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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评价的方法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道德评价的方法无论是进行社会性道德评价还是进行自我性道德评价,都要用到一定的方法,否则就无法得出评价结论。评价者掌握合理的道德评价方法以求得到正确的评价结论,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需要。为什么近现代科学技术没能首先在中国出现?所以合理的道德评价方法,只可能存在于理性化的评价方式之中。道德评价标准并不神秘难寻,就是人们司空见惯的各个道德规范。

第三节 道德评价的方法

无论是进行社会性道德评价还是进行自我性道德评价,都要用到一定的方法,否则就无法得出评价结论。但如果所用的方法不同,得出的评价结论往往也会不同。各种相互对立的评价结论不可能都同时正确,这说明,在道德评价中,我们必须格外注意评价方法的问题。

一、掌握合理的道德评价方法

用不同的道德评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评价结论意味着,道德评价的方法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只有合理的道德评价方法才能带给人们正确的评价结论,而不合理的道德评价方法只能带给人们错误的评价结论。既然如此,任何一个评价者,都应当努力去掌握合理的道德评价方法。

掌握合理的道德评价方法以求得到正确的评价结论,首先是对自己负责的需要,其意义主要体现为能改善个人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行为。

个人改善自身道德素质的一个方式,是自觉吸纳道德知识。对道德知识的吸纳,除了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和听人讲授相关课程得以实现之外,在社会生活中,通过随时评价他人在品行上的得失来增进自己对道德的理解、对善恶的觉悟,也是一个重要的途径。这种从生动的个人道德实践中获得的道德知识,往往比纯粹从书本上得到的道德知识更为深刻、牢靠。不过这需要一个前提,就是对他人所作的评价结论必须是正确的,这就取决于评价者是否掌握了合理的道德评价方法。对自己既有的品行进行自我反省,是个人改善自身道德素质的另一种方式。而反省自己的品行其实就是作自我道德评价。通过自我道德评价,个人认识到自己的哪些既有品行是好的,是值得继续保留发扬的;哪些既有品行是不好的,是需要克服改进的,从而达到完善自身道德素质和道德人格的目的。然而要想达到这种结果,同样需要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即自我道德评价的结论必须是正确的,否则就可能适得其反,而这又取决于用于自我评价的方法是否合理。

掌握合理的道德评价方法不仅对提高个人道德素质有益,而且也对改善个人道德行为的质量有益。如果一个人在做每一件事之前,都对自己准备如何做此事的行为意向进行一番道德审视及是非善恶判断,并根据是否符合道德和善的要求来对行为意向进行取舍,就可以使他最后实际做出的行为总能保持较高的道德质量,或者说,就能减少他事后反省时的后悔率。但是要想确保这样的好效果,还是要以掌握合理的道德评价方法为前提,否则也会适得其反。

评价者掌握合理的道德评价方法以求得到正确的评价结论,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需要。

人们对他人或社会作道德评价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以自己的意志影响评价对象,促进评价对象改进不足,保持优点和长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人人都是天然的道德评价主体,却并不见得人人都是称职的道德评价者。古往今来,道德评价者在技术上的失误,曾使多少无辜的人成了道德舆论的受害者,又使社会蒙受多少无形损失!

为什么“寡妇门前是非多”?为什么受害失贞女子常常不被同情反遭非议?为什么“先进模范难当”?为什么当过敌人战俘的人就前功尽弃,从此抬不起头,即便是在完成战斗任务弹尽粮绝后被俘也难逃此厄运?就是因为社会舆论对他们的评价不合理、不公正。

不正确的道德评价给社会造成损害的事例也不少见。为什么近现代科学技术没能首先在中国出现?这不能说与中国传统文化一直把无实用价值的创造发明贬斥为“奇技淫巧”无关。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们看着别人成功的经验和先进的东西不学不用,非要用自己的?就是因为“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也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而后来的市场经济改革之所以那么艰难,也是因为人们把市场经济看成了“姓资”的东西。

