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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元的人性论是什么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颜李学派的人性论与伦理观在人性论问题上,颜元肯定“生之谓性”的命题,他反对理学家轻视“气质之性”的观点,而倾向于自然人性论。李塨继承了颜元在人性论与伦理观方面的观点,进一步阐述颜元的论旨。颜李学派强调“理在欲中”,是以“理在事中”的哲学观作为基础的。

第二节 颜李学派的人性论与伦理观

在人性论问题上,颜元肯定“生之谓性”的命题(见《四书正误》卷六),他反对理学家轻视“气质之性”的观点,而倾向于自然人性论。他说:“诸儒多以水喻性,以土喻气,以浊喻恶,将天地予人至尊至贵至有用之气质,反似为性之累然。然不知若无气质,理将安附?若去此气质,则性反为两间无作用之虚理矣。”(《存性编》卷一《棉桃喻性》)不难看出,颜元认为所谓“气质之性”,也就是人的自然之性,是人生存的基础,也是人伦道德的根基。对此,颜元作了进一步阐述,他说:

形,性之形也;性,形之性也。舍形则无性矣,舍性亦无形矣。失性者,据形求之,尽性者,于形尽之。贼其形,则贼其性矣。(《存人编》卷一)

这里所谓的“形”即人的气质之形,包括人的感官及其感情欲望,简言之,也就是人的形体。颜元认为,“性”既不能离开“形”而独立存在,同时也没有不表现“性”的“形”,这种观点,他称之为“形神不二”。

朱熹为贬低气质之性而抬高义理之性,用了许多譬喻。例如,朱熹以罩灯纸喻气质,以灯光喻性,认为“拆去了纸便是光”。颜元驳斥说:“此纸原是罩灯火者,欲灯火明,必拆去纸。气质则不然,气质拘此性,即从此气质明此性,还用此气质发用此性,何为拆去,且何以拆去?”(《存性编》卷一《性理评》)这里仍然强调义理之性不能离开气质之性,扩而言之,在他看来,人如果离开了人的自然属性,也就不存在有道德属性。这种观点带有自然人性论的特色。

又例如,朱熹以水清喻天地之性,以水浊喻气质之性,意谓天地之性纯善,而气质之性驳杂不纯。颜元反驳说:“水流未远而浊,是水出泉即遇易污之土,水全无与也,水亦无如何也。人之性……引蔽习染,人与有责也,人可自力也,如何可伦?”(同上)这里用人性与物性的不同来批评朱熹的比喻失当,指出了人之性与物之性的区别所在。在颜元看来,人的气质之性,即人的自然之性并不能等同于其他事物的本性,因为人的自然之性中包含有思想和欲望,这是其他事物所没有的。正因为人性中有思想和欲望,所以人们经过教育和引导即可弃恶从善,因而人的气质之性与所谓义理之性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相互依存的。

在程朱的人性论体系中,把义理之性与天理相联系,把气质之性与物欲相联系;因此,他们人性论的归宿就是“存天理,去人欲”。与此不同,颜元的人性论则从自然人性论出发,对人的欲望加以肯定。他说:“六行尤在人情物理用功。离人情物理则无所用功,离人情物理用功则非儒。”(《习斋记余》卷四《给高阳孙衷渊书》)这里所说的“人情物理”即指人的自然生理要求。颜元写道:“人为万物之灵,而独无情乎?故男女者人之大欲也,亦人之真情致性也。”(《存人编》卷一《第一唤》)颜元本人曾亲自受过《朱子家礼》之害,因此他对禁欲主义的说教有一种切肤的痛恨。他曾指出这种禁欲与佛道、妖邪杂教没有什么两样,他指出从韩愈到程朱再到王守仁,虽号称“大君子”而实际上都有和佛道相通的不尽人情之处。

颜元写有《存人编》《人论》,褒扬人的价值,显露出与理学家不同的伦理观点。在《人论》中,颜元把由天地万物到人的出现描述为一个自然过程,在这个自然演进的过程中,人是天地的产物,又是万物中最贵重者。人产生于自然,秉赋了天地的精华,与自然有着某种一致性,故称之为“肖子”;与此同时,人贵于万物之处,在于人能够役使万物、改造自然,使自然能为人所用,这就有功于自然,故称之为“孝子”,这就是颜元在《人论》中阐述的“肖子—孝子”论。这种文化人类观有质朴的合理性,但它缺乏实证科学的论证,因此学术价值不高。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颜元借用的宗法语言(天地、父母、孝子)背后,表述了人与自然的对立与统一的关系。他所论的“人”,虽然还不是历史的人,但却含有天下人人平等的意味;他强调人有功于天地的独特价值,提出“天地仅因人而著号”,肯定了人的作用,这是一篇关于“人”的颂歌。

李塨继承了颜元在人性论与伦理观方面的观点,进一步阐述颜元的论旨。在理欲论方面,李塨和师说一致,主张情欲的正当合理性,他点名批评了王守仁的“格去物欲”之说,指出不能把“形色天性”与“私欲”混为一谈(见《大学辨》卷三)。

颜李学派强调“理在欲中”,是以“理在事中”的哲学观作为基础的。颜元通过对“理”的字义剖析来说明“理在事中”。他说:“理者,木中纹理也,其中原有条理,故谚云:‘顺条顺理’。”(《四书正误》卷六)李塨进一步发挥了这种观点,说:“夫事有条理曰理,即在事中,今曰理在事上,是理别为一物矣,理虚字也,可为物乎?天事曰天理,人事曰人理,物事曰物理。《诗》曰:‘有物有则。’离事物何所为理乎?”(《论语传注问》)这里把理当作事物的原则,否定理学家将“理”作为凌驾于万物之上的东西。

李塨不仅阐述“理在事中”,还从历史的进化中阐明“道在事中”。他说:世上刚有人类的时候,浑浑沌沌,后来有了夫妇、父子、兄弟、朋友的人伦分别,在此之后又有了君臣,即使是诛取禽兽、茹毛饮血这些事情也有先后的次序,这就形成了“礼”。而和上述活动相适应的前呼后应、鼓舞相从就形成了“乐”,于是射、御也随之出现,又由于统计、记录等的需要,书册也出现了。久而久之,上述因社会生活需要而出现的仪式规矩制度化,“其伦为人所共由,其物为人所共习,犹逵衢然,故曰‘道’。伦物,实事也;道,虚名也”(《恕谷后集》卷十二《原道》)。这样的看法阐发了道产生的历史过程,把人类社会生活的演进当作道产生的基础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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