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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发展通往幸福

时间:2022-07-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自由发展通往幸福当我国进入社会主义之后,人民当家作主,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民主。“自由发展观”取代“成功发展观”是个人获得幸福的一个前提。所以,“自由发展观”要在我国取得胜利,还有待时日,但它应该得到宣传和鼓励。尊重并支持每一个公民在遵守宪法和法律前提下,走上自由发展的人生道路。

第一节 自由发展通往幸福

当我国进入社会主义之后,人民当家作主,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民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人的发展提供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舞台和空间。勤劳、聪慧的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释放出个人发展的极大动力,创造性和开拓性竞相迸发。正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人的自由发展开创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才有了我国30多年人才辈出、科技跃迁、经济腾飞、社会日新月异的生动局面。然而,我们今天的个人发展状况,是否已经达到马克思恩格斯所憧憬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恐怕目前很难做出肯定回答。

是哪些因素限制了人的自由发展呢?自由发展近似于自主发展,即个人自主选择发展目标并通过自由而非被动地、被迫地、强迫地劳动去实现其发展目标。我们回溯一下当下普通中国人的发展道路。天真孩童才刚刚学会穿衣吃饭,就被望子成龙的家长送去学习各种各样的才艺;待他跨入小学也就告别了无忧无虑的童年,过早地开始了十二年寒窗苦读的生涯;人生第一个冲刺赢得的选择是大学及其专业,但迫于家境、就业等等考虑,又有多少学子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志向和兴趣爱好做出自由的选择?当青年走出校门一步跨入社会,从此,他的个人发展之路非常容易随波逐流,被多数人的梦想裹挟着艰难地往前奋进。我们今天的学校教育仍然沿袭着唤起所有人“成才”和“成功”的梦想,而“成才”和“成功”的标尺就是要么成为“大官”,要么成为“大款”,要么成为某一领域的“大师”。这样一种个人发展观引导的结果,是把所有人都投入奋力拼搏、竭尽全力参与竞争的洪流。在这种残酷竞争的洪流中,个人还能剩下多少自由?还有多少快乐时光?还有真正意义上的人生幸福吗?

“自由发展观”取代“成功发展观”是个人获得幸福的一个前提。“自由发展观”,就是个人根据自己的天赋和后天境遇,自主确定一个适合于自己的发展目标,并在为之努力的人生历程中竭尽所能便可自足。它主张只要个人自由地发挥了自己的潜能,弘扬了自己的优势特长,实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努力但并不“劳累奔波”地走完自食其力的一生,也就是实现了个人的自由发展。人的天赋都是正态分布的,即处于中间状态的人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天赋特别优秀的和特别差的都只占到少数。所有人参与竞争的结果仍然也是正态分布,绝大多数人成为自食其力的普通劳动者,出类拔萃的卓越英才毕竟只是少数。“成功发展观”引导人们都要成名成家,获得优越于一般人的社会地位;“自由发展观”的着眼点却是“自由”二字,意在自主选择、自主发展、顾及自己的兴趣爱好,尊重每一种正当的人生志向。“成功发展观”有违人的天赋和竞争结果的“正态分布”;“自由发展观”却正视并顺应“正态分布”的规律。记得许多年前,曾经有一个媒体报道,说在中外小学生人生理想的调查中,调查者十分震惊地看到,我国小学生填写的几乎都是科学家、发明家、企业家、领导,而被列入普通劳动者的只有一个,填的是“出租车司机”(当时出租车司机的收入颇为丰厚)。而在一个发达国家的小学生班级中,小学生们填写的人生理想五花八门,有工人、农民、面包师、售货员、园艺师、电影明星等等。当时调查者很困惑,感到国外教育怎么这般“低起点”,不注重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的人生理想。今天回过头看这次有趣的调查,才发现“成才”、“成功”的个人发展观夺走了孩子们自由想象的空间,无意中泯灭了孩子们尊重普通劳动者的纯真思想。其实,自我剖析一番,我们都是在“成才”、“成功”的个人发展观诱导下成长的。这种个人发展观有其激励个人奋发图强、奋力拼搏的好处,但它也潜藏着蔑视一般的社会劳动,看轻普通劳动者的价值观念。这颗思想种子在教育界还埋下了歧视“差生”、压制个性化发展的不良后果,更严重的结果是违背人的天性,违背了社会发展的正常规律,导致全民的浮躁焦虑心态,降低了人们的幸福指数,使人们的精神财富相对缺失。

