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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的履约机制及发展中国家在其中的作用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京都议定书》并不要求每个国家必须在国内完成规定的减排指标,而是规定了“联合履行” 、“排放贸易” 和“清洁发展机制” 等灵活的履行义务方式,充分考虑了市场机制和效率原则。在美国的坚持下,《京都议定书》还写入了“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履行”。

《京都议定书》并不要求每个国家必须在国内完成规定的减排指标,而是规定了“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 JI) 、“排放贸易”(Emissions Trading, ET) 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等灵活的履行义务方式,充分考虑了市场机制和效率原则。“联合履行”即允许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在成本较低的另一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投资旨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项目,并将因此减下来的减排额度返还给投资国,冲抵减排义务。而“排放贸易”是指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可将其剩余的额度直接出售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表现出了更为直接的金钱交易(李挚萍,2004)。在美国的坚持下,《京都议定书》还写入了“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履行”。也就是说,把“联合履行”限制的向发达国家的投资扩展到发展中国家,以换取减排额度来冲抵本国应负的减排义务,这对交易的双方都有好处 (Tucker, 2001)。具体来说,就是发达国家缔约方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开展项目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既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又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投资,由此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正是有了“清洁发展机制”,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才有了发挥减排潜力的机会和动力。

简单地说,“清洁发展机制”是一种“境外减排”。就是发达国家出钱,让发展中国家为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指标。它创造了一种新型的跨国贸易和投资机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一种资源或者商品,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交易。“清洁发展机制”产生的基础,或者说发达国家进行境外减排的动力,是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分析和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理论。在地球上任何一个地方进行温室气体减排对大气都能产生同样的效果。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即使采取同样的行动,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或者劳动力成本等的差异,减排成本会有很大不同。有资料显示,在发达国家完成二氧化碳排放项目的成本要比发展中国家高出5—20倍。因此,发展中国家较低的减排成本就成了推动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投资减排项目以获得低成本减排效益的根本动力。同时,根据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理论,发达国家拥有充足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发展中国家由于生产工艺落后,能源使用效率低,环境污染重,具有减排温室气体的巨大潜力,也有廉价的劳动力与资源成本,双方相互将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或资源进行交易,无疑可使双方均有获益,这也是“清洁发展机制”得以开展的基础之一(何艳梅,2008)。

尽管“清洁发展机制”本身存在一些尚未解决问题,比如如何计算项目产生的额外减排效益、如何衡量长期利益等,都需要进一步的谈判或详尽规范,但是“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一种“双赢”机制,受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欢迎,在现阶段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2005年底,全球登记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仅有40个,半年后就已增至176个,还有约600个项目正在接受注册前评估,这充分显示了“清洁发展机制”的活力。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008年全球正在实施或者处于筹备过程中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总数达4200多个。中国、印度、巴西和墨西哥四个国家占据极高比例,总数为3218个,其中中国有1557个。预计到2012年,处于实施或筹备阶段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将超过8000个,由此带来的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流动将超过3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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