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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经验与启示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模式主要包括市场化培育模式、政府积极干预扶持发展模式和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子行业的发展中普遍存在产业链条高端缺位现象。日本政府通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特别折旧制度、政府补贴等方式鼓励新兴产业发展。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模式主要包括市场化培育模式、政府积极干预扶持发展模式和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发达国家根据不同的国情和产业发展特点,形成了不同的产业发展模式。

一、美国:市场化推动培育模式

美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形成了以高度的市场化导向机制为基础的产学研合作培育模式。主要包括学校承包研究、校企合作研究、政府引导、合作培育、技术支持等几种方式。

(一)美国产学研合作成功案例——美国硅谷的产学研合作

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弗雷德里克·特尔曼说服校方将校园内尚未开发的土地租给新创公司,利用大学的科研与人才优势,建立了世界第一个科技工业园区——斯坦福研究园,并提出“技术专家社区”的设想,融合大学的科研优势和高技术企业的资金、设备优势,促进技术成果的快速转化。

随着研究园的发展,它由起初的只作为斯坦福大学增加收入的手段变成了学校与当地更多电子公司合作的媒介。随后,斯坦福大学还通过开展“荣誉合作项目”,通过向当地公司开放课堂,加深了企业与学校的沟通联合。硅谷的崛起不仅提高了斯坦福大学在美国高校中的地位,而且带动了整个加州的经济发展,甚至对提高美国整体经济科技水平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硅谷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半导体工业集聚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培养了无数个优秀的科技人才及企业家,代表了全球微电子产业最前沿技术发展方向和最先进的创业精神理念。

(二)美国产学研合作的特点

美国产学研合作具有以下鲜明特点:首先,企业在产学研合作关系中处于主体地位。在美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十分重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不仅要负责主要的研发资金投入,更肩负着将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的重任。大学通过与企业合作,既可以保证其科研工作与现实生产情况的紧密联系,又可以获得充足的科研经费。在这种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下,企业和学校都可以得到长足发展,共同促进产业科技水平。其次,政府在产学研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政府通过相关政策引导和倾斜,鼓励大学与企业间的合作共赢。例如在1950年美国国会设立了“国家科学基金”(NSF),用于指导和资助美国大学的科研活动,通过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和进程。最后,培育市场化的组织和服务机构及资本运作方式。为了促进企业和学校的合作,美国创建了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小企业发展中心、中小企业信息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形成了法律事务服务机构和技术转让服务机构等科技组织中介机构,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为产学研结合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而市场化的资本运作方式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提高科技创新的效率。

(三)美国产学研合作对我省的经验启示

一是明确了企业、政府、市场在高技术研发体系中的责任。权责明确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美国的产学研合作体系最主要的特征是明确划分了企业、政府、市场的权责,不仅可以发挥市场和企业的积极性,还能通过政府宏观指导避免出现资源浪费,信息缺失等等问题。我国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过程中,应充分借鉴这一经验,明确划分权责利关系,使我国产学研合作体系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发展的局面。

二是发展和完善相关中介机构、服务机制。产学研结合的实施过程当中会形成各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分配等关系,需要有良好的政策服务环境来理顺这些关系。美国的产学研合作体系在良好的政策体制环境下发展。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子行业的发展中普遍存在产业链条高端缺位现象。行业的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成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瓶颈”。

三是打造“创业文化”环境,吸引优秀的科研人才。实现产学研的充分结合,不仅要有顶尖的科研成果,还要有企业家不怕失败的冒险精神。美国的“硅谷奇迹”正是由具有冒险精神的企业家和追求卓越精神的科研人员共同创造的。我国若想得到战略性新兴产业长远发展的动力,必须培养一批具有长远眼光的、敢于尝试新事物的科研人员和企业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技术创新。

二、日本: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

“政府主导型”产业发展模式是指在政府、企业、市场三者关系中政府既调节市场也引导企业,将侧重点放在企业的产业模式。突出强调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协调,将政府调节作用直接伸向企业,宏观调控的受力点侧重于企业。

(一)日本政府主导型模式的具体内容

一是制定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早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政府先后发布和通过了《科学技术白皮书》《科学技术政策大纲》等政策文件,逐渐将基础科技研究作为产业发展重点,并确定了信息电子技术等8个重点开发的产业领域。

二是政府为主体预测科技动向,并及时制定和实施大型科技计划。日本专门设立负责研究和预测未来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的政府下属咨询机构,为政府制定国家中长期新兴科技产业发展目标和任务提供建议,并选择有较好前景的领域及关键技术,进行优先支持。例如制定了“新一代智能机器人计划”“第五代计算机发展计划”等一系列大型科研计划,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开发。

