全不同的命题混为一谈,造成混乱。在他看来,通过这种分析,可以区别开隐藏在日常语言背后的这两种完全不同的逻辑关系。

罗素提出摹状词理论,起初是为了用这种理论来处理命题中那些可疑的符号和想象的事物,后来他又进一步运用这种方法来分析自然科学中的符号和概念。就物理学而言,他认为“空间中的点”、“时间中的片刻”、“物质中的质点”等等,都不是名称,而是摹状词,因为它们没有给任何事物命名,在孤立状态下不具有任何意义,因而可以理解为不完全的符号。这样一来,物理学所研究的一切对象就不再是名称的所指者,而变成一些可以推演出来的东西,可以按照摹状词理论加以分析。对于其他自然科学中的概念,他认为也可以用这种理论作类似的处理。

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提出后,受到西方许多语言哲学家的赞扬,认为这为把逻辑分析方法应用于研究语言哲学问题作出了典范。艾耶尔写道:“摹状词理论一开始就得到很高的评价,以致拉姆赛把它称为‘哲学的典范’。”[33]赖尔把它看作用以重新表述语言,使语句的语法形式符合于事实的逻辑形式的最好方法。在20世纪上半叶,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在西方语言哲学关于摹状词的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直到50年代才第一次受到斯特劳森的严重挑战,其后又受到塞尔、唐纳南等人的反驳。

二、语词或语句本身与语词或语句的使用

斯特劳森在《论指称》(1950)一文中着重批驳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特别批驳了罗素对指称不真实的事物的限定摹状词(如“当今的法国国王”等等)的看法。斯特劳森的批驳主要依据于两种区别:一是语词或语句本身与语词或语句的使用的区别;二是预设与断定的区别。

所谓语词(expression),斯特劳森指的是那些具有唯一性指称用法的表达式,其中包括单称指示代词(“这个”、“那个”),专名(“威尼斯”、“苏格拉底”等等),单称人称代词和单称非人称代词(“他”、“它”等等),限定摹状词(以冠词起首并跟有定语(或无定语)和名词的词组),它们被用于指称单个的人、对象、事件、地点、过程等等。所谓语句,他指的是以上述这些语词起头的句子。在这篇文章中,他着重研究的是“当今的法国国王”这类限定摹状词和以这类限定摹状词起头的语句。

斯特劳森在这个问题上提出的新观点,在于他把语词本身与语词的使用区别开来,相应地也把语句本身和语句的使用区别开来。他认为语词本身不起指称的作用,但我们可以在不同场合下使用语词去指称不同的对象。因此,语词本身与语词的使用不是一回事。指称某种事物只是语词使用的特征,而不是语词本身的特征。例如,“当今的法国国王”这个限定摹状词,既可能指路易十四,也可能指路易十五,还可能指其他的法国国王。这个限定摹状词本身不起指称作用,只有把它使用于特定的语境时,才起指称的作用,才能确定它究竟指的是哪个法国国王。与此相对应,语句本身与语句的使用也不是一回事。语句本身不论述特定的对象,因为同一个语句可以在不同的场合下被用于论述各种不同的对象,因此语句本身无所谓对错,只有在特定场合下把某个语句用于论述某个特定事实时,语句才有对错之分。例如,“当今的法国国王是英明的”这个语句本身无所谓对错,只有把它用于特定的语境,比如这个语句是在路易十四当政时期说出的,“当今的法国国王”指的是路易十四,那么这个语句是对的;如果这个语句是在路易十五当政时期说出的,“当今的法国国王”指的是路易十五,那么这个语句便是错的;如果这个语句是在20世纪说出的,那它就没有对错之分,因为现在根本没有法国国王。因此,斯特劳森说:“在你使用语句谈论某个特定人物的过程中,你使用语词去提到(mention)或指称(refer to)某个特定人物。但是,显然在这种场合下,并且在其他很多场合下,正如不能说语句本身有什么真或假,语词本身也谈不上提到或指称什么东西。正如同一语句能够被用来作出具有不同真值的陈述,同一语词也能够具有不同的指称使用。‘提到’或‘指称’并不是语词本身所做的事情,而是人们能够使用语词去做的事情。提到某个东西或指称某个东西,是语词的使用的特征,正如‘论述’某件事情或真或假是语句的使用的特征。”[34]

