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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公司雇佣政策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指出,劳资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无固定期限的雇佣关系,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合同,较之以前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也能更加容易转变成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疑增加了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准确估计《劳动合同法》导致的劳动力成本变化是相当困难的。

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新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显著增加了企业人工费用成本,导致企业在劳务管理方面的负担显著增加。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看,该法最终对劳动者的权益作出了较多的保护性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行为提出了十分严厉的惩罚措施。《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指出,劳资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无固定期限的雇佣关系,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合同,较之以前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也能更加容易转变成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无固定期限条款增加了企业在法律实施后的裁员成本。另外,该法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和期限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企业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对口头合同实施工资翻倍的处罚。此外,有关试用期工资以及有关节假日加班成倍支付工资等规定,也将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已超出本章研究的范围,但是从相关利益团体对《劳动合同法》的争议可以看出其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的影响。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为首的“保护劳工”一方认为,劳动法律的主旨就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必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所倾斜,这是由劳动法律的性质所决定的,企业的权益主要由《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规定。但是,以企业界为主的一方表达了截然相反的意见,他们仍然呼吁保障企业“用工自由”,认为一系列向劳动者倾斜的规定必然大大提升企业的用工成本,降低企业的竞争力。在一审草案公布后,许多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北京和上海的美国商会,以及广州的外商投资商会,均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认为实施过分强调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可能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影响。

一个案例可以说明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雇佣政策的影响。为减少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的影响,深圳华为公司对劳动用工进行调整。针对新法“规范劳动用工”条款,深圳华为公司规定,所有工作满8年(即1999年前入职)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辞职后竞岗”),再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此次劳动用工调整涉及员工7000余人。对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企业普遍担心的是此条款实施后,可能意味着“铁饭碗”时代重来。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第一份劳动合同后,必须十分谨慎地决定是否订立第二份劳动合同。因为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时,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毫无疑问,重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将使企业在员工的权益问题上不再能够“随心所欲”。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疑增加了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准确估计《劳动合同法》导致的劳动力成本变化是相当困难的。即使能够估计劳动力成本的变化,也可能因为企业选择性偏差的问题引起估计的内生性问题。本章的研究并不依靠劳动力成本变化的准确度量,因为《劳动合同法》不仅影响了企业短期劳动力成本,而且提高了长期劳动力成本,面对巨大的劳动力成本的变化,企业雇佣行为的变化绝大部分是劳动力成本变化引起的,估计误差引起的雇佣行为的变化相当小,不可能影响本章研究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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