三是建立官民合作开发体制,以分散研发风险。针对新兴产业的高风险、高投入等特征,日本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政府与企业联合研究开发的官民合作开发体制。政府组织几家大型企业参与每一个技术攻关环节,研发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由政府承担,还通过补助金的方式提供研发经费。这种由政府主导的并统一制定研发目标的,将社会各种技术研发和资金资源力量集中起来的官民合作开发体制,在推动日本计算机产业的技术自立和技术进步方面曾经发挥了很积极的作用。

四是提供税收优惠和低息贷款。日本政府通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特别折旧制度、政府补贴等方式鼓励新兴产业发展。政府以提供低息贷款的形式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活动,一旦研发失败,企业只需归还本金,而不必支付利息

五是完善的研发补助金制度。日本政府不断加大对高科技产品研发的资金支持,而研发补助金制度是其中最主要的方式。例如为了鼓励进行第五代电子计算机关键技术的研发,通产省在前后十余年累计投入约567亿日元的巨额研发费用,以充足的资金支持了第五代计算机技术的研制开发。

(二)日本政府主导型模式的典型案例——日本筑波科学城

筑波科学城是日本政府主导型培育模式的典型案例,它是完全由政府主导发展而成的。筑波科学城于1967年动工,是日本发布“科技立国”的战略发展思想之后发展起来的第一个国家级科学园。日本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和投资,并亲自参与了整个筹建过程,包括选址、城市布局、功能规划等。此外,又陆续制定了许多相关法律,将筑波科学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

在建立初期的30年时间里,筑波科学城对促进日本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也存在明显弊端。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存在政府投入大量资源搭建的框架却因缺乏相应的创新激励机制而苟延残喘;没有形成完善的产学研结合链条,科技成果不能转化为生产力等问题。

为了改变以上问题,日本政府于1996年制定了《科学技术基本规划》,致力于筑波科学城的转型和再发展,通过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改变国有研究机构的制度惰性,将其定位为信息、研究、交流的中心。目前,筑波科学城是日本最具国际化特色的都市,已经成为本国国际学术活动、科研交流的主要据点之一。

(三)日本政府主导型模式的特点

一是大企业及中小企业间的充分结合。在政府的政策扶持及倾斜下,社会财富逐渐向大企业集中,许多大企业相互结合,建立了高技术企业集团,集团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大企业在资金、技术上扶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形成了长期良性发展的态势。

二是政府在制定产业技术方向中居于主导地位。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方向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大的特征,由政府主导制定发展方向可以分担研发风险,这种方式对二战后的日本实现技术赶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当然,随着国内产业结构和科技水平的日趋复杂,政府预测和决策失误的可能性也将越来越大,选错方向也有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及延误时机。

三是中介机构促进了企业和市场的高度融合。在日本,具有法人地位的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机构非常普及。他们可以作为政府的有力助手,负责完成制定行业规划,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进行行业统计等等任务。

(四)日本政府主导型模式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其一,充分发挥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优势作用,形成企业联盟。日本的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形成了很好的发展体系。大企业依托充分的资金和规模优势主要负责进行技术研发和攻关。中小企业则由于规模较小有生产技术转换灵活的特征,负责专业生产。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大企业和中小企业间联合不紧密问题,很难形成优势互补的产学研体系。日本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其二,政府鼓励创新的制度安排很重要。日本的筑波科学城经验告诉我们,政府在进行科技扶持政策时,应定位于提供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一定要考虑到发挥企业最大的生产和研发积极性。因为,企业的研发创新主体地位是政府无法代替的,只有将企业推到一个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它才会在追求创新垄断收益过程中不断实现技术创新。我国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过程中,也应充分吸取日本筑波科学城的经验教训,避免管得过多反而带来不利。

其三,政府主导型模式下,政府在决定产业技术发展方向时一定要慎重决定,否则不仅浪费资源,还要延误最好的发展时机。日本的政府主导型产业发展模式在二战后特定时期对日本实现技术赶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国际国内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政府的决策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日本的第五代计算机研发项目由于高估了新的人工智能技术取代现有大型计算机的可能性,导致其研发计划在商业上的失败。我国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制定其技术路线时也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一定要选对发展方向。