斯特劳森在这个问题上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是把预设和断定区别开来。他说,我们在指称某个事物时,我们预设这个事物的存在,而没有断定这个事物的存在,而且也不能从我们关于这个事物的论述中推出这个事物的存在。以“法国国王是英明的”这个语句为例,我们在说出这个语句时,我们用“法国国王”这个限定摹状词指称某个实体,预设有这个实体,或者也可以说“蕴涵”有这个实体,但是没有断定这个实体的存在。因此,他强调把“预设”(presupposition)和“导出”(entailment)区别开来,这里的“预设”是一种特殊意义的“蕴涵”(implication),但不是逻辑上的蕴涵。他说:“在一个语句的开头使用‘该法国国王’(the king of France)时,便蕴涵(就‘蕴涵’的某种含义而言)有一个法国国王。一个人使用这样的语词时,他并非断定一个唯一存在性命题。可是,定冠词‘the’的约定性功能之一就是起信号的作用,表明正在作出一个唯一性指称,也就是说,它是一个信号,而不是一个伪装的论断。”[35]在他看来,无论一个人何时使用什么样的语词,都要假定他以为正确地使用了该语词,因此,当他以一种唯一性指称方式使用“该如此这般的”(the such-and-such)这样的语词时,就要假定他既认为存在着那一类的某个个体,又认为使用该语词的语境足以确定他心目中所指的是哪一个个体。他说:“我再次得出结论,指称或提到某个特定事物这一点不可能被分解为任何一种断定。指称不等于断定,尽管你作出指称是为了继续去作出断定。”[36]

根据这些观点,斯特劳森认为罗素的错误,既在于没有看到语词或语句本身与语词或语句的使用之间的区别,也在于没有看到预设和断定之间的区别。由于罗素没有看到语词或语句本身与语词或语句的使用之间的区别,因此罗素以为如果一个有意义的语句没有被用于构成一个真命题,它就必然被用于构成一个假命题。例如,如果一个单称命题中的主词所指的不是真实存在的事物,那么这个命题便是假的。斯特劳森则认为,以“当今的法国国王是英明的”这个语句为例,在不同的语境中说出这句话时,这样的命题既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还可能既不是真,也不是假的。其次,由于罗素没有把预设与断定区别开来,因此他认为“该如此这般的东西”这样的限定摹状词,在严格使用的情况下,只能应用于有一个且仅有一个如此这般的东西这样的情况。斯特劳森却认为,这种限定摹状词在这种使用中适用于预设有一张且仅有一张正被指称着的桌子这样的情况。以“该桌子上堆满了书”这个语句为例,斯特劳森认为,这个语句不是断定,而是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上蕴涵着:仅有一个既属于所指称的类(即一张桌子)又正在被说话者所指称着的东西。

对于斯特劳森的这种指责,罗素在《斯特劳森先生论指称》(1957)一文中作了答复。在罗素看来,斯特劳森混淆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即描述问题和自我中心问题,而且武断地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为自我中心问题,同时对自我中心问题提出了一种他自诩为是他发明的解决办法。罗素认为,首先,描述问题和自我中心问题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他在阐述摹状词理论时,专门讨论描述问题,而没有讨论自我中心问题,尽管在《论指示》这篇文章中,他用了“当今的法国国王”这个限定摹状词,其中包含有“当今的”这个带有自我中心性质的词。可是,只要把“当今的”这个词换成“1905”这个表示确定时间的词,或者把上述例句改成“司各脱是《威弗利》的作者”这个例句,斯特劳森的全部批评就落空了。其次,斯特劳森对于自我中心词项提出的看法(即这些词项指称什么东西要看何时何地使用这些词项)是正确的,但是这一看法并不是斯特劳森首先提出的。在斯特劳森写上述文章之前,罗素自己就已提出,并在《对意义和真理的探讨》(1940)和《人类的知识》(1948)这两部著作中作过详细的说明。例如,他在《人类的知识》中说:“如果一个词不是自我中心词,那就没有把使用它的不同场合加以区别的必要,但是对于自我中心词,我们却必须做出这种区别,因为这些词所表示的是某种与这个词的这种特殊用法有一定关系的事物。”[37]

