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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我执行的协议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外早期对合作组织的研究,是以农业合作和集体农场为实际的研究对象,然而许多国家的这类合作组织因效率低下失败了。但“自我执行”的合约被合约各方都能遵守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在出现有人违约时,遵守合约者有权终止合约。而如果社员的退社权被剥夺,使自我执行的默契协议无法维持,社员的劳动积极性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劳动生产力将大幅度下降。

国外早期对合作组织的研究,是以农业合作和集体农场为实际的研究对象,然而许多国家的这类合作组织因效率低下失败了。虽然也存在如以色列的集体农庄、西班牙的蒙德拉贡生产合作社等成功的合作组织,但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1972)的研究发现,由于合作组织内劳动衡量的不完全性,合作组织的激励水平和效率条件常常是不相容的,发展了经济组织变迁的理论。他们发现,企业的产权结构化可以视为为了克服团队内部各种要素所有者在生产过程中内存的偷懒和搭便车动机的一个监督“解”。[1]20世纪80年代以后,博弈论分析方法被引入合作经济理论中,研究合作组织中的激励、对合作成员的监督、平等和退出等问题,以此解释集体农场这类合作组织的成败,并发展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合作团队理论,形成主要以博弈论的“可自我执行的协议”的分析工具。麦克洛伊德(1988)基于重复博弈的一些思想,发展了一个简单的合作团队的理论模型,在一些合理的假定条件下,生产队内部的平等分配原则是可以与效率保持一致性的;生产队内部保持效率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引进一些不为市场经济所采纳的制度约束。[2]林毅夫(1990)在美国《政治经济学杂志》发表的题为《集体化与中国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的论文中,运用博弈论的逻辑和“可自我执行的协议”理论对中国20世纪50年代末期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失败给出了一个假设。根据这一假设,林毅夫认为,当“第三方”难以有效监督社员劳动时,如果参与合作的各方都作出努力工作的承诺并“可自我执行”协议隐含的合约,则合作的均衡仍可以维持下去。但“自我执行”的合约被合约各方都能遵守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在出现有人违约时,遵守合约者有权终止合约。而如果社员的退社权被剥夺,使自我执行的默契协议无法维持,社员的劳动积极性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劳动生产力将大幅度下降。[3]尽管林毅夫的这个假设并没有以博弈理论的形式精确地表述出来,但却对合作的博弈理论提出了一个新的论点,而且乍看上去,这一论点与早期发展起来的合作效率理论相悖。按照麦克洛伊德的观点,一个合约均衡的维持需要对合作参与方的退社行为施加约束。[4]罗必良(2004)也提出通过合作的保障机制:进入威胁与退出威胁,来保证合作组织形成可自我执行的协议。[5]

虽然表面上看林毅夫与麦克洛伊德、罗必良的观点相悖,但他们的本质问题都是如何克服合作团队内部各种要素所有者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偷懒和搭便车,以及合作背叛的问题,保证合作组织形成可自我执行的协议和有合作效率。合作金融作为合作组织也存在着如何克服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各种要素所有者在合作金融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偷懒、搭便车和不合作,保证合作金融的合作效率问题。这就是本书提出合作金融自执行作为合作金融功能研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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