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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列宁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进一步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已归整个社会所有。“在一定时期内”,指的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阶段。

第三节 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

这一节列宁根据马克思的论述,着重从经济上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方面的特征,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出来的,它在各个方面都带有旧社会的痕迹,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还不具备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因此,社会主义还需要国家。

一、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列宁在引述马克思具体分析社会主义的科学论断以后阐明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由于社会主义“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共产主义社会而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上,生产力水平还不是极大提高,产品还不是极大丰富;在道德精神方面,还存在资产阶级思想和资产阶级法权观念的影响,劳动还未成为所有人生活的第一需要;还存在着三大差别等等。因此,还不能实行“按需分配”,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

列宁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进一步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已归整个社会所有。在这个前提下,“社会的每个成员都完成社会所必需的某一部分劳动,并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完成了多少劳动量。根据这张证书,他从消费品的社会储存中领取相当数量的产品。这样,除去作为社会基金的一部分劳动之外,每个劳动者就从社会方面领取的,也就相当于他对社会所贡献的”。这种人们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取回来,就是按劳分配。

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仍存在资产阶级权利

列宁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分析,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特征是:第一,消灭了剥削制度,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第二,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经济上按劳分配的平等,有着巨大的优越性。

同时,列宁又着重分析了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消费品的分配虽然体现了“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平等权利,但这仍然是一种“对不同等的人按不等量的(事实上是不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所以,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仍然包含着不平等的因素,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这就是资产阶级权利。这里所讲的资产阶级权利,显然不同于资产阶级制度下的资产阶级权利,也不是指按劳分配原则本身,而仅仅是指按劳分配中通行的等价交换的原则和存在着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列宁认为,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出来的,它必然会受到经济和精神条件的限制,所以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旧社会的痕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的“缺点”。这个“缺点”,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会消失。

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专政代替了资产阶级专政,废除了生产资料的地主资产阶级私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广大劳动人民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摆脱了被奴役被剥削的地位,思想觉悟日益提高,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迅速发展。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就,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但是,正如马克思和列宁所指出和阐述的那样,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它在各方面还带着旧社会的痕迹。毛泽东在谈到社会主义制度时说:“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同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在社会主义社会,不论是经济基础或上层建筑方面,都还带着旧的痕迹,这表现在经济方面,生产力水平还没有极大地提高,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还不够完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还没有提高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水平,还保留有部分的私有制,存在着工农、城乡、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还不可避免地要实行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的这句话,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一切权利都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法律的范畴。权利的性质和范围,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社会的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是同社会的文化发展相适应的。人们在社会消费品分配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也是这样。

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社会主义社会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其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实现了“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平等权利”。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权利,实际上仍是一种资产阶级权利。要达到完全的公平合理,只有实行“按需要”分配消费品的共产主义分配原则。

所以讲,“按劳动”分配消费品的原则,还没有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范围,这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并同这个社会的文化水平相适应。只有在共产主义条件下,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实行“各尽其能,按需分配”的原则。

三、社会主义社会阶段还需要国家

正因为还有资产阶级权利的存在,所以列宁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阶段还需要国家,国家还不能消亡。他说,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还不能立即学会“不需要任何权利规范而为社会劳动”,社会主义也“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因此,“还需要国家来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来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要使国家完全消亡,就必须有完全的共产主义”。

在共产主义下,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权利,甚至还会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指的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阶段。“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是从资产阶级作为一个完整的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但仍保留资产阶级权利的意义上指的无产阶级国家。

列宁为了写《国家与革命》,还在他的笔记《马克思主义论国家》中,摘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以及与此有关的革命理论,专门列表说明从资产阶级国家到国家消亡发展的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需要国家,这个国家是资产阶级的国家。第二个时期,在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无产阶级需要国家。这个国家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第三个时期,在共产主义社会,不需要国家,国家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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