斯特劳森关于语词或语句本身与语词或语句相区别的观点,受到相当多的语言哲学家的支持,而他关于无真值的概念则引起了一些争论。蒯因以及语言哲学中的实在论者,大多认为一切陈述都以确定的方式要么是真,要么是假。他们主张外延论的论题,即陈述的真值是其构成部分的真值的函项,例如,“p·q”为真当且仅当“p”为真而且“q”为真,“p∨q”为真当且仅当“p”和“q”中至少有一个为真,如此等等。他们认为,放弃二值性,承认“无真值”或“真值中断”,那就要放弃真值函项概念,可能还要放弃排中律。相反,达米特等语言哲学中的反实在论者赞同无真值这个概念,他们对二值性持批判态度。关于后一种观点,我们在第十章还要阐述。

三、限定摹状词的两种用法

最近二三十年来,一些语言哲学家还对限定摹状词的用法进行了仔细的研究。斯特劳森在《论指称》一文中首先提出语词的归属性使用和指称性使用的区别。在他看来,我们使用语言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陈述关于事物、关于人、关于事件的事实。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我们必须以某种方式首先回答下列两个问题:第一,“你正在谈论什么(谁,哪一个)?”第二,“你关于它(他或她)正在述说什么?”为回答第一个问题所要完成的任务是进行指称(或识别),为回答第二个问题所要完成的任务是归属性的或描述性的。他说:“为了把语词在其归属性使用中正确地应用于某一事物,所要求的不过是该事物应属于某一种类,具有某些特性。而为了把语词在其指称性使用中正确地应用于某一事物,所要求的则是从该语词可能具有的那种归属性意义中产生的任何要求之外的某种东西;也就是说,语词所指称的事物应处在与说话者和表达的语境的某种关系之中。我把这种要求称为‘语境要求’。”[38]

到20世纪60年代,唐纳南(K.Donnellan)在《指称与限定摹状词》(1966)一文中详细地阐述了限定摹状词的归属性使用和指称性使用,大大发展了斯特劳森关于语词的归属性使用和指称性使用的观点。按照唐纳南的看法,当说话者在一个论断里使用限定摹状词述说有关凡是如此这般的(适合于该摹状词的)人或物的某件事情时,这是限定摹状词的归属性使用;而当说话者在一个论断里使用限定摹状词以便使听者能够辨认出他所谈论的是谁或是什么东西时,这便是限定摹状词的指称性使用。在第一种场合下,限定摹状词的出现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说话者想要断定有关凡是适合于那个限定摹状词的人或物的某件事情;而在第二种场合下,限定摹状词仅仅是一个被用来完成某项任务的工具。并且,一般说来,也可以用任何其他的指称手段来完成同样的任务。这就是说,在归属性使用中,对限定摹状词所描述的如此这般的性质进行归属是至关重要的,而在指称性使用中并非如此。

盾纳南在这篇文章中举了许多事例来说明他的这一观点。其中的一个事例是,假定我们在看到善良的史密斯被人残酷地杀害时说:“杀害史密斯的凶手是患有神经病的”,当时我们并不知道凶手是谁,仅仅根据该犯残酷地杀害善良的史密斯这一事实而推断他是患有神经病的。唐纳南认为这表明“杀害史密斯的凶手”这个限定摹状词在这里是以归属方式使用的。又假定我们在法庭上看见琼斯因被控告为杀害史密斯的凶手而受审时表情异常,我们对此也可能评论说:“杀害史密斯的凶手是患有神经病的”,在这种场合下,“杀害史密斯的凶手”这个限定摹状词指的就是琼斯,因而属于指称性使用。可见,同一句话在不同的语境中,对同一个限定摹状词有时是作归属性使用,有时是作指称性使用。

另一个事例是,假定我们在宴会上看见一个手持盛有马丁尼酒的酒杯的人,我们询问:“那个喝马丁尼酒的人是谁?”在这种场合下,即使事实上那个人的酒杯中装的不是马丁尼酒,而是白开水,我们仍然询问了一个关于某个特定的人的问题。唐纳南认为这属于限定摹状词的指称性使用。又假定有人报告某地禁酒协会的主席,说有个会员喝了马丁尼酒,而没有提到具体的人名,于是主席问道:“那个喝马丁尼酒的人是谁?”唐纳南认为这属于归属性使用。如果没有人具有喝了马丁尼酒这一属性,那就无法直接回答这位主席提出的问题。

