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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的方法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签证形式的选择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最好把有关的经济签证通过合理的、变通的手段变成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或者也要成为发包人签发的工程联系单,最后才是现场经济签证。设计单位、发包人出具的手续在工程审价时可信度要高于承包人发起出具的手续。但承包人仍应注意证据的保存,因为当发包人代表变动时,只有金额没有其他佐证很容易被继任者视为存在问题。

1.签证形式的选择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最好把有关的经济签证通过合理的、变通的手段变成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或者也要成为发包人签发的工程联系单,最后才是现场经济签证。这个优先次序作为承包人的造价人员一定要非常清楚,其涉及提供的经济签证的可信程度,换句话说,其涉及的经济签证能否兑现为收益。

设计单位、发包人出具的手续在工程审价时可信度要高于承包人发起出具的手续。现场经济签证多为承包人发起申请,因现在利用签证多结工程款的说法较多,故站在中介审价人员的立场上,多对现场经济签证采用一种不信任的眼光看待,中介单位很多人的印象中认为现场经济签证多数都有问题,如图3-3所示。

图3-3 签证可信度示意图

2.承包人填写工程签证的方法

如何填写签证单更有效呢?根据工作实践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涉及费用签证的填写要有利于计价,方便结算。不同计价模式下填列的内容要注意:如果有签证结算协议,填列内容要与协议约定计价口径一致;如无签证结算协议,按原合同计价条款或参考原协议计价方式计价。签证的方式要尽量围绕计价依据的计算规则办理。

(2)各种合同类型签证内容。单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单价;总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价、费;成本加酬金合同至少要签到工、料(材料规格要注明)、机(机械台班配合人工问题)、费。如能附图的尽量附图。另外,签证中还要注明列入税前造价或税后造价。

同时要注意以下填写内容优先次序:

(1)能够直接签总价的最好不要签单价。

(2)能够直接签单价的最好不要签工程量

(3)能够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的最好不要签事实。

(4)能够签文字形式的最好不只签附图(草图、示意图)。

这个优先次序的意思是站在承包人角度,最好要签明确的,能明确具体的内容,能明确确定出价格最好,这样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审减的空间就大大封闭了,承包人签证的成果能得到合理的固定,否则,承包人签证内容能否算到预期结果应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例3-9】 某工程网架安装单独发包,脚手架是由建筑主体承包人提供的,而配合脚手架费用发生前,在招标、投标、合同等任何资料中均未予以落实,于是建筑承包人分两班共报价格为22.3万元,现场发包人代表分两次签证共19万元,报价和签证价格均无具体费用组成内容和依据,而按该省网架脚手架定额结合市场价格和投标费用计算应在10万元以内。

【分析】 签证直接签金额就大大减少发包人事后审价审减的空间。但承包人仍应注意证据的保存,因为当发包人代表变动时,只有金额没有其他佐证很容易被继任者视为存在问题。

【例3-10】 某办公楼工程由承包人施工,该工程施工现场土质较差,需换填片石,换填完成后,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了签证单,承包人填写的签证内容为“现场土质不良,一致同意换填片石,挖土方××方,填片石××方”,现场发包人代表签证“情况属实,片石××方”,但结算时工程审价人员却将挖土的子目扣减,填片石项目只给材料金额,指出签证写得很清楚“片石××方”,所以本页签证只需补片石材料金额即可。

【分析】 承包人所报签证写的越详细越好,要把自己做的每一项都写上。从签证内容的优先级别,能签金额最好,只签量,竣工结算时再套定额有些麻烦,造价事务所审价时容易不确认,不如直接按市场价协商好后签证上金额稳妥。

【例3-11】 某工程按常规大面积场地回填土采用的施工方案应该是机械碾压较为妥当,但现场无具体验收和记录资料,回填土取土点距离也不明确,结算造价按人工回填方案计价,且计算了机械挖土但又没有计算运土。现场出现暗浜部分有大量的砂石回填工程量,但只有总量的签证,而没有暗浜具体位置、尺寸、回填工程量是否包括基坑位置、对原投标报价中基坑开挖工程量的影响等均没有明确、齐全的验收资料。

【分析】 土方工程验收资料的不齐全、不完整,工程结算时土方工程调整依据就不充分,双方就容易发生纠纷。

【例3-12】 某工程对原招标为暂估价格的项目签证组价范围不明确。如签证涂料每平方米成本价格规定施工费率为“5.43%”,但对于签证单价的组成没有明细资料,且“施工费率”含义也不确切,但投标造价计算中没有“施工费率”,只有综合费率、配合费率等。

【分析】 签证费用应考虑有关计价依据,现场签证内容、价格组成不明确,竣工结算计算是否真实就难以确定,这样容易造成结算计价纠纷。

(3)其他需要填列的内容。主要有时间、地点、原因;工作内容;组织设计(人工、机械);工程量(有数量和计算式,必要时附图);有无甲供材料。签证的描述要求客观、准确,隐蔽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如果被隐蔽部位的工程量在图纸上不确定,还要求标明几何尺寸,并附上简图。施工图以外的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签证发生后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处理,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定额及有关规定,经办人员不得随意变通。同时发包人要加强预见性,尽量减少签证发生。

