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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体系的缺陷及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的诱变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化大概是人类发展的基本方向,但在这个市场化的大潮流中,总有一些中流砥柱不愿意顺波逐流,农业就是其一。这种双面生存的性质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结构和功能。具体到中国大陆的农业行政体系尤其是财政支农体系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是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关系协调的功能。

市场化大概是人类发展的基本方向,但在这个市场化的大潮流中,总有一些中流砥柱不愿意顺波逐流,农业就是其一。农业生产关系一方面要以市场交换为最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另一方面却又要提高在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以及宏观调控。这种一体化的服务以及宏观调控,在一定的意义上是反市场化的。因此,在现代的国家里,都有着庞大的农业行政管理体系,其中也包含了复杂的财政支农体系。这导致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同时在市场和“官场”上获取资源,受到两种结构的强力制约[2]。这种双面生存的性质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结构和功能。

笔者曾讨论过这种环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结构的影响,认为它导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结构和制度结构之外,衍生出一种专门为了对接资源而生的“资源性结构”,或者通俗地说组织中设定了一个对接外部资源的“门道”[3]。这里,笔者继续原有的问题意识,思考这种环境特征是如何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功能。一般认为农业合作社一般具有四大功能:合作供销、技术推广、金融合作和权利维护,前三大功能其实是市场生存能力的基础,而第四项功能“权利维护”则涉及政治环境,是为了在一个民主体制框架中争取政府对于农业的重视,尤其是对于本组织的重视而存在的。但在中国大陆,由于没有统一的农协组织,众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通过财政支农体系来竞争有限的扶持政策与资金。财政支农体系透过一种选择性再分配机制,透过行政程序决定扶持哪一家合作社或者扶持多少,从而对市场经营主体构成了一种“非科层性的集权关系”[4]。政治与行政体制的不同,也影响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的差异,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利维护”功能,在中国变成了一种复杂的规则不透明的关系运作实践,或者采取一种来自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语言,是“关系协调”的功能。当然,在所有的国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都存在针对政府展开的公共关系行动,但在中国,我们说的“关系”和来自西方的概念“公共关系”之间存在着人所共知的不同。

在中国,“关系”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这肯定有文化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根源可能在于体制,是体制使得权力成为中国人关系运作所围绕的核心之一。对于一个经济组织来说,它往往必须要同时协调好市场性的关系以及行政性的关系,或者说要同时在“市场”和“官场”上生存下去。高度集权化和人格化的行政体系构成了农业经济组织十分重要的生存环境。具体到中国大陆的农业行政体系尤其是财政支农体系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是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关系协调的功能。这一方面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像一个行会一样代表农户与政府打交道,另一方面意味着,这种交往是通过“关系”网络而很少是通过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或维权行动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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