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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特征与情境因素适配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导致的4种典型结果鉴于控制权私利界定的复杂性,以及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弹性边界,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具有多样性的特点。立足两者之间的适配关系,将形成大股东控制私利行为的可行策略。

一、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导致的4种典型结果

鉴于控制权私利界定的复杂性(货币的或者非货币的,可转移的或者不可转移的),以及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弹性边界,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表现在形式上,大股东控制权私利既包括大股东通过构建私人“帝国”、关联交易或资产转移等(Hart,2001)隧道行为,掏空上市公司进而获取的货币收益,也包括大股东利用高管身份而获取的在职消费,如公司飞机、豪华的办公室等非货币性收益(Ehrhardt et al. 2003),以及社会地位、成就感和声誉等难以用货币度量的收益。不考虑大股东主体的行为特征,单纯从制度层面分析控制权私利与企业共享收益之间的边界位置和形态,大股东获取刚性收益和弹性收益后,对照共享收益,就会出现4种典型的收益分布结果。

(高私人收益,高共享收益)体现在大股东拥有高薪酬、高福利,企业高绩效。此时企业往往处于快速增长期,大股东被充分激励,刚性收益得到满足,私人收益与共享收益之间的边界清晰且富有弹性,在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同时,大股东也提升了企业绩效,渡得其他利益相关者得到实惠。与此对应,(低私人收益,低共享收益)往往是面临生存危机,大股东自身刚性收益得不到满足,企业还具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大股东掏空行为,大股东缺乏热忱,企业绩效差。(高私人收益,低共享收益)往往是大股东采用掏空的手段形成“自肥”,此时企业面临困境,但制度缺乏对大股东的约束。(低私人收益,高共享收益)是较为特殊的情况,一种情况出现在大股东没有将显性的货币性收益作为核心的价值诉求,往往追求“奉献”与“成就感”;另一种可能则表现为私人收益与共享收益的边界位置不合理,并且边界严重缺乏弹性。这4种收益分布结果与第三章分析时所提出的携手并进型的(高控制权私利,高绩效)、奉献型的(低控制权私利,高绩效)、风雨同舟型的(低控制权私利,低绩效)和掏空型的(高控制权私利,低绩效)一致。不难发现,上述4种典型的控制权收益分布背后体现的是大股东主观行为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规律性。立足两者之间的适配关系,将形成大股东控制私利行为的可行策略。

二、主体特征与环境适配下的大股东行为策略

大股东表现出什么样的控制权私利行为特征,或者选择什么样的控制权私利行为策略,既和自身的主体特征相关,也受到情境因素的影响,本质上是一个主体特征与情境因素相互适配的复杂过程。主体特征主要表现在对自身异质性人力资本的认知水平以及面对共享收益的“掏空”渴望,而客观环境则主要集中表现在经营环境与监管环境。

在中国的公司治理环境之下,国有控股公司和家族控股公司的大股东在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乃至关联公司都可能建立起了自己的控制权地位,这种地方就体现大股东对自身价值的预期,这种预期是否得到市场的检验,但这只是大股东追求控制权私利的客观基础。与大股东自身相关的股权特征、素质特征、经历特征、伦理认知等主体特征不同,在面对不同的制度环境、市场压力、利益诱惑时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控制权私利冲动,并选择不同的控制权私利行为策略。另一方面,公司内部的董事会特征(特别是其独立性程度)以及公司外部的制度环境也会对大股东追求控制权私利的冲动产生一定的压力。正是在这样的大股东特征与情境特征的相互适配下,大股东追求控制权私利的冲动及其行为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策略。

作为策略分析的起点,本章首先分析当大股东自身的“欲求”水平较高并且外部经济环境较为理想时,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的可行策略。此时大股东的私人收益水平符合大股东的心理预期,并且与共享收益建立明确的联动机制,大股东往往倾向于立足企业控制权初次配置的基本规则,尽职尽责,力求获得双高的理想结果,即“尽责”策略。此时如果大股东自身“欲求”水平下降,不再以利益作为行为的准则,以高共享收益为己任,就会形成“奉献”策略,回归苹果的乔布斯,仅拿一元年薪就是力证。当大股东自身的“欲求”水平不高并且外部经济环境不够理想时,大股东可能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离开企业寻求发展。最后当大股东自身的“欲求”水平很高并且外部经济环境不够理想时,大股东的伦理水平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伦理水平高的大股东会采取“克制”自己欲求的方式,努力提高企业绩效,度过难关;相反,伦理水平低的大股东可能会利用自身的控制权进行“掏空”,获得自身的收益。[1]

三、“掏空”策略下大股东行为的“法—理—情”特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责”“奉献”“克制”“掏空”4种策略是大股东个体特征与管理情境适配形成的,是法律、企业制度与个人伦理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掏空”是当前控制权私利获取的主要手段。事实上大股东“掏空”策略涉及的对象、影响的范围以及最终形成的后果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我们可以立足“外部法制环境、企业治理环境、社会伦理氛围”三个维度,提炼出“法—理—情”三个层面的行为甄别,更为全面审视当前的控制权私利行为。例如,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比较规范的公司治理环境,一些欧美公司大股东为了获得控制权私利而在企业中设立“合法但不合理”的“过度金色降落伞条款”。有的大股东借助对公司的控制权,无视企业长远发展以及中小股东权益和公众利益,利用相关法规和制度的漏洞、信息的不对称,通过一些“合法、合理”但是有悖商业伦理的“不合情”行为,例如无序减持、频繁派发高额的现金红利等,获取控制权私利。还有的控股股东通过盈余管理来掩盖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长期占用公司资金(高雷等,2009;林大庞等,2011);非公开发行资产注入行为存在着将“支撑行为”变成变相的“隧道挖掘”行为的可能,从而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尹筑嘉等,2010);定向增发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王志强等,2010);通过操控重大信息披露、披露虚假信息或操纵财务掏空中小股东利益(吴育辉等,2010);通过关联交易进行掏空(李妹等,2009)等。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不仅面对社会法律的“底线”约束,还对公司的内部制度与社会伦理造成了冲击,实际上表现为一种在特定制度环境下大股东挑战法规权威和自身道德底线的伦理决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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