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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的知识共享机制

时间:2022-08-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协同创新的知识共享机制是充分开放的,与组织内部创新仅局限于内部组织与个人之间的信息交互的机制有本质上的区别。在组织内部创新中,组织内部个人的隐性知识与组织的基础知识都具有一致性和趋同性,即使共享机制很好也难以实现创新,而协同创新具有多元化的创新主体,多样化的创新要素,并且它们之间存在复杂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这个环节主要发生在协同创新的跨组织知识创造过程中。

协同创新不同于以往的组织内部创新和产学研合作创新,协同创新是一项更为复杂的创新组织方式,其关键是形成以大学、企业、研究机构为核心要素,以政府、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创新平台等为辅助要素的多元主体协同互动的网络创新模式,通过知识创造主体和技术创新主体间的深入合作和资源整合,产生“1+1+1>3”的非线性效用。协同创新是通过国家意志的引导和机制安排,促进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发挥各自的能力优势、整合互补性资源,实现各方的优势互补,加速技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协作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

协同创新的知识共享机制是充分开放的,与组织内部创新仅局限于内部组织与个人之间的信息交互的机制有本质上的区别。在组织内部创新中,组织内部个人的隐性知识与组织的基础知识都具有一致性和趋同性,即使共享机制很好也难以实现创新,而协同创新具有多元化的创新主体,多样化的创新要素,并且它们之间存在复杂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

将协同创新与已经较为成熟的产学研合作创新相对比,共同点是都不再局限于组织内部,是政府、企业、中介机构、大学、科研机构等多个主体之间进行知识共享,然而本质区别是协同创新不仅仅进行开放合作的知识共享,还可以进行协同整合后的知识创造。在产学研合作创新中,知识在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之间是基于需求导向的双向转移的知识流动,在互相信任的环境下,企业将市场需求、工艺要求等信息反映给大学和科研机构,大学和科研机构提供已具有的或者较容易实现的先进科学技术,之间偶尔会出现一些不匹配与摩擦。在协同创新开放的创新生态系统中,企业、大学、科研机构进行跨组织、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的深度合作和开放创新,真正实现了知识共享众多知识流派中知识创造的观点,知识共享不仅仅是共享已有知识的过程,更是一种知识创造与创新的过程,通过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之间的相互转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知识得到共享,并且共同创造出新的知识。

协同创新的知识共享包括学术知识和经验知识。学术知识强调普遍有用、永远有用,而经验知识则强调能够直接应用于具体情境,具有很强的时空聚焦性。创新过程是两类知识的糅合和整合的过程。学术知识是理解和应用经验知识的基础。协同创新不仅注重知识的开发和创造,更强调知识的灵活应用和价值转换。知识可分为可编码和不可编码的、扩散的与不扩散的两个维度(Boisot,1987)(见图4-6)。[7]可编码的知识指容易转移传递的知识如财务数据,而不可编码的知识指难以转移的知识如经验;扩散知识是容易共享的知识,而不扩散知识是不易共享的。如果知识既是可编码的又是非扩散的,那么就是产权知识,这部分知识可以传递但必须有选择地限制在需要知道的一部分人范围内;不可编码和非扩散的知识是属于个人知识;可编码和扩散的知识是公共知识;既不可编码又易扩散的知识是常识,这部分知识是通过一个缓慢的社会化过程建立起来的,包含制度和习俗。

图4-6 Boisot组织知识分类

协同创新内部传递的知识既包括可编码知识也有不可编码知识,组织间传递的有产业共有性的公共知识,是可扩散的,而在未对外开放之前所有产出成果都是非扩散的。在协同创新的合作过程中,知识共享的交流方式既采用编码化方法也采用个人化方法,其中编码化方法是指组织通过内部的管理机制和沟通渠道,将个人知识复制成较为显性的知识表现方式,主要在协同创新的资源共享平台中实现。在这种方法中,信息技术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用以存储编码化的信息。所采用的个人化方法是指将没有掌握某种知识的人和掌握该知识的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主要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流。这个环节主要发生在协同创新的跨组织知识创造过程中。在处理重大战略性难题时,由于问题本身复杂又不具有重复性,大学学者、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科研人员相互交流沟通,进行隐性知识的传递和交互,有助于提高创新和知识生产的效率。