这就说明,不掌握合理的道德评价方法,不仅得不出正确的评价结论,而且有可能贻害无穷。

什么样的道德评价方法才是合理的方法?简单说,就是能让我们得出正确的评价结论的方法,这个方法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个特征是理性思维。前面讲过,道德评价作为一种意识活动,有情感化和理性化这两种表现方式。虽然凭道德情感也能进行道德评价,但由于这种评价方式属于一种直觉式的反应,无法讲出其中的道理,很难保证其结论的正确性。所以合理的道德评价方法,只可能存在于理性化的评价方式之中。

合理的道德评价方法的另一个特征是对所有可能影响道德评价结论的要素有全面的把握和妥善的处理,为此它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是要确定道德评价标准。如果没有评价标准,任何价值判断都无法作出。如果评价用的不是道德评价标准,所得结论也不可能是道德评价结论。道德评价标准并不神秘难寻,就是人们司空见惯的各个道德规范。只不过由于道德规范系统不止一个,评价者需要从中确定自己要以哪套道德规范系统为评价标准。由于道德规范系统包含的各种规范很多,具体评价时可能会出现几个内涵不一的规范同时适用作评价标准的情况,这就还要确定如何进行取舍。根据道德规范的层级之分,取舍应坚持道德准则让位于道德范畴、道德范畴让位于道德原则的方式。由于任何道德规范系统都难以做到让自己所包含的规范与各种各样的已有作为和可能作为一一对应,这就说明道德评价还应有一个能判别所有作为之善恶的通用标准。鉴于真正符合人的需求的道德规范系统总是把违背其底线规范的作为称为恶,把达到其高线规范的作为称为善,而所有违背底线规范之作为的共同特点是损害人的利益,所有达到高线规范之作为的共同特点是增进人的利益,于是可知:凡是有损于人的评价对象即为“恶”,凡是有益于人的评价对象即为“善”,在这二者之间的评价对象则为非善非恶的“正当”。

其次是要明确评价的具体对象,即评价者要确认自己是要对这个对象进行评价,还是要对那个对象进行评价?是要对对象的一个行为、一个意向、一种品质进行评价,还是要对对象本身或整个人品进行评价?是要对对象的这个行为或这个意向或这种品质进行评价,还是要对对象的那个行为或那个意向或那种品质进行评价?之所以要如此,既是为了避免出现指鹿为马、张冠李戴的情况,也是因为确认的具体对象不同,评价所走的路线和所得的结果也会不同。

再次是要弄清与评价对象相关的各种事实。所有评价,最终都可还原为对事实的评价。如果对事实的把握都不准确、全面,或不了解事实的真相,也就不可能作出正确的评价。与评价对象相关的事实很多,仅就一个简单的行为来说,它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相关人员,还有该行为产生的结果、背后的动机、使用的手段等多方面的情况,都是对它进行评价所需要加以了解、掌握的事实。

最后是运用理性思维,以相关事实真相为基础,根据最后所确定的最适用的具体道德评价标准,对已明确的评价对象作出合乎逻辑推论的评价结论。如果是用道德规范为评价标准,其推论的一般方式就是:违背底线道德的对象为“败德”,达到高线道德的对象为“美德”,未达到高线道德要求的对象为“欠德”或“缺德”,而与底线道德与高线道德都无涉的对象则为“合德”。如果是用善恶标准进行评价,则是有益于人的对象为善,有损于人的对象为恶,对人无明显利益增减的对象是为正当,不作善恶评价。

以上四点,就是作出正确道德评价的四个必要步骤或程序,同时也是合理道德评价的基本方法。

道德评价的基本方法是解决一般性评价对象的方法而不是所有方法,仅靠它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基于评价对象或评价客体有不同所指的事实,我们还需要掌握一些可针对不同类型评价客体的专门评价方法。

道德评价客体包括行为者或人,以及行为者的行为、意向、品质、人品。考虑到意向就是行为意向,可以当做尚未实施的行为或虚拟行为来看待,而对行为者本身的道德评价,也就是对其各种品质或人品的评价,故而道德评价从评价客体方面说可以被归结为两大类,即对行为的评价和对人品的评价。由此可知,道德评价的专门方法也就是评价行为的方法与评价人品的方法。

二、评价行为的方法

对评价行为的技术的了解与把握,可从道德评价中的两个难题开始。

一是动机与效果的难题。

这个难题的焦点是,评价一个行为,究竟是应依据该行为的动机进行评价,还是应依据该行为的结果进行评价?

