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换届选举的法律严肃性不容挑战

换届选举的法律严肃性不容挑战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2月开始,有群众陆续向中央有关部门举报某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贿赂现象。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该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童某因在该选举贿赂案发生时任市委书记,犯有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因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2013年2月开始,有群众陆续向中央有关部门举报某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贿赂现象。中纪委经过初步调查,获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会议期间收受省人大代表候选人送钱送物的情况和证据。2013年4月上旬,中央听取了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认为案情重大,性质严重,必须彻底查清,给社会一个交代、给人民一个交代;要求办案机关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严肃、扎实稳妥地做好案件查处工作,把此案办成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铁案。2013年6月中旬,中纪委专案组赴该市开展全面调查,获取了大量书证、物证,基本查清了案件事实:该破坏选举案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的行为。

2013年8月,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决定,对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对5名未送钱拉票但工作严重失职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终止其代表资格。该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市人大代表辞职。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该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

2014年3月9日上午9时,中央领导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指出,该市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给我们以深刻警示。必须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切实加强人大代表思想、作风建设,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014年8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该省政协原副主席童某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宣判,对童某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以案释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大产生其他国家政权机关。只有把人大代表选举好,才能真正落实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使国家政权基础得到巩固。人大换届选举也是中国共产党坚持执政为民、执政靠民,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实践,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顺利进入国家政权机关,对于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广泛动员和组织选民参加人大换届选举,让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依法把自己信得过的人选进国家权力机关,并通过人大代表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这将有利于增强基层政权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要作用。为此,选举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不仅宪法中有明确规定,而且也为刑法所明确保护。刑法专门设定有破坏选举罪,明确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刑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童某因在该选举贿赂案发生时任市委书记,犯有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因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行政法相关规定

行政有一般行政与国家行政之分。一般行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团体、单位等)的执行、管理职能。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有六项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权责统一。

(一)基本要求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1.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政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行政的目的、动机合理,行政的内容和范围合理,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

3.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法定保密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高效便民的具体要求有:首先,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应从方便老百姓办事出发,把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而不应把行政管理看作是限制老百姓的工具和手段;其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尤其是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应及时履行;再次,行政机关应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办理的事项不能久拖不决。

5.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活动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按照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做到:首先,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其次,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决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再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职责行政,行使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行政主体

1.概念和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第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第二,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第三,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一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2.行政主体的类型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代表其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可以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代表该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包括: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企业组织。

(三)行政行为

1.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以及强制性等特征。其中,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2.行政行为有效的要件

(1)主体合法。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且具有法定的职权。

(2)内容合法。内容合法要求: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3)程序合法。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3.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种。

(1)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2)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影响较大。

(四)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第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这是行政立法同其他行政行为的显著区别。行政立法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讨论、通过和公布等立法程序。

第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从行为的结果看,行政立法的结果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并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普遍适用。

2.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程序。包括:

(1)立项。我国行政立法的立项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编制立法年度计划。每年年初有关部门向立法机关报送立项申请,立法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定立法机关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立法机关审批。

(2)起草。①确定起草单位。行政立法的起草单位一般包括立法机关起草;立法机关组织起草;立法机关确定某一个或几个部分,或者某一个或某几个内设机构负责起草;委托起草。②立法调研。起草行政法规与规章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立法草案。③内部征求意见与协商。行政立法起草过程中,如果法规或者规章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或理由。④送审。起草完毕后,起草单位负责人应当在送审稿上签名,并将签名的送审稿及其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3)审查。行政立法的审查由立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包括如下步骤:①审查送审稿。审查内容包括送审稿要符合宪法、法律和上位法的规定;要体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精神;要体现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精神;体现与有关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协调;要符合立法技术要求。②征求意见。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法制机构应当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行政立法机关审议的建议。

(4)决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国务院部门规章由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政府规章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5)公布。公布是行政立法的一个程序,也是最后一个法定程序。

(6)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都对行政立法的备案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报送备案、备案登记等。

(五)行政法的内容

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等。

(1)行政许可的范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的例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行政许可的种类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通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等。

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等。

登记。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等。

(3)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法定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实施程序:①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决定。②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③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④变更与延续。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等。

(1)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我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罚款,这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没收财物,没收财物具体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指行政主体依法没收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将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2)行政处罚的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处罚程序。①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②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得到履行。处罚执行程序有三项重要内容:第一,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除数额在20元以下、事后难以执行或者交通偏远的以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行政机关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所收缴的款项,必须全部上交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第三,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则可能导致被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范的行政强制包括两个类型:一类是行政强制措施,一类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不得滥用原则、相对人有权要求赔偿原则等。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规则:一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二是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三是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四是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该以书面方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的程序如下: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材料齐全,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1)原则。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主要有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等,但最能体现行政复议特殊性的是有错必纠原则。有错必纠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不论是违法,还是不当,也不论申请人有否请求,只要有错误一概予以纠正,这是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重要之处。

(2)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复议程序。①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②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③审理。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实行书面审查为原则,口头审查为例外,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效率,是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实行被申请人对行政行为负担举证责任的举证规则。行政复议法规定了查阅被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制度,享有资料查阅权的主体,是申请人和第三人;资料查阅的内容,是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其他有关材料;查阅资料的例外,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即行政复议中的证据限于行政行为作出以前收集到的证据。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④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决定维持行政行为;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决定赔偿;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5.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范围。受害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的行为,有权要求赔偿。①侵犯人身权的行为。第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第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②侵犯财产权的行为。第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第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第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第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其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其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其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其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其五,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赔偿的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①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②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审理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其中,“物质权益”主要表现为给付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如让相对人免费入学接受教育、给予相对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

(1)行政给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要获得相关的物质帮助,必须事先向有权实施一定给付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二,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第三,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 行政给付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它的内容主要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第四,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因为某种原因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与对国家、社会曾经作出过特殊贡献的公民,如灾民、残疾人、鳏寡孤独的老人与儿童,革命军人及其家属、革命烈士家属等。

(2)类型。根据我国有关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我国行政给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抚恤金。发放对象主要是烈士和因公殉职、负伤、病故、残废的军人、警察或者其家属,其主要形式包括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金、革命残疾军人抚恤金、护理费、治疗费等。②生活补助费。发放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因工伤事故致残的公民,其主要形式包括复员退伍军人与烈军属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临时补助费,因公伤残补助费等。③安置费。安置的形式主要有发放安置费与提供一定的住所等。安置费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如复员军人建房补助费。④救济。救济的形式包括发放救济金与发放救济物资等,其对象主要是因为某种情况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如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城镇的贫困户,自然灾害地区的灾民等。⑤优待。优待的对象是生活上处于某种困境的公民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予以优待的特定社会成员,如贫困学生、独生子女等。⑥社会福利。社会福利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公民,又包括某些特殊身份的社会成员,其基本方式是举办社会福利事业或者发放社会福利金。社会福利事业一般由政府采取资金扶助及政策优惠的方式扶植某些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如社会福利院、敬老院,以及安置机构、社会残疾人团体、福利生产单位与科研机构(如假肢科研机构与生产企业)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