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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措施

时间:2022-08-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前面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构成、演进、功能与效率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我们已经知道,自18世纪60年代以来,在资本主义国家,伴随三次技术革命而来的是支持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也经历了三次大的飞跃。目前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形成了根本性制度、重大性制度与辅助性制度三者协调一致的技术创新制度体系。

前面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构成、演进、功能与效率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我们已经知道,自18世纪60年代以来,在资本主义国家,伴随三次技术革命而来的是支持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也经历了三次大的飞跃。目前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形成了根本性制度、重大性制度与辅助性制度三者协调一致的技术创新制度体系。在发达国家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过程中,国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核心功能是为技术创新提供激励。那么,我国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状况如何?应该如何完善我国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这些都是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为了分析我国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状况,首先必须了解我国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过程。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存在一个从中央计划体制和国有产权制度向市场经济体制和以公有产权为主导的多元产权制度转型的问题。依据根本性制度的差异,可以把我国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1977年,以中央计划体制和国有产权制度[1]为根本性制度安排,第二阶段是1978年至今,以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和以公有产权为主的多元产权制度为根本性制度安排。

从1949~1977年,我国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的典型特征是,以中央计划体制和国有产权制度为根本性制度安排。在这样一种制度结构下,相应的组织体系按照功能和行政隶属关系严格分工;创新动机源于政府所认定的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国防安全需要;创新决策由国家制定;政府是资源投入主体,资源严格按计划配置;创新的执行者或组织者进行技术创新是为了完成政府任务,其利益不取决于他们所实现的创新成果,同时也不承担创新失败的风险。

这种以计划体制和国有产权为根本性制度的制度结构,其最大优势是,能够在行政力量的强力推动下,充分调动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种创新资源,在国家计划范围内集中使用,较少受不同部门、不同单位局部利益的干扰,从而能够保证国家目标的实现。

这种以计划体制和国有产权为根本性制度的制度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技术进步。主要表现在:

1.加快了我国工业化的步伐和工业技术的进步

1949~1977年作为我国工业化的起步时期,在工业技术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不但建立了许多传统的与新兴的工业部门,如纺织工业、冶金工业、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石油化学工业、原子能工业等,而且拥有一批具有现代水平的产品、工艺和技术装备。固定资产装备程度的提高(见表7—1),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工业技术的进步。

表7—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人均技术装备程度增长表

资料来源:马洪主编:《现代中国经济事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26页。

2.在特定领域中,使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大大强化了维护国家安全的科技实力

“在经济和科技力量都比较薄弱的情况下,用较少的钱,以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快的速度研制成功的‘两弹一星’,这些曾经使世界瞩目。”[2]在半导体、计算机、空间科学、分子生物学等尖端领域也取得了重大突破(见表7—2)。

表7—2 中国与欧美的技术差距 单位:年

续表

资料来源:丸山伸郎:《中国工业化与产业技术进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页。

但是,又要看到,以计划体制和国有产权为根本性制度的制度结构,对技术创新活动来说也具有内在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这种制度结构中的计划体制是一种单一的刚性体制

它对于推动关系国家安全的少数关键领域或部门可能卓有成效,但对于涉及广泛的生产和消费领域的技术创新则往往难以奏效。事实上由于国家范围创新活动的广泛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全面的计划是不可能的,计划者很难知道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创新过程更是不可能作出事先安排。在实现主要的创新目标的同时,广泛多样的社会创新需要却难以被兼顾。

2.计划体制使创新活动具有明显的“线性”特征

创新以及创新转移的模式可以大体概括为:国家的R&D机构进行研究开发→国家的设计院进行设计、制定标准→国家企业进行批量生产→国家对产品统购包销。在企业生产环节,R&D成果的接受方一般来说是国营大企业,国营中小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则只能利用国家分配给大型企业的剩余资源或者地方的未利用资源,适应地方的各种需要,填充大型企业不能承担同时又不能覆盖的某些领域。在这种模式中,行政性的技术转移方式,终究难以适应不同企业经常处于变化之中的需求。由于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缺乏应有的快速信息反馈和交流,一些国家研究机构的R&D活动虽然面向工业生产,但实际上与企业生产实践仍有相当的距离。虽然研究活动主要是应用性和开发性的,但大多数研究开发成果仍然不能适应企业的实际需要,因而不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这种制度结构不能对创新行为提供广泛而持久的激励,致使创新动力不足

我国政府并非不注重对创新的激励。建国前夕的《共同纲领》即已作出关于科技奖励制度的原则规定:国家应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进步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和《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使上述原则初步规范化、制度化;1951年10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奖励暂行条例细则》和《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章》;1954年5月和1955年8月,政务院分别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进步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1963年1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奖励条例》和《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这些科技奖励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人们的创新热情,但由于产权形式主要是国有产权,创新成果归国家所有,其激励作用受到了很大限制。如1963年的《发明奖励条例》规定发明产权属于国家,国家所属的任何单位都可以无偿使用。这从表面上看有利于新技术的广泛社会应用,但却助长了“搭便车”的行为,抑制了创新者的创新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创新不可能成为人们广泛而持久的追求。而且,即使是这样一些有限的创新激励,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也名存实亡。

从企业的行为看,如果企业的发展由市场的供需变动引导,追求利润的机制将诱使企业家努力采用新技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然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利润不再是衡量企业效益的尺度,计划的资源配置制度又常常不能按时分配物资,经营者被迫维持大量的储存,没有经济地利用资源的激励。职工超员、物资超储和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便成为没有自主权的国有企业的全部特征”。[3]这样,尽管中国的大中型企业有一定的R&D实力,但由于制度方面和实际技术投入能力方面的制约,拥有R&D实力的国营大企业仍缺乏技术创新的热情和动力。独立自主发展工业体系的方针已经使中国企业缺乏外部竞争力,上述线性模式又消除了国内企业竞争的压力,这些受到保护的部门和企业自然就没有了强劲持久的创新动力。特别是当企业的资源完全由计划分配、产品统购统销、生产按照指令进行时,改进效率、提高产品种类和质量的创新行为更丧失了应有的刺激。在这样的体制之下,如日本学者所言:中国不但“不存在熊彼特所说的承担技术创新重担的垄断性企业,同时中小企业中的风险企业也没有起到开发新产品的先导作用”。[4]