以“自由发展观”取代“成功发展观”是个人发展观的巨大转变,恐怕一时还难以获得普遍共识,教育界更是会引起一番争论。这种争论在西方社会中完全没有必要,因为自由主义自文艺复兴以后就已经深植于西方文化传统。在西方社会,自由对于个人的价值仅次于生命健康;在人权体系中,自由权是一项位阶很高的基本人权,仅次于生命健康权。在我国,法律赋予个人自由权利,且《立法法》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来制定。这说明我国法律体系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予以高度尊重。但由于封建专制的长期压制、帝国主义的压榨以及国民党反动派的腐朽统治,苦难深重的中国人民在数千年来生存难保,何谈自由。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翻身得解放,但在二十多年极“左”路线统治时期,阶级斗争的“达摩克利斯剑”高悬在每个人的头上,个人崇拜压抑了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个人自由被等同于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利己主义遭到严厉批判。历史的惯性,使很多人把自由当成了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当个人意志与群体意志、领导意志、家长意志相左时,个人总是倾向于放弃个人意志,顺从或服从其他意志。所以,“自由发展观”要在我国取得胜利,还有待时日,但它应该得到宣传和鼓励。在中国逐渐强大,中国人民已经扬眉吐气的今天,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高扬自由的价值。尊重并支持每一个公民在遵守宪法和法律前提下,走上自由发展的人生道路。

然而,我们目前面临的个人自由发展的桎梏,除了从小被灌输的“成功发展观”外,还有来自于劳动管理、人口管理等方面不尽合理,甚至是不文明、不人道的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劳动管理方面的问题在劳动密集型行业比较突出,对广大体力劳动者和一部分脑力劳动者已经产生了危害,一切为了发展而忽视人的问题已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不可否认,我们还没有完全达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社会条件。人的劳动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谋生的手段,广大劳动者还不得不从社会分工的需要出发,而不是完全从自己的个性需要出发去工作,人的“自由发展”也不可能完全摆脱诸多来自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限制。但人的“自由发展”这样一个人类理想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我们不能对那些摧残人的自由发展,甚至直接违背《劳动法》的现象熟视无睹。在社会政策的宏观层面,我们早已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但在劳动管理的微观层面,在效率至上观念的指导下,许多单位、部门无视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益,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制定各种霸王条款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权利,以各种考核、晋升为由加重劳动者的负担。这些做法与人的自由发展目标背道而驰。

在我国现有的物质和技术条件下,普通劳动者应当得到更多的尊重,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更严密的保障,其法定劳动时间之外的自由权利,包括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不应该被剥夺。我们经常讲需要“回到马克思”,就是要回到劳动者的立场上来,回到关心、同情社会底层的劳动生活状况上来,回到以人为本的道德情怀上来。现代管理既要把人作为手段,又要把人作为目的;既要达到提高生产率或工作效率的管理目标,又要达到服务人、尊重人、关心人的目标;既要见物,更要见人。如何把以人为本的精神同劳动管理的效率目标有机结合,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明管理体制,回应人们对自身的自由发展的热切期待和从自由发展获致幸福的深层渴望,这不仅是我们目前的任务之一,也是朝向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远景目标迈出的实质性步伐。

