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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物滋彰,盜賊多有。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_老子新論法物滋彰,盜多有。皆以貨物與盜連言,均其例證。吴榮增據帛書乙本進一步證明《老子》原作“法物滋彰”;今本作“法令滋彰”者,乃人所改。帛書乙本作“法物”,河上本及今本同,此别一源流也,與前者有異。法,謂法令;物,謂權勢所招來之備物也。物,即王者所備之物。訓“法”爲“好”,作“好之物”解,恐非老子本義。

法物滋彰,盜賊多有。

傳本“法物”作“法令”,馬敍倫曰:范、宋、河上、柰卷、館本、易州及《治要》引“令”作“物”。各本及《淮南·道應訓》、《文子·道原篇》、《後漢書·杜林傳》注、《文選·永明九年策秀才文》注引並同此。“令”字是,“物”字涉上“衺事”一本作“奇物”而譌。

蔣錫昌曰:“令”字景龍碑河上本等皆作“物”,以《老》校《老》,當從之。三章……十九章……五十三章……皆以貨物與盜賊連言,均其例證。蓋後人既改上句“邪事”爲“奇物”,故不得不改此句“法物”爲“法令”,以免重複也。強本成《疏》:“法物,猶法令。”又榮《注》:“珍好之物爲法物也。”是成、榮並作“法物”。

高明曰:“法令”與“法物”經義不同,其中必有一誤。……吴榮增據帛書乙本進一步證明《老子》原作“法物滋彰”;今本作“法令滋彰”者,乃淺人所改。

案:古本此文蓋有二源流:前一源流“法物”作“法令”,嚴本、正本、《文子》、《淮南子》、《史記·酷吏列傳》、《後漢書·東夷傳論》及《杜林傳》注、《文選》注引皆作“法令”,即此源流也。《抱朴子内篇·明本》曰:“法令明而盜賊多。”《外篇·君道》曰:“爾乃蠲滋章之法令。”用《老子》文而作“法令”,蓋亦此源流也。帛書乙本作“法物”,河上本及今本同,此别一源流也,與前者有異。法,謂法令;物,謂權勢所招來之備物也。《國語·周語》中載周襄王語晉使曰:“亦唯是死生之服、物、采章,以臨長百姓。”物,即王者所備之物。《左傳》昭公七年“用物精多”,杜《注》曰:“物,權勢。”蓋權勢可召各種物備,故杜氏訓“物”爲“權勢”也。《老子》此文“物”字,與《國語》及《左傳》同。河上《注》曰:“法物,好物也。”訓“法”爲“好”,作“好之物”解,恐非老子本義。自馬敍倫以下,各家於“法物”及“法令”之争論,頗相持不下,蓋未明二源流之差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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