总之,正是由于以计划经济体制和国有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制度结构的上述局限性,导致中国1949~1977年间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总体绩效实际上是比较差的。图7—1直观地描绘了中国1952~1995年间经济变化的基本情况。由此图可以看出,在1978年之前的26年中,GDP的变化平缓而且伴有较大波动。进一步的研究则表明,在这期间的GDP增长主要是依赖投入的增加而获得的。表7—3所列出的总量产出、投入和生产率增长的数据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图7—1 中国经济变化(1952~1995)[5]

表7—3第三列显示,在1953~1977年间,中国经济年平均增长率为5.86%,资本投入平均增长率为10.8%,劳动投入增长率为2.7%,生产率增长为-1.19%。资本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99%,劳动投入贡献率为21.32%,两者之和超过100%,生产率贡献呈负值。这一统计数据表明,在此期间,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在总体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很少。这反映了在传统的制度结构下创新绩效是很低的,对这种制度结构加以改革势在必然。

表7—3 总量产出、投入和生产率增长率 单位:%

资料来源:李京文、钟学义著:《中国生产率分析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101页。

1978年之后,中国社会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改革意味着社会制度的变迁。处于改革进程之中的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来实现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支持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

(1)市场经济体制和以公有产权为主导的多元产权制度逐步取代了计划体制和单一国有产权,成为支持技术创新的根本性制度。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起步并获成功,进而开始了企业改革,随后又进行了计划、财务、金融、商业和物资流通、价格管理体制等各方面的改革。至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格局的基本变化表现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转变;企业开始由政府的附属物向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地位的转变;经济运行机制开始由完全通过指令性计划和物资调拨分配向部分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方向转变;宏观经济管理方式开始由直接管理向逐步实行间接管理转变;收入分配方式开始由平均主义分配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转变;等等。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其后科技体制、税收体制、金融体制和外汇体制都进行了新一轮改革,特别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总之,20几年的改革带来了我国制度结构的重大变化。对我国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来说,这种变化主要是: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这种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根本性制度已初步形成和确立。正如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所评价的:20几年的改革“使原来单一、封闭的计划管理体制被打破,科技与经济脱节的状况有所改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科技运行中的作用逐步增强,多数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走上了按市场机制运行、面向经济建设、自主发展的道路,大部分科技力量以多种方式进入到经济建设主战场”。

在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形成的同时,知识产权制度也通过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而得以确立。表7—4列举了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它们初步构筑了我国激励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框架。

表7—4 创新的知识产权激励法规

资料来源: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白皮书》第1号(1986),第2号(1987),第3号(1988),第4号(1989),第6号(1995),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还表现为在传统制度结构下不存在的许多有利于技术创新的重大性制度和辅助性制度的逐步建立,如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补贴与税收刺激、技术市场、科学园区与风险投资等。表7—5列举了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推进的一系列(部分)旨在完善我国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制度创新。

表7—5 中国完善技术创新重大性与辅助性制度的主要制度创新(1978年以来)

续表

续表

资料来源: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白皮书》第1号(1986),第2号(1987),第3号(1988),第4号(1989),第6号(1995),第7号(1997),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以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为例。在该决定中就谈到,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的技术创新,要实行财税扶持政策(包括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制度及投入方式的制度、税收补贴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金融扶持政策(包括改进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服务方面的制度和风险投资制度)、完善科技人员管理制度、对科技成果进行奖励的制度和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对我国技术创新活动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现有的技术创新制度结构还存在哪些问题?对此加以准确的判断是我们进一步搞好技术创新制度结构建设的重要前提。

如前所述,我们把国家创新系统分为表层与内核两个层次,表层是由企业等各种具体的组织构成,内核是由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与组织外部的制度环境构成。我们同时认为,国家创新系统表层的状况和整体的创新绩效都受到其内核——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深刻影响。那么,我国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对我国创新系统上述两方面有哪些积极的影响?对此,可以从这20多年来我国国家创新系统上述两方面的变化来加以分析。

1.从创新系统的规模来看,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从事或参与创新活动的人员、机构等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1991年,全国科技活动人员为228.6万人,其中,科学家和工程师132万人;到1999年,全国科技活动人员已达290.56万人,其中科学家工程师159.5万人,占科技活动人员总数的54.9%。我国从事R&D活动的科学家工程师数量居世界第三位,每万名劳动力中从事R&D活动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为13人(见表7—6)。1991年全国科技经费筹集额仅为427亿元,1999年已达1460.61亿元(见表7—12)。其中,R&D经费为551.12亿元,呈增长趋势,全国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69%。[6]

表7—6 全国科技活动人员(1991~1999)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国家科学技术部编:《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1999年,全国从事科技活动的机构共有22223家,其中大中型企业所属技术开发机构11237家,占50.6%(见表7—7)。全国共有大中型企业23577家,其中有7220家设立了技术开发机构,占总数的31%。1998年,全国有高校1022所,共设有R&D机构3241家。1988年,全国技术贸易机构仅有18815个,到1996年已达57375个(见表7—8)。

表7—7 全国科技活动机构(1991~1999)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0),第4页。

表7—8 全国技术贸易机构变化情况(1988~1996年)

资料来源: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编:《科学技术白皮书第7号》(1997),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