如何实现劳动者的“自由发展”?一是尊重个人志向选择(包括专业、职业等选择)的自由。这是个人自由发展的基本前提。二是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时间。自由时间即个人为获得劳动报酬所必须付出的合法劳动时间之外的时间,它是个人得到休息、学习以利于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时间。三是保障劳动者的自主活动,即个人在工作之余按照自己的需求和意愿所进行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它是人的“自由发展”的主要内容。四是保障劳动者的自由个性,即个人在不危害他人和社会前提下所愿意坚持的个性心理特征及行为方式,它是人的“自由发展”的应有之义。我们推进文明的劳动管理,也是在推进人的自由发展。文明管理实际就是一个不断使人的外在约束越来越少,自觉自愿越来越多,自由度越来越大的过程。而这一切又必须在个人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人们满足自己吃喝住行等基本生命需求所需时间和精力越来越少、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越来越和谐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而这又不是没有任何代价的。[7]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框架内,一方面需要保持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等的高效运行;另一方面,在可能的物质技术条件下,应该持续推进文明管理,倡导管理过程中的人性化原则和自由发展原则。

在人口管理方面,限制人的自由发展的问题首当其冲是城乡二元体制。虽然此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有的地区以改革户籍制度为突破口已经实现了本地区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保障事业富有力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覆盖城乡的各项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国家免征农业税以及其他一系列支农、强农、惠农政策正在填补城乡之间的巨大鸿沟。但是,涉及一些特殊群体的人口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目前,我国已有2亿多农民工进入城市,然而,他们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他们享受不到城市市民的待遇,缺乏基本的生存和发展保障,生存对于他们来说是第一位的,根本就无法奢望自由发展。这是中国走向幸福之路的亟待解决的最大难题。另外,在不同的地区也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就笔者在课题研究和挂职锻炼期间了解到,云南一些农村自发移民的户籍问题几十年未能得到解决,至今仍然存在为数不少的无户籍人员即“黑人黑户”。这些分布在广袤边疆的贫困农民,是在过去二三十年中,由于原户籍地地少人多以及自然环境恶劣等原因,迫于生计自发举家迁移到自然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生活。他们大多靠租种橡胶、咖啡、蔬菜等农作物为生,并在那里结婚生子,定居下来。但是,这一特殊群体目前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由于没有户口,他们不能办理结婚证和出生子女的户口,全家人(在当地讨来的有户口的媳妇除外)几乎完全游离于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以及农业优惠政策之外。子女不能考大学,青壮年不能考驾照,也不便于外出打工。举家回迁房屋等问题又无法解决。他们被现行户籍管理体制完全排除在公民的某些正当权益之外,成为无保护、无保障的“裸露”群体。

在云南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村里的女青年外出打工,从事服务行业工作相对比较适应就留在城镇,而少数民族男青年则因语言、能力等方面的障碍,大多留乡从事农业劳动。久而久之,这些地区“讨不到媳妇”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也越来越普遍,出现了“光棍户”和“光棍村”。笔者的扶贫挂钩户就是一个“光棍户”,由父亲和四个儿子组成。儿子最大的四十多岁,最小的二十多岁,都讨不上媳妇。年逾七十的老父亲为此“急瞎了眼睛”。正因为“讨媳妇”难,来自越南、老挝、缅甸等国的非法入境的打工妹就成为农村“剩男”的希望,外国打工妹也愿意嫁在条件较好的中国,于是“外国媳妇”逐年增多。但“外国媳妇”因为没有办理出入境手续而不能在国内落户,由此结婚登记、就医、子女落户和上学等一系列障碍接踵而至。重新办理手续还面临缴费高、行路难等问题。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外国媳妇”不能完整地享受我国艾滋病防治的各项免费政策和关爱政策,她们作为高危人群已经导致“家庭内传播”出现增多之势。如果这些“外国媳妇”及其子女继续被排除在政策及医疗保护之外,将给她们的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也不利于地方巩固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成效。“外国媳妇”的问题已经引起“防艾”领域的关注,但问题的最终解决却有赖于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的改革。

以上这些现实问题,同样说明以人为本理念在社会管理层面的贯彻还有待加强,也说明我国的社会管理应当增加尊重人的“自由发展”的维度。户籍、人口管理的本质是公共服务,是促进人民福祉,而不应被理解为对人的管制和对自由的限制。在新的历史时期,人的“自由发展”所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我们以制度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来积极应对。那种完全不顾及人民群众的现实困境,以抱残守缺的态度否定特殊群体、困难群体的合理诉求,已经对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了损害。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强调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应当针对现实问题,有的放矢地予以积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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