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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哲学的中国表达与中国古代哲学的结构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人类哲学的中国表达与中国古代哲学的结构以往对于中国哲学的理解多依据西方哲学关于哲学的各种观念,如唯物论、唯心论,本体论、认识论,存在论、生存论等等。然而,如果承认中国也有哲学,如何理解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相区别的特质,特别是中国哲学的哲学性是在何种意义上呈现的?道、理、术既是从人类的意义上理解的哲学的实质内容也正是中国哲学在内容方面的结构。

四、人类哲学的中国表达与中国古代哲学的结构

以往对于中国哲学的理解多依据西方哲学关于哲学的各种观念,如唯物论、唯心论,本体论、认识论,存在论、生存论等等。按照西方哲学理解中国哲学可以说是张冠李戴。然而,如果承认中国也有哲学,如何理解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相区别的特质,特别是中国哲学的哲学性是在何种意义上呈现的?如果中国哲学也是哲学却与西方哲学不同,那么这两种哲学的共通性何在?

上述问题正是我们要以人类性思维方式重新理解哲学的根本原因。上面对哲学与人的生命本性关系的分析也正是在人类意义上展开的,这一分析从人的自然同质性意义上适用于人类历史上的各种族群,是超越具体文化的具有普遍性的阐释。以这种阐释为依据,我们可以对中国哲学进行符合其自身之所是的理解与阐释。

前面讲的关于“做什么样的人”以及“怎样做人”的问题,可以用所谓终极价值、终极根据以及最合理的方式等话语表达,但这些话语方式都是西式的,如果改用中国的话语表达方式会更简洁,这就是“做人之道”。相应的,从“应”的可能指向上来说,也可以表达为“道”。

“道”在当代中国人的观念中已经成为具有西方本体性存在意味的概念。这种理解与对《老子》进行的西式理解有关。按照西方的本体论思维,“道”具有终极根据的内涵。但是,“道”在中国的思想中实际上表达的是两重内涵:一是行动的方向,“道不同不相为谋”(《论语·卫灵公》);二是行动的方式,“一达之谓道”(《说文解字》)。当然,在“道”在人们之间相互传递的意义上还有“道说”的含义,不过这一含义是引申来的。“道”在哲学的意义上表达的也就是那些具有终极性的方向与方式,因而关于“做人”问题中的终极价值与方式都可以用“做人之道”来表达。也就是说,“做人之道”完全可以表达以西方概念所表达的关于“做人”的终极价值、终极根据与终极方式问题,如果把“道”所具有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开并用中国话语表达,那么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就是道、理、术。道、理、术既是从人类的意义上理解的哲学的实质内容也正是中国哲学在内容方面的结构。

在人的生命问题的意义上,“做人之道”也就是人的“生命之道”。“做人”作为人的生命问题所具有的根本性,决定了这一问题只能由哲学这种具有根本性和终极性的思想活动来解决。因而,从人的生命本性与哲学的关系上,我们把哲学理解为求索人的“生命之道”的学问,“生命之道”当中蕴涵着道、理、术三个方面的内容。

“生命之道”所包含的道、理、术,从具体内容上来说可以概括为“人之道”“形上之理”和“做人之术”。

人的双重生命本性决定了人是“有问题”的存在。人的问题在根本上是“做人”的问题,“做人”问题就是人“应当”怎样的问题,“应当”的指向或者判断就是“道”,人“应当”做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就是“人道”或“人之道”的问题。

“人之道”是中国式的表达。按西方哲学的话语来说就是人的“终极价值”以及人的存在意义问题。两种表达的区别在于,“人之道”是关于人的行动与实践的问题。这一问题源于人的生命本性,而“终极价值”与“存在意义”问题在根本上虽然也是行动性问题,但在西方知识论的哲学传统中往往只停留在对人的自我理解的知识论后面,进而成为与人的行为无关的在人之外的抽象知识。因而,对这一问题只适于用中国式的表达。

哲学所求索的“人之道”不是人为的主观设定,而是建立于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这种理论基础是对人及其生活世界的理解,由于这种理解是具有形上性的,因此是一种“形上之理”。“形上之理”是一种建立在形上知识基础上的理论系统。“形上知识”不同于关于具体事物的“形下知识”,但作为知识,也具有知识的性质,即客观性。这种知识是对人的形上领域的认识成果,也具有客观性,其核心是对人性的认识。当然,这种认识及其形成的知识在根本上属于人的自我理解,带有主观性的成分,但作为形上知识的理解不是人的主观想象,而是对“客观”存在的人的形上本性的把握。在这种关于人的“形上知识”基础上,形成对人的生命及其生活的具有整体性的理论。这种理论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知识学说,而是作为为“人之道”提供理论基础的理论体系,即为“人之道”的终极价值提供的“终极根据”。