对此问题,学者们提出两种相互对立的回答,一种是“以动机断善恶”的动机论,即主张完全依据行为的动机评价行为,一是“以成败论英雄”的效果论,即主张完全依据行为的效果评价行为。然而,在道德评价上,无论采用其中的哪一个作为方法都是危险的。

动机论认为,人的行为善恶取决于动机是否善良,而与行为效果无关,评价行为善恶只需看动机,不必看效果,行为结果的好坏丝毫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和对它的评价。中世纪经院哲学家阿伯拉尔就断言,意向是善的,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休谟也有类似观点:“当我们赞美任何行为时,我们只考虑到行为的那些动机。”(1)康德是动机论的著名代表,他认为:除善良意志外,再无道德可言。一种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完全在于动机是否出于“善良意志”,即是否是为了遵循“为了义务而义务”的道德法则,因而只要行为者的动机是好的,无论结果怎么样行为都是好的或合乎道德的。相反,如果行为不是出于善良意志,即便在形式上与义务一致也不是道德的。他举例说:一个商人不卖高价、童叟无欺,并不是为了义务,而只是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尽管行为是与义务符合、一致的,但这并非道德。(2)

动机论乍看颇有道理,动机反映本质,本质好的人才会做好事,本质不好的人则不会做好事。可一旦联系复杂的实际再看,则会发现遗患无穷。

其一,它将意味着对“好心办坏事”的绝对宽容。这种宽容在道德生活中将会严重削弱人们关心自己行为后果的道德责任心。比如一个人遵循见义勇为的道德规范,背起一个突发心脏病的人就往医院跑,结果由于不知颠簸对心脏病人有害而导致病人死亡。按动机论的逻辑,对这个行为非但不能有任何批评,还要被称为善的行为或合乎道德的行为。既然如此,行为人对此就既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有任何的反省与内疚。

其二,仅凭动机无法评价所有的行为。动机是内在的,无从直观,只能靠行为者自己表白或依据某些事实间接推断,如果这两个方面的条件都不具备,他人也就不可能知道行为者的动机,因而有些行为的动机是可以把握到的,有些则无法把握。面对无法把握动机的行为,动机论只能失语,这就不仅会降低道德评价的社会功效,而且也会使一些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变得无价值可言。比如由于谁也无法知道已经牺牲的舍己救人者究竟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去救人,于是动机论只有保持沉默,将其作无道德意义的行为处理。

其三,即使对可以把握到的行为动机,动机论有时也难以判断其真实性,从而影响对行为评价的准确性。比如一个商人是为了自己的长久利益才坚持价格公道、童叟无欺的,却说自己是为了尊奉商业道德,动机论能将他与真正尊奉商业道德的商人相区别吗?显然不能。于是就得给予同样的赞誉。如果一个成心做坏事的人暴露后说自己的动机是善良的,比如小偷说偷盗官宅是为了揭露贪官、贪官说受贿是为了用于扶贫,动机论能甄别其真假吗?恐怕很难。于是还得把他们的行为说成善行,这就等于在客观上为恶人提供了一个开脱罪责的有利条件。

其四,如果动机论按康德所说,只认为出于道德动机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反之则没有道德价值。那么,对于那些出于非道德动机的行为,即使能准确把握其动机,动机论最多也只能说它不具有道德意义,而无法对它进行善恶评价。但是,这种非道德动机的行为显然并不是全与善恶无关,比如为了受表扬而助人的行为、为了多赚钱而对病人进行过度治疗的行为,就不是没有任何善恶意义。