签证单要分日期或编号分别列入结算。非一事一签的签证或图纸会审纪要,一张资料中涉及多个事项,在编制此单结算时,还要注明“第×条”,以便清楚。

承包人低价中标后必须注意勤签证。当发生诸如合同变更、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合同约定前后矛盾、对方违约等情况时,需要及时办理费用签证、工期签证或者费用加工期签证;办理签证时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比如有时间限制等约定),且签证单必须符合工程签证的四个构成要件。

(4)发包人拒签的处理。承包人所填的签证内容应使不在现场的人员通过看签证单也能知道具体事件发生的内容,最好使其如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不会给别人造成模糊概念。在编制签证单之前,首先要熟悉合同的有关约定,针对重点问题展开签证理由。同时,应当站在对方的角度来考虑陈述理由和罗列签证内容,这样既容易获得签证,又使签证人感觉不用承担风险,只有这样,对方才会容易接受并签证,否则,对方会不愿意接受而拒绝签证。如果遇到对方有意不讲道理地拒签,实践中可以采用收发文的形式送达发包人(由一般工作人员去办理)。不需要逼迫发包人代表在签证单上签字,只需要在收发文本上签字,这样就可以证明发包人代表已收到承包人的发文,如果发包人代表不在签证单上签字,但超过法定时间,签证自动生效。

3.发包人签批工程签证的方法

目前,在发包人签字方面较为混乱,姑且不论签字人员在文件资料上签字的对错,仅就签字的形式五花八门:有的签字字迹潦草,辨认不清;有的签字评语文不对题,前后矛盾;有的与承包人报表混签,认不出谁是承包人人员签名,谁是发包人或中介人员签名;有的签字无时间记录或时间记录落笔与报表前后不一致;还有的用圆珠笔、铅笔、彩色笔等不能用于存档的墨迹代替可以用于存档的钢笔墨迹,甚至还有在草稿纸上签字作为原件的情况,除此之外,乱签字、代签字等现象也经常见到。

(1)发包人、中介方(包括监理、造价)。发包人、中介方(包括监理、造价)签批签证时常常使用以下几种方法。

1)只签名。这种情况只能称阅过,相关人未发表同意与否的意见,在结算时这份签证的可信度就降低了。

2)签名加“同意”。

【例3-13】 某工程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进行计量控制,施工中发生了土方外运项目,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申报签证,在签证的内容栏承包人填写:土方工程量为“4290m3”,签证单价为“20元/m3”。发包人代表阅后在审批栏签名及签批“同意”二字。

【分析】 “同意”二字看似简洁实则意思含糊:是同意承包人所报工程量属实?还是同意承包人所报送单价?亦或二者都同意?从承包人的角度出发,便认为是工程量及单价的报送数均被认可并可作为结算依据。但严格说,这张签证是不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的。原因如下:

①发包人代表在本张签证上所签的任何文字都是毫无意义的,即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工程师监管工程后是无权签署施工现场有效签证的(即无权直接下达指令)。而承包人往往认为“发包人(即出钱者)都签名认可了,怎么还不算数呢?”这种想当然的错误理解是承包人尤其应引起注意的。

②一般作为现场项目监理代表,只有权签署关于确认工程数量大小的签证,关于单价的确认,应交给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分工与权限按合同规定),核算后的单价送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再行核签后方能生效,才能作为凭证进入结算。因此,如果在合同中发包人授权监理公司管理工程的情况,则仅有发包人签名的签证是无效的,如果还有监理签字,则该签证的处理结果可能是:工程量得到认可,单价经过审核后未必得到认可,造价审核人员也可能签按10元/m3(假设)进入结算。

3)签名加“情况属实”。如果发包人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则充其量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而并非签证。能否增加费用或者顺延竣工日期还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如是“以上情况属实”,发包人及咨询公司根据合同的结算方式,审查结算内容的合法性,如有重复计价现象,发包人及中介咨询完全可以拒绝结算重复计价部分,因为“以上情况属实”只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并没有完全确认所列项目可以结算。

【例3-14】 某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所有的经济签证单上签字栏写的都是“情况属实”,按一般人理解应该就是同意了。有人曾就经济签证问题咨询过他,所签“情况属实”应如何理解?他回答自己仅仅是见证承包人做的事情属实,工程量和价钱由发包人自己核定,原因是怕管多了发包人会认为监理方为承包人利益考虑。

以上签证方式,既无意图又无详细记载资料,含糊不清,是对是错无法分辨,签证方式很不规范,使人很难相信签证所表述的内容。

4)签名加“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如是“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那就另当别论了,发包人既确认了事实的存在并同意支付事实的费用。如确属签证人员失误引起的重复计价,中介单位应将问题提交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中介方一般只能认为发包人愿意额外支付此项重复费用因某种理由补贴给承包人。

