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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享经济的监管存在滞后和缺位现象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有对共享经济的监管思路,主要沿用传统监管模式,通过发放牌照等方式,强调对市场准入监管。同时,对滴滴、优步并购可能出现的行业垄断行为又缺乏有效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尤其是在共享经济发展初期,对其监管重点应放在政府建立和完善补位性、底线性和保障性的制度上。

共享经济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其本身具有互联网行业的诸多特性,这与传统工业经济模式有很大差异。互联网行业往往是创新早于监管,但在发展过程之中,它又必须逐步融入监管。这在客观上要求创新思路,加强共享经济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现有对共享经济的监管思路,主要沿用传统监管模式,通过发放牌照等方式,强调对市场准入监管。而基于互联网的共享经济具有典型的网络化、跨区域、跨行业等特征,这突破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如果直接套用已有的监管模式,监管效果不仅会大打折扣,也不利于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不久前,在国务院各部委联合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后,个别地方公布的实施细则竟通过限制司机户籍对网约车进行管制。同时,对滴滴、优步并购可能出现的行业垄断行为又缺乏有效的评估和监管机制。

建议:既要为共享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又要妥善处理创新引发的利益平衡矛盾。尤其是在共享经济发展初期,对其监管重点应放在政府建立和完善补位性、底线性和保障性的制度上。要尽快明确和规范共享经济各行业平台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防止监管主体越位行为对共享经济发展形成新的市场阻力;同时,要加快制定共享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总体规划和制度措施,避免引起市场无序竞争和垄断行为,完善退出机制,使共享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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