其五,如果动机论的所谓“好动机”仅限于康德所说的对道德义务的遵从,那么,那些出于同情心、恻隐心、仁慈心和亲情、爱心而救助他人的行为,就会被排除在善行和道德的行为之外。这显然有悖常理。所以,席勒曾用打油诗揭示其悖论:“我乐意为亲友们效力,可是——唉!这样我对他们就有偏爱之嫌。于是有一个问题折磨我:我是否真有道德?这里没有别的办法,那就尽量蔑视他们,并心怀厌恶地去做义务要求我做的事吧!”梅林也反讽道:天生的博爱者出于同情帮助穷人的行为没有道德价值,相反,咬咬牙才给乞丐施舍一分钱的吝啬财主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效果论亦称“结果论”,在评价中与动机论截然相反,否认动机与行为价值有任何关系,认为评价行为的善恶只需看它的效果,只要行为的效果好,这个行为就是善的或道德的,反之就是恶的或不道德的。近代功利主义者边沁、密尔是效果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密尔认为,动机虽与行为者的品格关系很大,但与这个行为的道德性无关,决定道德行为价值的只有效果。他以救落水小孩为例,说不管救人者动机如何,只要确实把人救起来了,其行为就是绝对道德的。

效果论的评价注意到了行为的结果,在实用性方面较之动机论有所进步,但由于它将效果的作用强调过了头,亦使之走向荒谬。它的荒谬一方面表现为能为动机卑鄙者套上耀眼的道德光环,使之与动机高尚者享受同等荣誉。既然效果论不讲动机只讲效果,那么,结果相同的行为就会得到相同的评价。于是,如果说出于道德义务的成功救人行为是高尚行为,也得说出于获得酬金的成功救人行为是高尚行为;如果说出于同情心而赡养孤寡老人的行为堪称高尚,也得说为了获得遗产而赡养孤寡老人的行为堪称高尚。另一方面,效果论意味着会对行为效果不佳的善良意志者形成不公评价。比如一个人见义勇为下水救人未获成功,该行为就没有任何道德价值,即使为之牺牲,也无法得到道德上的好评。

由上可见,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完全不讲动机的效果论是很难对所有道德现象作出恰当公正的道德评价的。

可以发现,在“有意做好事”和“成心做坏事”这种动机与效果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不论是用动机论还是效果论进行评价,所得结论都会是一致而正确的。而动机论与效果论的荒谬,则全是出现在行为的动机与效果不一致的时候。这说明动机与效果的难题,就难在二者不一致之时。

为什么动机会与效果相分离?从客观上说,行为过程中动机与效果是否统一是因人、因场合而异的。人的认识能力和环境因素既是保证动机与效果统一的条件,也是造成动机与效果分离的原因。既然现实生活中既有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行为,也不可避免地会有动机与效果相分离的行为,那么在道德评价中,正确的评价方式就应是坚持动机与效果并重,既要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又要依据行为的效果,这种评价方式的要点如下。

首先要根据效果去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如果行为效果好,就属于有正道德价值;如果行为效果不好,就属于有负道德价值。这样做,既是出于社会的功利性考虑,即好的效果总比坏的效果要有利于他人或社会,坏的效果总比好的效果要有害于他人或社会;同时也是由于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确切说,是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不好行为结果负责。因为对于效果好的行为,人们是不会再要求行为者负什么责的。

其次要依据动机进一步判断已有初步道德价值认定的行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并加以区别对待。如果是有意而为,对它的评价就要强;如果是无意而为,对它的评价就要弱。也就是说,对有意而为的行为的评价要强于对无意而为的行为的评价。即对无意做的坏事,如“好心办坏事”之类的否定,应轻于对故意做坏事的否定;而对无意做的好事的肯定,如“歪打正着”之类,应弱于对有意做好事的肯定。这样做的理由是:道德评价旨在提高被评价者的道德觉悟。既然无意的行为与品质无关,所以过褒过贬都不恰当。另一个理由是:好的动机都趋向好的行为,坏的动机都趋向坏的行为,对动机好坏在评价中加以区别对待,符合扬善抑恶的社会要求。所以列宁曾指出,应有区别地评价“由于轻率”和“出于预谋”而发生的不好的行为。(3)