其他的事例还举了很多,我们就不转述了。总之,按照唐纳南的观点,当以指称方式使用一个限定摹状词时,不仅在某种含义上存在着“某个人或某物适合于这个摹状词”这样的设定或信念,而且还有一个完全不同的设定或信念,即说话者设定某个特定的人或物适合于该摹状词;而在限定摹状词的归属性使用中则没有后面这个设定。

唐纳南还认为,限定摹状词的指称性使用和归属性使用之间的重要区别并不在于说话者所持的信念不同。即使说话者(以及听者)相信某个特定的人或物适合于某个限定摹状词,这个限定摹状词也可能是以归属的方式被使用。并且,在说话者相信没有任何东西适合于某个限定摹状词的情况下,这个限定摹状词也可能以指称方式被使用。在某些场合下,即使说话者相信没有任何东西适合于某个限定摹状词,这个摹状词也可能以指称方式被使用。例如,假定我知道某人不是真正的国王,而是篡位者,我想会见这个人,于是对他的侍从说:“国王在他的办公室吗?”在这里,我能够指称我想指称的那个人,而无需我本人相信他是国王。

在唐纳南看来,无论是限定摹状词的归属性使用或者指称性使用,都带有这样一种预设:存在着适合于该摹状词的某人或某物。这个预设由以存在的理由在这两种使用中是不同的。在以指称方式使用一个限定摹状词时,说话者相信他所要指称的那个人或物适合于该限定摹状词,说话者希望通过使用那个限定摹状词使听者识别出它的指称对象。如果对想指称的对象作出错误的描述,那就会把听者引入迷途。可是,在以归属方式使用限定摹状词时,则没有这种作出错误描述的可能性。因为在这种使用中,我们没有通过使用限定摹状词指称某个特定的人,因而没有对特定的人作出错误描述的可能性。

根据限定摹状词的这两种区别,唐纳南对罗素和斯特劳森的摹状词指称理论都提出了批评。对于罗素的理论,唐纳南着重批评他忽视限定摹状词的指称性使用。他说,根据罗素的理论,存在着这样一种逻辑推演:“从φ是ψ”中可以推演出“存在有一个φ且仅有一个φ”。唐纳南认为,不论这个论点对限定摹状词的指称性使用是否成立,罗素的理论无论如何没有表明,“某个东西是该φ”这个蕴涵来自“正在指称的东西是该φ”这个更明确的蕴涵。因此,罗素的理论作为一种关于摹状词的理论即使适用于摹状词,但它仅仅适用于限定摹状词的归属性使用,而不适用于它的指称性使用。

对于斯特劳森的限定摹状词理论,唐纳南作了更加细致的分析和评论。他认为斯特劳森注意到限定摹状词的指称性使用,但后者沿着这个方向走得太远了,以致忽视了限定摹状词的归属性使用。他把斯特劳森的观点概括为下列三个命题:(一)如果某人断定该φ是ψ,那么,在没有φ的情况下,他既没有作出一个真的陈述,也没有作出一个假的陈述;(二)如果没有φ,那么,说话者便没有指称任何东西;(三)某人没有说出真的事情或假的事情的理由在于他未能作出指称。唐纳南认为,命题(一)对限定摹状词的归属性使用可能成立,对指称性使用则不能成立。因为,在对限定摹状词作指称性使用的场合下,即使没有φ,也完全有可能对所指称的那个人或物说出某种真的事情。命题(二)对限定摹状词的指称性用法也不能成立,因为,在作这种使用时,即使没有任何东西符合于所使用的那个限定摹状词,这个限定摹状词也完全有可能指称某个东西。命题(三)的情况比较复杂一些。唐纳南认为,命题(三)没有对这样一个问题作出解释:如果情况确是如此,那么,在没有任何东西符合于一个限定摹状词的情况下,为什么对这个摹状词进行归属性使用的说话者没有说出具有真值的话。在指称性使用中,我也并非仅仅因为听者没有正确地辨认出我所指称的东西,便没有进行指称。但是,或许在某些极端的场合下,我没有进行指称,比如当没有我打算将其辨认为我的指称对象的任何东西。

