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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身敬业,做合格的行政审判法官

时间:2022-08-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6.修身敬业,做合格的行政审判法官无论是提高案件质量,还是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都离不开行政审判法官的努力,都要通过每一个行政审判法官来实现,都要通过由每一个行政审判法官组成的行政审判队伍来完成。案件质量是核心,服务大局是目标,合格法官是保障。因此,作为一名行政审判法官,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尤为重要。

26.修身敬业,做合格的行政审判法官

无论是提高案件质量,还是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都离不开行政审判法官的努力,都要通过每一个行政审判法官来实现,都要通过由每一个行政审判法官组成的行政审判队伍来完成。没有优秀的法官,就不会有优质的案件;没有优秀的法官,就不会使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案件质量是核心,服务大局是目标,合格法官是保障。因此,队伍建设是关键,法官素质是根本。我们要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说到底是要加强行政审判法官的自身修养。队伍建设的起点是培养人,抓队伍首先要抓人。因此,我在这里要专门讲一讲行政审判法官的修身敬业问题。

最高法院主管行政审判工作的江必新副院长最近在一个场合用四个字评价我们的行政审判(包括国家赔偿)队伍的总体状况,叫作“量少质弱”。对“量少”我是很认同的,对“质弱”我听了心里不是个滋味儿。行政审判法官理应是法官群体中的佼佼者,何以有“质弱”之说?但是,理智地加以思考,我认为这种说法至少反映了两个深层次的问题:一是各级法院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因而在行政审判力量的配置上还没有达到像民事和刑事审判那样的强度。虽然行政审判队伍中也不乏优秀的干警和精干的法官,但是一些法院也确实存在着把一些状态不佳的人安置在行政庭的情况,以致行政庭慈善性的负担过重,表面上人均案件数不多,实际上真能干事的人很少。而一些在行政庭逐步锻炼成长起来的优秀法官却又经常流失。二是就行政审判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而言,它对行政审判法官有着较从事其他审判业务的法官更高的要求,而且从行政审判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以及应该发挥的职能作用来说,对行政审判法官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质弱”,其实是相对于高标准要求下的“弱”,是在表达对行政审判法官更高的期望值。当然,面对现实,我们也不能否认在行政审判队伍中确实有个别的法官是绝对“质弱”的。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自己,严格地要求自己,“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发愤图强,自强不息。由每一个行政审判法官的自强到整个行政审判队伍的“质强”,由整个行政审判队伍的“质强”到行政审判力量的“以一当十”、“以少胜多”。

如何发愤图强,做合格的乃至优秀的行政审判法官?我认为要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曰修身,二曰敬业。

第一要修身。中国人一向信奉“修齐治平”的人生信条,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如何修身?《大学》中说:“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因此,“修身”要自“正心”、“诚意”始。

具体到我们自己,作为从事行政审判的人民法官,“正心”、“诚意”就是要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胡锦涛总书记前不久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要求我们做到“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四个忠于”: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五种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法院队伍建设的政治方向的总要求,也是我们每个法官在提高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方面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和要达到的根本目标。行政审判工作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大局密切相关,是与国家政权结构、大政方针、党的事业、国计民生联系最为密切的领域。因此,作为一名行政审判法官,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尤为重要。我们要在这方面下功夫,切实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确保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始终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工作。

“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格物致知”,就是要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江必新说:“没有很强的业务素质,就如同一心拯救人于深渊而自己不会游泳一样。”行政审判工作专业范围比较广泛。在业务素质方面,法学理论和行政审判法律知识无疑是行政审判法官从事司法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同时,对于行政管理知识我们也必须熟悉和掌握,这样才能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而且要优质快速地完成审判任务,仅凭书本知识是不够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审判能力的提高不仅靠书本知识的积累,而且靠社会经验的积累。要注意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我们通常说的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能力包括:认定事实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判决说理的能力,写作表达的能力。但是就行政审判法官而言,还应该特别强调另外五种能力,这就是: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能力,做群众工作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调查研究的能力。这些能力对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极为重要。我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调查研究的能力。行政案件涉及成千上万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并且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断地在立、改、废,法律法规之间还常常存在矛盾和冲突;当前的行政案件也已经涉及近百个行政管理领域,门类较多,而且行政审判工作所涉及的领域变动性强、变化频繁,新问题较多。因此,必须通过经常不断的调查研究,发现并探索新的情况、新的案件、新的问题、新的做法、新的经验,用于指导我们的工作,提高审判的质量。而前面所说的“格物”,也就是调查研究,“致知在格物”,调研出思路。因此,在我看来,行政审判法官起码要具备上述“两个方面的知识”、“十个方面的能力”。