二是目的与手段的难题。

行为除了可用动机与效果这对范畴进行分析之外,也可以用目的与手段这对范畴进行分析。目的即行为要达到的状况,手段即实现目的所采取的具体行为方式。

从价值上说,无论目的还是手段都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于是包含目的与手段的行为不外四种,即:目的正当手段也正当的行为,目的不正当手段也不正当的行为,目的不正当手段正当的行为,目的正当手段不正当的行为。对前两种行为进行评价不难,因为目的正当手段也正当的行为本身必然也正当,而目的不正当手段也不正当的行为本身必然也不正当。对第三种即目的不正当手段正当的行为进行评价其实也不算难。因为被用正当手段实现的不正当目的必然会造成对他人或社会的损害,而其手段的正当性,也无非是靠钻制度的漏洞或缝隙赚得。比如利用合同漏洞侵占他人钱财、用傍名牌的方式抢占他人市场份额、为了报复而告诉他人难以承受的事实真相之类行为,虽法律无可奈何,但在道德上说它们纯属恶行则是没有任何异议的。所以,目的与手段的难题只存在于目的正当手段不正当的行为之中。在道德评价中,具体表现为“正当的目的能否为不正当的手段辩护”或“为了实现正当目的,是否可采用不正当的手段”。

对此问题,有目的决定论和手段决定论两种回答。

目的决定论认为,目的决定行为的性质,也就是决定手段的性质,只要目的正当,不论采用何种手段,都是正当的。如弗莱彻在论述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时就说:“唯有目的才能证明手段之正当性,此外无他。”(4)“不论你如何选择,目的总能证明手段之正当性。”(5)然而这种观点实在经不起某些实例的拷问:为了救济穷人,难道可以通过索贿受贿或偷盗抢劫来筹集救济款吗?为了惩治坏人,难道可以私设公堂,乱用刑罚吗?

手段决定论认为,行为的性质是由手段决定的,手段正当,行为就正当,手段不正当,行为就不正当。因而在任何情况下,包括目的正当的情况,都绝不能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手段决定论也会遇到一些实际困难:欺骗、暴力自然都是有违道德的不正当手段,可是,这种手段难道对于敌人或犯罪分子也一概不能使用吗?

由此可见,目的决定论和手段决定论的弊端都在于过于绝对。

所谓正当与不正当,总是相对于某种价值标准来说的。一般而论,符合公认制度与道德的,即为正当,不符合公认制度与道德的,则为不正当。由于没有纯粹的手段,手段都是相对于目的来说的,所以在手段方面,正当与不正当就还有另一层含义,即合乎目的则为正当,不合乎目的则为不正当。人的追求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只有一个,说明人总是有多种目的,于是难免会出现如此情形:一手段虽利于A目的却不利于B目的,从A目的出发可谓此手段正当,从B目的出发则可谓此手段不正当。这种情形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例如“善意的谎言”,用体罚的方式教育子女,伪装采访以搞清事实真相,为了效率而伤害公平,为了稳定而伤害自由等,都是如此。

既然手段的正当与不正当有相对性,那么当手段与目的在价值上相悖时,我们进行判断的要点就应当是将认定的目的同可能被手段伤害的目的作价值方面的比较,下述三个步骤的判断式是可供参照的思路。

第一步,无论目的如何正当,只要手段不正当,不论是有违制度、道德,还是损害了另一正当目的,实现该目的便是付出了代价的,该目的之价值也因此要打折扣。比如伪装采访的行为,其搞清事情真相的目的无疑是正当的,但伪装采访的手段毕竟有违诚实的道德规范,这就等于付出了使道德受损的代价,提高了弄清真相的成本。又如父母以体罚的方式教育孩子,教育孩子的目的是正当的,体罚的方式则不正当,为此付出了让孩子身心受伤害的代价,由此也降低了教育子女的价值。