2.国家创新系统的创新产出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专利、科技论文与技术合同交易状况是衡量科技创新活动产出的三个重要指标。从专利来看,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均呈上升趋势。1998年,专利申请受理量为96233件,比1991年的45686件增长了1倍多;专利申请授权量为61378件,比1991年的21359件增长了约3倍(见表7—9)。

表7—9 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量与授权量(1991~1998) 单位:件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1999),第185~186页。

我国发表的科技论文数量也是稳中有升。根据国外三种主要科学论文检索工具《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和《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统计,1997年我国的科技论文为35311篇,比1991年的11556篇增长了3倍多(见表7—10)。

表7—10 国外主要检索工具收录我国科技论文总数 单位:篇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1999),第198页。

再从我国技术交易状况来看,无论是技术市场成交合同数量,还是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近十几年来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见表7—11)。

表7—11 全国技术交易状况(1991~1998)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1999),第205~206页。

3.从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看,尽管政府还是多数创新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推动者,但企业在创新中的作用大大增加

在计划体制和国有产权制度下,政府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缺乏进行技术创新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我国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和发展,这种状况已经有了较大改变。这主要表现在企业研究机构、科技经费和创新产出数量的变化上。由表7—7可知,在1991年,大中型工业企业所属技术开发机构仅有8792个,占全国从事科技活动机构数的44.3%,到1999年已达11237个,占全国从事科技活动机构数达50.6%。近几年,企业科技经费增长很快。1991年企业自筹科技经费121.6亿元,占全国科技活动经费筹集的28.48%,到1999年企业自筹科技经费已达510.29亿元,占全国科技活动经费筹集的34.94%,1999年比1998年增长108亿元(见表7—12)。

表7—12 全国科技活动经费筹集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0),第6页。

企业在创新产出方面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1991~1998年间,在全国完成的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中,企业完成的成果占1/3;专利申请受理量1998年为96233件,在国内职务专利申请量中企业占大部分,居各类组织之首;在技术市场中,企业是最大的买主,其购买技术合同金额占技术市场合同总金额的比重一直在65%左右,卖出技术的合同金额占技术市场交易总额的15%左右。

随着我国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我国国家创新系统的整体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这是应该肯定的。但是,我国国家创新系统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又是不允忽视的。

(一)我国国家创新系统整体状况的实证分析

我国国家创新系统目前仍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科技投入总量不足,基础研究投入薄弱;科研质量不高、效率仍然低下,科技成果转化率也较低;多数企业还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企业还未完全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国家创新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联系与配合仍不够紧密等。

1.科技投入总量不足,基础研究投入薄弱

表7—13、7—14表明,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科技经费和R&D经费支出总体呈上升趋势,但科技经费、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却逐年递减。

表7—13 我国科技经费及其占GDP比重(1991~1998)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1999),第7页。

表7—14 我国R&D经费及其占GDP的比重(1988~1996)

资料来源: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指标》(1996),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6页。

再以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来看,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尤为明显。尽管1997年我国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已达0.64%,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同期投入强度仅为发达国家的1/5~1/4(见表7—15)。

表7—15 1997年中国与部分国家R&D经费及其占GDP份额的比较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1999),第238~239页。

投入不足的另一个表现是在R&D经费支出总额中基础研究所占比例过低。根据对各国不同发展阶段数据的比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实验发展三类研究活动之间具有相对稳定的比例,大约为1.5∶2.5∶6,即基础研究在工业化的不同阶段大约占全部R&D经费支出的15%(见表7—16)。美国等发达国家过去30年间基本稳定在这一比例,这或许正是R&D三类活动相互依存的内在关系的反映。而我国基础研究所占比例一直低于6%(见表7—17)。

表7—16 工业化不同阶段三类研究的比例

资料来源:美国国家科学理事会:《美国科学与工程指标》(1987),PECC统计资料。

表7—17 全国R&D经费支出的内部比例(1995~1999)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0),第7页。

过低的基础研究投入造成我国基础研究的落后,这又导致我国技术开发缺乏基础研究的支撑,难以向应用的高度、深度和广度发展,也很难及时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2.科研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我国国家创新系统整体状况的更突出的问题是科研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有限的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科研产出在质与量两个方面都亟待提高。

20多年来,我国科技成果的数量不断增加,但是重大科技成果数量却有所下降,获国家科技奖励的成果特别是获国家科技三大奖等高等级奖项的成果在减少。获国家发明奖的成果,“六五”期间为937项,“七五”期间为846项,而“八五”期间只有685项。90年代以来,获国家发明奖的成果进一步逐年减少,1991年有209项,1998年仅有72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也存在同样的递减趋势(见表7—18)。1991~1998年,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五届空缺,两届各评出1项;获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数量与三大奖合计都呈递减趋势(见表7—19)。

表7—18 1985~1998年国家三大奖获奖项目数量 单位:项

注:年鉴缺1994年数据。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1994、1999)。

表7—19 1985~1998年三大奖中特等和一等奖数量 单位:项

在专利方面,虽然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在增加,但在专利总数中,最富创新性的知识含量最高的发明专利的授权量却在下降,在“八五”期间降低了11.6%,1995年发明专利仅占专利申请授权量总数的7.5%,若扣除其中国外机构、企业在我国申请的发明专利,则我国的发明专利仅占总数的3.4%。1998年两项比例进一步分别下降到仅占6.9%和2.4%(见表7—20)。

表7—20 三种专利申请授权(1991~1998)单位:件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1999),第188页。

以上数据显示,我国科技成果水平呈下降趋势,特别是基础性研究领域的重大理论建树和科学前沿的突破比较少,这说明我国科技系统的科研水平与效率并不高。更为严重的是,不仅科技成果生产的总体水平不理想,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也相对较低。据估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共取得2万多项科研成果,得到推广应用的仅有1/3,形成规模的不到20%。而如果把现有的科技成果推广开来,我国科技仅在农业增长中的贡献率就将提高15%。截止1997年,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累计达739517件,其中中国国内专利申请量为626202件,占85%,国外专利申请113315件,占15%。我国也因此进入了十大专利申请国行列,但由于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专利比例很低,在技术专利的利用上,我国却又是小国。[7]