修身最根本的目标是要养成能够取信于民、受人尊重和信赖的人格状态。《论语》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子路无宿诺。”他老人家的意思是说,仅凭一方的言辞就可以断案的人,大概只有仲由吧?接下来他说:“子路无宿诺。”对这句话,一般认为,它同前一句话没有关系,甚至有人认为可以将其另作一篇。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我认为,这句话旨在说明仲由(子路)为什么可以“片言折狱”——因为仲由言而有信,从来不拖延履行自己的诺言。子路的诚实信誉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所以一方面当事人基于道义不肯欺骗他,不能对他虚枉言事,只能实话实说,另一方面对他所做出的裁断也愿意接受,心服口服。这就是法官的人格力量!当然,我们并不是要提倡或鼓励不经辩诉,不经质证,仅凭一方的陈述即做出裁判的做法,但是我们必须肯定,法官要有“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诗经·小雅·车辖》)的崇高人格。司法的权威根植于公平,法官的尊严来源于正义。

修身还要注意形象和作风建设。古人修身也强调形象外表、言谈举止的重要性,要求“准于文、合乎礼”。今天我们提倡文明的形象和作风,举手投足要符合文明礼仪。法官的形象和举止,不仅关乎法律的严肃性、司法的公信度,而且会影响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因此,法官在工作和生活中,必须持身严谨,凡是有可能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行为都在戒除之列,凡是有可能引起当事人或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言谈举止都必须尽可能避免。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官,“由于执掌公器,其一言一行,均有风行草偃之效;其一举一动,均攸关人民公益。社会大众将公权力委诸这些公职人员,非仅要求其在‘事实’层面上无涉不法,亦要求在其他‘形式’层面上,必须谨守分际,维持人民的信任”。[1]这些要求对于行政审判法官来说尤其重要。

修身更要注意身心健康。健康的身心是工作和事业的基础。健康包括身体的健康和心理的健康两个方面。没有健康的身心,则修身亦无从谈起。行政案件审理的难度比较大、阻力比较大、干涉比较多。行政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尤其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级别比较高,有时候办案人员还需要做高出自己级别很多的领导同志的工作。以我们“量少质弱”的队伍担当如此繁重、困难的任务,承受如此错综复杂的困扰,没有强健的身心怎么行?

第二要敬业。前面引述的《大学》中的那段话,其实质的意义在于揭示修身的终极目标——治国平天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我们作为执掌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官,对经邦济世更是有着直接而重要的责任。可以说,我们的每一个职业行为都是在履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神圣使命。我们修养自身,最终是为了不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神圣使命。这就是说,修身是敬业的基础,修身是为了敬业,敬业才能彰显并实现人民法官自身固有的和应有的价值。

敬业意味着要有认真的工作态度。“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无论一个人水平多高、能力多强,如果没有认真的工作态度,就不会有好的工作成果。换言之,无论面对如何疑难、复杂的问题,只要有了认真的工作态度,就一定能够找到好的解决办法。“认真”也是党的优良传统,毛泽东早就说过:“共产党就最讲认真。”

敬业意味着要有端正的审判作风。我们衡量案件质量的指标是公正、效率、效果。但是,毫无疑问,作风不正有碍公正,作风拖拉有碍效率,作风散漫有碍效果。因此,作为人民法官,我们必须作风端正,恭谨处事,规范司法,恪尽职守。

敬业意味着要有自强精神。面对“量少质弱”的自我评价,行政审判法官须自强。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复杂的案件情况,疑难的事实证据,行政审判法官须自强;面对巨大的社会压力,不断的缠诉缠访,莫名的干预困扰,行政审判法官须自强;面对亲友的请托,同事的误解,钱色的诱惑,行政审判法官须自强。自强,才能优质高效地履行行政审判职责,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自强,就是要求我们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自强,就是要求我们力争上游、勇攀高峰;自强,就是要求我们不断有新创造,不断有新成就。曾子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敬业意味着要有自律意识。自律,是做合格法官的根本途径。只有自律,才能对自己的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只有自律,才能对自己的德、能、勤、绩、体、美(形象作风)高标准严要求。美国法哲学家卡多佐(Ben-jamin N.Cardozo)曾言:“法官的品格是正义的唯一保障。”人们都承认,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也可以说,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如果最后的屏障和最后的守护神出现问题甚至一朝崩解,恐怕人世间就再也没有什么力量可以捍卫正义,那样,世界的末日恐怕就来临了!因此,砸烂“公检法”,就意味着社会的动乱,就意味着国家“到了崩溃的边缘”。“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因此,为了挽狂澜于既倒,就必须恢复“公检法”,重建司法体制,就必须让法官重新坐到法台前。不过,也有人曾经提出过这样的问题:“谁是法官的法官?”我们的答案是:“法官的法官就是法官自己。”或者更精确地说:“就是法官对自己的良知守持和道德羁束。”简言之:“就是法官自律。”因此,法官必须有自律意识,必须严格自律。法官自律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法官本身,而关乎政权的稳固、社会的安宁、国家的治理、人民的福祉、民族的兴旺,关乎世界的前途、人类的命运。我们切不可把是否自律视为“不犯他人”、“意思自治”的私事;我们应该确认,职业法官无私事,职业法官须自律。

以上我主要是从法官自己的修身敬业,谈如何做合格的行政审判法官。这些想法既是与大家相互切磋琢磨,也是与大家互励共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本文节选自作者在“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吉林)座谈会”(2008年5月19日—21日)上的讲话并经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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