第二步,分析被采用的不正当手段是不是此时实现正当目的的唯一办法。如果是,则正当的目的可以为不正当的手段辩护;如果不是,则正当的目的不能为不正当的手段辩护。在以体罚方式教育孩子的例子中,显然体罚并非唯一的教育方法,亦非最好的教育方法,相比之下,耐心说服更为有效,因而父母不能以教育孩子的理由为其体罚子女的行为进行辩护。在伪装采访以弄清事情真相的例子中,如果再无其他办法弄清真相,那伪装采访就属于唯一的办法,为弄清事情真相这一正当目的,这种手段就可以被采用并不受社会责难。

第三步,如有可能,还要在第二步的基础上,进而分析在价值量上,采用不正当手段之所得是否大于所失。若得大于失,不正当手段可以受正当目的辩护;若得小于失,则不正当手段不能受正当目的辩护。

任何一个现实的行为,都并非是要么只包含动机与效果,要么只包含目的与手段,而是会同时包含这四种要素。以一个人在道德直觉驱使下跳入水中救起落水之人的行为来说,救人是行为目的,救起是行为效果,下水救人是行为手段,道德直觉是行为动机。如是,若仅用处理一对范畴的技术评价一个行为必定会不准确、完整。所以在评价一个行为时,必须将构成行为的四种要素都考虑在内,才可能得到完整而准确的结论。结合以上有关处理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技术来考虑,对整个行为的评价应按以下程序的判断式进行。

首先依据行为目的于人的意义判断其道德价值,有益于人的目的为善,有损于人的目的为恶。行为目的在整个行为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因为目的预设整个行为的取向,其或善或恶的价值亦为整个行为定下“价值基调”。

接着判断行为的效果是好还是不好。效果好意味行为达到了目的,行为目的的或善或恶的价值亦随之得以实现;效果不好意味行为未达到目的,行为目的的或善或恶的价值亦因之而未能实现;效果不太好意味行为只达到部分目的,行为目的的或善或恶的价值也只得到部分实现。

进而再看实现目的所采用的手段即具体行为方式是否正当。手段的“正当”,意味既符合社会规则,也未伤害其他善目的;手段的“不当”则相反,不是违背了社会规则,就是伤害了其他善目的。不论一个行为的目的价值是善还是恶,也不论该行为的效果如何,是达到了目的还是没有达到目的,只要所采用的手段正当,就不会减少整个行为的善价值,反之,只要采用的手段不正当,则一定会增加整个行为的恶价值。

最后看行为出于何种动机。若出于道德心,包括道德情感、道德直觉和对道德义务的信奉等,可谓好动机,说明整个行为属于有道德意识指导的道德践履,在评价时可为整个行为“加分”;若出于不良用心,可谓坏动机,不属于有道德意识指导的道德践履,在评价时会让整个行为“减分”;若出于既非道德心亦非不良用心的平常心,可谓一般动机,在评价时对整个行为不存在“加分”或“减分”的效应。

对一个行为经过以上步骤的分析判断,如果得出的结论是目的善,并同时具有效果好、手段正当、动机好的特点,那它就属于最好的行为,即最有正面道德价值的行为;如果得出的结论是虽然目的善,但后三项中的或者一项、或者两项或者全部与最好行为不同,那它就属于比不上最好行为的其他等级的好行为;如果其中的手段不仅不正当,而且其造成的损害超过其所得,还会将整个行为的性质由好变坏。

与上不同,如果得出的结论是目的恶,同时具有效果好、手段恶劣、动机坏的特点,那它就属于最坏的行为,即最有负面道德价值的行为;如果得出的结论是虽然目的恶,但后三项中的或者一项、或者两项或者全部与最坏行为不同,那它就属于比不上最坏行为的其他等级的坏行为。

三、评价人品的方法

人品即人的品质或品格。与行为是外在的他人可感知的活动不同,人品是内在的他人不易感知的德性。这说明评价人品应与评价行为在方法上有所不同。然而令人奇怪的是:国内的所有伦理学著作及教材都没有谈到如何评价人品的问题,可见的国外伦理学著作及教材也是如此。

