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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受益人何时收到议付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跟单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凡是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称为付款信用证。

1.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2.按开证行所负的责任标准分

《UCP600》比之《UCP500》更加强调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UCP500》第6条将信用证划分为可撤销(Revocable)和不可撤销(Irrevocaboe)两种,并规定应该在证中表明是否可撤销,如未表明视为不可撤销。根据该条款,如果在证中注明可撤销,信用证是可以撤销的。但《UCP600》直接将信用证定义为不可撤销,即开证行可撤销的付款承诺将不被视为适用UCP的信用证。由此,也就无须在信用证中表明该证是否可撤销。

3.按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分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以规定的单据到期日或以前向保兑行提交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为条件。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过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分

(1)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包括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向银行借款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假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

使用假远期信用证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进口商利用银行信用和较低的贴现息来融通资金,减轻费用负担,降低进口成本;二是有的国家由于外汇紧张,管汇法令规定进口交易一律需远期付款,银行只能开立远期信用证,或对银行开立即期信用证有严格限制。

假远期信用证与一般远期信用证的区别:一是假远期信用证项下买卖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一般为即期信用证付款,远期信用证项下买卖合同的支付条件则明确规定以远期信用证方式付款;二是假远期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即期信用证规定开立即期汇票;三是假远期信用证规定远期汇票的贴现息及承兑手续费等费用,概由开证人负担,而远期信用证的远期汇票由于远期收汇而发生的利息、贴现息,一般由受益人负担。假远期信用证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不能即期收汇。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则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金额为止。

(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金额为止。具体做法有:一是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按规定时期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信用证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按原金额使用。二是非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按规定时期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后,才能使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并可再次使用。三是半自动式循环信用证。受益人每次装货交单议付后,在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终止循环的通知,信用证即自动恢复至原金额,并可再次使用。

7.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牟利;或两国(地区)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

9.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

10.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1)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凡是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称为付款信用证。

(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凡是指定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称为承兑信用证,即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银行即行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3)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凡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议付信用证。具体有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两种。公开议付信用证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限制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需要开立汇票,只要提示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行就在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不要求开立汇票,故无法进行贴现。一般在大型设备的交易中,买方为防止卖方将汇票贴现从而逃避对货物的责任,常使用此种信用证。

根据《UCP600》的定义,所有类型的信用证均可以是“自由信用证”,即可以开立自由付款信用证、自由延期付款信用证、自由承兑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在这些自由信用证中,任何银行都是指定银行。

11.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备用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

《UCP500》同样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1)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行要求付款;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

(2)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

(3)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货物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行即保证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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