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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对制度变迁的促进作用

时间:2022-08-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要系统研究协同创新与制度变迁的关系,就必须明确制度变迁涉及的主体以及引发制度变迁的因素。协同创新的复杂组织架构恰恰为这种变迁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作为协同创新领导者的政府所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就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国家通过协同创新促进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在之前已经进行过分析,这里不再赘述。

要系统研究协同创新与制度变迁的关系,就必须明确制度变迁涉及的主体以及引发制度变迁的因素。其中,方玉梅和魏晓文(2012)在研究中指出,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变迁分成了个人、自愿联合团体和政府三个层次。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无疑是政府,也就是国家。关于主体层次划分的基本思想也是上文提到的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进一步延伸。“因为这时它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它在有效制度的形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定义,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国家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作为垄断者,国家可以比竞争性组织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性服务。国家在制度供给上除了规模经济这一优势外,在制度实施及其组织成本方面也有优势……新制度经济学还认为,国家在推动创新方面,可以通过提高意识形态的一致性程度来降低制度创新成本。”科技创新中国家制度安排理论研究述评.现代管理科学,2012(3):97" class="calibre11">[2]

袁庆明(2005)进一步指出,除了核心主体国家,有效组织也是制度变迁的关键因素。这里提到的组织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包括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和教育组织等,其建立的目的是获得收入和其他目标的最大化。之所以说有效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键,是因为:“第一,在稀缺经济和竞争环境下,制度和组织的连续的交互作用是制度变迁的关键之点,竞争迫使组织持续不断地在发展技术和知识方面进行投资以求生存,这些技能、知识以及组织获取这些技能、知识的方法将渐进地改变我们的制度。第二,组织和企业家的最大化活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制度变迁沿着什么轨迹前进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成千上万组织选择、竞争、合作‘均衡’的结果。第三,制度与组织有着特殊的内在联系。”[3]然而,我们还必须看到,真正能够从实质上影响制度变迁的组织其本身必须是有效的。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有效的标准,就是看组织是否具有实现组织最大化目标所需要的技术、知识和学习能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创新能力。

从制度变迁的主体分析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协同创新的内在机理与制度变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前面的章节我们已经提到,协同创新的过程是一个在国家领导与协调下的跨组织深度合作的过程。其中政府在协同创新中所占据的地位更是不言而喻,这是因为跨组织深度合作创新需要建立在十分完善的协调机制上。协同创新过程中“跨组织”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组织架构,既包括之前研究中涉及的同类型的组织(多个企业)之间的跨组织合作创新,还包括协同创新机制中所特有的不同类型组织之间的协同(企业与政府、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如果只是单纯的同种类型组织之间的合作,比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创新,由于两个组织的构成要素和运行机制十分类似,只要处理好资源整合的问题,相互取长补短,实现协同的难度并不大。而如果需要协同的是不同类型的组织,由于功能和属性迥异,涉及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摊问题难以适应同一种标准进行计量,这样在协同的过程中就面临着重重障碍。如果缺乏一个具有权威的统治力、能够运用相关法律政策充分整合各种资源的领导者,这样的协同可谓寸步难行。

而协同创新中极具特色的官产学研四位一体的组织架构,通过政府积极协调组织资源,将功能完全不同的几大创新主体——高校、企业、科研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科技中介、其他非营利组织等辅助机构系统地组织到一起,使每个子组织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有机地融合成一个子系统,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在一定的战略高度上对协同创新的引导作用。与此同时,国家(政府)还是公共政策的主要供给者,需要站在国计民生的高度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因此,在组织协同创新、整合各类不同资源的过程中,势必会发现当前一些政策上的漏洞。这些漏洞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正如之间提到制度变迁的过程一样,它也是一个量变引起质变的过程。在很多年前,当创新的组织形式还停留在简单的合作创新范式的时候,现存的一些制度可能已经十分完善和成熟,可以持续促进创新过程,最终实现经济增长。然而,当社会生产力水平达到一定的高度的时候,我们需要更为深度地整合更为复杂的创新组织架构来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这时原有的许多政策和法规就开始显得捉襟见肘,顾此失彼。政府在这个时候就需要在政策的供给上不断进行局部微调——一切为了更好地促进复杂创新体系的运行而努力。这种政策层面的微调日积月累就促进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最终实现制度变迁。