3.企业创新的动力不足,企业还未完全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根据高建的研究,一国企业在总体上要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应当在R&D经费来源、R&D经费使用以及R&D人员投入中占据明显的主导地位,同时,在与企业的新技术开发和使用直接相关联的R&D产出上,企业也应当发挥主体性作用。[8]

从R&D的投入和使用看,自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在R&D经费投入和使用上的份额在不断提高。目前,企业筹集的科技活动经费已超过政府筹集经费的比例,1998年企业占31.21%,政府占27.43%(见表7—12)。从R&D使用看,目前企业使用的份额也已经超过研究机构所占的份额(见表7—21)。这说明我国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主体性确实增强了。但是与工业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R&D投入和使用的比例还是比较低的。从表7—21可以看出,发达国家R&D经费的来源和使用,企业都占了约50%以上(有些国家达70%),政府投入和使用R&D经费的比重相对较小。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仍是不够强的。

表7—21 R&D经费来源与分配结构国际比较

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1999),第240~241页。

从R&D人员投入看,90年代之后,企业R&D人员增长迅速,到1995年上升到占总量的39.1%,已居首位。但就体现R&D人员质量的指标——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人数比例而言,政府部门所属研究机构所占比例最大,达37.3%,企业仅占24.6%(见表7—22)。此外,R&D人员投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差距依然十分显著。从表7—23可以看出,1998年我国企业的R&D人员投入占全部R&D人员投入的41.1%,这一比例仍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平均60%的水平。这一事实与企业R&D经费的使用分配指标共同显示出,我国企业作为R&D活动的主体地位仍然较弱。

再从R&D的产出情况看,企业甚至还算不上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就主体地位的产出要求看,企业在重大科技成果中所占比重应是最高的。但实际并非如此,而且企业R&D产出与其在R&D投入中地位上升的变化趋势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从表7—24可以看出,1991~1997年研究机构完成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年年都比企业完成的多,所占的比重也高得多。而从完成的省部级成果看,企业仅在1993和1994两年比研究机构完成的稍多一些。

表7—22  R&D人员结构变化趋势(1990,1995年) 单位:千人年

资料来源: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白皮书》第7号(1997),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页。

表7—23 R&D活动人员按执行部门分类的国际比较(%)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1999),第240~241页。

表7—24 企业与研究机构完成重大科技成果的比较(1991~1997年)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1998),第190页。

4.我国国家创新系统还存在各要素之间联系不紧,系统整合效率不高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与金融机构等各个子系统之间相互脱节,缺乏密切合作。这一点可以从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方式得到间接的反映。

表7—25给出了1992年和1993年中国大中型企业技术创新主要方式抽样调查的统计结果,由此调查可以看出,虽然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趋势有所增强,但独立开展创新活动是我国企业主要的创新方式。1993年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合作的企业占24.6%,与国内其他企业合作和开展国际合作的企业分别只占9.2%和8.9%。

表7—25 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方式

资料来源:国家科技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指标》(1994),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年,第65页。

2000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才中心所属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组织实施了“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于2000年8月中旬发出调查问卷15000份,回收有效问卷5075份,回收样本覆盖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各个行业的企业,其中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分别占38.2%和61.8%,大、中、小型企业分别占25.8%、47%和27.2%;调查对象职务为企业懂事长、总经理、厂长或党委书记的占94.9%。调查结果显示,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以“自主开发"的方式实现的比重为48.9%,名列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各种方式的首位,企业采用的其他技术创新方式依次为:与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开发(35.0%)、与国内其他企业合作开发(21.2%)、国内引进(20.1%)、国外引进(16.8%)、与国外企业合作开发(9.l%)、购买国内研究机构为己所用(8.4%)、与国外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开发(2.3%)。[9]由此可见,虽然我国企业与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及国内其他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趋势有了进一步的增强,但独立开展创新活动仍然是我国企业主要的创新方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企业、大学与科研机构等各个子系统之间仍然存在联系不够紧密的问题。

(二)我国国家创新系统绩效不佳的原因分析

上面对我国国家创新系统整体状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那么,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何在呢?笔者认为,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还不完善,尤其是其中支持技术创新的根本性制度不完善,可能是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

1.产权制度和市场制度不完善对我国国家创新系统绩效的影响

前面关于我国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的讨论告诉我们,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和以公有产权为主导的多元产权制度正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和国有产权制度成为支持我国技术创新活动的根本性制度。但由于我国搞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长,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和金融机构等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还未彻底完成,因而,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在我国完全确立,这就是说,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我国国家创新系统存在的诸多问题与之密切相关。

(1)产权制度的不完善及其影响。就我国企业来说,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现代企业制度在多数企业还未真正建立,还没有真正做到政企分开,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还极不规范,企业仍然存在预算软约束,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和激励制度也极不完善,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还未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中的独立主体,等等。归根结底,就是企业的产权制度还不完善。

企业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最突出的影响是,导致我国国家创新系统中本来应该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我国的国有企业大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企业依附于政府,预算软约束,产权不明晰,缺乏自主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意向,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也缺乏创新的动力。加之在计划体制条件下,科研机构受政府直接管理,游离于企业之外,企业的科技需求由政府反馈给科研机构,使企业形成了等待科技供给的惯性,而缺乏自身的科技储备,也不具备技术实力来应对市场的变化。总之,由于现代企业制度还未真正建立,致使企业未能确立自身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主体地位,缺乏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力,这正是我国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的根本原因。