哲学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根本上是人的“做人”问题,因而哲学的方法针对的也是“做人”。而“人之道”解决的是做人的方向问题,“形上之理”是为“道”确立终极根据。关于“做人”的“道理”并不是一个理解性或知识性的问题,而是实践性问题。“道”与“理”的明确只是解决了“做什么”的问题,而“怎样做”的问题并没有随着“做什么”的明确而明确。也就是说,知道了“做什么”并不能保证做到和做好。因而,关于“怎样做”的问题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就是关于“做人”的方式与方法的问题,用中国式的话语表达就是“做人之术”。

在哲学的意义上说,“做人”并不是一个形而下的具体问题,而是具有形上性的问题;“做人之术”针对的也不是形而下的具体问题,而是形上性问题。因而“做人之术”中的“术”其实是“道术”,即具有“道”的层次与境界的方式与方法,也可以说是在人的根本问题意义上的具有形上性和原则性的方式与方法。这种意义上的“术”也即“终极方式”。

哲学从其存在的意义上看是人的自我理解活动。这种活动源于人的特殊存在方式。人的特殊存在方式即人以自身参与的方式存在。人的“自身参与”决定了人要对自身的活动方向做出选择,这种选择具有“应”的性质,而其选择的方向即“人之道”。但是,由于人的自为选择是有意的,因而就要对这种选择进行理解,而理解的根本在于确定选择的根据。在这一意义上,“形上之理”即“人之道”的根据,只有建立在“形上之理”基础上的“人之道”才是一种非盲目性的自觉选择。当然,“人之道”在个体的意义上可以不依赖于“形上之理”的支撑,而只需个体以直观的方式把握道。但是,在人的社会性的意义上,人要把“道”“道说”出来使他人“知道”。这样,“道”就需要转化为可以为人类理解和把握的“理”。这种“理”具有知识的特点,“理”本身也要求成为知识,知识具有可普遍化的性质,“道”作为知识才能实现其社会价值。在这一意义上,“理”是“道”的可普遍化的知识性根据。“道”是“应”所指向的价值方向,而为何“应”对个体来说无须在理性的层面给出根据,只要个体通过直觉体悟认定即可。但在社会的意义上,“道”之指示的“应”必须给出理性层面的根据,这种根据即“理”。而“理”的实质是“是”,即关于“道”的理性判定以及这种判定的关于人之存在及其关系之所“是”的理解的根据。在这种“道”与“理”的关系中,“道”是“应”,“理”是“是”,“理”是“道”的理性根据。

“道”所内蕴的社会价值方向并非总是不清楚的,因为“道”只是人之“应”的方向的总称。在现实的意义上总是体现为具体的具有永恒性的价值方向,如幸福,自由,正义等等,只有面对具体而特殊的问题时,“道”本身才成为问题。而清楚的价值方向在其本质上却并不是清楚的,即具体的价值之所“是”并不总是清楚的。因为一个价值词只是关于某种方向与状态的名称,而对其内涵的理解却可能是各种各样的。这就需要对价值之自身所“是”进行确定与理解。这种研究与理解也就是在探寻“形上之理”,即关于价值的真理。只有清楚了价值之真理,价值方向才不是一种含混的表面的名称,而是理解了其实质。在实质的意义上追求某种价值,价值才能成为明确并具有可实现性的真实目标。同时,对价值之所“是”的理解是超越个人主观意见的对其所是的把握。这种把握具有普遍性,因而能够成为具有社会性的价值目标,人们也可以在相同的意义上研究、探讨与追求这种价值目标。特别是对于社会价值目标,只有在其内涵一致的意义上才能形成共同的理解,也才能聚合社会力量,进行目标明确的社会改造实践。因此,“形上之理”也可以成为哲学研究的独立内容,只是这种独立是在“道”已经明确的前提下的,而“形上之理”的成果本身也具有“道”的意义,是对“道”的明确化。就是说,“理”是对“道”之所“是”的认定,这种认定排除了把“道”之指向作为名称所带来的任意性理解,而对“道”的实质进行了规定,这种规定就明确了“道”。在这一意义上,独立存在的“理”也就是“道”。

