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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社会环境不同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产生的社会环境不同法律最终是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我们知道战国时期的社会物质条件和古希腊、古罗马的社会物质条件是不相同的,这种不相同使得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与古代西方思想家的法治思想也会存在明显的差异。产生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古希腊、古罗马和战国时期的中国的不同社会环境中存在明显的差别。

一、产生的社会环境不同

法律最终是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我们知道战国时期的社会物质条件和古希腊、古罗马的社会物质条件是不相同的,这种不相同使得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与古代西方思想家的法治思想也会存在明显的差异。产生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古希腊、古罗马和战国时期的中国的不同社会环境中存在明显的差别。

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产生了独立自由的私有者阶级,经济相当发达,工商业虽然规模不大,不过出现了古代商品经济。工商业、农业、手工业金融业等社会分工有所发展,从而造就了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是社会的代表,政权受到社会制约,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中,社会常常是处于主动地位的。而在中国战国时代,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没有形成财产私有者阶级,社会分工不发达,工商业非常薄弱,商品经济的发展极其受限,无法形成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在中国战国时代,国家是社会的统治者,政府不受社会制约,社会对政府始终出于被动地位。

在古希腊、古罗马,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有条件主动寻找他们共同可以接受的东西,比如正义和符合这种正义的法律,并要求国家服从他们的选择。而且,国家也必须或者应当接受社会的某种共同的选择,也就是,政治必须或应当服从法律。在中国战国时期,国家的权力是巨大的,而社会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社会无法在政治中加进自己的要求,国家命令社会,而社会只能服从国家。

在古希腊、古罗马,民众具有高度的政治参与热情,全社会都具有遵守法律、监督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是自下而上的,其目的在于对个体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维护,因此有发达的民法体系,同时对国民参政权也有明确的规定,体现出了法治与民主的联系。而在中国的战国时期,法治的目的是为了富国强兵,为了君主实现霸业,是自上而下实行的。民众个体的权利不是个体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在法律上的表现,而是君主治国的手段,因此,没有独立的民法体系,也没有任何关于民众参政的法律规定,反而是刑法十分发达。可见,战国时期法治的目的并不是旨在保护民众的自由平等权利,不存在民主的思想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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