企业的科技热情和主动响应能力不高,加上原先依附性的惯性作用,必然引起一连串的不良反应:企业R&D投入不足,科技人员素质和数量相对不高,R&D产出水平低下,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次开发不力。同时,由于企业的知识基础和技术能力有限,也阻碍了企业对科技新知识的鉴赏和对市场远景的前瞻,限制了企业的自我转型和技术升级。目前我国的高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主要在科研机构中进行,企业参与太少。高新技术企业群的形成大多是政府划地封侯,侧重于财税和政策优惠的吸引,缺乏真正的市场驱动和企业的自然聚集。非自然形成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大多面临着业绩不佳,行业重叠,技术单一,没有特色,难以形成聚合优势等问题。总之,我国创新能力不强和国家创新系统效率不高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由于企业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企业缺乏强大的创新动力与实力无疑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

我国产权制度不完善不仅表现在企业中,而且表现在科研院所、教育机构和金融部门中。由于这些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尚不完善,也导致它们未能充分发挥自身在国家创新系统中应有的作用。

以科研机构来看,由于企业的科技需求没有通过市场得以充分体现,加上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创新要素分布格局,使得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主要集中在科研机构,不能有效地参加企业的创新活动,对其技术需求提供及时、有力的支持。科研机构本身的改革也滞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研究力量分散,科学共同体内缺乏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规范;重复性研究、低水平研究还广泛存在,重大的技术突破很少,主要学科与国际水平的差距较大,基础研究为创新提供的知识源匮乏,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基础研究不力,对长期的、战略性的科技创新进行支持的基础性研究薄弱,缺乏可以拉动经济发展的科技计划。因此,专业的科研机构还不能对科学技术的迅速进步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教育机构在国家创新系统中也没有明确的定位。教育体制没有立足于创新作深刻的变革,教育体制落后,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和教学方法陈旧;高等教育门槛过高,重理论概念灌输,轻创新能力培养,不利于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创新意识,不能为创新系统提供大量的创新人才;职业培训系统对外界和企业内部的需求反应迟缓,培训体系落后,无法满足和推动企业的创新活动。

金融机构也未能对创新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创新、创业必需的投资基金、风险资本缺乏,科技型企业的融资仍面临着许多限制,特别是新兴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获得金融支持方面没有享受到平等待遇。创新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以及银行不具备对创新风险进行评估的能力,使得商业银行对创新企业或创新项目的支撑乏力。当然,这其中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商业银行体系还不健全,民间和私人的投资机构稀缺,落后于日益增长的民营和私营企业,从而导致民间的融资渠道狭窄。

(2)市场制度的不完善及其影响。我国市场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许多部门还存在生产和市场的行政性垄断,由于地方保护而造成的市场分割,广泛而严重的不正当竞争形式的存在,资源和人才还不能充分地自由流动,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还不完善及其实施还不够有力,等等。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有二:①与旧体制有着千丝万缕联系至今一直未能有效解决的行政性垄断问题。②由于改革不配套,缺乏有效合理的产业规划及其他诸多因素交织在一起所导致的相当多行业的过度竞争。无论是行政性垄断,还是过度竞争,都对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了极大的阻碍作用,成为影响我国国家创新系统绩效的重要制度障碍。

行政性垄断的实质就是一些行业和企业直接或间接利用权力,通过市场准入限制或制造市场进入障碍,以获得垄断利润。在行政性垄断状况下,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的市场份额和超额利润不是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获得的,而是通过利用行政权力获取的,只要有行政权力可以利用,它就没有市场竞争带来的技术创新压力,也没有冒风险进行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它真正所要作的就是不断以各种方式维护其行政垄断权力,千方百计阻止其他企业的竞争。而那些受到行政垄断排斥的企业,则因受到行政权力的强烈挤压和各种限制,也无法形成进行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因为一般而言,无论其技术水平高低、产品质量如何,都很难获得合理的回报,技术创新的投入难以带来实际收益。这种现实通常使得受垄断排斥的企业选择其他行为方式而非技术创新,或在行政垄断的巨大阴影下勉强度日,或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向行政权力靠拢。所以,无论是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还是被排斥的企业,都不会积极追求技术创新,其结果就是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无法推进。

过度竞争是中国市场制度不完善的另一重要表现。在充分发育的市场体制下,过度竞争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因为,在充分发育的市场体制下,当某一领域出现明显的供过于求时,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必然会有一部分企业因无法生存而退出,进而使市场供求达到平衡。中国的情况却并非如此,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调控机制和产业政策指导,许多产业都存在盲目扩张和企业的盲目进入问题,以至于在相当多产业都出现了生产能力的严重过剩。但企业退出却相当困难,一方面由于部分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尚不清晰,企业未能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退出问题上通常会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阻碍;与此同时,地区分割导致的无效竞争也使得企业普遍能够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内生存,供求关系无法发挥对企业进入和退出的调整机制。

在过度竞争状态下,企业是不可能有效推进技术创新的。①在过度竞争状态下,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面对严酷的竞争局面,企业很难形成长期发展预期,行为短期化是必然结果。为保持生存并应付当期竞争,企业往往把资金与精力全都投入到对当期市场份额的争夺方面,而不是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成本获得竞争优势,或开发引进新技术取得创新利润。②在过度竞争状态下,企业普遍缺乏推进技术创新尤其是大规模技术创新的能力。从很大程度上讲,过度竞争既是缺乏有效产业规模的结果,又是形成有效产业规模的障碍。在过度竞争条件下,企业规模弱小,且整个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很低,企业乃至整个行业难以形成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同时,过度竞争还直接伴随企业开工不足及效益低下。众多企业都会出现生产设备的大量闲置、劳动生产率及资金利润率低下、大量投资难以收回,企业利润减少甚至亏损等问题。利润下降或亏损,显然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资金投入。此外,过度竞争也导致有限的资金分散使用,进一步加剧技术创新资金的短缺。

