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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保险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引入:美国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热内卢运到纽约,保险单不承保“敌对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以及办理索赔和理赔工作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必须指出,基于海上保险合同的平等性,最大诚信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人。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项目引入:美国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热内卢运到纽约,保险单不承保“敌对原因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时,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瞭望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 另外还有1000包本来可以救出来但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在船中,后因船长的疏忽引起船舶触礁而发生全损。

问: 哪些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哪些损失应由货主自己承担 ?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以及办理索赔和理赔工作所必须遵守的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及近因原则等。

1.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也称最高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在各种保险业务中,保险合同的签订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最大诚信”为基础; 但是当事人中的一方如果以欺骗或隐瞒的手段诱使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被发现,他方即有权解除合同,如有损害,可要求给予赔偿。

小思考:偷窃来的物品在保险人不知情下已投保,运输途中货物受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种说法对吗?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做到:

(1)告知,也称“披露”。通常指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将其知道的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进行说明。如实告知是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2)申报,也称“陈述”。申报不同于告知,具体是指在磋商签约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的如实答复。申报内容也关系到保险人承保与否,涉及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故成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基本内容。

(3)保证。保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如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表现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类。明示保证主要有开航保证、船舶状态保证、船员人数保证、护航保证、国籍保证、中立性保证、部分不投保保证等,而默示保证则主要包括船舶适航保证、船舶不改变航程和不绕航的保证、船货合法性保证等。

由于保险人无法直接控制被保险船舶和货物的运动,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了解事故发生的始末和保险标的的受损原因和受损状况,因此,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海上保险中的不道德行为,各国法律确认了保证这一法律手段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组成部分。我国海商法和海上保险实务对此均加以运用。必须指出,基于海上保险合同的平等性,最大诚信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人。保险人在签订海上保险合同前,应将保险合同内容和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特别是对海上保险合同中容易引起误解的条款作详细解释。

小思考:最大诚信原则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索赔时以诚信为基础吗?

2.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指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作为保险合同客体的合法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而不应是违法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

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才能构成保险利益,合法利益体现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或合法占有,采取非法手段占有或获得的以及不合法的保险标的不能成为保险利益,如盗窃、抢夺的物品、武器和违禁品均没有保险利益,不能进行投保。

(2)可保利益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仅仅凭主观臆断、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主观想象和无法确定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如各种荣誉证书、奖励证书等精神荣誉无法确定其价值,不能进行投保。对于逾期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也能够准确地计算出来,如目前各国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上,普遍是在CIF的基础上加成10%作为预期利润进行保险。

(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如果保险利益不能够用货币计量,保险的承保和补偿就难以进行,如政治利益的损失、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等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所以保险人都不予承保。

技能训练:

2005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新港后,WK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WK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拒赔有理吗?

3. 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 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

(1)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

(2)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额保险。

(3)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4. 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Principle of Subrogation),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代位追偿权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积极保障的意义。

代位追偿构成的条件:

(1)损失必须是第三者因疏忽或过失产生的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而且第三者对这种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负有赔偿责任。

(2)第三者的这种损失或违约行为又是保险合同中订明的保险责任。如果第三者的损害或违约行为与保险无关,就构不成保险上的代位追偿。

(3)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

5.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亦称“双重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往往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必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

例如,某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300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120万元,向乙公司投保180元,向丙公司投保60万元,向丁公司投保24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如果按照最大责任分摊法,则各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额为: 120+180+60+240=600(万元)。4个保险人应分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120÷600×60=12(万元),180÷600×60=18(万元),60÷600×60=6(万元)和240÷600×60=24(万元)。

小思考:某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100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40万元,乙保险公司投保60万元,丙保险公司投保20万元。

问: 若保险事故发生后,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则三个保险人的分担金额应该分别为多少?

6.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寻找近因和近因原则的应用非常复杂,下面按照近因损失原因发生的三种情况分析该原则的应用。

(1)只有一个单独的损失原因

损失的发生没有其他原因,如果该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若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如果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要区别不同的情况确定保险责任。如果多种原因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多种原因均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如果多种原因有些属于保险责任,有些属于除外责任,则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给予赔偿; 属于除外责任的不予赔偿。

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在于分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承保危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技能训练:

根据以下资料进行分析

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交易条件为CIF纽约,总价为200万元人民币,A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交纳了保险费,载货船舶行驶途中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一部分货物坠入海中受到了损失,事后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赔偿了100万人民币。请问:

(1)国际运输货物为什么要进行保险?

(2)A公司、B公司谁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为什么?

(3)该案例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各是谁?

(4)该案例体现了保险的哪些基本原则?

(资料来源: 周学明. 国际贸易实务.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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