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立法权及其他权利

立法权及其他权利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怎样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这种对外权行使得适当与否,对于国家虽有重大影响,但是比起执行权来,远不能为早先规定的、经常有效的明文法所指导,所以必须由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凭他们的深谋远虑,为了公共福利来行使这种权力。虽然正如我所说的,每个社会的执行权和对外权本身确是有差异的,但是它们很难分开和同时由不同的人所掌握。

五、立法权及其他权利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怎样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由于那些必须常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时间内制定,所以立法机关既然不是总有工作要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并且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而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适合于法律。因此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就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许多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会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切身的约束,在制定法律时使他们注意为公众谋福利。

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时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而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

每个国家还有另一种权力,可以称它为自然的权力,因为它与加入社会以前人人基于自然所享有的权力相当。在一个国家当中,以成员彼此之间的关系而论,虽仍是不同的个人,并以这种地位受社会的法律的统治,可是以他们同其余的人类的关系而论,他们构成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同它的每个成员在以前那样,仍同其余的人类处在自然状态中。所以社会的任何成员与社会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之间的纠纷,是由公众来解决的;而对于他们整体的一员所造成的损害,使全体都与赔偿有关系。从这方面考虑,整个社会在与其他一切国家或者这个社会以外的人们的关系上,是一个整体,且是处在自然状态下的。

因此,这里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所有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假如愿意的话,咱们可以称之为“对外权”。只要对这事能够理解,我对于名称并无偏见。

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实是有区别的,前者指在社会内部对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是受到的损害,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这种对外权行使得适当与否,对于国家虽有重大影响,但是比起执行权来,远不能为早先规定的、经常有效的明文法所指导,所以必须由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凭他们的深谋远虑,为了公共福利来行使这种权力。至于涉及臣民彼此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既然是为了指导他们的行动,它们就很可以预先制定。但是对于外国人应该怎样做,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外国人的行动以及企图并依据他们兴趣的变动而确定,这就必须大部分交由赋有这种权力的人们的智谋来决定,凭他们的才能为国家谋取利益。

虽然正如我所说的,每个社会的执行权和对外权本身确是有差异的,但是它们很难分开和同时由不同的人所掌握。因为两者的行使既然都需要社会的力量,那么把国家的力量交给不同的和互不隶属的人们,几乎是不现实的。而且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的手中,这就会使公共的力量处在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

虽然这几种权力我以前曾分别谈到,可是我认为近年来关于政府的理论的重大错误是由于混淆了这几种彼此不同的权力而引起的,在这里把它们合并进行讨论,大概不是不适当的。

第一,父权或亲权,不外是父母支配儿女的权力,他们为了儿女的幸福而管理他们,直到他们能够运用理性或达到一种知识状态为止,在那种状态之下,我们可以假定他们有能力懂得那种应该用来规范自己的准则,无论那是自然法或他们的国家的国内法……我说“有能力”,即是说像那些作为自由人在这法律之下生活的人那样明白这个法律。上帝使父母有对儿女的天生慈爱,可见他的意愿并不是要使这种统治成为严峻的专断的统治,不过只是为了帮助、教养和保护他们的子孙。但是无论怎样,如上文已经证明的,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这种权力可以扩大到让父母在任何时间对儿女操有生杀之权,正像他们不能对别人操有这种权力一样。不可用任何借口来证明,当儿童业已长大成人时,这个父权还应当使他受制于他的父母的意愿,超过儿女由于受到父母的生育教养而负有尊敬和赡养父母的终身义务。由此可知,父权固然是一种自然的统治,可绝不能扩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辖范围。父权绝不能及于儿女的财产,只有他们自己才能处理自己的财产。

第二,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明确或默许的委托都附在上面,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这一权力既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所拥有,还由他就社会所能给他保障的一切方面交给社会,就应当使用他认为适当的和自然所允许的那些手段来保护他的财产,并处罚他人违反自然法的行为,以便(根据他的理性所能作出的判断)最有助于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当这一权力为人人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时候,它的目的和尺度既然在于保护他的社会的一切成员——也就是人类全体,那么当它为官吏所有的时候,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以外,就不可以再有别的目的或尺度。因而它不能是一种支配他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因为生命和财产是应该尽可能受到保护的。它只是对他们确定法律的权力,并附有这种刑罚,以除去某些部分来保护全体,但所除去的只是那些腐败到足以威胁全体的生命和安全的部分,否则任何严峻的刑罚都不是合法的。并且这个权力仅起源于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相互同意。

第三,专制权力是一个人对于另一人的一种绝对的武断的权力,另一个人的生命可以随意夺取。这不是一种自然所授予的权力,因为自然在人们彼此之间并未作出这种差别。它也不是契约所能给予的权力,由于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既没有这种专断的权力,也不能给予另一个人以这样的权力来支配他的生命。它仅仅是侵犯者使自己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时放弃自己生命权的结果。他抛弃了上帝给予人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原则的理性,脱离了使人类联结成为一个团体和社会的共同约束,放弃了理性所启示的和平之路,蛮横地妄图用战争的强力来达到他对另一个人的不义的目的,背离人类而沦为野兽,自己的权利准则就是用野兽的强力,这样他就使自己不免为受害人和会同受害人执行法律的其余人类所毁灭,仿佛其他任何野兽或毒虫一样,因为人类不能和它们共同生活,而且在一起时安全也不能得到保证。只有在正义和合法战争中捕获的俘虏才受制于专制权力,这种权力既非起源于契约,也不能签订任何契约,它只是战争状态的继续。同一个不能主宰自己生命的人怎能订立什么契约呢?他能履行什么条件呢?假如他一旦被许可主宰自己的生命,他的主人的专制的、专断的权力也就不再存在。凡能主宰自己和自己的生命的人也享有设法保护生命的权利;因而一经订立契约,就马上终止了奴役。一个人只要同他的俘虏议定条件,就是放弃他的绝对权力和终止战争状态。

自然赋予父母第一种权力,即父权,使其在儿女未成年时为他们谋利益,以补救他们在管理他们的财产方面的无能和无知。(必须说明,我所谓财产,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都是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通过自愿的形式把第二种权力也就是政治权力给予统治者,来为他们谋利益,以保障他们占有和使用财产。人权的丧失赋予主人们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自己谋利益而役使那些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们。

谁考察一下这几种权力的不同的起源、范围和目的,谁就会清晰地看到,父权不如统治者的权力,而专制权力又超过统治者的权力;而绝对统辖权,不管由谁掌握,都绝不是一种公民社会,这与公民社会格格不入,正好像奴役地位与财产制格格不入一样。父权只是在儿童尚未成年而不能管理他的财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存在,政治权力是当人们享有归他们自己处理的财产时才会存在,而专制权力是支配那些完全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