总之,目前普遍存在的而且是相当严重的各种行政性垄断和过度竞争问题,是影响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制度障碍。它们使得企业难以通过平等竞争尤其是通过技术竞争获得发展,进而导致企业缺乏技术创新动力和能力。

(3)产权制度与市场制度不完善的其他影响。产权制度和市场制度不完善对我国国家创新系统绩效的影响还必须在于它导致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核心要素之间缺乏紧密而有机的联系与配合。

在我国,由于原来在计划体制下科研机构与生产机构之间的脱节,加之目前各类组织的内部产权制度还不完善,致使企业缺乏创新需求的动力,这就使得创新机构之间的联系不紧,企业间的技术联盟少见,企业缺乏与公共研究机构的密切联系和交流,创新系统中的知识扩散缓慢,系统效率不高;企业不易摆脱传统产业结构和技术范式的“锁定”状态,其技术转型或升级通常难以得到企业外部科技力量的强有力支撑。高新技术产业群的构成雷同,缺乏产学研的良好结合与互动,高新技术开发区缺乏地域特色,不能有力带动地方经济增长。

由于市场制度不完善,中介组织也不能得到充分的发育和健康发展。创新系统中的中介组织,如生产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技术转移机构、人才交流机构、经纪人队伍、评估咨询机构等等远不能适应创新的需求,无法有效地促进知识在创新系统中的流动。

2.重大性与辅助性制度不完善对我国国家创新系统绩效的影响

我国国家创新系统绩效不高除了受到根本性制度不完善的制约外,还与我国支持技术创新的重大性制度与辅助性制度的不健全密切相关。例如,我国风险投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10]政府资助与税收优惠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都还极不完善,辅助性制度中也存在不利于技术创新的消极因素,等等。

以风险投资制度为例。尽管10多年来,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许多政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国的风险投资制度仍然是很不完善的。众所周知,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政府资助、税收优惠、政府担保、为风险投资企业建立专门的“创业板股票市场”等政策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从我国的风险投资制度来看,目前的税收政策就存在着不合理之处,主要反映在高科技产品的增值税上。增值税是1994年税收改革后的主要税种。现行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使高科技产品赋税比一般产品要高,因而不利于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高科技产品附加值高、消耗的原材料少,因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减少,加上技术转让费等不能抵扣,造成高附加值产品高赋税现象。其次,还表现在投资收益所得税上。国家对高科技企业虽已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而对于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对风险资本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要双重征税。投资于高科技企业风险大,优惠政策少,因此无法有效吸引广大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也无法促进风险投资的高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特点,需要有政府资金的投入和引导,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这方面也做得不够。国家重点工程以及农业投入都要增加财政支出,对风险投资发展资金的投入已经很少了,且尚未纳入国家产业政策体系中,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甚至低于经济开发区和特区的优惠政策。此外,我国对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还未形成,缺乏明确的立法保护,还没有一部规范风险投资行为的《风险投资法》,也没有关于风险投资的具体法规及管理条例。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也限制了风险投资的发展。例如对私人持股的规定就不利于风险投资者采取灵活的股权投资策略。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一般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7月颁布的《关于以高科技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国家政策只允许以技术入股,而且比例受到限制,不允许管理方面的干股存在,这样必然影响高技术风险企业中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无法充分发挥私人持股的激励作用,使风险企业的发展受到影响。政府扶持力度不够,也是高科技企业难以上市、二板市场迟迟未能推行的重要原因。

再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例。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盗版、假冒伪劣与专利侵权现象还相当广泛地存在。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计算机软件、镭射影碟等高科技产品的盗版或翻版因简单易行而十分普遍,多年来屡禁不止,越禁越盛。我国的名牌产品因其高价格而颇得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制造者的“青睐”,假冒名牌现象十分猖獗。大到“奥迪”小轿车,小到茅台酒和方便面,皆难逃被假冒的命运。盗版、假冒和专利侵权极大地挫伤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的真正建立与有效实施仍然任重道远。

(三)我国国家创新系统绩效不佳的制度原因:实证支持

上面,主要是从理论上分析了我国国家创新系统绩效不佳的制度原因。下面,再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才中心所属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组织实施的“2000年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资料看我国国家创新系统绩效不佳的原因。表7—26列举了该项调查所调查的5075个企业的经营者对妨碍企业技术创新因素的认识。

表7—26 企业经营者对妨碍企业技术创新因素的认识(%)

资料来源: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课题组:《强化创新意识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企业改革 改善制度创新环境》,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1年第8期。

从表7—26可以看出,妨碍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因素主要有:创新人才缺乏、创新资金引进渠道不畅、缺乏激励创新的社会环境、难以获得合适的技术、创新风险与收益不对称、创新动力不足、缺乏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知识产权保障不力等。显然,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支持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如企业产权制度、市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风险投资制度、财政补贴与税收刺激制度等的不完善有关。

为了真正完善我国的国家创新体系并提高其效率,我们首先要抓好根本性的市场制度与企业制度的建设,与此同时,还要兼顾其他支持技术创新的重大性制度与辅助性制度的建设。

为了实现我国企业、科研机构等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角色转换和加强企业、科研机构等组织之间的联系,提高我国国家创新系统的整体绩效,一定要重点抓好企业、科研机构等组织外部的市场制度建设和内部的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制度建设。

