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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及进出口税则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含义长期以来,世界各国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和实行关税差别和歧视政策,对进出口商品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方法和相应的海关税则。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协调制度》主要由税(品)目和子目构成。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含义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和实行关税差别和歧视政策,对进出口商品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方法和相应的海关税则。有的国家按照货物的自然属性分类,如动物、植物、矿物等;有的国家按货物的加工程度或制造阶段分类,如原料、半制成品和制成品等;还有的国家按货物的成分分类或按工业部门的产品分类,如钢铁制品、塑料制品、化工制品等;有的按货物的用途分类,如食品、药品、燃料、乐器等;也有的按货物的自然属性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等等。不同分类的商品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和不同的税率征收关税。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HCDCS)(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或HS)就是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基础上,参照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自1988年生效以来,《协调制度》一般若干年就要修订一次,至今为止共进行了4次修订,形成了1988年、1992年、1996年、2002年和2007年共五个版本。

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

(二)《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在总体结构上将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分类的,如农产品在第一类、第二类,纺织工业品在第十一类等;从章来看,它基本上按自然属性或用途(功能)来划分的,如第一章至第五章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六章至第十四章是活植物和植物产品,等等。

《协调制度》主要由税(品)目和子目构成。在商品编码中,前四位号为税(品)目,第五位开始称为子目。四位数的税目中,前两位数表示项目所在的章,后面的数则表示项目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如冷冻红小豆,商品编码为0710.2210。

例示:

商品编码0 7 1 0 2 2 1 0

位数含义章号税(品)目序号一级子目二级子目三级子目四级子目

其中,章号、税(品)目号和一级子目、二级子目号列为《协调制度》原有的编码(又称HS子目);三级子目、四级子目号列为我国增加的编码(又称本国子目)。

为了避免各税(品)目和子目所列商品发生交叉归类,在许多类、章下加有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

《协调制度》设有商品归类总规则,作为指导整个分类目录商品归类的总原则。总规则共有六条: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2)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①税(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②税(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产品,税(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3)当货品按规则(2)②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①列名比较具体的税(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成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②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3)①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进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③货品不能按照规则(3)①或②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品)目。

(4)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税(品)目。

(5)除按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①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②除规则(5)①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物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6)货品在某一税(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协调制度》目录将国际贸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类列出,既符合科学分类,又照顾了商业习惯与实际操作,而且其所列税(品)目概念明确,内涵、外延明了,不重复,在国际上影响颇大,目前已为200多个国家(地区)所采用。

(三)进出口税则

根据各国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的需要,一般都会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形成本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然后再分别编出《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

进出口税则,也称海关税则,它是各国海关征收进出口关税的依据。它的分类大致如下:

1.按进出口税则的栏数划分:有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

(1)单式税则(Single Tariff)。单式税则又称一栏税则。这种税则,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在垄断前资本主义时期,各国都实行单式税则。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在关税上搞差别与歧视待遇,或争取关税上的互惠,都放弃单式税则,改行复式税则。现在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仍实行单式税则。

(2)复式税则(Complex Tariff)。复式税则又称多栏税则。这种税则,在一税目下定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适用不同的税率。发达国家规定差别税率的目的在于实行差别待遇和贸易歧视政策。为了反对发达国家的歧视待遇,保卫本国的民族权益,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实行复式税则。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税则。这种税则有二栏、三栏、四栏不等。

2.按制定税则的权限,又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1)自主税则(Autonomous Tariff)。自主税则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的一种税率。自主税则可分为自主单式税则和自主复式税则。前者为一国对一种商品自主地制定一个税率,这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商品;后者为一国对一种商品自主地制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分别适用于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商品。自主复式税则又可分为最高和最低税则(Maximum and Minimum Tariff),前者适用于来自未与该国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后者适用于来自与该国签订了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

(2)协定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协定税则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率。这种税则是在本国原有的国定税则以外,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它是两国通过关税减让谈判的结果,因此要比国定税率低。协定税则不仅适用于该条约或协定的签字国,而且某些协定税率也适用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

另外,进出口税则还可分为进口货物税则和出口货物税则。有的将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合在同一税则中,分列进口税率栏和出口税率栏。我国现行的进出口税则就属于这种税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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