唐纳南由此断定:“因此,我的结论是:无论是罗素的理论还是斯特劳森的理论,都没有对限定摹状词的使用作出正确的解释。罗素的理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忽视了指称性使用,而斯特劳森的理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没有在指称性使用和归属性使用之间作出区别,把各自方面的真理混为一谈(把这些真理与谬误混为一谈)。”[39]

唐纳南关于限定摹状词的这种观点后来遭到克里普克的反驳。克里普克说,有些哲学家在唐纳南的这种观点的影响下,认为在英语中摹状词是模棱两可的,有时它们在每一个世界里都非固定地指示满足该摹状词的对象(意指唐纳南所说的指称性使用),有时又固定地指示实际上满足该摹状词的对象,即严格地指示那个被认为或者被预先假定为满足该摹状词的对象(意指唐纳南所说的归属性使用)。克里普克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这种看法是值得怀疑的[40]。在另一个地方,他明确表示:“我倾向于反对唐纳南对指称性的限定摹状词这个概念的表述。”[41]他用下述例子来说明他为何反对限定摹状词的指称性使用这个观点。他说,我们知道哥德尔(K.G9del)是算术的不完全性定理的首创者,假定一旦发现这个定理不是哥德尔首先提出的,我们就不再称哥德尔是“算术的不完全定理的首创者”,可是我们仍然称他为哥德尔,由此可见,名称不是缩略的摹状词,限定摹状词不同于名称,不是固定的指示记号,不能作指称性的使用,唐纳南关于限定摹状词的指称性使用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

克里普克主张用语义学的指称和说话者的指称之间的区分,取代唐纳南关于限定摹状词的归属性使用和指称性使用之间的区分。他说:“在我的意义上,一个名称或一个摹状词的指称对象被称为‘语义学的指称对象’:对一个名称来说,这是一个被命名的东西;而对一个摹状词来说,这是一个唯一满足该摹状词的东西。因此,如果说话者有一种恰恰是错误的想法,他所指称的就不是语义学的指称对象。我认为这就是在命名(史密斯—琼斯)和‘香槟酒’的情况中发生的情况。”[42]后一种情况属于他所说的“说话者的指称”。在他看来,一个指示词组在语义学上的指称对象是由说话者在一个特定场合下指称某个对象的一般意向所给出的。如果说话者相信,他想要谈论的对象满足了他所使用的词项在语义学上的指称对象的条件,那么,他也相信在他的一般意向和他的特殊意向之间没有矛盾。说话者对其一般意向和特殊意向相一致的信念有两种产生的方式:一种方式比较简单,说话者的特殊意向恰好是他的一般语义学意向,例如他把“琼斯”这个词作为琼斯这个人的名字来使用那样;另一种方式比较复杂,说话者具有一种与他的一般意向不同的特殊意向,而他认为这两种意向是一致的,例如他想要指称“那边的那个人”,同时又相信那个人正是琼斯。克里普克认为,唐纳南所说的摹状词的归属性使用只不过是上述那种简单的方式,而指称性使用只不过是上述那种复杂的方式。简单方式和复杂方式的区别既适用于摹状词,也适用于专名。因此,唐纳南把摹状词的指称性使用类化为专名的指称性使用,克里普克认为唐纳南的这种作法是错误的[43]

格赖斯(P.Grice)持与此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我们应当把下述两种情况区别开来:(一)一个说话者使用的语词所表示的意思;(二)这个说话者在特定场合下通过使用这个语词所表示的意思,例如,当某个小偷说:“警察来了”,他实际上要表示的意思是:“我们赶快离开这里。”说话者通过说出前一句话来表达后一句话的意思,而前一句话本身根本不含有后一句话的意思[44]。这就是说,格赖斯认为应当把说话者的意思与语句本身的意义区别开来,这与克里普克关于说话者的指称和语义学的指称的观点是一致的。总而言之,关于摹状词的指称问题,目前仍是英美语言哲学家热烈讨论的一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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