为什么会这样?最有可能的解释就是学者们认为,行为方式是品质的表现,行为方式出自品质,有什么样的品质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因而可以通过对一个人的那些较为稳定的行为方式的评价推出他所具有的品质乃至整个人品。

应该说这个解释有一定道理,因为人品或品质的确会决定行为方式的价值取向,所以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其人品大体上是统一的。尽管如此,人的行为方式与人品仍有分离的可能性,这时如果依然坚持从行为方式推人品就会出错。所以亚里士多德说:“有的人做了不公正的事情,却不一定是不公正的人。”(6)造成某些行为方式与人品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在于认识上的曲折性。人的各种行为都是选择的结果,而选择又都是在认识的指导下作出的。由于人对许多事物的认识要经过许多环节和反复多次才能达到准确、全面,因而在此过程中稍有不慎或偏差,就有可能造成认识上的片面和判断上的失准,从而使行为者作出与其品质或本意不符的行为选择。像有些体罚子女的家长,其实并无暴力倾向,也非不爱子女,只因采信了“棒下出孝子”的俗话,才采用了体罚的教育方法。此外,人们在知识结构上由于缺少某些必要知识,也会导致不合人品的行为发生。如一个一贯遵纪守法的人,却因无知而漏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于人格的双重性。人是复杂的,每个人在人格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的情况。也就是说,人既有人性或向善的一面,也有兽性或向恶的一面。只不过这种人格双重性,在一个具体人的身上并不是明显的“平分秋色”,而是一重强势、一重弱势而已。一般而论,向善性居强的人都会倾向于选择做正当之事或好事,向恶性居强的人都会倾向于选择做不当之事或恶事。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居弱势地位的那重人格也会发生作用,影响人的行为选择。如某男作风一向正派,只因偶然受黄色影视制品的刺激,一时冲动难以自制,遂对女性做攻击之举。

再次在于动机的复杂性。由于人的需求是多层次、多维度的,这就决定了人的行为动机往往也多种多样。有的人拾金不昧是良知使然,有的人拾金不昧是为了得到表扬;有的人慷慨解囊是出于同情心,有的人慷慨解囊是为了显阔;有的人挺身而出是正义感的驱使,有的人挺身而出是为了取悦女友……在上述各事例中,前者的动机都是道德心,后者的动机都是非道德心,可前后二者的行为方式并无二致。这就说明,一概从行为推人品不可能不出错。

最后在于行为的伪装性。许多人遵从道德,遵纪守法,并非出于自律,而是因为惧怕受到社会赏罚机制的惩罚而不得不加以伪装。而一旦失去外在制裁力或处于社会赏罚机制鞭长莫及的场合,他们便会原形毕露,我行我素。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人领导在时一个样,领导不在又一个样;一些人在熟人圈内显得彬彬有礼、谦谦君子,一到陌生人的环境中便逞凶斗狠,蛮不讲理。对于这些人来说,他们的一贯性行为恰恰就是伪装,并不表现其真正的人品,相反倒是他们的那些非经常性行为才是其人品的真实表现。

正因行为方式与人品存在分离的可能,行为并不全都反映人品,所以我们在道德评价中,应当注意把人品评价与行为评价区别开来。这有两个要点。

其一,不能用人品为个别行为辩护。它是指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已经是公认的好人,就对其偶发的不当行为不加批评、不予追究。即便此人是英雄、模范、伟人,也不能“为尊者讳”。之所以如此,是要保证评价的平等、公正,要就事论事、不分对象,不因人而异。

其二,不能从个别行为推及人品。它是指我们既不能因某人做了一件好事就称赞他品德高尚,也不能因某人做了一件坏事就斥责他品质恶劣。比如对偶尔捐一次款的人就不宜称他具有奉献精神,对偶尔说一次谎的人就不宜说他不是老实人。之所以如此,既是因为这样的推论太容易出错,也是为了避免由不当评价即过誉或过贬所带来的危害。