以上我们不难看出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领导者以及制度变迁的主体之一的国家是如何通过对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来促进制度变迁过程的。然而光有国家的领导显然是不够的,制度变迁还需要各个组织的积极配合。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之一,其他组织虽然在整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中相对于政府处于一个被领导的地位,但其本身却是相关政策和制度的亲身经历者和受益者。由政府主导实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如果最终脱离了各个组织自身的真实需求,只是国家的“一厢情愿”,那么这个制度改革无疑是失败的。那么如何才能实现真正有效的制度变迁呢?协同创新的复杂组织架构恰恰为这种变迁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这里需要引入林毅夫教授1989年在美国《卡托》杂志夏季号上提出的两个概念,其后来发展成制度变迁两个重要模型——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

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其主体是国家。国家为何要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按照诺斯的说法,国家是一种在暴力方面拥有比较优势的组织,也就是说,国家可以利用其强制性来实现制度变迁,而不顾及民众对它的反应。国家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原因有:制度供给本身就是国家的一项功能;制度安排往往带有公共品性质,因而按经济学说法,其由政府提供要比私人提供更加有效;弥补诱致性制度变迁制度的不足,原因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经历的时间长,变迁的速度慢,有时难以满足人们对新制度安排的需求。作为协同创新领导者的政府所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就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国家通过协同创新促进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在之前已经进行过分析,这里不再赘述。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既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过程,更不是一个无所不能的过程,虽然它可以快速有效地实现制度变迁,但是它深受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利益集团的干扰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旦国家无法做出理性决策,协同创新对于制度变迁的促进路径就会发生偏差,从而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

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相比,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个相对缓和、组织自主性更强的制度变迁机制。所谓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是由个人或者一群人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一群人或者一个团体。由于这些人的知识、信息有限,并且经验、经历不同,他们对制度变迁的认识不同,期望收益不同,因此,一项诱致性制度的发生一般要在不同个体之间经过反复博弈后才能最终达成。一般的原则是:只有当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有关群体才会推动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自发性,即有关群体对制度不均衡和新制度可能的赢利机会的自发反应;二是渐进性,也即这种这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

为什么说协同创新的过程在促进了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同时,又推动了各个组织自发形成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其奥秘就在于协同创新独特的组织架构以及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摊机制。众所周知,协同创新涉及的组织类型多种多样,这直接形成了一条复杂的创新价值链。各个组织以前惯用的那种靠“埋头单干”,竭尽一切所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思想在协同创新体系中已经“寸步难行”——无法实现“共赢”就无法实现“单赢”。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组织不得不与创新价值链上下游的伙伴们进行积极沟通,就当前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进行磋商。我们应该清楚,由于各个组织在协同创新体系中的功能迥异,对利益和风险的期望大相径庭,这种磋商是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的。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不同组织之间往往需要通过长期反复的博弈才能最终得出一个多方都较为满意的结果。虽然这个互动过程的时间跨度比较长,但是正是由于有了这样的深度交流,各个组织不仅对于自身的制度政策需求更为明晰,同时也开始关注合作伙伴的创新政策需求。在这样知己知彼的过程中,一个全面、系统、有效的制度需求的集合就逐渐浮出水面。这些组织在自身不断实现机制调整的同时,随时与政府进行政策需求的反馈,希望能获得政府在机制改革上的支持。当制度改革和变迁在协同创新体系的内部引起越来越多参与主体共鸣的时候,制度改革和变迁的呼声也就越来越高。这种从协同创新参与主体自身需求的角度出发,自下而上地推动制度变迁的过程,正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形成机理。通过这样的“主动”制度变迁过程,各个组织肩负的创新使命和责任感不仅能够获得自身利益的实现,也能引导它们从系统论的视角思考问题,实现整个创新体系的利益最大化以及创新生态环境的不断完善。

我们已经通过制度变迁的主体理论探索了协同创新对制度变迁的促进作用,这主要是从宏观和整体视角来看的。而具体到从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来看,究竟是哪些微观因素引起的质变最终导致了制度变迁?协同创新在整个过程中又扮演了怎样的角色?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实绩》中指出,制度变迁的来源是相对价格和偏好的变化。我们可以分别考察协同创新体系对这二者的影响作用。

诺斯认为,相对价格的变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要素价格比率的变化、信息成本的变化以及技术的变化。相对价格的变化之所以能导致制度变迁的发生,就是因为它改变了创新人员的激励机制。这里的相对价格指的是两种要素价格的比例。正如李嘉图在“比较优势”理论中所阐述的那样,由于资源稀缺性的客观存在,我们必须对生产进行有效率的安排,考察两种生产要素或是产品的相对价值关系,确定其中的哪一种在当前的条件下更为稀缺。而人们一旦发现了其中某种更具价值的资源的时候,就会想方设法激发人们不断对这种资源产权机制进行完善,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这种资源的稀缺性。在协同创新的过程中,对知识资源的渴求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和其他资源相比,知识资源的相对价格往往居高不下,成了广大创新主体追求的“烫手的山芋”。各个组织都在尽其所能发掘未来可能带来丰厚经济利益的研发成果。这种成果有可能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产品体系,有可能还停留在初期的基础研究阶段,甚至有可能还是在脑海里一闪而过的点子。但不管怎么样,它们都属于知识资源的范畴,只是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我们也十分清楚,协同创新经常涉及多个不同组织之间的知识成果的转移。由于各个组织的利益诉求不同,对知识资源增值过程的贡献也不同,因此亟待出台一套适用于不同组织的产权机制,引导创新主体健康合理地获取和运用知识资源,防止一些“搭便车”行为以及道德风险的发生。