(一)抓好企业、科研机构等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

1.抓好企业内部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使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和提高我国创新绩效的关键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以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科学的组织管理结构为特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态的新型企业制度。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16个字。“产权清晰”,就是在明确企业财产来源及终极归属关系的基础上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主体地位,本质上指的是企业法人的利益独立和责任独立。只有基础产权清晰,才能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明晰产权可以构造企业经济活动的动力系统和激励机制,使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持久的内在动力。“权责明确”是指在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中,出资人、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企业内外部角色在权利和责任上的界区十分清楚,企业内部各种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只有坚持权责明确,才能使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政企分开”被认为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其核心就是要在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确立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把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对应起来。只有坚持政企分开,才能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真正摆脱对行政机构的附属地位。“管理科学”不仅指企业在具体的生产经营方法上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更重要的是指制度设定的科学化。只有坚持科学的管理,才会使企业实现技术创新。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要求确立企业家和科技人员的人力资本产权,并建立相应的人力资本产权实现机制。其中,主要是建立企业家和科技人员的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特别是股票期权,已成为发达国家对经营者和科技人员进行激励的一种普遍的制度形式。我国股票期权虽然试行了几年,但由于多种原因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应进一步改善与加强股票期权的顺利实施。要完善股票市场。一个有效率的股票市场是股票期权制度实施和激励作用充分发挥的重要条件,因为它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公司赢利能力与长期发展能力,并评估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业绩。要加强对经营者和科技人员业绩评价。同时应尽快制定股票期权制度的法规,对目前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也要进行相应的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在我国创新系统中的角色转换

(1)抓好科研机构内部的制度改革,改变主要的科技活动游离于经济活动之外的现象。首先要对现有的科研力量重新布局,使科研力量呈合理的梯度分布;同时要进行分类管理,以区分出何种科研可以依靠市场调节,何种可以由国家引导,何种应全靠国家支持。对于基础研究,甚至对于基础性科技工作,如果有可能都要采用招标的形式,这样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科技工作的效益。其次,要充分发挥市场在知识生产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用市场来激发科研机构的积极性,推动它们面向社会需求,与企业建立密切的联系,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同时应制定适应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鼓励研究院所的科技人员与企业结盟,或创办科技型企业。最后,从事基础性研究的科研院所虽然多数并不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但也要将市场机制引入科研院所的管理中,以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从事基础研究的研究机构提供丰富的知识源是创新活动持久开展的重要基础,建立科研院所人才流动体制和有成效的激励机制,是提高科研成果数量与质量的重要保证。

(2)加大金融系统改革的力度,使金融系统从游离于创新活动之外转变为创新活动的重要支持者。金融系统要加大改革的力度,使商业银行真正能够按照市场规则运作,货币的存放和金融投资真正受利益驱动,而不再受行政的指派。要加强金融系统与创新组织之间的联系,提高金融系统对科技创新的风险和效益的评估能力。同时,应该逐步放开对民间投融资机构的限制,并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行为。要允许民间投资机构参与到社会的投融资体系中,尝试多元化的风险投资机制,为中小企业的上市创造条件。

(3)加快教育体制的改革,培养大量的创新人才,提高民众的教育水平。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政府职能、金融体制和科研体制的改革相比,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力度最小,速度也最慢。教育机构的体制、机制、课程设置、教育方法等已经凸现出对提高我国创新能力的制约。因此,要放开对教育发展的诸多限制。国家教育投入的重点应该放在基础教育上。对于高等教育,应该作为一项重大的产业来对待,要策动民间办学的力量,并且适时适度吸引海外的办学力量。高等教育改革的关键在于放权,使高校可以自主发展。要大力发展技术培训。国家有责任提高低素质就业人员的水平。要充分发挥全社会在这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各类培训的网络。

(二)加强市场制度建设,形成竞争的市场环境

企业能否成为创新的主体,还要看市场制度是否健全,市场能否在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的调节中起基础性的作用。我国是一个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国家,因此为了完善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有一项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工作,就是要将相当的精力放在创新最重要的环境和土壤——市场制度的建设上。这项工作若不率先做好,或至少是不同步进行,就不可能为企业的发展形成良好的环境,使市场发挥出刺激创新的强大作用。因此,我们创新政策的出发点,首先应该落在加紧市场的制度建设、法律建设,规范市场的行为准则,消除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各种限制和壁垒,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

为了提高我国国家创新系统的创新效率,除了要加快支持技术创新的根本性制度——市场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外,还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支持技术创新的重大性制度,如知识产权制度、财政资助与税收优惠制度、风险投资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前面已经进行了讨论,为了促进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应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①全面普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大力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使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或生产者自觉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②要制定统一、科学的知识产权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克服现有的法律体系零散、不统一的弊端。同时要针对新情况,及时立法。立法时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也要考虑同国际接轨的问题,做到既适合我国国情,又力求知识产权法规水准的国际化,以便于国际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要得力有效,应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强大监督作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③要改进和改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寻求最佳的保护措施。对政府部门而言,可适当降低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的标准,降低被保护者的成本。要加速专利审批速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侵权诉讼的周期,不再使一些被侵权者望而却步。

2.财政资助与税收优惠制度

前面,用实证资料说明了我国的科技投入存在总量严重不足和基础研究薄弱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除了企业还没有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不足之外,我国政府的科技投入不足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加大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的政策建议:①扩大财政来源,压缩行政开支。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精简政府机构,以节省国家财力,为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创造条件。②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应逐步退出那些应用性和竞争性较强的技术创新领域,而向能为技术创新提供“公共物品”、有利于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和保证国家安全的创新领域集中。③改革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方式,由对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一般支持,改变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制,大力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对于各级政府确定的科研课题,可以由政府招标,以不同科技创新主体竞标的市场运行方式进行财政拨款,达到提高财政款项利用效率的目的。

关于税收优惠制度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前面作了讨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1991年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1996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1998年国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共同制定了国家级新产品调控管理的新规定,提出:①鼓励企业增加新产品的开发投入,对当年技术开发费用超过上年10%以上的企业,按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抵扣所得税税金。②企业为技术开发而购买的设备,可摊入成本的限额从5万元增加到10万元。③为推进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对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进行开发的经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进入成本。④采取财政拨款“后补贴”的办法,在认定国家级新产品后,进入后期管理,按企业实际缴纳税额补贴额度。