知识共享机制根据两个不同的维度,即非编码化与编码化的对比及个人性与制度化的对比,有一个四象限分类框架:(1)象限1是非编码化—个人化机制,鉴于个人有从其他人而不是从文件那里获取信息的一般偏好,个人的网络可以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手段来存储和检索本组织的经验知识(O’Reilly,1982)。[8]非正式的个人对个人之间的交互在个人之间的知识转移中往往起着重要作用。个体要有效运用知识共享的个人化—个性化机制的能力取决于个人是否有适当的知识了解在组织中“谁知道什么”(Moreland & Myaskovsky,2000),[9]并能接触这些拥有知识的人。(2)象限2是编码化—个性化机制,知识被精心编码化并存储在数据库和文件中,成员可以轻易获取并使用。而且知识通过个性化机制共享,与产生知识的人紧密相关,并且主要通过直接的个人对个人交往共享(Hansen & Tierney,2004)。(3)象限3是制度化—编码化机制,这类知识共享机制的基本理念是其他专家也可以查阅知识库中获取专业知识。该机制捕获个人或团体所拥有的知识,并使之成为组织更广泛的财产(Earl,2001)。[10]在这个象限中的知识共享机制一般是纳入知识管理方案中的典型机制,特别是那些明显侧重于利用信息技术创造电子储存库贮存、搜寻及获取智力资本。(4)象限4是非编码化—制度化机制,个人化机制支持知识在个人层面上的共享。它们有接触的限制,或者对可以获取知识的人有一个数量限制(Evans & Wurster,1997)。[11]个人化机制往往是基于随机决定,对于个人或小团体来说是独特的。这些机制也往往是个人层面的单项举措并且是非正式的(没有外部干预而自然发生)、非结构化的(通常是专项和无计划)。制度化的知识共享机制支持集体层面的知识共享,因为它们通过把知识共享能力嵌入组织的结构和惯例,使一个人的学习和知识转化到大量的个体中。制度化的知识共享机制的特点是使用正式的机制(组织建立并认同,即建立配套的基础设施以鼓励使用机制),并且是结构化的(预先界定,植根于各种组织惯例、工具或组织结构中)。这些机制具有更广泛的接触面或通常能使组织的一大群人获取。因此,协同创新的知识共享机制无法直接划分某个象限,这些机制的特定共存于协同创新平台的知识获取和创新主体间组织与个人的交流沟通当中。协同创新的知识共享的路径大致是由象限3→象限2→象限4→象限1。首先是跨组织对资源共享平台上的编码化知识进行交互,其次产生个性化的编码化的知识,然后再通过创新主体研究成员之间的头脑风暴和协同合作,形成最终个性化非编码化的知识,最终科研发现在协同创新系统内部共享,编码化后可产生具体的科研成果。协同创新系统内部的知识呈Z字形上升,不断地进行知识传递、知识共享、知识吸收和知识增值(见图4-7)。

图4-7 协同创新的知识共享机制

我国已经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拥有丰富的科技人力资源,科技发展具有良好的基础,然而在前沿科学领域、战略性高技术领域的原始创新能力还不足,未来的系统创新需要国家提供一个资源开放共享的良好知识环境,部分核心知识不仅面对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开放,也对社会大众开放,以募集世界上最匹配的创意和技术支持。协同创新的知识共享机制更倾向于制度化—编码化的机制。大规模的知识协同的创新主体不再是输出低微隐性知识的个体,而是社会化、制度化的隐性知识,它们支持集体层面的知识共享,因为它们通过把知识共享能力嵌入组织的结构和惯例,使一个人的学习和知识转化到大量的个体中,并且进行编码,以便另一个集体进行知识的获取。今后协同创新的开放共享机制将基于公共开放的科学技术知识共享平台,跨学科、跨领域交叉融合多方创新主体的信息资源,实现我国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创新突破。

冯晓青将知识产权战略定义为: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并保持竞争优势以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整体筹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与手段。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为获得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谋取最佳经济效益的策略与手段。

怎样激发我国企业、大学、科研院所乃至个人等知识生产主体在发明创造、作品创作、品牌培育上的积极性,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标。

如今,协同创新是各个创新要素的整合以及创新资源在系统内的无障碍流动。协同创新是以知识增值为核心,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教育部门为创新主体的价值创造过程。产学研合作方式是国家创新体系中重要的创新模式,合作的绩效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增值的效率和运行模式。知识经济时代,传统资源如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的回报率日益减少,信息和知识已经成为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在知识增值过程中,相关的活动包括有知识的探索和寻找,知识的检索和提取,知识的开发、利用以及两者之间的平衡,知识的获取、分享和扩散。在协同创新过程中知识活动过程不断循环,通过互动过程,越来越多的知识从知识库中被挖掘出来,转化为资本,并且形成很强的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为社会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知识增值的实现过程中,需要注意几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归属权问题,协同创新合作早期应该以合同文本形式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二是利益的分配问题,利益的分配包括有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经济利益一般通过有形的资产表现出来,而社会利益如商标,美誉度等无形资产难以量化,则应以另外的表现形式单独计量。总之,协同创新是多法人主体的合作,产权以及知识产权的明晰十分重要。需要制定和完善与协同创新平台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晰协同创新过程中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对国家出台的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如成果转让法等)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可操作性,特别注意对发明人的激励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公平的竞争合作环境,促进协同创新的进行。

尽管协同创新知识合作相对其他途径来说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尤其是在一些关键性技术上,大学在知识供给上设置的壁垒相对较弱),但由于企业和大学对自己在知识协同中的资源付出持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往往导致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并影响后续的合作发展。因此,在合作开始前各方应当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和技术管理计划,以此作为协调和保护各方利益的工具。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创新所需的知识的更新速度超过了单个组织内部储备知识的速度,为此,需要构建协同创新系统来达成提高知识协同效率的目的,它是一种全新的、多元的、深度的合作关系。资源共享平台以网络化的虚拟组织形式出现,是大学、企业和科研机构通过各种契约方式或股权而结成的、共同创造新知识和进行知识转移的网络组织,旨在共享知识、促进知识流动和创造新知识,是以知识为纽带的互补性、风险共担的知识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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