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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在发扬民主和健全法制中的作用

时间:2022-08-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我国社会主义法在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处于重要地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最根本的有决定意义的是《宪法》,因此,我国《宪法》在发扬民主和健全法制中起着极其重大的作用。《宪法》在政法机关的建设上也有很大作用。

39.我国《宪法》在发扬民主和健全法制中的作用[1]

为了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医治“四人帮”造成的严重创伤,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发扬民主,健全法制。要发扬民主,就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要健全法制,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见,我国社会主义法在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处于重要地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最根本的有决定意义的是《宪法》,因此,我国《宪法》在发扬民主和健全法制中起着极其重大的作用。

一、我国《宪法》在发扬民主中的作用

新中国的诞生使中国人民站起来,成了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巩固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宪法》记录了革命胜利的成果,规定了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国体,明确宣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为在国家生活中发扬民主确立了前提。

首先,我国《宪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第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我们的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发扬民主,就是动员、组织和保障人民积极参加国家管理,使人民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积极性、首创精神和奋不顾身的自我牺牲精神,勇于研究和解决国民经济各方面的问题,勇于提出各种切合实际的创造性建议并百折不挠地加以实施,从而推动经济、文化事业迅速的发展。《宪法》的这一规定,正是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有了这一最大的、最根本的权利,其他的权利和利益就有了实际意义,就能在国家生活中以主人的姿态英勇奋斗,推动各项事业的前进。

但是,国家机关是由统治阶级出一部分人组成的。人民管理国家,主要的和经常的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机关来实现的。因此,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如何,对在国家生活中能否真正发扬民主关系极大。《宪法》在规定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十四条)、有权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十七条)的同时,又要求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只要认真实行这些规定,我们的国家机关就会真正成为人民手中执行自己意志的有力工具,从而成为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工作人员就能成为表达人民意志的喉舌和人民身上的手足。

其次,要充分发扬民主,就必须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宪法》第三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要“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的原意就是多数人的统治,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绝大多数人有名有实的统治。它同专制独裁相对立,也同无政府主义相对立。毛主席说:民主自由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也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侧面而否定另一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纪律约束自己。因此,只有实行民主集中制,才能既防止少数人的独断专行,充分地发扬民主,又防止个别人胡作非为,正确地发扬民主,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再次,民主属于政治的范畴,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剥削制度下,劳动人民之所以没有民主权利,根本原因就是他们不占有或很少占有生产资料,他们没有享受和行使民主权利的经济、文化条件。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公有制,劳动人民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使人民民主有了经济上、物质上和文化上的保障。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经济、文化还不发达,群众的觉悟水平和文化程度还不高,甚至还有大量的文盲存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为了进一步发扬民主,提高人民管理国家的技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的方针政策(第五条至第十四条),并把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总任务写进了《序言》。经济的发展,全国各地经济联系的加强,定会使全国人民的政治联系更加紧密,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更加充分。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必定使人民民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民的文化水平有了提高,他们才能切实地、不受限制地参加国家管理,有效地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使官僚主义无处藏身,正如华国锋同志所说:“社会经济文化水平和人民政治觉悟水平愈高,社会主义民主也愈健全。”(《政府工作报告》)

二、我国《宪法》在健全法制中的作用

我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它是健全法制的基础,它保证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第一,《宪法》是其他各项立法的准绳。我国《宪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我们国家的各项根本问题。凡是关于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各阶级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公民在国家中的根本地位等,都由《宪法》规定了出来。据此,我们可以逐渐完备各项立法,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有了《宪法》作为准绳,我们的立法就能在基本原则和精神上保持一致性,从而防止由于法律中的漏洞而削弱法的威慑力量,给敌人以可乘之隙。有了完备的法律,就使我们司法有据,守法有准。

第二,《宪法》是司法的根本法律依据。健全法制,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而且要能够保证正确地贯彻执行法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规定了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总政策。这就给司法工作提出了注意分清敌我、明辨是非、正确地适用法律的要求。《宪法》在政法机关的建设上也有很大作用。例如,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同各种违法行为做斗争,根据1978年《宪法》的规定,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又把原来人民检察院中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宪法》还为人民法院规定了基本工作原则,以利于弄清案情,减少冤错案,准确地判罪量刑,合理地调解纠纷。这对健全和加强法制,保护人民,稳准狠地打击敌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宪法》是守法的根本标准。健全法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法不依,违法者不能受到及时追究,不能说是有了健全的法制。一切法律都必须遵守,但是,比较起来,《宪法》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如果同《宪法》发生了抵触,以《宪法》为有效。这样,我国《宪法》就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规定了活动的基本遵循,使之从根本上明确什么算守法、什么算违法,一方面守法执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同违法行为做斗争,使违法者及时受到追究,从而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维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健全法制,一方面能够保卫人民民主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是争取民主和发展民主的手段。健全法制的过程,也是发扬民主的过程。但是,无论是发扬民主,还是健全法制,都离不开《宪法》。《宪法》在《总纲》中还明确规定了我国的领导力量和指导思想,遵循这一规定,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就能使我们在发扬民主和健全法制的斗争中不断前进,取得一个又一个的胜利。

我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也充分证明了它在发扬民主和健全法制中的巨大作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的制定,1954年《宪法》的产生和1975年《宪法》的修改,都标志着我国在民主和法制建设上所取得的成就,同时又促其进一步向前发展。可以说,《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为人民民主和法制建设树立了一个丰碑。但是,1975年《宪法》的修改受到了“四人帮”的严重干扰。他们利用窃取的权力,尽力向《宪法》里塞进私货,特别是取消了1954年《宪法》中有关民主和法治的正确规定。在《宪法》通过以后,又置《宪法》原则于不顾,继续阴谋篡党夺权的罪恶活动,企图搞垮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这使人民民主受到了严重摧残,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了严重破坏。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没有《宪法》,或《宪法》原则遭到践踏,人民民主就得不到保障和发扬,法制就不能健全;有了《宪法》,并严格执行《宪法》,才能充分发扬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粉碎了“四人帮”,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鉴于同“四人帮”斗争的经验教训,并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中央明确提出了发扬民主、健全法制的任务,并在1978年首先对《宪法》进行了修改。最近,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又修改了《宪法》的若干规定,并根据《宪法》制定和通过了七项法律,这是在发扬民主和健全法制上取得的又一成果。我们相信,有了新时期的新《宪法》,并坚决执行新《宪法》,人民民主必将得到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法制必定会逐步健全,以保证四个现代化的顺利实现,防止“四人帮”造成的悲剧的重演。

[197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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