5)签名加复核后的描述性签证意见。签名要由合同规定有权的人签署,签证内容要有描述性,是认可承包人报送的量还是认可价,如经复核认为承包人填列的内容不实,签批实际情况及如何列入结算(如列入直接费,列入税前造价,该价即为税后造价等)。

因此,在签证单上签字的人员(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首先要分清文件类型,明确自身职责权限,了解签字文件的类型;清楚签字的时间。应当签的,义不容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能在手中形成一道无谓的关卡;不能签的,理当拒绝,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要依据合同、设计文件、标准、规范等行使权力。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一般是在工程项目的现场办公,主要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三个方面重点把关,而这三个方面都源自于合同的要求。因此,首先应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认真分析、理解,然后按合同确定的目标对进度、质量、造价三个方面设立控制要点,明确签字把关的基本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对各种类型的文件分清主次及轻重缓急。在签署的批语或意见栏中,把握签字的度,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策略,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用文字说明,做到内容简练、针对性强、表述恰当。同时字迹清楚、格式正确、时间吻合。

签字就意味着责任,有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发包人代表、中介人员因此要慎重对待,同时注意自我保护,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认真对待每一份文件,特别是重要文件,不应在文件上随便签字;对事后报上来的文字资料应慎重对待;不应轻率地代表他人签字,也不应轻易地委托他人代签。

2)有疑难问题陷入困境又不便直言陈述的,应在签字意见栏中用文字简述,留有余地,以防止日后说不清楚。

3)签字的文件属较大事件的,应备存或记录在案。

4)对无印章、无签字、无日期或日期不符、文字说明较为含糊、明显超报工程量或工程款项、夸大业绩的文件,均要问明原委,提出改正意见,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再签字。

(2)发包人防范乱签证的措施。实践中发包人人员乱签证的形式主要有恶意签证与过失签证。恶意签证是指由于发包人签证人员与承包人签证人员之间相互串通而签订的签证。实践中由于发包人很难提供证据证明恶意行为的存在,故法院一般是认可恶意签证的效力的。还有个别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没有珍惜发包人的委托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签字关口上主观意愿太强且带有明显偏向,在工作中采用双重标准:对发包人,过分讲求人际关系的和谐,对发包人代表百依百顺,让签字就签字,从来不问原委,有时明知错误也不坚持己见,而以妥协为安;对承包人,则视其与发包人关系的程度和背景以及自身的需要而定,把签字当作了权衡利弊、用于交易的砝码,讲私人感情,放弃工作原则。有时为了应付检查,在不符合程序和手续的文件上签字,甚至在伪造、编制的文件等书面材料上签字。有的则将签字权任意交给不具备资格的人签字。

过失签证是指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签证,因重大误解发生的行为必须在一年内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否则,签证有效。事实上,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年时间往往已到,一般无法行使撤销或者变更权。例如,有个别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未意识到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缺乏敬业精神,不认真调查和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从而造成过失签证。常见有的监理工程师由于现场工作较忙,收到的文件资料等,不问缘由,不看内容,提笔就签,等回到办公室细看时,却大呼上当。有的监理工程师不及时处理手头待签字的文件资料,又不做好监理日记,等到工程到了一个阶段或工程收尾一并处理时,由于时间长而无法核实,与未经过自己检查的内容杂在一起,一时无法分别开来,又不愿意下工夫搞清楚,只好违心地签字,遇到有些涉及工程中较大的问题发生后,才知道事态的严重性。还有的监理工程师干脆对报上来的文件资料长期留置,不闻不问,久拖不决,等到走人时,不是不予签字,就是随手涂鸦,甚至签得莫名其妙,文不对题。

预防恶意与过失签证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1)选择诚实可靠的人员担任发包人代表、选择工作认真的中介机构协助管理工程。

2)设置签证前置程序,如签证首先要通过中介方造价工程师的审核,发包人代表才能签证。

3)对发包人代表的签证权利必须进行必要的限制,如签证的限额,中间结算、竣工结算的签证必须得到更高一级负责人的确认方能生效等。

4)发包人签证必须遵守一定的优先原则,这些优先原则依次是:

①能够附图的(草图、示意图)尽量避免单纯的文字形式进行签证;签证应尽量做到有据可依,尽量把签证图纸化。

②能够签事实的尽量避免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

③能够签工程量的尽量避免直接签单价。

④能够签单价的尽量避免直接签总价。

作为承包人角度,填写签证的内容优先次序刚好与之相反(如前面所述)。

5)建立发包人代表每月汇报制度,有利于发现签证存在的问题。发包人代表除应按月向公司上报工程的进度、质量外,还必须对工程造价的筹划情况进行汇报,如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当月发生的签证、当月发生的索赔等情况。公司在收到汇报时需要进行必要的审核,从而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进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6)通过设立合同条款来防范补签证的发生。如约定对于每月发生的签证或索赔,承包人必须在月进度款申请中列明,否则视为放弃要求增加价款和顺延工期的权利;同时约定,竣工日期以后进行的签证必须经过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否则,不具有约束力。

7)对于费用签证必须经过索赔程序方能进行,避免直接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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