在我国,政府应该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技术创新活动,这一点不仅在认识上已经形成了共识,而且已经付诸实践。然而,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政府有关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力度不够、目标不明确和针对性不强等缺点。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在继续保持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R&D补贴强度和规模的情况下,逐步提高税收减免等间接措施的作用,使通过税收减免刺激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机制更为灵敏有效;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进一步提供税收优惠;对自主创新的重要产品及对重要技术进行开发的企业,亦可在3~5年内免税;对产学研合作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给予较大幅度的税收减免;对正在进行技术成果转化的技术产品进行全额免税。

3.风险投资制度

为了加快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要抓紧营造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与制度环境。其中,主要是要抓紧构建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和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从构建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来看,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①加快建立二板市场。二板市场又称创业板市场,它是一个区别于传统的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的新兴证券交易市场,其作用在于,既为新兴的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渠道,又为风险投资基金退出提供了理想的渠道。②加强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可以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个退出渠道,因为,二板市场的建立存在一个时滞,而且即便建立起来,面临众多企业的融资需要,也不可能立即予以满足,而把现在的证券交易中心加以规范运作,则具有及时的操作性。

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应当逐步增加对高科技产业扶持资金的投入。国家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每年应当新增高科技产业发展专项拨款,实行部分拨款、部分低息有偿使用,专项用于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孵化期和产业化启动期的投入,如高技术企业前期投资不足时的垫付金和必要的周转金(但都需要偿还);部分可用于风险损失补贴、贷款贴息和奖励。在专项拨款的基础上,逐步向设立专门的高技术发展基金过渡。②政府应加大高技术风险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尽快出台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更多资金吸引到风险投资领域。税收优惠极大地影响着风险投资。然而我国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目前的税收减免、税收返回、降低税率等都是针对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而对风险投资结构并没有税收优惠。因此,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制定政策,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激励做出明确规定,以促进风险资本的形成和壮大。③在目前我国财政收入还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国家财政不可能拿出很多的资金直接从事风险投资,但是我们可充分利用政府信用比较高的无形资产,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投资家实行政府担保这一手段,来引导和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和完善。可以由政府组织建立高技术产业投资公司,或者设立科技贷款担保基金,由其为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④加快促进风险投资的立法,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4.政府采购制度

如前所述,政府采购制度也是西方发达国家采用的一种激励技术创新的重要制度安排。政府采购通过对高技术产品的巨大需求对技术创新起到“牵引”作用。我国近年来大力提倡政府采购,主要是为了完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保证国家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减少腐败,但对于如何通过这一政策工具刺激创新注意不够。在这方面,应予以更多的关注。

如前所述,一国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效率的高低,除了取决于支持技术创新的根本性制度与重大性制度是否完善外,还同它们与辅助性制度是否协调一致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享有广泛民主的政治制度,人们有充分的自由从事技术创新活动,因此,从政治制度来说,它与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经济制度是一致的。

但是我国的思想文化制度确实还存在着一些不利于创新的成分。一般来说,有利于创新的思想文化,要求人们具有敢冒风险的意识、把握机遇的积极态度和对未来充满信心的预期。而在我国的思想文化中,却存在着不利于技术创新的要求十全十美、以成败论英雄、对失败不宽容、强调定式思维、鄙薄奇思怪想、忽视个性化等传统意识。此外小富即安等思想也妨碍了创新思想的生长与实现。因此,如何通过教育和舆论宣传,弘扬一种有利于创新的思想文化,显然是一项长期而现实的任务。前些年,通过对东亚和东南亚经济腾飞事例的研究,有些人简单作出结论,认为这一地区主流文化的儒学与现代化不仅互相吻合、甚至是现代化的有力意识工具,而没有认识到儒学中所具有的重集体、轻个体、重一统、轻异类的特征,在某些方面与发挥创新个性格格不入,更鲜有人从文化的角度去分析为什么这一地区的创新活力不及欧美的深层次原因。亚洲国家技术创新的落后多少也是文化保守的反射。技术的引进或改进,本质上是一种模仿性的工作,并不涉及到太多的独创性。所以依靠技术引进的亚洲国家在其经济腾飞阶段尚未显示出思想文化中的制约成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随着各国逐渐将经济增长建立在不断创新的基础上的时候,东亚和东南亚思想文化上的弱点便暴露出来了。个人的创造性需要的也许是天赋和灵感,而创新作为一种群体行为,所需要的是知识的完备和思想文化上的解放。

因此,为了我国的创新能力得以不断提高,创新活力得以充分发掘,就必须将有关的思想文化建设放在一个相当重要的地位上来考虑。显然,要搞好技术创新的思想文化建设,必须把它当作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来抓,这一系统工程涉及整个教育体系、企业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研究传统和精神乃至整个社会文化。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思想文化必然是一个长期和不断的过程,需要政府、学校、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目前,应该着力宣传那些历经挫折而矢志不渝地进行创新和创业的典型,以榜样的力量激励人们去创新,去追求成功。抓住体制创新中出现的众多通过技术创新而获得高额回报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探索成功者的足迹,弘扬其创新精神,树立创新者的英雄形象。

[1]这里的“国有产权制度”有特定含义,它指的是国有企业中产权完全归国家所有、企业没有自己的独立产权和经济利益的一种制度状况。

[2]龚育之:《马克思主义与科学技术》,载《科学研究》1991年第3期。

[3]林毅夫:《中国的经济改革与经济学的发展》,载《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页。

[4]丸山伸郎:《中国工业化与产业技术进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5]李京文、钟学义:《中国生产率分析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82页。

[6]以下文中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引自《中国科技统计年鉴》1999年或2000年。

[7]张永谦等著:《技术创新的理论与政策》,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01页。

[8]高建:《中国企业技术创新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51~152页。

[9]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课题组:《强化创新意识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深化企业改革 改善制度创新环境》,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1年第8期。

[10]知识产权制度属于根本性制度,出于方便,我们把它与重大性与辅助性制度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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