三、韩国:政府与民间相结合模式

(一)韩国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模式

一是韩国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模式,加强了对新兴产业的投入。通过直接投资、建立政府支持基金等方式,加强和鼓励新兴产业的发展。例如韩国将对高科技领域研究开发的直接投资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79年的2.1%提高到2006年的3%~4%的水平,“信息化基金”“生物技术基金”“提高高科技产业技术水平基金”等都是针对不同行业所制定的政府支持基金。

二是政府与民间机构共同承担风险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所以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都是风险投资。政府能否促使民间资本流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产业融资关键。

三是重视科技研发人才的培养和发展。韩国政府十分重视增强研发人才的培育。其较为完善的教育体系为培养高技术人才提供了良好的基础。韩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包括从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各个层次,还有专业的研究机构、开发人员培训中心等人才培养机构。此外为了防止现有研究人才的外流,政府不断提高科技人才的社会与经济地位,同时扩大相互学习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吸引更多的国外高级研究人才。

四是给予充分的税收优惠政策。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人才开发费免税制度、新技术推广投资税金减免制度、外国投资者同享优惠等方面。其中最能体现韩国政府与民间相结合产业发展模式特征的是,提取民间企业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对于民间企业设立技术研究所给予减租减税等优惠以兹鼓励,这些政策大大激发了民间企业对技术研发的积极性。

五是建立成果转化体系。韩国政府十分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例如成立“研究成果商品化公司”、举办“技术成果展示会”、出版新兴产业发展报告等,促进科技成果的及时产业化。

(二)韩国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典型案例——韩国综合技术金融股份公司

1994年,韩国政府联合大型企业、银行财团成立了韩国综合技术金融股份公司(KTB),负责为高技术开发活动提供包括股本投资、贷款、租赁、发行技术债券等全面的风险资金支持。从持股比例看,KTB公司政府持股约15%,而民间机构(大型企业、银行)拥有股权的75%,是韩国的产业发展基金投入从政府主导型向政府与民间相结合转变的有力代表。

(三)韩国政府与民间相结合模式的特点

其一,对政府干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确定,企业有充分的自主权利。在新兴产业的培育方面,政府介入仅限于技术开发、人员需求、产业用地及其它市场失灵的方面。此外,政府扶持新兴产业的政策目标需与改善中小企业结构、防止出现垄断等其它政策目标相协调。新兴产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规模等则由企业自主决定。

其二,不同产业发展情况及不同企业规模下,政府有不同的扶持方式。政府的扶持侧重于发展初期阶段的新兴产业。在发展初期,新兴产业还没有形成市场,需要政府予以扶持,当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减少甚至取消政府扶持,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此外,对于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实行有差异的扶持政策,其范围也多数仅限于融资筹款方面。除了对工业领域,对农业领域的扶持也体现了韩国政府扶持的这一特征,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韩国新村运动也能略见一斑。

其三,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机制齐全。韩国十分重视新兴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建设,例如上文提到过的“研究成果转化公司”,专门负责政府研究所科研成果的推广和经营;“定期成果展示会”则是促使技术成果转化的有力的中介机构。

(四)韩国政府与民间相结合模式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其一,明确分清政府的责任。韩国总结了政府“管得过多”的经验,在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政府扶持的范围和方式都有明确的界定。此外,韩国的产业扶持政策仅限于处于发展初期的产业,只要产业度过了初创期,政府会减少甚至取消各种优惠补贴,以保证本国企业竞争力,使之适应国际市场环境。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子行业之间,发展阶段、发展方式、技术路线各不相同。政府在进行相关政策扶持时应充分借鉴韩国的经验,对不同产业分类、分层次、分步骤给予扶持。

其二,无论是美国发达的市场化培育模式、日本的政府积极干预发展模式还是韩国的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发展模式,都十分重视中介机构及配套服务体系的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和体系是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可以理清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提供技术服务指导等等。总之,一个新兴高科技产业发达的国家,一定有非常完善和发达的配套服务体系和中介服务机构体系。我国目前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过程中,许多子行业陆续出现了服务机制不完善导致的产业链条各环节不平衡发展现象,应借鉴以上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体系。

其三,韩国非常重视企业的融资环境建设。韩国的政府干预主要集中在资本市场不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尽管少数大型企业也有可能获得政府资金支援,但也仅限于企业的起步阶段。韩国政府意识到了企业资金是进行自主研发、生产工艺升级的主要因素,而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就是由于规模较小导致的融资问题。所以将政府扶持重点放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之上。我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过程中,每个行业或多或少普遍面临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借鉴韩国经验,改善我国企业融资环境显得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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