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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写作

时间:2023-08-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七节 规定的写作一、规定概述规定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物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时使用的公文文种。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

第十七节 规定的写作

一、规定概述

规定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物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时使用的公文文种。

(一)规定的特点

1.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

2.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以是“自主性”公文;也可以是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的“补充性”公文;还可以是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任何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作出精细解释说明的“执行性”公文。

(二)规定与其他相关文种的区别

1.规定与条例的区别

内容涉及的范围不同。一般来说,条例是对某一方面工作全面系统的规范,带有全局性;而规定则是对某一方面工作进行细节规范、解释说明、带有局部性。

时效性不同。通常条例比规定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更广阔,稳定性更强。

2.规定与办法的区别

办法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比规定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性”公文外,大部分为“执行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二、规定的写作

(一)标题

规定的标题一般有三种写法:

1.“适用范围+事由+文种”,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教育部令第21号发布)、《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2.“制发单位+事由+文种”,例如《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黑政发〔1991〕141号)。

3.“事由+文种”,例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令第81号公布)。

如果公布的规定有待完善,可以在其标题的文种前加“暂行”二字,或在文种后用圆括号加“试行”二字。例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8日发布)、《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司法部司法通〔2000〕159号文件发布)。

(二)正文

规定的正文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开头部分,通常简要交代制定规定的依据、目的或背景;主体部分,主要阐述规定的具体内容和事项;结尾部分,主要说明规定的生效日期、解释权、执行要求以及本规定生效后,涉及到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等。

从写作形式上看,规定通常有三种形式:

1.总则、分则、附则的章条款式。全文分三则:总则为第一章,是开头部分内容;分则包含中部的各章,是主题部分;附则为最后一章,是结尾部分。这种形式多用于篇幅较长、内容较多的规定。

2.条款式。全文分若干条,条下可以分款。从内容上来说,也要包含开头、主体、结尾三个部分。这种形式多用于篇幅不长、内容不多的规定。

3.一般公文格式。全文内容包含开头部分和主体部分,没有结尾部分。开头部分说明制发规定的依据、目的或规定对象的性质等;主体部分写明规定的具体内容和事项,可以分成几个方面进行阐述。这种形式多用于篇幅短小,内容简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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