了解了人品与行为其实是既有一致的时候,也存在分离的可能,那么,对人品的较为稳妥的评价,就应奠基于全面观察与长期观察相结合、一般观察与特别观察相结合的基础之上。

全面观察与长期观察相结合,是指评价一个人的人品,需要全面了解他长期以来在各个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倾向。因为经验表明,在正常情况下,即行为与品质统一的情况下,一种品质的确会表现为一种稳定的一贯性的行为方式,而他的各种稳定的一贯性行为方式,所反映的就是他的整个人品。

一般观察与特别观察相结合,是指在全面而长期的观察中,既要留心观察他平时的所作所为,更要注意观察他在特殊情境中的行为选择。反映人品的各种稳定的一贯性行为方式都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没有对平时所作所为的留心观察,所谓“全面而长期的观察”就是空洞的。但是,由于同是好人也会有人品的高低之分,而这种差别光靠平时观察难以分辨,加之行为与品质也存在分离的可能,即便是一贯性的行为方式也有可能是伪装的,并不反映其真实品质,这就还需要用特别观察来了解一个人在特殊情境中的行为选择。

特殊情境主要包括关键时刻和独处时刻。关键时刻即他人落难、灾祸突发、歹徒逞凶、坏人威逼、恶人当道、社会失序、外敌入侵、国家兴亡等危难、危急时刻,这时由于个人利益与坚守道义往往不能两全,结果有人选择退缩,放弃道义,有人选择挺身而出,勇担大义,于是在平时看不出来的人品差异就会由此显现,正所谓:“烈火识真金”,“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

独处时刻,是广义所指,既包括无任何旁人在场的时刻,也包括置身于陌生人环境中而无熟人在场的时刻,还包括所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无其他当事人在场的时刻。这时当事人自以为可以忽略社会监督与躲过外部制裁,于是便会自动卸去伪装,为所欲为,从而暴露出其真实品性。

虽然长期观察是全面准确评价人品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如果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全面、准确评价一个人的人品,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比如庄子提出的识别“不肖人”的九个技术(即:“远使之而观其忠,近使之而观其敬,烦使之而观其能,卒然问焉而观其知,急与之期而观其信,委之以财而观其仁,告之以危而观其节,醉之以酒而观其则,杂之以处而观其色。九征至,不肖人得矣”(7))就可以拿来加以借鉴、发挥、改造成短期内全面、准确评估一个人的人品的方法。具体说来就是:

将“远使之而观其忠”解释为:看其在远离熟人的环境中是否还能像平常那样信守道德;

将“近使之而观其敬”解释为:在其身边观察他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习惯;

将“烦使之而观其能”解释为:给他分派繁重艰难的任务来考察他的道德意志与毅力的强弱;

将“卒然问焉而观其知”解释为:突然提出道德选择难题以看其道德心智与道德智慧的高低;

将“急与之期而观其信”解释为:给其急促的办事期限而看他是否仍能讲诚信而不弄虚作假;

将“委之以财而观其仁”解释为:让他管理财物看其能否保持廉洁;

将“告之以危而观其节”解释为:给他制造危难来临的感觉以看其是何气节;

将“醉之以酒而观其则”解释为:在他喝醉的时候听其“吐真言”、看其露真态;

将“杂之以处而观其色”解释为:看其与形形色色的人待在一起时的好恶倾向。

应该说,对一个人有了这九个方面的观察结果,就基本上可以准确判断出他的真实人品。

思 考 题

1.简述道德评价的内涵、特点与类型。

2.谈谈社会性道德评价和自我性道德评价的区别与关联。

3.决定社会性道德评价效力的条件是什么?

4.如何评析“动机论”与“效果论”?

5.正当的目的能否为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辩护?

6.道德评价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7.应当怎样评价行为?

8.应当怎样评价人品?

【注释】

(1)[英]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47页。

(2)[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62页。

(3)转引自葛晨虹:《我们怎样进行道德评价》,《齐鲁学刊》2001年第3期。

(4)转引自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65页。

(5)[美]约瑟夫·弗莱彻:《境遇伦理学》,程立显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9页。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0页。

(7)《庄子·列御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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