只有脱离“道”的语境,单纯研究价值之所是的“理”,“理”才作为在人之外作为人的工具的知识存在,这样的“理”才不是“道”。不是“道”的“理”只能满足于“知道”而不会落实到行动。作为“道”的“理”是需要践行的,这是由问题本身引发的,即由人的存在中的问题引发的与人的行动有关的价值方向问题。西方传统哲学的根本问题就在于“理”是脱离“道”的,仅仅作为“知识”的“理”通常被束之高阁,并且是依人的选择与应用发挥作用的。这种作用其实是在人原有习惯轨迹中的作用,不会改变人的行动逻辑与轨迹。在这一意义上,“理”就失去了“道”的意义。

“人之道”解决是人的“做人”方向问题,“做人之术”解决的则是“做人”的方式与方法问题。方式与方法也是蕴含在“道”的范畴之中的内容。之所以用“术”来表达一方面是对“道”的两层内涵加以区分,另一方面是突出表达哲学的实践性质。从实践上来说,在目标明确的前提下,方式与方法即“术”的问题就成为关键问题。例如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是方向性的“道”,而如何获得“财”也要有“道”,这一意义上的“道”就是“术”。通常来说,在社会性的意义上,“做人”的方向性的“道”是明确而稳定的,只有经历长时间的历史演进才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这种变化突出的表现为人的价值观念的变化。哲学会在这种变化的过程中发挥突出的作用,甚至会引领社会价值观的变化。但是,在人的生活中,总是会存在大量不会发生改变的价值,这些不变的价值意味着作为行动方向的“道”是不发生变化的。因此,在方向的意义上的“道”虽然根本但对于人的主体性来说,其可为的空间是十分有限的。如果哲学总是习惯性的寻求超越社会价值观的“道”,那么哲学就会成为反社会的力量,这与哲学本身的社会性是相悖的。哲学可以作为刺激社会的“牛氓”,但这种刺激不是要否定社会而是要使社会更好的发展,更符合人性的要求。这样说来,在“术”的意义上的哲学内容是哲学更重要的内容,是作为“实践智慧”在社会与人的发展中起作用的。

“人之道”与“做人之术”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从人本身来说,“术”是由“道”决定的,即何种“道”决定了何种“术”。只是在不考虑人的前提下,才存在“做事”本身所需的“术”,而做人与做事是无法截然分开的,因而单纯的关于“做事”之术或者只是在理论上成立,或者作为纯技巧性的方法而在实践中存在。另一方面,“道”也需要通过“术”来实现,没有方法去做到的“道”只能是实践之外的理论上的可能,只有通过恰当有效的方式与方法,才能实现“道”,也才真正解决问题。在这一意义上,“道”与“术”是不可分的,二者共同使哲学成为面向人的生活实践的具有实用性的“智慧”。

“术”是如何做的最恰当的方式与方法,但为何是最恰当的不是“术”本身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需要进行论证与说理,所说之理由于“术”的形上性也是“形上之理”。因而,“理”与“术”的关系同与“道”的关系一样,都是为其提供形上性的根据。不同的是,“理”也可以就是“道”,但“理”不是“术”。另外,在事情本身的意义上,关于“术”的“理”也可以具有知识性。

我们对于哲学的内容从人类性意义上作“道、理、术”的区分,是要将哲学包含的复杂内容进行分别,但从这些内容的关系上看,可以说又是一个整体,这一整体可以概括为求索人的“生命之道”。之所以这样概括,是因为哲学来自于由人的特殊生命存在所引发的特殊的生命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就是在寻求人的“生命之道”。在生命活动的方向的意义上,可以把哲学概括为“求道讲理之学”;而在生命活动的方式的意义上,可以把哲学概括为“生命的道术”或“生命的实践智慧”。总之,这些内容都属于人的“生命之道”。

前面讲到的对于哲学的人类直观所得出的关于哲学的描述性理解,即“哲学是关于人的生活世界中各种事情的终极性观念”还是一种缺乏实质内容的理解,而关于“哲学是对人的生命之道的求索”的理解则是基于人的生命问题在实质内容上对哲学的进一步理解。“生命之道”中的道、理、术在形式上都是终极性观念,而且“生命之道”是从总体上来说的,在具体的方面也有蕴含在人的生活世界的各种事情当中的。这样,前面两种关于哲学的理解可以从形式到内容得到统一,并可概括为:哲学是以终极性观念呈现出的体现在人的生活世界各种事情中的生命之道。

中国哲学从其实质和特质上来说,也就是关于人的“生命之道”的学问。可以说,中国哲学与人的生命问题的解决具有天然的同一性。本书对于中国古代哲学的理解正是按照各家各派的道、理、术的逻辑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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