除了相对价格因素的影响,诺斯还认为信息成本也是影响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我们都知道,新制度经济学所强调的“有限理性”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协同创新的各个参与者也不例外。不仅如此,由于协同创新特有的组织架构,其内部和外部的创新生态环境错综复杂。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稀缺性的存在,各个主体在一开始就面临着相互沟通合作以及交易的不确定性。作为交易成本重要的组成部分,信息成本的激增也造成了交易成本的显著提升。过高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了创新系统的运行效率。当协同创新的跨组织合作的深度不断加强的时候,交易成本就逐渐逼近各组织可以忍受的阈值。在这个过程中,创新主体就开始思考能否通过改良当前的制度甚至用一种更有效率、更加经济的制度来替代现存的制度。如果制度替代的成本小于继续沿用旧制度的交易成本,那么组织就有动力来推动制度变迁的过程。一旦一种新的制度建立起来,各组织的合作交流就变得更为顺畅,反过来又极大降低了信息成本。此外,技术进步也是诺斯理论中影响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也可以追溯到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陈劲、王焕祥(2005)指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过程是具有波浪形特征的,在这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原理,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时,经济发展是上升的,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发展时,经济过程是缓慢的,甚至是停滞的。实际上,这个原理不仅可以对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整体演化做出解释,也可以作为一个一般性的原理用以解释经济体系的发展。在这个原理中,生产力实际上主要指的是技术因素,而生产关系则主要指的是制度因素,因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原理,也可以说是技术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技术和制度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中通过对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运用,提出了一套解释经济变迁和社会演化的演化经济学框架。他认为人类社会的演化是根植于过去的经验、传统和习惯模式之中的,通过企业家对有效技术的选择,促进了人类社会的新价值体系和理念的形成,进而推动社会向前演化,因而,这种技术的创新过程是内生于人类的演化发展过程之中的。熊彼特认为,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是引起经济周期的一个内生性因素,创新类似于生物学中的“突变”,经济创新的过程就是不断破坏旧结构、创造新结构的经济发展过程。熊彼特一直坚信,企业家的创新不能离开老的传统和社会,任何创新都是在老的技术和组织(包括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此外,熊彼特特别强调企业家创新过程中的心理活动——企业家的创新过程伴随着企业家的一种自我实现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和企业家的价值判断和心理满足联系在一起——这也反映了技术创新受制度影响的理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class="calibre11">[4]

在协同创新的过程中,通过深度整合不同组织的资源,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可极大地激发系统的创新潜力。技术进步在协同创新体系中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大量的知识成果通过转化、共享和再创造实现了可观的经济利润。诺斯指出,技术的进步使得产出在相当范围内发生了规模报酬递增,因此使得更复杂的组织形式的建立变得有利可图。协同创新对于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在酝酿着一种更为高等、复杂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诞生。因为只有从实质上建立的真正适合协同创新体系的市场经济制度,协同创新的各个主体才能得到与自身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摊匹配的经济利益,才能从本质上激励这些组织在履行对创新系统肩负的责任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的发展愿景。不仅如此,技术进步的本身也降低了一些制度变迁的实施成本。比如说,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政府向民众宣传一种新政策的时滞大大降低。通过互联网技术,居民可以在个人电脑上详细了解某项政策的具体内容并对其做出在线反馈,提出自己对于某项政策或制度的见解,供政府参考。这实际上加速了整个制度变迁的过程。

以上我们阐述的是协同创新是如何通过相对价格的变化促进制度变迁的,而制度变化的另一个重要源泉就是偏好的变化。有关偏好的研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受到历史文化渊源的影响、国民收入和经济水平的影响以及之前提到的相对价格的影响。总的来说它是一个通过多因素长时间沉淀下来的在短期内不易发生改变的因素。协同创新体系使得人们对知识产品和相关产权机制的渴求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人们的行为模式逐渐受到协同创新需求的引导,其目的是追求一个更有效率的、更为合理的市场经济制度。这样,制度变迁的发生也就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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